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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1·2条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1·3条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实行市场化运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第1·4条运营企业应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确保处理的污水达标排放,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第1·5条鼓励污水处理中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使用。

第1·6条鼓励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或进行深度处理后的污水再生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1·7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等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对本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

第1·8条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每月考核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工作,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章运营资质管理

第2.1 条运营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方可承担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运营,

第2.2 条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分为五类:

一类:50~100万吨/日;

二类:20~50万吨/日;

三类:10~20万吨/日;

四类:5~10万吨/日;

五类:1~5万吨/日。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运营企业运营各类污水处理厂应具备表1 列出的基本条件。

第2.3 条运营企业应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委托运营企业应提供运营项目履约保函,金额不少于该项目一个月运营收入,BOT、TOT 等项目由相关合同另行约定。

第2.4 条运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严重违法、违规、不良市场行

为纪录和无法及时处理的合同或法律纠纷。

第2.5 条运营企业应制定运营项目的生产运行、设备管理、质量控制、安全和环境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保障运营项目正常、安全、高效运行的可靠机制,具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数据采集、分析控制、生产调度等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经验。

第2.6 条污水处理厂运营资质管理纳人污水处理厂的监督、考核范围,实行动态管理。运营企业更换污水处埋厂技术负责人,需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从事污水处理厂运营而未达到本章规定要求的,或在运营期间出现违反本章规定的运营企业,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扣减运营服务费,直至终止运营服务合同。

表1 运营企业运营各类污水处理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工艺运行管理

第3·1条污水处理厂依据质量管理体系和合同的要求,认真做好工艺运行的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出水、废气的排放、污泥的处理、噪声的控制均应符合相关标准。

第3·2条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工艺运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艺运行管理人员,负责生产调度、巡查管理和工艺参数调整等工作。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工艺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编制工艺运行管理作业指导书。

工艺运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并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3·3条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接规定定期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3·4条污水处理厂应确保进厂污水100%的经过处理,并达标排放,出水合格率达到95%,不得擅自减产、停产,更不得偷排,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上报:

(一)进水水质异常,可能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进水水质异常指:

(1)水质超过设计标准;

(2)可生化性差,导致生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因碳源严重不足等因素影响生化系统除磷脱氮;

(4)有毒有害物质至使生化系统遭到破坏;

(5)进水水质变化较大且无规律,影响生化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水量大幅度超出污水处埋厂设计处理能力,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

果的。

(三)因供电部门线路故障、错峰用电、紧急限电等造成长时间停电或停产,

或主要设备、控制系统遭到雷击等造成停产,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四)设备、设施的抢修、检修,以及按计划进行的大中修或技术改造,可能影

响正常运行的。

(五)因工程建设(包括新、扩、改等)需要造成设备、设施停运,可能影响正

常运行的。

第3·5条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出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

第3·6条应根据水量和水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各工艺单元的投运组数和相关运行参数,并保证各组之间的水量分配满足工艺要求。

应定期对生化池、二沉池和污泥浓缩池等工艺中间控制点进行取样分析,指导工艺运行。

第3·7条应控制格栅过栅流速,并及时清除和外运栅渣;应及时排砂和调整沉砂池曝气强度等运行参数,保证除砂效果。

第3·8条应观察活性污泥的颜色、气味和絮体状态及泥水混合程度,及时调整运行工况,当生化处理系统产生异常的泡沫和浮渣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恢复正常运行。

第3·9条每日测定污泥沉降比及污泥指数,定期测定MLVSS,观察生物相,了解污泥的品质。定期核算生化处理系统的污泥负荷、配水、配泥和配气的工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满足工艺运行要求。

第3·10条应根据生化处理系统溶解氧控制要求及时调整鼓风系统的投运台数和工况,按工艺要求合理分配各池风量。

应观察曝气是否均匀,发现不均匀现象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清洗或更换曝气器。

第3·11条应控制二沉池的进水负荷,及时排泥;应检查二沉池出水堰出流是否均匀,若不均匀应及时调整;经常观察二沉池有无污泥上浮或污泥膨胀现象。

应经常检查二沉池吸泥机,保持吸泥管路畅通;检查浮渣斗与排渣管道的排

渣情况,及时清除浮渣,

第3·12条应控制重力浓缩池负荷,合理进泥和排泥,及时清除池面浮渣,并定期观察上清液的悬浮物情况。

第3·13条应严格控制滤池进水SS,并根据进出水水质和水头损失等状况调整各组滤池进水量、反冲洗周期和反冲洗强度。

第3·14条应加强消毒工艺的运行管理,各项操作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进行,确保其按达到消毒效果。

