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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第二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第二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第二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

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将疑似病例判定为确诊病例。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关联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确诊病例所在省份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程序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疫情信息。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输出地。

农业农村部负责发布疫情信息,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二、疫情响应

根据非洲猪瘟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疫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 级疫情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疫情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启动I级疫情响应后,农业农村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重大(Ⅱ级)疫情响应

21天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应启动Ⅱ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全国疫情形势的研判,对发生疫情省份开展应急处置督导,根据需要派专家组指导处置疫情;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三)较大(Ⅲ级)疫情响应

21天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时,应启动Ⅲ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疫情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省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农业农村部向相关省份发布预警。

(四)一般(Ⅳ级)疫情响应

21天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的,应启动Ⅳ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疫情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市有关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对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五)各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响应措施的细化和调整省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和细化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并指导市、县两级逐级明确和落实。原则上,地方制定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要高于和严于国家制定的标准和措施。省级在调低响应级别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六)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组织开展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或意见。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疫情确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一)疫点划定与处置

1.疫点划定。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将发病猪舍作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

对其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场所(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

2.应采取的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非洲猪瘟消毒规范》(附件2)等相关要求,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并强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场所的,还应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还应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二)疫区划定与处置

1.疫区划定。对生猪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疫情,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对运输途中发生的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以不划定疫区。

2.应采取的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禁止生猪调入和未经检测的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察存栏生猪,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采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所在地县境内销售。

封锁期内,疫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三)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

1.受威胁区划定。受威胁区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

2.应采取的措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关闭生猪交易场所。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必要时采样检测,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禁止调出未按规定检测、检疫的生猪;经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初步调查。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搜索可疑病例,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了解当地地理环境、易感动物养殖和野猪分布情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

2.追踪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3.溯源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五)应急监测

疫情所在县、市要立即组织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以及货物卸载区周边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指导生猪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六)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在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并达到下列规定条件时,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组织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户)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所有猪按规定处理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未出现新发疫情;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合格。

解除封锁后,病猪或阳性猪所在场点需恢复生产的,应空栏5个月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或引入哨兵猪饲养,45天内(期间不得调出)无疑似临床症状且检测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场所的。对屠宰加工场所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48小时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

封锁令解除后,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四、监测阳性的处置

在疫情防控检查、监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企业自检等活动中,检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但样品来源地存栏生猪无疑似临床症状或无存栏生猪的,为监测阳性。

(一)养殖场(户)监测阳性

养殖场户自检发现阳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对其余猪群,应隔离观察21天。隔离观察期满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就近屠宰或继续饲养;隔离观察期内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对不按要求报告自检阳性或弄虚作假的,列为重点监控场户,其生猪出栏报检时要求加附第三方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二)屠宰加工场所监测阳性

屠宰场所自检发现阳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全面清洗消毒,对阳性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集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送检,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该屠宰场所在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前,尚有待宰生猪的,一般应予扑杀;如不扑杀,须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内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在恢复生产后继续屠宰;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抽检发现阳性或在监管活动中发现屠宰场所不报告自检阳性的,应立即暂停该屠宰场所屠宰加工活动,扑杀所有待宰生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该屠宰场所全面落实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措施15天后,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送检,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

(三)其他环节的监测阳性

在生猪运输环节检出阳性的,扑杀同一运输工具上的所有生猪并就近无害化处理,对生猪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追溯污染来源。

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生猪产品和制品中检出阳性的,应立即封存,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封存的相关饲料及其添加剂、生猪产品和制品予以销毁。

在无害化处理场所检出阳性的,应彻底清洗消毒,查找发生原因,强化风险管控。

养殖、屠宰和运输环节发现阳性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将监测阳性信息按快报要求逐级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阳性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五、善后处理

(一)落实生猪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对运输环节发现的疫情,疫情处置由疫情发生地承担,扑杀补助费用由生猪输出地按规定承担。

(二)开展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较大(III级)疫情的,应上报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大(II级)以上疫情的,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三)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参加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及时奖励;对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四)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保障措施

各地政府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压实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落实应急资金和物资,对非洲猪瘟疫情迅速作出反应、依法果断处置。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机构队伍和能力作风建设,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宣传,建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场排查工作机制,强化重点场点和关键环节监测,提升疫情早期发现识别能力;强化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环节风险管控,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切实化解疫情发生风险。

七、附则

(一)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针对供港澳生猪及其产品的防疫监管,涉及本方案中有关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另行商定。

