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计划、建设、配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建设、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产权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配售、产权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计生、统计、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申购资格复审、配售和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经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回收的资金;

(三)财政借款;

(四)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社会资金;

(五)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政府批准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归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由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四)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待建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六)政府收购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七)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按规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配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在出让商品住宅用地上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具体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以两房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通过收购等方式筹集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五条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按“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未取得全部产权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二次装修。

严禁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价与配售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并兼顾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使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住房保持合理的差价,并与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相适应。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房屋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开发成本中所包括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按市场地价的23%计算。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单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考虑位置、楼层和朝向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六)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十三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供求情况将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四条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限额、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按照市民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调查。

向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的,社区工作站应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七条申请材料经初审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购租政策性住房情况,并会同区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重点优抚对象等情况进行核查。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核查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市公安、民政、国土房产、劳动保障、地税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职能部门的协助下,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并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

第三十二条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当年的配售方案及申请家庭情况,将申请家庭分成不同队列、组别分别计分排队。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和计分排队情况,确定准入围家庭。

具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家庭,在计分排队时可适当加分。

第三十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准入围家庭轮候时间,对其申请条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入围家庭。

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准入围资格,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

第三十五条入围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入围家庭按所在队列、组别排队的先后顺序,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与选房。

第三十六条入围家庭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第三十七条除不可抗力外,入围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购房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二)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三)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放弃购房的;

(五)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建设用地性质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方案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报市房屋委员会核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管理

第四十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享有有限产权,期间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出售、赠予、抵押。

第四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购买其他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因以上事由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实现经济适用住房的闭路循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另行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

第四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比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和上市出售的有关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供求信息,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第四十五条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检查和日常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业务培训、巡视和检查;

(二)对购买家庭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三)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利用、住房使用及修缮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四)对购房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五)其他监管职责。

第四十六条申请家庭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第四十七条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予以警告,并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

第四十八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在3个月内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或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出租、赠予、抵押的。

有上述行为的家庭成员,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四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在1个月内收回已售住房;不能收回的,由该开发建设企业补缴同地段、同类型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差价款。拒绝收回已售住房或补缴差价款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市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对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资格审查、配售管理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本办法施行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

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市房管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管局(房改办)准予购房的《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市房管局(房改办)要会同市规划局充分考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房管局(房改办)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

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七)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信息系统、网络信用平台和诚信档案制度; (八)依法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信访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三条区主管部门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 (三)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决定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

(四)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六)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 (七)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 (八)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委托街道办事处以区主管部门的名义办理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备案事项和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但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行业协会制裁的备案除外。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具体负责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实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指导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依照本规定垫付筹备费用; (二)对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解散、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且拒不执行限期召集决定的情形,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三)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负责指定1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四)调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五)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完成换届选举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或者组织换届选举;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学习心得及感想五篇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学习心得及感想 五篇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学习心得及感想一 深圳位于广东中南沿海地区,东接大鹏湾,西连珠江口,北靠东莞、惠州,南与香港只有一河之隔。全市面积2020平方公里,深圳经济特区是从深圳市境内划出的狭长地带,总面积327.5平方公里。 深圳市常住人口405万人。主要民族为汉族,官方语言为普通话。深圳的亚热带海洋气候适宜常年旅游,夏长冬短,年平均温度22.4度,最高温度36度,最低温度1.4度,雨水充足,是一座依山傍水,景色秀丽的海滨城市。深圳市花勒杜鹃,市树为荔枝树,深圳多大鹏鸟,又名鹏城。 深圳是我国重要对外口岸之一拥有良好的通讯设施和简便的出入境手续,目前对外国人已经实行144小时免签证待遇。海陆空交通便利,国际机场开辟了近百条航线,现已跻身我国四大繁忙空港之列:蛇口港、赤湾港、盐田港的海运可达世界各国、广九、京九铁路机贯穿其中,广深高速公路畅通无阻。 深圳的旅游业迅速发展,除历史名胜古迹外,以主题公园为代表的新建景点,景区接连涌现,世界之窗、锦绣中华、中国民俗文化村、野生动物园、青青世界、欢乐谷、水上乐园、海洋世界、“明思克”号等都颇具规模,名闻遐迩。深圳这个昔日的边陲小镇,如今已经以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雄资屹立于中国的南海之滨。现已先后建成