第3·15条应加强各工艺段的通风、除臭工作,从运行管理上降低臭气的产生量,并保证除臭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3·16条应根据污泥性质和出厂泥饼含水率等因素,选用合适的污泥絮凝剂,调整投加量,控制脱水设备的运行参数。

第3·17条脱水污泥含水率应不大于80%,泥饼在厂内露天停留时间不宜超过24小时,并应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置。

第3·18条应按照混/絮凝剂的种类、有效期、贮存条件来确定贮备量和贮存方式。

第3·19条污水再生利用时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章设备及设施管理

第4.1 条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的设备及设施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保养、检修、维修、故障鉴定和更新等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设备及设施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及设施维护规程以及点检、巡检标准,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

设备及设施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职称;各岗位操作人员

应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操作规程,并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第4.2 条污水处理厂应保存完整的各类设备及设施的档案资料,具体包括构筑物的设计图纸、竣工资料、维修改造资料,设备的出厂资料、开箱记录、安装、运行、维修以及报废、更新的全过程纪录资料等。

第4.3 条污水处理厂应按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对各种设备、设施作好日常维护保养,设备设施维修工作应按照预防性维修原则制定设备、设施维修计划和设备技改、大修、更新的年度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厂应采用计划维修与故障维修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大、中、小修理,严格按照维修作业流程进行。需要停产或部分停产检修维护的,应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出现紧急停产维护和抢修时,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设备、设施报废制度。

第4.4 条污水处理厂应按设备的重要性科学地分类管理设备,加强重点关键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建立设备档案管理和设备台帐管理的制度;并建立润滑管理制度,每台设备的润滑应定点、定质、定量、定期、定人。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设备三级巡检和二级维护的管理体系,明确设备管理人员和各级巡视人员的职责,同时,应建立设备事故报告制度和工单管理制度。

热备设备应定期开启,保证能随时投人使用。

第4.5 条应加强各类格栅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日常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观察各部件工作状况、易损件的磨损和腐蚀情况和机械运行是否有异常噪音,并及时清除堵塞物或缠绕物。

第4.6 条应定期检查水泵、污泥泵的电压、电流、轴温等,各种仪表显示值是否正常、稳定,是否有异常的噪音或振动,并及时清除水泵叶轮、闸伐和管道的堵塞物。

应检查填料密封的水泵和污泥泵填料泄露情况,滴水是否正常;停机时先关出水阀门,防止水锤发生。潜污泵停止使用后,应防止泵内留下沉积物,保证泵的清洁。

第4.7 条应根据各类除砂机械工作原理和进水情况,合理制订除砂机械运行周期,并加强现场监视,确保及时发现故障并采取处理措施;同时,应根据设备设施的要求,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除砂机械应每日至少运行一次。

第4.8 条应定时观察搅拌器和推流器的运行状况,并根据设备的使用要求定期吊出水面检查。

第4.9 条应定期观察鼓风机、曝气机的风量、风压、电压、电流、轴温等各种仪表显示值是否正常、稳定,是否有异常的噪音或振动,冷却、润滑系统是否满足要求,并做相应记录,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故障排除前不得开机。

第4.10条应及时清理检修生物池的堵塞和淤积、更换损坏的曝气头,维修水下管路、放水气阀。

第4.11条应定时检查刮(吸)泥机和污泥浓缩机的负载情况,行走是否平稳、走偏,是否有异常振动和噪声,并记录电流、电压等数据,

应定期检查刮(吸)泥机易损件和其它部件的损坏情况,及时进行维修,当清埋二沉池时,应检修刮(吸)泥机水下部件。

第4.12条应观察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应定期检查传动装置的润滑和油位情况,及时给予保养;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电动机、电缆,发现故障隐患应立即停车检修;应定期测量水下机电设备的绝缘性,每年至少对水下机电设备吊起检查一次;长期不用的机电设备应从水中取出,不宜长期浸泡在污水中。

第4.13条应根据不同的消毒万式,对各种消毒设备和设施采取不同的管理维护措施。

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各种加氯设备操作程序的规定进行操作。

采用紫外线消毒的,应定时巡视、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应及时清洗和更换灯管、套管和光传感器等部件,并确保良好的工作环境。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的,应定时巡视、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和药剂的余量,及时更换老化软管,并确保良好的工作环境。

采用次氯酸钠消毒的,应定时巡视、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和药剂的余量,确保人身防护用品的齐备及良好的工作环境。

采用其它方式消毒的,应根据消毒的具体要求制订合理的管理维护措施。第

4.14条应定期清洗或疏通冲洗喷嘴、集水槽、药泵、各种转子流量计、

加药管道和溶(投)药池,各种污泥脱水设备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将脱水设备、投泥泵和地面清洗干净。

脱水设备的主机和各种附属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定期校准投药系统和进泥流量系统的计量装置,并定期更换各种设备易损件。