(三)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扩散。

(四)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五)本方案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附件:1.非洲猪瘟诊断规范

2.非洲猪瘟消毒规范

3.非洲猪瘟疫情处置职责任务分工

4.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图

5.非洲猪瘟监测阳性处置流程图

附件1

非洲猪瘟诊断规范

一、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家猪、野猪和钝缘软蜱等为主要传染源。

(二)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接触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猪或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物(餐厨废弃物、饲料、饮水、圈舍、垫草、衣物、用具、车辆等)传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径;也可经钝缘软蜱等媒介昆虫叮咬传播。气溶胶传播非洲猪瘟的风险很低。

(三)易感动物

家猪和欧亚野猪高度易感,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

非洲野猪,例如疣猪、丛林猪、红河猪和巨林猪,感染后很少或者不出现临床症状,是病毒的储存宿主。

(四)潜伏期

因毒株、宿主和感染途径的不同,潜伏期有所差异,一般为5至19天,最长可达21天。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将潜伏期定为15天。

(五)发病率和病死率

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异,强毒力毒株感染猪的发病率、病死率均可达100%;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为30%至50%,低毒力毒株仅引起少量猪死亡。

(六)季节性

该病季节性不明显。

二、临床表现

(一)最急性:无明显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二)急性:体温可高达42℃,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膜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腹泻,粪便带血。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瘫痪、抽搐等其他神经症状。

妊娠母猪流产。病死率可达100%。病程4至10天。

(三)亚急性:症状与急性相同,但病情较轻,病死率较低。体温波动无规律,一般高于

40.5℃。仔猪病死率较高。病程5至30天。

(四)慢性:波状热,呼吸困难,湿咳。消瘦或发育迟缓,体弱,毛色暗淡。关节肿胀,皮肤溃疡。死亡率低。病程2至15个月。

三、病理变化

典型的病理变化包括浆膜表面充血、出血,肾脏、肺脏表面有出血点,心内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点,胃、肠道黏膜弥漫性出血,胆囊、膀胱出血;肺脏肿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体,气管内有血性泡沫样粘液;脾脏肿大、易碎,呈暗红色至黑色,表面有出血点,边缘钝圆,有时出现边缘梗死;颌下淋巴结、腹腔淋巴结肿大,严重出血。

最急性型的个体可能不出现明显的病理变化。

四、实验室诊断

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与古典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等疫病相似,必须通过实验室检测进行诊断。

(一)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可采集发病动物或同群动物的血清样品和病原学样品。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等规定。

1.血清学样品

无菌采集5ml血液样品,室温放置12h至24h,收集血清,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立即进行非洲猪瘟抗体检测或冷冻储存备用。

2.病原学样品

(1)抗凝血样品。无菌采集5ml乙二胺四乙酸抗凝血,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立即进行非洲猪瘟病原检测或冷冻储存备用。

(2)组织样品。首选脾脏,其次为淋巴结、扁桃体、肾脏、骨髓等,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立即进行非洲猪瘟病原检测或冷冻储存备用。

(二)病原检测

可采用荧光PCR、PCR、核酸等温扩增、双抗夹心ELISA、试纸条等方法。

(三)抗体检测

可采用阻断ELISA、间接ELISA、抗原夹心ELISA、间接免疫荧光等方法。

五、结果判定

(一)可疑病例

猪群符合下述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标准之一的,判定为可疑病例。

1.流行病学标准

(1)已经按照程序规范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但猪群发病率、病死率依然超出正常范围;

(2)饲喂餐厨废弃物的猪群,出现高发病率、高病死率;

(3)调入猪群、更换饲料、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猪场、畜主和饲养人员购买生猪产品等可能风险事件发生后,21天内出现高发病率、高死亡率;

(4)野外放养有可能接触垃圾的猪出现发病或死亡。

符合上述4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流行病学标准。

2.临床症状标准

(1)发病率、病死率超出正常范围或无前兆突然死亡;

(2)皮肤发红或发紫;

(3)出现高热或结膜炎症状;

(4)出现腹泻或呕吐症状;

(5)出现神经症状。

符合第(1)条,且符合其他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临床症状标准。

3.剖检病变标准

(1)脾脏异常肿大;

(2)脾脏有出血性梗死;

(3)下颌淋巴结出血;

