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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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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4 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复核

第七章处罚执行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第二章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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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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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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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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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七条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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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条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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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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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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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处罚执行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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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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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九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第七十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二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其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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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

第七十四条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办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协议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十六条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第七十七条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管理规定由公安部另行制定,资格证书式样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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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八十四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式样。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可以自行制作协议书,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协议书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

(三)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四)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八十六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后,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4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复核 第七章处罚执行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 核心内容: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一般是民警对现场的处理、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对事故受害者的赔偿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的一般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一、接到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一)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二)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三)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五)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六)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七)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八)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九)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十)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二、责任认定 (一)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是造成轻伤1-3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二)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受理部门为该支队法制科),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版本)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

铁路运输一般行车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一般行车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行车工作中凡事故性质及损害后果不够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均为一般行车事故。 一、行车一般事故的范围 一般事故分为A类、B类。 (一)A类一般事故 1.调车冲突。 2.调车脱轨。 3.挤道岔。 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7.列车分离。 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1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 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13.列车拉铁鞋开车。

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17.其他(经铁路局、分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二)B类一般事故 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1)车辆燃轴;(2)其他配件。 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1)信号设备;(2)通信设备。 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1)牵引供电设备; (2)信号供电设备;(3)给水设备。 二、一般行车事故的认定 1.“耽误列车” (1)列车在区间内停车; (2)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 (3)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 (4)列车超过图定的停车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包括早到没有早开,晚点列车增晚; (5)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为迅速、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公司成立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领导组: 组长:,全面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指挥和协调。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事故处理、应急救援两个小组。 事故处理小组由、、组成,负责联络、协助交警、保险等有关部门的现场勘查、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事故的处理事宜。 应急救援小组由、、组成,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救援,对所载货物进行现场保护、清点、转载等事宜。 2、应急处理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进行自救。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 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公司车队。 (2)车队接到事故电话后,马上向公司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领导组组长汇报,组长决定启动应急 预案。 (3)召集两个小组人员以最快速度赶往事故地点,按照分工开展事故处理事宜。如交警、医疗 机构还未到现场,事故处理小组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对现场进行保护;应急救援小组将伤亡人员移至安全地带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发生火灾的要立即采取灭火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医疗救援、善后各项事宜。 3、应急保障 (1)通信保障:事故报告电话(白天),(夜间)。 (2)物资保障:公司应准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卫生急救用品等物资。 (3)人员保障: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消防、卫生等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组织演练。 4、事故报告 公司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马上将事故简要情况向交通运管机构进行报告,并每两小时将事故情况向公司领导和运管进行报告,事故处理后将事故情况书面上报,并将事故记录留存归档。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考题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考题 选择10道判断8道 一、单选 1、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D)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A录音B录像C 性质D事实 2、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C)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A机动车登记地B机动车购买地C违法行为发生地 3、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C)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A省级B市级C县级 二、多选 1、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A)、(B)、(C)、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A 公正B文明C公开D热情

2、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A)与( C)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A教育B批评C 处罚D学习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ABCDEF) A扣留车辆;B扣留机动车驾驶证;C拖移机动车;D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E收缴物品;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ABCDE) A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B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C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D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E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5、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ABCD)。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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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X)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伤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X)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V) 4、取得初级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不能参与处理死亡交通事故。( X) 5、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V) 6、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三人。 ( X) 7、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X) 8、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X) 9、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X) 10、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V) 11、交通警察到达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 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X) 12、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在事故现场组织分流。(X) 13、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级公安机关发布协查通报,请求有关公安机关协助查缉。(X) 14、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V) 15、为确保安全,严禁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进行模拟实验。(X) 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签名即可。(X) 17、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可根据勘查情况决定是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X) 18、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交通警察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要确认的问题一并当场进行 询问,并作记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确认。(X) 19、现场勘查完毕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即可撤离现场,现场清理工作交由清障施救单位实施。(X) 20、因条件限制或者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全部事故现场,待条件具备后再继续勘查。(X) 2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V) 22、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两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两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X) 23、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陈述材料不得由他人代笔。(X) 24、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X) 25、只有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才能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X) 26、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V) 27、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事故受害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X) 28、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破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其正在开展的侦破工作。(X) 29、集体研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工作需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完成。(X) 30、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而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保密需要应予拒绝。(X) 31、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制作编号相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X) 3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安排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但不得复制证据材料。(X) 3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V) 34、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 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或者变更。(X) 3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确 认需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二日。(X) 36、对给予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既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也可由其驾驶证的发证机关将上述决定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V) 37、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环节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38、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为三方以上的,交通警察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申请,分别组织调解。(V) 39、赔偿权利人要求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数额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建议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40、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为确保公正,避免误导当事人,交通警察不应提出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和数额