第4.15条变、配电装置的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和控制温度应在额定的允许变化范围内运行;总体的功率因素不应小于0.9。

变压器的保养、检修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变压器吸潮剂失效或防爆管隔膜有裂纹时,应及时更换;有渗漏油时,应及时处理。

变、配电设备应清楚标识各种开关,变、配电室应防潮、防雨,门窗设置防护装置,周围环境保持整洁、卫生。

第4.16条应按相关规定定时巡视、清扫、检查电气设备,按时记录电气设备的运行参数,记录有关的命令指示、调度安排,严禁漏记、编造和涂改。

应接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测定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各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等,并应检查安全用具及其它保护电器或做耐压实验。

第4.17条应定期校正各类检测仪表的传感器,确保仪表的准确、可靠。

应加强仪器、仪表的巡视检查,其维护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按工艺需要布设的现场仪表的监测点,不能随意移动;检测仪表出现故障,不得随意拆卸变送器和转换器。

如有设置在厂外的在线监测仪表,则需设置防雨,防晒、防雷击等措施第

4.18条自动控制系统应接规定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实

现高效、智能的控制功能。与生产运行无关的软件,严禁在中央控制室计算机上

第4.19条应定期检查维护除臭装置的喷淋、加药和自控等系统,保障排放气体达标,

第4.20条特种设备和主要计量装置应定期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认可的有资质监测单位进行检测,运营企业不得私自拆封进行调校和检修。

第4.21条应定期检查、维修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阀门、护栏、爬梯、管道和支架等,并进行必要的防腐处理;常开、常闭的阀门和闸门等应定期运转,保证能够随时启用。

各种工艺管线应按要求定期涂饰不同颜色的油漆和涂料

第4.22条构筑物之间的管道和明渠等连接设施应至少每年定期清理一次,各管道、管件、闸门应无破损,无明显锈蚀,无跑、冒、滴、漏现象。

第4.23条应定期检查各工艺构筑物池底沉积情况,必要时进行放空清洗,放空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池体上浮。

第4.24条应定期检查构筑物渗漏、地基下沉、墙体裂缝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损坏的墙壁、池壁和池底混凝土抹面、设施表面无鼓起和脱落现象。

第4.25条化验室的标准药品及检测样本应摆放整齐,并有明显的标志。标准药品的保存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化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应妥善保管、有固定的摆放位置,大型检测分析仪器不宜随意搬动;应对仪器、设备维护和定期检验,发现仪器出现故障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检修或上报;精密计量仪器的检修和检定应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贵重仪器的维护保养应严格按贵重仪器管理规定执行。

第4.26条各种设备完好状况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机械设备各部分装置无破损、缺件,无明显锈蚀、脱漆。内外整洁、润滑良好、无泄漏,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备出厂标准,能满足工艺运行需要设备启动和运转正常、无异响,温升、噪音、振动值不超过设备出厂标准,

二、电气设备装置完整,操作灵活,绝缘等级达到设计要求,安全可靠。

三、计量监测仪表准确可信,并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时校正。

四、自控系统应实现全厂主要工艺设备运转状况的实时监控。

第4.27条主要设备完好率要求不小于90%;无备用的设备完好率要求不小于95%,设备完好率每月统计一次,并上报主管部门。

计算公式如下:

主要设备完好率=(主要设备完好台数÷主要设备总台数)×100%

无备用设备完好率=(无备用设备完好台数÷无备用设备总台数)×100%主要设备包括:格栅,提升泵,吸、刮泥机,沉砂池搅拌器,鼓风机,表面瀑气机,搅拌器,回流泵,脱水机,高压输泥泵,剩余污泥暂存设备,加氯成套设备,除臭成套设备,桥式起重机,发电机,PLC 电柜及内部设备,电磁流量计,大型闸阀,变压器;增加备用设备:吸、刮泥机,沉砂池搅拌器,表面瀑气机,搅拌器,加氯成套设备,除臭成套设备,桥式起重机,发电机,PLC电柜及内部设备,电磁流量计,大型闸阀,变压器。

第4.28条污水处理厂应每两年对厂内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由相关部门出具有效的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作为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设备完好率的考核依据。

第4.29条运营企业应配合主管和环保部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闭置、改变或损坏在线检测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和环保部

第五章水质管理

第5·1条污水处理厂应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接受环保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

第5·2条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国家、省发布的标准和本市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具体考核指标按环评批复的要求执行,主管部门每月考核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方法见《细则》第5·3 条。

第5·3条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水质管理,设置相应机构,利用检测手段和在线监测装置,指导生产调度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效果。

第5·4条污水处埋厂必须设置与之规模相适应的水质检测化验室;配备必要的分析仪器、仪表。

第5·5条水质检测化验室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规程和完整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