(4)腹腔淋巴结出血。

符合上述任何一条的,判定为符合剖检病变标准。

(二)疑似病例

对临床可疑病例,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疑似病例。

(三)确诊病例

对疑似病例,按有关要求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确诊病例。

附件2

非洲猪瘟消毒规范

一、消毒产品推荐种类与应用范围

备注:1.氢氧化钠、氢氧化钙消毒剂,可采用1%工作浓度;2.戊二醛类、季铵盐类、酚类、二氧化氯类消毒剂,可参考说明书标明的工作浓度使用,饮水消毒工作浓度除外;3.含碘类、含氯类、过硫酸氢钾类消毒剂,可参考说明书标明的高工作浓度使用。

二、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

(一)消毒前准备

1.消毒前必须彻底清洗,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按需选择合适的消毒产品。

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方法

1.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用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2.对圈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3.对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可采用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对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采用深埋、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4.对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5.对消毒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人员及物品消毒

1.饲养及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和更衣方式消毒。

2.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四)消毒频率

疫点每天消毒3至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21天;疫区临时消毒站做好出入车辆人员消毒工作,直至解除封锁。

三、消毒效果评价

最后一次消毒后,针对金属设施设备、车辆、圈舍、屠宰加工和储藏场所,以及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采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表明消毒效果合格;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需要继续进行清洗消毒。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2020年版)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中

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发现可疑病例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并公布疫情。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 (一)疫情响应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I级) 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

(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机关有关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7年9月20日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边境地区兽医部门要着力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防控措施。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非洲猪瘟疫情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工作方针,强化“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非洲猪瘟疫情处置机制工作。不断提高防控能力和处置水平,坚决防止非洲猪瘟疫情的发生、蔓延,确保我区养殖业持续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区经济协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为了及时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指导和规范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畜牧业生产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三、成立XX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 XXX

(一)主要职责:主要负责贯彻落实省、市、区党委、政府防范突发非洲猪瘟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非洲猪瘟疫病防制工作。 (二)XX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区农业局局长XXX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全区非洲猪瘟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一乡六办、辖区各大林场及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处置措施;搜集分析和预测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调配疫情处理和相关的资金及物资,做好随时处置非洲猪瘟疫情的准备工作。 (三)成员单位 区农业局、一乡六办、发改委、财政局、政府办、宣传部、公安分局、XX交警队、岭西交警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林业站、动物卫生监督所等为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向区政府提供真实的信息,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统一组织实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的落实,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预 备队。

非洲猪瘟防控方案

非洲猪瘟防控方案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严防疫源输入我县,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统一思想,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按照“广排查、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全根除”要求,强化全面排查巡查、强化疫情应急处置、强化生物安全措施、强化生猪及其产品移动监管、强化检疫监督执法、强化联防联控、强化宣传引导。切实推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稳定。 (二)、工作目标 1、监测排查覆盖率达到100%; 2、运载工具消毒率达到100%; 3、严禁从疫区及疑似疫区调运生猪及其产品; 4、应急处置率达到100%。 二、防控重点及工作措施 (一)、防控重点 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仔猪行)、无害化处理收集中心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发现临床类似猪瘟症状,且治