了风格各异的近60处旅游景点、景区,近百家星级酒店,数以千计不同档次,各具特色的购物及娱乐场所,使深圳旅游硬件设施的密度和档次都跻身于全国前列,1998年,深圳被评为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深圳旅游已成为旅游大环境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展望未来,深圳旅游业发展前景更加广阔,深圳将成为具有民族和时代特色的中国旅游胜地。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学习心得及感想二 有人说,深圳是一个既没有本地人,也没有外地人的城市,因为“来了就是深圳人”。也正因此,长期以来,深圳不断吸引着五湖四海的有志之士南下逐梦。这些逐梦者,成为深圳得以发展的强劲动力。在多数来深建设者的感受中,包容、公平、自由的环境,是深圳最难能可贵的品质,也是深圳最亲民的表现,而这些,都是深圳从改革开放中汲取的养分。 深圳既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还是改革开放的晴雨表。在40年改革开放进程中,深圳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近些年,也有不少舆论指出深圳的改革锐气不复当年,创新力度也有所减弱。不可否认,当年引领中国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的深圳,如今已经步入了改革的深水区。 如今的深圳,多了两个重要的使命,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心城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如何完成?如果说,当年深圳的改革凭借的是勇气和魄力,那么在今天,或许更需要改革的智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7]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412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书标准版本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书标准 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出租方: (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简称:乙方)地址: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

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路(村) 街(坊)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住宅 幢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__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即:年 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并于当月(季)初 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

个月房租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流程 许昌楼市网2010年01月04日09:55 许昌楼市网发表评论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规划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指导和实施监督,并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申报。 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税务、规划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政策支持和优惠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0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个人感悟心得体会5篇

2020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个人 感悟心得体会5篇 今年是深圳特区建立40周年,我们在深圳的看到的不仅仅只是深圳的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更重要的是我们体会到深圳人的心越来越团结,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0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个人感悟心得体会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0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心得体会一 深圳经济特区,作为我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试验场"和"先锋队",转眼间已走过了四十年的历程。短短四十年间,深圳从一个贫穷落后的边陲小镇,迅速成长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化创新性城市。 2020年,是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也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迎来纵深推进的关键之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赋予的新使命,深圳又将开启一段怎样的新征程? 8月6日,由《经济观察报》主办的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特别盛典在深圳星河丽思卡尔顿酒店顺利举行。本次特别盛典以“新时代、新动力、新使命”为主题,邀请了多位专家学者及

企业高层共同回顾分析深圳经济特区的发展历程,共同探讨深圳未来发展趋势。 经济观察报执行总编辑文钊在致辞中表示,《经济观察报》诞生2001年,从一张报纸开始,现在已经成为有网站、微博、APP、微信、音视频全媒体传输平台,见证了中国加速全球经济的过程,也希望不仅仅是见证者、记录者也是建设者,希望以理性建设者的声音和企业家们一起推动中国世界的商业文明。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前院长、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霍建国在活动中发表主题演讲《把握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快构建高水平开放新格局》。在演讲中,他表示,深圳发展到今天,实际上从理论上讲已经到了走出去的阶段,但是由于国际环境的复杂性,由于目前在外汇管理的局限性导致整个外资投资比较艰难,但要看到发展的大趋势,最终企业都要走向国际市场在海外投资,要主导自己的产业链,要有更多跨国企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来衬托中国整体经济的影响力。 2020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心得体会二 40年前,党中央决定兴办深圳等经济特区,发挥对全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窗口和示范作用。值此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正式发布一周年之际,回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详细版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详细版 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9934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详细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专用合同文本。签约以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 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

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证书、证明文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 7.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计划、建设、配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建设、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产权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配售、产权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计生、统计、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申购资格复审、配售和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经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 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三节业主大会 第四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六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 第一节物业安全管理 第二节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