车辆违章处理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车辆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车辆配置、使用的原则和流程,以及保养、维修、违章、事故处理等事项的程序和要求,以规范车辆管理、为公司各项业务高效开展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 2.制度适应范围/车辆使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员工及所有公务车辆的管理; 2.2公司车辆一般由公司管理部指定驾驶员使用,钣金部临时驾驶员由钣金部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部; 2.3如无驾驶证私自用车的,公司将予以重处; 3.职责 3.1管理部负责公司车辆车辆监管; 3.2管理部负责公司所有车辆的日常调度和管理及报送车辆相关费用报表; 3.3专职驾驶员负责监管公司所有车辆的维修、年检、保险、及各项理赔、事故处理等工作 3.4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期间对车辆进行监管及清洁; 4.定义 4.1公司轿车、商务车:主要用于客户接待、高管人员因公外出、其他紧急事务用车、各部门公务用车等,并按照上述用车次序,由管理部根据事务的轻、重、缓、急及用车申请的先后顺序灵活安排车辆的使用。 4.2皮卡车辆:主要用于送货使用。 4.3商务车:任何部门不准用于装货使用。 5.内容 5.1车辆申请 5.1.1当天申请使用车辆的需提前至管理部预约派车,用车超过一天的,必须提前一天填 写《派车单》方便派车; 5.1.2一般部门用车由用车人提出用车申请,填写《派车单》交予部门主管审核签字交管理部审核确认后,由门卫凭《派车单》发放车辆钥匙; 5.1.3公司商务车F213AH无重要事宜一般不予派用,管理部予以重点管控; 5.2出车登记 5.2.1门卫根据《派车单》上的用车时间及目的地等信息发放车辆钥匙。 5.2.2门卫对出车时间、里程,车况等信息进行核实登记 5.3回车登记 5.3.1车辆回程时,门卫需在《派车单》内注明车辆回车时间及回车里程登记。 5.4私车公用(自购车辆公务使用) 5.4.1公司在无公车情况下急需用车时可临时征用私人车辆,私车公用可享受车辆补贴。

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以造成伤残为例 治疗阶段: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损害已无法逆转,将损失降到最低才是根本原则。造成人身损害入院治疗的,让肇事司机先行垫付医药费,如果他拒不缴纳,而本人身边又拿不出钱,可以请求交警大队对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出具《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垫付函》,让交强险先行垫付。等待交警部门出具责任事故书,如对方肇事逃逸,全责,若事故认定有错误,可于3日内向交警大队书面申请复核,等待重新出具责任认定。 诉讼阶段:准备好医疗票据,住宿票据,出行票据,若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如肋骨断了四根),出院后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拿到伤残鉴定结论。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赔付医疗费用(受害人),误工费(受害人,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交通费(包括家属探望的必要费用),护理费(看当地标准高还是你工资高),住宿费(两个),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外地医疗还包括陪护人员住宿和吃饭),营养费(让医生写明出院后注意补充营养字样),残疾赔偿金(视伤残等级鉴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此为简化流程,仅供专业人士参考,具体详情请咨询当地律师。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

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十、十级伤残标准 (五)、胸部损伤致: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违章扣分及罚款处理流程及常见问题答疑

违章扣分及罚款处理流程及常见问题答疑 违章是大部分车友都会遇到的问题。违章后如何处理?扣分及罚款流程是怎样的?遭遇异地违章及套牌怎么办?本文将为你一一解答。交通违章处理流程 1、网上查询违章记录 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交管部门都开通了网站违章查询的功能。以北京市为例,车主需要输入自己的车牌号及发动机号,便可查询到该车的违章记录。 在违章记录列表中即可查询到所有未处理违章的记录,记录中有违章的时间、地点、违章原因以及详细的罚款和扣分情况。 2、处理违章 一般来说,违章处理需要驾驶人到交通队进行确认和处理后,到银行办理罚款业务。 现在随着软硬件的升级,以北京市为例,可通过开通新版牡丹交通卡的网银功能,直接通过网银缴纳罚款。目前可以在网上缴纳的罚款包括三类:一是“现场执法”时交警直接记录在司机交通卡上的违法行为;二是交警对持有北京驾照的司机开具的纸罚单(即800罚单);三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京牌车的非现场违法行为。 但是也并非所有违章都可以通过网银处理。如果待处理违法行为记分达到或超过12分,司机就必须去交通队执法站办理。同时,如果单笔罚款额超过了200元,比如“超速50%以上”,也不能通过网上银行缴款。在网上处理“非现场”时,不能提供图像或视频证据,司