疗效果不良或不明原因大量死亡的生猪,立即限制移动,及时送检,将情况按程序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工作措施 1、对全县所有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仔猪行)、无害化处理收集中心进行告知、排查; 2、严禁从疫区或高风险区调运生猪及其产品; 3、严格环境、设备及运输车辆消毒; 4、对类似猪瘟及不明原因大量死亡的场所进行隔离、抽样送检、同时上报省防控中心。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 按照省畜牧兽医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成立以所长朱春奎为组长,副所长王能相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确保防控工作有效有序的开展。 (二)、监测排查 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宣传告知,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进行监测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对监测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完善监测机制,强化保障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要突出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篇一 11 月以来我省发现多处非洲猪瘟疫情,全省已进入非洲猪瘟防控应急状态防控形式愈发严重,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餐厨废弃物处置监管的紧急通知》要求,应全面禁止使用泔水喂猪,为扎实做好全县餐厨废弃物处置监管工作,结合城管工作职能,现制定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猪肉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来不得丝毫马虎。此次疫情来势凶猛、事态紧急,县城管系统必须迅速贯彻国家和省县的部署要求,紧扣“餐厨泔水” 这一关键环节和目标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构建包含产生源头、全面收集、及时运输、规范处置、执法保障等各方面、全链条的工作体系,为全县疫情防控大局作出城管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县城管局建立疫情应对工作班子,局长王军同志任总指挥,副局长马永剑任副总指挥,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从即日起进入临战状态,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专题研究部署。11 月26 日上午召开紧急会议,进行专题会商,制订工作方案;9 月27 日前后,召开县城管系统动员会,进行全面部署。 (二)开展调查摸底。11 月26 日开始,通过市场监管、工质局等系统,对县产生餐厨泔水的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加工企业和集体供餐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三)全面宣传发动。统一印制面向餐厨泔水产生单位的告知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承诺书,要求其全面履行动物疫病防治法、环境污染防治法、城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签订餐厨废弃物承诺书,要求餐厨泔水不得流向生猪饲养企业和农户,不得排入河道、污染水体,不得擅自排入下水道等,并告知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城管局牵头,执法大队具体负责,逐一上门送达、告知。 (四)逐一签订承诺书。安排属地城管部门,协助处置企业,逐一签订餐厨废弃物承诺书,做好收集容器投放等工作,并及时报县城管局备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年版)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査结果怀疑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送检、调查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对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測结果判定为疑似疫情后,应立即将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同时按要求将疑似疫情信息以快报形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同时按要求将确诊疫情信息以快报形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对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的疫情,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按规定同时将确诊结果通报样品来源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相关信息,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到的非洲猪瘟疫情,其疫情认定程序,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各地海关、林业和草原部门发现可疑非洲猪瘟疫情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样品送检、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 (一)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重大(Ⅱ级)疫情 天内,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保障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区当前应急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特制定预案如下。 一、应急指挥系统 (一)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区非洲猪瘟疫情防治工作,决策有关疫情的重大事项。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全区疫情防控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负责疫情防控日常工作。 1、区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全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管理等工作;拟定非洲猪瘟疫情有关政策;审定各项工作预案,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布署;组织实施、指挥扑灭本区发生的疫情;监督管理全区疫情防控工作。 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和物资;组织协调并监督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各部门、街道的防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相应等级的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

3、部门职责 (1)区委宣传部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负责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新闻宣传工作。 (2)区公安分局 协助做好疫点封锁、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产品来源调查等工作,做好疫点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3)交警五大队、六大队 负责做好各生猪产品运输检查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的封锁工作和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运输等工作。 (4)区教育局 负责在校学生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对全区中小学食堂的生猪产品进行来源检查,防止疫点生猪产品进入校园,加强学校食堂的餐厨垃圾管理。 (5)区民政局 制订并实施疫点救灾救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疫点、灾区重建和生产自救,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6)区财政局 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并做好应急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7)区环保局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第二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 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将疑似病例判定为确诊病例。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关联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确诊病例所在省份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程序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疫情信息。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输出地。 农业农村部负责发布疫情信息,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二、疫情响应 根据非洲猪瘟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疫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 级疫情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疫情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启动I级疫情响应后,农业农村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

XX集团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LOGO 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2021年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1.1目的和依据 (2) 1.2适用范围 (2) 1.3工作原则 (2) 第二章组织管理 (2) 2.1防控领导小组 (2) 2.2巡检监测小组 (3) 2.3应急处置小组 (4) 第三章疫情报告 (4) 3.1疫情的报告 (4) 第四章疫情监测 (5) 4.1诊断规范 (5) 4.2早期发现 (7) 4.3精准检测 (8) 4.4检测技术支持 (10) 第五章应急处置 (11) 5.1疫点清除 (11) 5.2清除策略 (12) 5.3清除过程中的消毒 (12) 5.4清除后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 (13) 5.5清除后环境监测与评估 (15) 5.6操作规程 (16) 第六章控制措施 (16) 6.1增加防控意识 (16) 6.2建立ASF生物安全防控圈 (16) 6.3建立场外生物安全体系 (17) 6.4健全场内生物安全体系 (17) 6.5科学实施日常监测 (18) 6.6优化种猪繁育模式,保障种源供给 (19) 6.7严把饲料关 (20) 6.8猪舍管理 (21) 第七章附则 (23)