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 (三)指导、协调全市物业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六)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 【背景链接】 2010年9月6日,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经济特区不仅应该继续办下去,而且应该办得更好。中央将一如既往支持经济特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发挥作用。经济特区要适应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按照国家发展新要求、顺应人民新期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 2010年8月23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的批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表示未来十年城市性质定位将表示,深圳由华南地区中心城市转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并将成为继北京、上海之后,第三个国际化城市。 【标准表述】 我们要胜利实现既定战略目标,必须坚定不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继续奋勇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 ———胡锦涛 [意义] 兴办经济特区是党和国家为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进行的一个伟大创举。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在邓小平同志亲自关怀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兴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随后又兴办海南经济特区,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发挥它们对全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窗口和示范带动作用。 [重要性] 发展经济特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发展经济特区贯穿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特区的地位和作用不能削弱,更不能消失。 [措施] 在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是中央赋予深圳等经济特区光荣而神圣的使命,这一使命不仅远没有结束,而且要求更高、任务更重、责任更大。深圳等经济特区要进一步把改革创新作为立身之本,全面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经验,为全国重大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探索经验。 第一,继续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探索新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经济特区要带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决打好这场硬仗。要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要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扩大消费特别是居民消费,抢占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高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把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结合起来,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发展现代农业,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要坚定不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宏大的创新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发()号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地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所属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地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决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地原则.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证明. 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用,优先供应.政府土地储备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立项,根据年度建设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房改办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地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采用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地方式实施项目法人招标.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 城市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2.06.18 【实施日期】199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宝安县,市属各局以上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1992年6月18日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建立以来,特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村镇建设、生活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和进一步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加速特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把深圳建设成为外向型、多功能的国际性城市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特区农村和农民系深圳特区范围内68个村委会、沙河华侨农场和所属持特区内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渔鱼和蚝民。 第三条实施农村城市化(即实现农村转化为城市、村民转化为城市居民)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平衡过渡;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兼顾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我市未来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实施过程中,不损害群众的正当利益,不降低集体分配水平,不平调集体财产。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对特区农村现行的管理体制按照职能分解、归类理顺、分步实施、不断完善的原则进行转变。即将原村民委员会的发展集体经济和组织村民自治的两大职能分开,分别由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承担。 (一)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

2020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心得体会多篇

2020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心得体 会多篇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心得体会1 40多年来,从“有事call我”到5G引领,从“见字如面”到“万物互联”,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通信技术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现在我们已步入5G时代,作为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速度比4G 快了数十倍。5G网络下,一部蓝光高清电影,喝口水的功夫就可以下载完成;VR/AR技术也变得更逼真和日常,即使身处家中只要戴上AR眼镜,各地美景近在眼前;更令人兴奋的是万物互联,未来不仅是电子设备之间,家具、汽车、建筑等可以互联对话….. 在通信技术不断更新发展的征程中,深圳电信作为通信行业的领跑者,以“敢为天下先”的魄力,不断超前发展,完善网络、技术、服务等综合信息服务能力,不断深化通信行业在政务民生、企业发展、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深圳电信提前在7月份完成1.5万个5G基站建设任务,基本建成一张室外全覆盖、重点区域室内深度覆盖,具有竞争力的5G网络,全网实现独立组网制式。同时持续完善机场、高铁、地铁等交通枢纽,南山双创园、福田CBD、坂田科技园区、宝安大空港、深汕合作区、