第5·6条化验检测人员应接受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5·7条污水处理厂应同时检测进水和出水水质,水质和污泥的检测项目和检测周期按照附录C和附录D中的要求执行,

第5·8条水质的检测分析方法、样本的采集与保存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取样点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5·9条污水处理厂应保存完善的水质检测纪录和报表,并定期、按时向主管部门提交水质检测报告。

第5·10条污水处理厂出现本办法第3·4条所列情况,导致出水水质不能达标的,考核方式和指标由运营服务合同另行约定,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6.1 条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意外事故应急机制和紧急处理预案,并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污水处理厂应定期对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急救培训。

第6.2 条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劳保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触电、着火、中毒、溺水、雷击等各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6.3 条化验室工作人员应遵守化验室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易燃易爆物及贵重器具必须由专门部门负责保管,使用时应有严格手续;剧毒药品应制订专门的保管、使用制度,设专柜双人双锁保管。

第6.4 条操作人员在需要进行高空、池面、水下和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厂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方可作业;同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

第6.5 条操作现场应配备必需的安全保护设施和消防设施,易发生事故处应设有警示牌,在构筑物的明显位置应配备防护救生设施及用品,有毒、有害场所应配备安全防护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并设立必要的报警装置。

第6.6 条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消防设施、避雷和防爆装置进行测试、

维修。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救生衣、救生圈、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功能

完好。

第6.7 条污水处理厂应配备必要的急救物品,保证及时救治受伤人员。

第6.8 条在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可迸人的受限空间外明显处应张贴警示标志,在作业前应探测有害气体浓度,处于安全范围时方可人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受限空间内(外)配置防护呼吸的逃离装置(如SCBA),以便出现异常情况时人员安全撤离。

第6.9 条仓库和工作场所存放的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完善使用手续。

第6.10条加氯间、污泥脱水机房、泵房等车间和联接排泥管道的闸门井、廊道等应保持良好通风。

第6.11条操作人员在设备开启至稳定运行或设备正常关闭后方可离开操作现场;在操作设备时应注意防止药剂、污水和泥浆等溅入眼内;在设备运转时,不可随意触摸旋转部件、高温和带电部位。

第6.12条操作人员在鼓风机房巡视或工作时,应偏离联轴器,应保持鼓风机通风廊道内的清洁,严禁摆放任何物品,清扫通风廊道、调换空气过滤器的滤网和滤袋时,必须在停机的情况下进行,并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第6.13条采用氯消毒的,氯瓶使用和加氯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定。加氯间内部应设置事故池和排风地沟,排风地沟在工作前通风5-10分钟,并设置报警装置,

加氯间应配备合格的隔离式防毒面具、抢修材料、工具箱、检漏氨水。使用完毕的隔离式防毒面具应清洗、消毒、晾干,放回原处,并对使用情况详细记录,

第6.14条桁车、刮(吸)泥机等移动桥式设备不能超负荷运行。

第6.15条紫外线消毒器开启前,应检查电气系统是否具备开机条件,同时要确保消毒池水位已淹没紫外线消毒管,避免已开启的紫外线消毒灯管裸露空气中。严禁用肉眼观察裸露空气中已开启的紫外线消毒灯管。

紫外线消毒灯管人工清洗时,必须多人同时操作,安排专人监护,并严格劳保着装,轻拿轻放,避免灯管破裂造成人员伤害。

第6.16条电气设备外壳应有有效的接地线,移动电具应使用三眼(四眼)插座,室外移动性闸刀开关和插座等应安装在安全电箱内,电源总开关应安装坚固的外罩,严禁用湿手开关电闸。

第6.17条在变配电室进行倒闸操作,以及变压器、高压开关柜、高压用电设备停电检修时,应使用工作票。

第6.18条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进行操作,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组织、技术措施。

第6.19条操作人员维护或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挂检修标志牌,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

第6.20条损坏的电气设备应由电工及时修复,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拆装、接线电气设备。

第6.21条在大风、高温和暴雨等恶劣天气进行室外巡查时,工作人员应注意人身安全,防中暑、防触电。

第6.22条应加强生产车辆的安全管理,厂区道路应设置机动车辆限速行驶标志牌。

第七章环境管理

第7·l条厂区内构筑物、建筑物外观整洁,无破损、无污物。办公室、运行值班室和机房等场所应整洁、无积尘、无杂物,办公用品及工具用具均应摆放有序。

第7·2条厂区内道路完好,无破损,无积泥、垃圾;在机动车道路上,应设立明显的指示和警示标志,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应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接规定停放。

第7·3条生产现场卫生状况良好,无杂物,岗位物品按照定置定位要求堆放整齐。

第7,4 条各种阀门井、计量井等井盖应完好并加以标识,井内无杂物、积泥和明显积水。

第7·5条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以及有毒、有害物质进行适当地处理、处置,并及时清洗其堆放处。