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在发生非洲猪瘟(下称“ASF”)疫情时,能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ASF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猪场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所涉及的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控制应急工作。 1.3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章组织管理 2.1防控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规模猪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规模猪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2020年6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01) 1.1目的和依据 (01) 1.2选用范围 (01) 1.3工作原则 (01) 第二章组织管理 (01) 2.1应急领导机构 (01) 2.2 工作职责 (02) 2.2.1加强领导 (02) 2.2.2 信息报告 (02) 2.2.3培训与演练 (03) 第三章疫情报告 (03) 3.1疫情报告 (03) 3.1.1疫情报告责任单位 (03) 3.1.2疫情报告内容 (03) 第四章疫情监测 (03) 4.1 早期发现 (03) 4.1.1精神状态 (03) 4.1.2采食情况 (03)

4.1.4体表变化 (03) 4.1.5经产母猪表现 (03) 4.2 精准检测 (04) 4.2.1疑似发病猪采样 (05) 4.2.2废弃物处理 (06) 4.2.3早快速精准检测 (06) 4.2.4 疫情报告 (06) 4.2.5 人员管控 (06) 4.3检测技术支持 (07) 第五章应急处置 (07) 5.1 疫点清除 (07) 5.1.1 整栏清除.................................................. (07) 5.1.2整栋清除 (07) 5.1.3单元清除 (07) 5.1.4全场清除 (08) 5.2清除策略 (08) 5.2.1 病死猪处理 (08) 5.2.2无法移动的病死猪处理 (08) 5.2.3正常运的感染处理 (08) 5.3清除过程中的消毒 (08) 5.3.1栋舍消毒 (08) 5.3.2 地面消毒.................................................. (09) 5.3.3用具消毒 (09) 5.3.4环境消毒 (09) 5.4清除后环境检测 (09)

全区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最新)

全区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最新)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有关配套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为了加强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区指挥部总指挥,区农林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公安XX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及各街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负责收发有关资料,制定防治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疫情的控制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办公室主任由区农林局分管副局长黄龙担任。 各街办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疫情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农林局: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组织参与对疫点内染疫动物及其同类动物的扑杀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库,储备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通讯等物品;评估

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对防疫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组织开展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防疫灭源宣传工作。 (二)区财政局:落实疫情应急处理和防控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三)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餐饮行业动物产品的监管工作。 (四)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林局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五)公安XX分局: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染疫动物及其同类易感动物的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未经批准采集和保存病料及从事疑似含有非洲猪瘟病毒样品的实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六)各街办:负责染疫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包括填埋场所选择、挖坑、扑杀、填埋等工作。 二、加强非洲猪瘟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 区农林局根据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自2018年8月14日以来,全国各地多发非洲猪瘟。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的动物疫病,中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非洲猪瘟对人不致病,不是人畜共患病。但猪感染后,发病率和病死率可高达100%。为进一步做实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整体联动,落实到位。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幼儿园成立领导小组,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防非洲猪瘟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 组员:xxxxxxxxxxxxxxx (二)营造氛围,加强宣传 充分利用校内各种渠道进行防非洲猪瘟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师生防非洲猪瘟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防非洲猪瘟知识竞赛,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非洲猪瘟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三)地毯搜索,全面排查 在全校师生基本具备一定的防非洲猪瘟知识后,展开全面排查,不放过一边一角。 三、工作步骤 据悉只要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的猪肉,都可放心食用。非洲猪瘟病毒在猪肉烹煮处理的过程中较易失活,该病毒在60摄氏度的情况下,10分钟就会被灭活。日常烹饪过程中只要把猪肉煮熟煮透(包括最中间部位温度至少达到 60 ℃以上),病毒很快就会丧失活性并失去感染力。 (一)预防措施 1、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猪肉。 2、高温杀菌,温度100摄氏度,保持十分钟以上。 3、制定学校食堂餐厨剩余物处置管理制度。 (二)防控管理 1、杜绝用未经高温消毒处理的泔水、食物残羹直接饲喂生猪。多项研究表明,食用被病毒污染的泔水是非洲猪瘟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1957年和2007年分别发生于葡萄牙和格鲁吉亚的非洲猪瘟疫情,均由国际航班或者轮船产生的废弃泔水,直接饲喂生猪而引起。 2、非洲猪瘟对环境耐受力非常强,可长期在自然条件下以及血液、粪便等污染的猪圈中保持感染力,因此严格执行清洁消毒措施十分重要。但非洲猪瘟病毒不耐热,因此可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3篇汇总

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ASFV)感染家猪和各种野猪(非洲野猪、欧洲野猪等)引起的一种急性、出血性、烈性传染病。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1 为适应非洲猪瘟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前期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已于日前印发。 同时废止。 非洲猪瘟疫情属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死亡率高,是我国生猪产业生产安全最大威胁。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