机如果对违法行为有疑义,也只能先去交通队执法站确认后再处理。网上银行现场处罚:登录交管局对外网站点击“网上缴费”进入北京特色业务页面选择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业务选择查询与缴纳返回交通卡卡号及现有积分情况通过交通卡卡号获取档案编号取得现场违法信息将司机的违法信息反映在网银页面上选择某一条违法记录点击“缴费”通过介质认证缴费成功(如果还有违法行为要缴纳罚款请点击“继续缴纳下一笔”)。 网上银行非现场处罚:登录交管局对外网站点击“网上缴费”进入北京特色业务页面选择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业务选择查询与缴纳选择非现场处罚输入发动机号和车牌号通过车牌号到交管局系统获取非现场非法信息客户选择某一条记录进行缴费通过介质认证缴费成功。 3、常见问题答疑 1> 违章超过12分怎么办? 对于新手而言,很容易多次违章导致违章积分过多。当年违章扣分超过12分持证者需回炉重考理论。除了不违章这样治标的方法外,那么有没有“钻空子”处理的办法呢? 首先是从发证之日起,每年的积分将清零。因此可在前一年积分清零之前处理一部分的违章,之后再利用第二年的积分处理剩下的违章。 第二是一辆车多人驾驶,多人对应的违章分别处理。适当利用别人的驾照刷分,这也是一种“潜规则”。部分执行较严格的地区此法行不通,这样的话,就只能回炉重新学习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其等级、主管机关及其职责等内容。总则各条的规定对于其余各章具有指导意义,凡其他各章的条文均不得违反总则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在运用具体条款时应当贯彻总则规定的基本精神。 为了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配套,必须制定的部门规章将陆续出台,各地方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会逐渐增多。本《办法》的总则对于所有这些规定,都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也可以称为立法宗旨。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大国,道路、车辆情况复杂,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但数量多,而且给国家、集体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大。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办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工作需要,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需要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以便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建国以来,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做了规定,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是都不太系统,有的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有些省、自治区则还没有这方面的法规、规章。为了统一、全面地规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有必要制定本《办法》;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即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通过事故处理,保护当事人应当得到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侵害;三是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需要,即恰当地追究责任者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事故处理,教育人们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对少数责任者的处罚,警戒和教育这些人及早改正错误,避免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立法目的三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其中第一个是《办法》的总要求,后两个是达到这个总要求的两个方面。它要求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和其他公民,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全面理解其内容;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立法目的的实现要通过法律条文的内容才能达到,更要通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实践才能达到。因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并掌握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并在工作中加以贯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规定。

204交通事故处理测试题(初)

交通事故处理资格测试(初级)试题 (总分120分,测试时间120分钟)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交通事故时,事故分类使用名称:( A ) A、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事故 B、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一般事故、轻微事故 C、故意事故、过失事故、意外事故 D、单车事故、双方事故、多车事故 2、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填写( B )登记备查。。 A、交通事故报案登记表 B、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C、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 D、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 3、接到报案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处置,一般情况下( A )内赶到现场。 A、10分钟 B、15分钟 C、20 分钟 D、30分钟 4、执法人员到达事故的现场后,对现场处置的正确程序是:(B )(1)指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急救车、消防车等车辆依次停放并开启警灯。 (2)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当事人在安全地带等候。发现有受伤人员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 (3)遇有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

(4)确认肇事人,验明身份。责令肇事人不得离开现场或者与无关人员谈论交通事故情况。 (5)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放置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 A、(2)(5)(3)(1)(4) B、(5)(2)(1)(4)(3) C、(4)(5)(2)(3)(1) D、(1)(4)(5)(2)(3) 5、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C ) A、予以受理 B、先行进行调查,在确定案件确实存在的予以受理 C、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D、予以立案调查 6、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 C )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A、24小时 B、2日 C、3日 D、5日 7、《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其中“二十日”的起计时间是指:(A) A、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起; B、检验、鉴定机构从事检验、鉴定之日计起; C、通知检验、鉴定机构之日计起; D、现场勘查之日计起;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 B )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 B )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A、三 B、五 C、七 D、十

2017年交通违章处理流程怎么走

玩车头条(https://www.sodocs.net/doc/246352412.html,),免费查询交通违章,在线处理交通违章。 2017年交通违章处理流程怎么走? 交通违章,指的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根据交通法固定,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 一、交通违章罚单的种类 现行的交通违章罚单主要分为3种: 第一种是交警现场执法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将会给司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第二种就是常见的违停单,这是交警部门专为违章停车这一种交通违法行为特制的《违章停车通知单》; 第三种罚单普通市民接触的较少,在出现超速、酒驾、超员、超载等需要调查处理的交通违法情况下,交警部门会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交通违章处罚的种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1)警告 警告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的告诫,这种行政处罚带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的性质。警告处罚的作用在于指出违法行为的危害,促使行为人认识违章错误,不致再犯。警告是一种较轻的行政处罚,它一般适用于初犯,同时其违法行为必须具有情节比较轻微、后果极小的条件。 (2)罚款 罚款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强制其缴纳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它的执行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具体处罚幅度内执行。 (3)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玩车头条(https://www.sodocs.net/doc/246352412.html,),免费查询交通违章,在线处理交通违章。 暂扣是在一段时间内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资格的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则是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一种行政处罚。这一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处罚合并适用。 (4)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短期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违法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的一种处罚。 三、交通违章罚单处理流程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违章处罚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情、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2016年交通违章的处理流程2016年交通违章的处理流程。 罚款缴纳 1、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当地各银行都可交违章罚款,通过自助交电话费的POS机即可。 说明:网上查到违章记录后,可以等交警局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寄给你,也可以自己去各交警大队或交通监控中心领取。 2、持《违反交通管理罚款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 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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