第7·6条应严格控制滤液的排放,禁止排人雨水管,并且定期检查滤液排放管的腐蚀情况。

第7·7条电缆沟内无杂物垃圾和明显积水、积泥,盖板完整;各种线路按规定排放整齐,标志明显;电缆托盘、托架应完好无破损。

第7·8条应加强污水处理厂隔音措施的管理,控制厂区内各工艺段的噪音,确保噪音控制符合相关标准,

第7·9条应精心养护厂区内绿化植被,无死亡缺损,厂区绿地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相关批复要求,且不能挪做其他用途,

第八章财务及成本管理

第8·1条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健全财务和成本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和成本的管理,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8·2条运营企业应接受并配合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日常成本监管和定期成本监审工作。凡采用非招标方式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营企业必须接受强制性成本监管。

第8·3条运营企业或污水处理厂应客观、真实、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每月填报营业成本明细表、每季度填报财务报表、每半年报送财务计划及运行(营)成本分析结果,

第8·4条运营企业或污水处理厂帐户上应预留足够的生产性资金和流动资金以确保正常运营,不得挪做他用,

第8·5条应采取技术革新、开源节流、提高效率、合理配置人员、完善成本约束机制等措施,降低和控制运营成本。

第九章名词解释

第9·1条城市污水处理厂

是城市污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在城市或工业区,城市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通过排水管网集中后,利用各种处理单元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再利用的设施。

第9·2条污水处理特许经营

是指市政府特别授权许可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时间和范围

内经营污水处理。

第9·3条BOT

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 的缩写,即建设-运营-移交,指政府将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投资者,投资者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通过收取服务费回收投资及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运营良好的设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第9·4条TOT

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运营-移交,指政府将建好的基础设施经营权及收益权作价转让给投资者运营管理,投资者通过收取服务费回收投资及取得合理的利润;合约期满后,将运营良好的设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第9·5条委托运营

是指政府授权中标企业运营基础设施,提供服务,企业在政府支付的服务费中收回可变成本及获取一定的经营利润。

第9·6条运营服务合同

是指政府与运营商签订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营合同。

第9·7条运营服务费

是指政府依据运营服务合同及设施运营商提供的服务质量支付的相应费用。

第9·8条在线监测装置

本办法中在线监测装置是指安装在城市污水处理厂中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第9·9条日常成本监管

是指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在日常运营监管中对运营商运营成本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9·10条定期成本监审

是指政府价格或水务主管部门定期通过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等方式核定支付标准的行为。

广州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录Ⅰ: 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目录 1 排水工程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排水工程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 设计流量?错误!未定义书签。 1.3................................................................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71.4 建筑给排水?错误!未定义书签。 1.5?地表径流控制?错误!未定义书签。 1.6?雨污分流改造 (22) 1.7排水泵站错误!未定义书签。 30 1.8 污水处理单位? 2?排水工程的施工、验收与维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17 2.1 施工? 2.2?验收?错误!未定义书签。 2.3维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1排水工程设计 1.1排水工程规划 1.1.1排水工程规划应坚持城乡统筹,排污、排涝与排洪统一的原则, 对城乡结合部、中心镇、河涌等区域统一规划。 1.1.2排水工程规划应考虑城乡远景发展的需要,设施用地、用电负荷 按远景规模预留控制。 1.2设计流量 1.2.1参考《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结合国内外其它城市的 经验,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按照表1.2.1采用。

注:①广州市中心六区包括荔湾、越秀、天河、白云、海珠、黄埔六区。 ②南沙区、花都区、萝岗区的区所在镇和从化市、增城市的市所在镇包括:黄阁、新华、萝岗、街口和荔城;番禺区的中心城区、北部片区及南站区域包括:市桥街、桥南街、东环街、沙头街、大龙街、石基镇、大石街、洛浦街、钟村街、石壁街。 ③中心镇是指根据规划在市城域范围内选择分布合理、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条件较好、有一定规模的建制镇,依托产业或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成为小城市。 全市共有16个中心镇。包括: 白云区:江高镇、太和镇、钟落潭镇; 花都区:狮岭镇、炭步镇、花东镇; 番禺区:沙湾镇、石楼镇、大岗镇; 从化市:太平镇、鳌头镇、良口镇; 增城市:石滩镇、新塘镇、中新镇; 南沙区:万顷沙镇。 1.2.2在进行雨水设计流量计算时,广州市中心城区设计暴雨强度按 照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番禺、花都、南沙、萝岗、从 化、增城市宜采用本区公式或者参照选用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 式。广州市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分为区间公式和总公式,推 荐采用区间公式计算设计暴雨强度。 1.区间公式(推荐采用):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 60元;露天 4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 40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时:室内 2.5元;露天 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 7.5元;露天 3元 说明: 1.收费收入的分配,由停放保管服务单位与停车位产权所有者协商确定。 2.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最高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累加收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番禺区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 50元;露天 3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 27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时:室内 2元;露天 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 7元;露天 3元 欢迎广大市民对有违规收费的停车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局投诉。投诉电 话:87773582 网上举报:地址:东华东路光东前街7号之一五楼东山区物价检查所附文件全文:

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价〔2004〕217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

广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三期工程西气东输项目中压管网工...