中小学学校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 自2018年8月14日以来,全国各地多发非洲猪瘟。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的动物疫病,中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非洲猪瘟对人不致病,不是人畜共患病。但猪感染后,发病率和病死率可高达100%。为进一步做实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整体联动,落实到位。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学校成立领导小组,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防非洲猪瘟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组长:xx 副组长:xx 组员:各班主任 (二)营造氛围,加强宣传 充分利用校内各种渠道进行防非洲猪瘟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师生防非洲猪瘟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

开展防非洲猪瘟知识竞赛,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非洲猪瘟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三)地毯搜索,全面排查 在全校师生基本具备一定的防非洲猪瘟知识后,展开全面排查,不放过一边一角。 三、工作步骤 据悉只要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的猪肉,都可放心食用。非洲猪瘟病毒在猪肉烹煮处理的过程中较易失活,该病毒在60摄氏度的情况下,10分钟就会被灭活。日常烹饪过程中只要把猪肉煮熟煮透(包括最中间部位温度至少达到 60 ℃以上),病毒很快就会丧失活性并失去感染力。 (一)预防措施 1、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猪肉。 2、高温杀菌,温度100摄氏度,保持十分钟以上。 3、制定学校食堂餐厨剩余物处置管理制度。 (二)防控管理 1、杜绝用未经高温消毒处理的泔水、食物残羹直接饲喂生猪。多项研究表明,食用被病毒污染的泔水是非洲猪瘟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1957年和2007年分别发生于葡萄牙和格鲁吉亚的非洲猪瘟疫情,均由国际航班或者轮船产生的废弃泔水,直接饲喂生猪而引起。

[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机关有关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7年9月20日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边境地区兽医部门要着力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防控措施。

非洲猪瘟防控的基本措施

非洲猪瘟防控的基本措施 一、我国首次爆发的非洲猪瘟疫情需要高度关注 1、非洲猪瘟对养猪业的危害 已在全球养猪业搅起血雨腥风的非洲猪瘟,病程极短、死亡率极高,已对发病国家的养猪业造成了灾难性的打击。 2、非洲猪瘟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猪主要通过接触病毒或者污染物或被感染的蜱叮咬后而感染,潜伏期为15天,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重点防控的外来病。 3、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 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不感染人。近年来,非洲猪瘟在俄罗斯和东欧国家持续流行,之前国内尚未有病例报告。 4、我国报告首例非洲猪瘟疫情在沈阳市沈北新区 据农业农村部新闻网站通报,这起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在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截至2018年8月3日15时,疫点913头生猪全部扑杀和无害化。 5、我国第二起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在郑州双汇 2018年8月16日,一份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非洲猪瘟疫区的命令在网络上传播。根据封锁令显示,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

学中心检测确认,河南省郑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从黑龙江佳木斯汤原县鹤丽镇交易市场运到的260头生猪中有30头死亡原因为非洲猪瘟疫情。 6、我国第三起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在江苏连云港 据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2018年8月19日发布,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发生一起生猪非洲猪瘟疫情。 从2018年8月15日起,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某养殖场的生猪出现不明原因死亡,截至目前,发病615头,死亡88头。2018年8月19日,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确诊,该起疫情为非洲猪瘟疫情。 第四起疫情出现在浙江乐清……可能还有非洲猪疫情将会发生…… 7、国内非洲猪瘟疫情得到完全有效控制 为防止疫情蔓延,自2018年8月16日起,将郑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厂划定为疫点并实施封锁,封锁时间为6周。

非洲猪瘟应急实施方案2018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重大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忻州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和《原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2.2 应急处置机构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报告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情监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诊断及疫情报告等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防疫监督、检疫监管、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生猪屠宰企业(场)生猪来源排查、配合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及质量安全、屠宰场生物安全、扑疫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林业、交通、公安、市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3 职责分工 2.3.1 市政府秘书处:统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组织协调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落实防控责任,科学、周密、扎实做好防控工作。 2.3.2 市委宣传部: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2.3.3 市农委、畜牧局:牵头组织协调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按照“抓早抓小、从严控制、联防联控”的原则,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2.3.4 市财政局、发改局:根据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 2.3.5 市公安局: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在防控非洲猪瘟期间配合农业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职责分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边境地区兽医部门要着力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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