前海自贸区等示范区域的5G精品网络覆盖。 在5G应用创新方面,已涌现出全国首个5G智慧政务大厅、全国首个5G办税服务厅、全国首个5G智慧庭审等一大批5G应用,“5G 立体巡防智慧警务”收获2019年度世界移动通信大会“移动互联创新先锋奖”。目前,深圳电信在全市拥有58个5G应用精品体验厅,可供广大市民随时到体验厅近距离体验最新5G应用。 深圳电信加速以5G领衔的“新基建”,进一步赋能深圳经济发展,丰富各类产业应用及服务,为加快“数字深圳”、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作贡献。我们有理由相信5G赋能,未来可期! 40年的特区建设之路,风起云涌 40年的通信发展之旅,携手相伴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心得体会2 40年前,当时的蛇口只有捕鱼、养蚝、种田三种作业,人民生活不稳定,勉勉强强维持两餐,是一个只有一片荒山野岭、海边沙滩的边陲小镇”。蛇口中学,把湾厦村的一个仓库作为教室,创办起了最初的两个班级,每个班级仅有二三十名学生,后来陆续把两座小学附设的初中班搬迁到现在的地址,如今蛇口中学已经是一座现代化的教育摇篮。 可才仅仅过了40年,深圳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高楼大厦随处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上市交易主管部门,市建委是我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规划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条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和价格管理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政府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专营公司,是指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机电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维修工程、保安服务等专项维修养护管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条例》所称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祝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一户一票,是指一套单元式住宅为一户,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及专营公司,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承担管理、维修、养护与整治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物业正常使用。 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以及施工单位在对物业进行使用、维修养护、装修改造、施工安装时,应遵守《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文明居住,文明施工,爱护物业。 第五条住宅区管理处负责对住宅区的物业实施具体管理,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住宅区管理处主任的任职条件由市住宅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市住宅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资质等级核准登记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物业管理公司分别颁发甲、乙、丙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管委会 第七条区住宅管理部门在住宅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条例》规定条件的六个月内,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 第八条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集人,须于召集会议前十四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书面送达每名业主。

深圳经济特区40周年庆祝大会感想汇总

深圳经济特区40周年庆祝大会感想汇总【篇一】深圳经济特区40周年庆祝大会感想汇总“凡是来到深圳的人都特殊的感情,大家把这里当成自己家园。”杨勤说,早年很多人认为深圳是文化沙漠,这是一个巨大的误解。深圳是一个移民社会,尽管它没有传统社会结构那样的邻里和街坊文化,但大家对深圳有强烈的认同感,这就是家园意识。 “无论政府在种花种草,还是道路开发,深圳市民都会发表不同意见,从表面看他们似乎什么都反对,但本质是家园意识,他们把深圳当成自己家,所以才有积极的主人翁精神,这个很多城市难以比拟的。”杨勤说。 无论是早年到深圳闯荡的老深圳人,还是年轻一代深圳人,他们都对这座城市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 最近,深圳一家物流公司上班的李明(化名)很高兴,他于2019年购买的一套面积80㎡的安居房已正式装修了,所在小区位于深圳龙岗区的横岗大街,距离上班的地方约30公里路程。 “我已经很知足了。”李明对澎湃新闻称,由于认购的是安居房,每平米价格八千多元,比同地段商品房价格低一大截。 安居房是深圳提出的一种创新型保障性住房,它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申购安居房的通常面向具有深圳户籍的家庭和单身居民,还要具备无房、未享受过相关住房福利政策、参加本市社保累计5年以上(人才为3年)等基本条

件。 李明原本有实力在深圳购房置业。2001年,他从内地一所中专学校毕业后,决定到富有市场机会的深圳闯荡。果然,他很快被联想集团在深圳设立的公司聘为物流经理,顺利获得了深圳户籍,经过几年奋斗,他成为联想集团深圳公司的一位中层管理干部。 2010年9月,李明从联想集团辞职,进入深圳当地物流企业担任主管;2013年,他原本计划用自己多年的积蓄在深圳购置一套房产,恰好此时朋友邀请他一起创业。 深圳是一个极富创业理想和冒险精神的城市,长此以往,原本保守的李明也受到了影响,他决定把数十万元到投入创业当中。 这笔投资并不成功,多年积蓄也打了水漂,李明重回企业打工。 2013年,深圳房租费已不断攀升,为减轻家里在房租上的开支,他第一次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指定的xx。 李明原本对此不抱希望,未料想很快收到了社区通知,让他带着身份证参加摇号分房。之后,李明申请到一套位于深圳北站附近的公租房,当时每月仅需交一千多元租金。 “这为我节省了很大一笔经费,让我不但能维持家里正常生活,还能节省出一大笔钱购买安居房。”李明说,这也是他最爱深圳这座城市的关键所在,这里不仅让他敢为理想去大胆冒险,还能为他提供基本保障。【篇二】深圳经济特区40周年庆祝大会感想汇总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标准范本)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合同编号:YH-FS-878064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 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区(县)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普通住宅。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