广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三期工程(西气东输项目)中压管网工程白云区S267省道机场高速路口-广花公路北二环江高出口段燃气管道工程 招标公告 根据穗发改能源 [2011]22号、穗规建证[2013]49号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现对广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三期工程(西气东输项目)中压管网工程白云区S267省道机场高速路口-广花公路北二环江高出口段燃气管道工程施工进行施工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广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三期工程(西气东输项目)中压管网工程白云区S267省道机场高速路口-广花公路北二环江高出口段燃气管道工程 二、招标单位: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1001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2403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 三、建设地点:广花公路(广花三、四路)段、S267省道(机场高速路口-广花公路) 段。 四、项目概况:该管线设计总长11371米,其中:PE管De400×22.8-7940米,De400×36.4-1287米,De315×17.9-20米,De250×14.2-944米,De250×22.7-200米,De200×11.4-30米,De200×18.2-186米,De160×14.6-359米,De110×10.0-380米,螺旋焊管D426×7-15米、直缝钢管D273×6-10米。管材采用PE100 SDR11系列和SDR17.6系列。埋地聚乙烯阀门De200-4个,De160-12个,De110-9个;埋地平板闸阀DN400-5个,DN250-8个。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doc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控制计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核定并公布。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许可证。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许可证限定的指标。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控制的工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单位应当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并接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第六条禁止销售、使用含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燃煤和燃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煤、重油为燃料的设施。 现有使用含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燃煤或者燃油的锅炉、窑炉应当限期改用合格燃料或者安装脱硫装置和在线监测装置。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城市建成区内的饮食服务业和单位食堂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并安装油烟、废气净化装置禁止向人行通道、河道、地下排水管网排放油烟或者炉烟。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含苯、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经营性喷漆、喷塑、喷砂的单位必须安装净化装置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市区、近郊区、集镇等人口集中地区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九条堆放、装卸和运输煤炭、煤灰、煤渣、煤矸石、水泥熟料、砂石、灰士、渣土等易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十条建筑或者外墙装修工地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围挡工地内的土堆、砂堆等易扬尘的堆料在未使用时应当遮盖或者喷洒覆盖剂。 建筑垃圾应当密封处理不得凌空抛撒。 第十一条在道路上施工应当设置围挡。 使用风钻、电锯、电磨、混凝土搅拌机等工具施工的必须采取压尘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工地、料场、固体废物堆放场等场区内的运输道路必须硬化出口处应当设置清洗出场车辆和设备的装置未经

公路工程考核管理办法

沧州市高速公路管理局 沿海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土建工程管理考核评比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现沿海高速公路“工程要优良,人员要优秀,创建全省全国优质工程”的总目标,彻底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全面控制,加强对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结合沿海高速公路沧州段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与特点,特制定《工程管理考核评比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 第二条一切参加沿海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及个人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综合评分制,同时适用于单项评分。根据排分名次确定奖罚单位和奖罚金额。 第二章考评小组机构设臵 第四条成立工程管理考核评比小组,由沧州市高速公路管理局沿海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组织,总监办参加。 第五条考核评比小组成员主要由建管处和总监办人员组成。该小组负责制定《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在实

施过程中,根据掌握的施工质量动态和质量信息及时修改完善该办法。 第三章考评原则、依据、办法及形式 第六条考评原则: (一)考核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当工程质量评比被一票否决时,施工单位将被取消评优资格。 (三)当质量考核评分不足75分或单项检查分值低于该项检查分值为70%时,对施工单位做出停工整顿决定,同时暂停计量支付,直至达到要求后再行支付;对于情节严重的视为施工单位违约,建管处有权做出终止合同的决定,清退出场。 第七条考评依据: (一)质量考评标准严格执行《沿海高速公路合同文件—技术规范部分》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考评单元除按以上标准中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进行划分外,考评小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另行指定。 (二)进度检查的主要依据为施工单位根据建管处、总监办总体进度目标分解制定,且经总监办、建管处审核批准的月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考核。 (三)综合质量管理检查的主要依据为建管处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承包人自行编写且经总监办、建管处审核认可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

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开工审批时,应审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水方面的咨询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在公共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会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五)市交委: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

智能停车场管理细则

智能停车场管理细则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直线上升,一线城市静态交通问题也随之出现了。在一些大型公共场所,每天进出的汽车数量逐渐打破传统记录。为了有序的管理机动车辆出入,提高智能停车场工作效率,减少车辆出入引起交通堵塞等问题,一个健全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是必须。 一个健全的智能停车场管理制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制度,安保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停车设备管理制度等。 一、智能停车场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进入对住宅区(大厦)等停车场车辆进行管理。 2、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向车主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停车场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负责定期对停车场管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地下车库的汽车,摩托车,进行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有纪律,有操守。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根据系统数据进行收费,并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停车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按车位秩序停车。

7、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9、负责智能停车场设备系统正常运行,如有情况,及时联系专业人员前来维护修理。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主要是指停车场各个出入口,一般只需一人,智能停车场系统自动收费,工作人员协助收费或指挥车辆放行。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四、智能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外来车辆行驶停放管理,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9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7年10月19日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年一月一日实施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4)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1) 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 (16)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25)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35) 第七章建筑绿地控制 (37) 第八章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 (39) 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43) 第十章附则 (48) 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49) 附录二计算规则 (51) 附录三附表 (58) 附录四建筑间距及退让图示 (6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用地面积在20000㎡(含20000㎡)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尚无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某煤矿单项工程管理办法

xxxx单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各单位: 为加强对单项工程的管理,规单项工程的审核、审批、验收、结算程序,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望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并遵照执行。 一、成立单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矿长) 成员: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单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职能: 1、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修改与完善。 2、界定单项工程性质围,合理安排分工,确保单项工程管理

工作的落实。 3、决定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项目是否纳入单项工程管理。 4、协调单项工程安排、施工、验收、结算中出现的问题。 二、单项工程参与科室、人员及职责 1、下列科室及部门负责人参与单项工程日常管理 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企管科、综合部、供销科 2、参与科室职责 按各科室在单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职能分主管科室、责任科室。主管科室负责下达《单项工程施工及安全责任通知单》,进行单项工程管理、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并出具《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及时审批、结算单项工程材料费、人工费。 责任科室在主管科室组织下参与单项工程施工现场查看,配合主管科室提供单项工程费用计划,审批安全技术措施,下达单项工程施工安全责任通知单,积极参加工程验收。 三、单项工程的界定 单项工程是相对于某个单位正常工作围或正常定额费用而言,单价中没有涵盖的工作量或费用等。单项工程应具备以下特点: 1、本单位正常工作围之外的。 2、本单位正常定额费用没有涵盖的。 3、非本单位责任所引发的工程。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有关科室按规定对定额或单价已做调整的,不作为单项工程。

四、各单位正常工作围的界定 各区队工作区域的质量标准化(刷漆、牌板、底板硬化等)、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以及承担的通讯等各项专业管理维护都属于各自正常工作的容,经矿研究界定的工作量亦属各自正常工作围。各单位的工作区域按安检科划分的文明施工区域划分。 1、综采队 1.1回采期间因工作面局部地质条件变化而采取的各种临时支护及打眼、放炮崩岩工程; 1.2回采期间工作面及两顺槽距工作面端头100m以的临时排水设施的安装及排水用工,浮煤及杂物的清理等; 1.3回采期间工作面及两顺槽设备、风水管路、轨道、支护材料的拆除、运输、码放及回收(不含工字钢棚的回收); 1.4工作面正常的人工捡矸及大块煤的破碎; 1.5采煤工作面初采时的加强支护或强制放顶; 1.6所辖区域围的文明施工; 1.7采煤系统机电设备的操作用工及所辖区域机电设备的维护和零部件的更换用工; 1.8所辖设备的除锈、刷漆; 1.9其它不应列入单项工程核算围的用工。 2、开掘队 2.1掘进过程中,临时泵坑、水沟的掘砌。 2.2本单位施工的巷道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变形、冒顶而进行的修复加固。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 进入商场停车场的车辆需要具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据等。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篇1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 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2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十六条。 二、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三、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 删除第十四条。 四、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具体负责本 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诚信激励 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市墙革节能办”修改为“市节能墙革办”。五、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公共娱乐 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应急疏散场所、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内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不得采集、存储客户密码。” (四)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定期采集、录入、更新系统资源基础数据。” (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 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六、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的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3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9-27 【生效日期】1996-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经营企业 第四章燃气设施和器具 第五章供气和用气 第六章安全防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地利用燃气,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天然气及其他用作 燃料的气体。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输配、销售、使用燃气和进行燃气 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 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福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燃气产业政策和编 制专业规划,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资质管理,指导、检查、监督供气、用气行为。福州市燃 气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的行业指导和具体管理。 各县(市)建设局(委)是各自辖区内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劳动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监察;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 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贸易、规划、物价、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 做好燃气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安全第一、方便群众的原则,对公用燃气事业实行扶持政策,鼓励新 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予以实施。各县(市)的燃气专业规划,由各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第七条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安排燃气设施建设 用地;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所需费用 纳入主体工程的总概算。 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民住宅,可 以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同时设计和安装管道燃气设施。 第八条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应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方可按基 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规划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审查时,应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经认可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某煤矿单项工程管理办法(DOC 12页)

xxxx有限公司单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各单位: 为加强对单项工程的管理,规范单项工程的审核、审批、验收、结算程序,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望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并遵照执行。 一、成立单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矿长) 成员: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单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职能: 1、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修改与完善。 2、界定单项工程性质范围,合理安排分工,确保单项工程

管理 工作的落实。 3、决定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项目是否纳入单项工程管理。 4、协调单项工程安排、施工、验收、结算中出现的问题。 二、单项工程参与科室、人员及职责 1、下列科室及部门负责人参与单项工程日常管理 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企管科、综合部、供销科 2、参与科室职责 按各科室在单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职能分主管科室、责任科室。主管科室负责下达《单项工程施工及安全责任通知单》,进行单项工程管理、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并出具《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及时审批、结算单项工程材料费、人工费。 责任科室在主管科室组织下参与单项工程施工现场查看,配合主管科室提供单项工程费用计划,审批安全技术措施,下达单项工程施工安全责任通知单,积极参加工程验收。 三、单项工程的界定 单项工程是相对于某个单位正常工作范围或正常定额费用而言,单价中没有涵盖的工作量或费用等。单项工程应具备以下特点: 1、本单位正常工作范围之外的。 2、本单位正常定额费用没有涵盖的。 3、非本单位责任所引发的工程。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有

关科室按规定对定额或单价已做调整的,不作为单项工程。 四、各单位正常工作范围的界定 各区队工作区域内的质量标准化(刷漆、牌板、底板硬化等)、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以及承担的通讯等各项专业管理维护都属于各自正常工作的内容,经矿研究界定的工作量亦属各自正常工作范围。各单位的工作区域按安检科划分的文明施工区域划分。 1、综采队 1.1回采期间因工作面局部地质条件变化而采取的各种临时支护及打眼、放炮崩岩工程; 1.2回采期间工作面及两顺槽距工作面端头100m以内的临时排水设施的安装及排水用工,浮煤及杂物的清理等; 1.3回采期间工作面及两顺槽设备、风水管路、轨道、支护材料的拆除、运输、码放及回收(不含工字钢棚的回收); 1.4工作面正常的人工捡矸及大块煤的破碎; 1.5采煤工作面初采时的加强支护或强制放顶; 1.6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文明施工; 1.7采煤系统机电设备的操作用工及所辖区域内机电设备的维护和零部件的更换用工; 1.8所辖设备的除锈、刷漆; 1.9其它不应列入单项工程核算范围的用工。 2、开掘队 2.1掘进过程中,临时泵坑、水沟的掘砌。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发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5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8 实施日期:2010-03-01 点击数:72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04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现结合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 颐和集团领导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 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苏州燃气管理办法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安全管理、设施保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市辖各县级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发改、安监、质监、工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管)、物价、国土、园林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保、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政府分工,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

制、应急储备制度和事故处置预案。推广燃气使用,规范市场秩序,普及安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燃气安全工作。 第五条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等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机制,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进步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县级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上级政府燃气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在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等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 建设单位在编制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就气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投资,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厦财建[2013]117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厦发改投资[2017]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厦百程[2014]25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开标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结算前,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做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的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避免在同一工点发生二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代建的各类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主体的变更。因工程主体变更引起的水保、环保、规划、用地、用海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变更报批手续。公司自营项目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工程变更实行业主项目部负责制,工程建设管理部、总工办、工程管理部参与审核,公司领导根据权限审批。 (一)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审核、报批(或审批)等工作,督促承包人落实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变更的汇总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部参与复杂工程或重要工程的变更方案审核,审查工程变更手续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业主项目部年度绩效考核。 (三)总工办参与复杂的工程变更或重要的工程变更的方案审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做好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市发改委。 (四)工程管理部参与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与变更施工图审查,负责审核工程变更预算,审核工程变更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部和业主项目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办理工程变更预算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核中心。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 第六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工程变更: 1.道路路线方案调整的; 2.工程主要结构物(如隧道、桥梁、互通等)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 3.工程标准、等级、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 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239572190.html,)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五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实行三色标价牌制度。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蓝色标价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绿色标价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黄色标价牌。 第六条各类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应按照其不同的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类型的标价牌,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等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二)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三)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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