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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阶段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源筹

集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通过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收购、手续调整和销售管理等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

出让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受理、审核及相关工作。市国土房产测绘档

案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信息。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等工作。

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坚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项目或批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销售价格、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财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制定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应包括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最低销售价格、套型比例

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

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由市国土房产局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变更手续。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套型面积、住宅限价原则、剩余房源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新建限价商品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套型面积标准及比例要求应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

第三章申请和配售

第十二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厦无住房;

(三)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30周岁;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为单身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三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含单身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现已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出具相关证明,视为退出原承租的住房,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在限价商品住房交房后六十日内退出原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由有关部门收回;未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恢复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

已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但未选房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若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在办理购房手续后十五日

内撤销原保障性住房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时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明确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应合理制定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售办法和选房

规则,并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和选房顺序。

第十六条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制定楼盘销售方案,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项目开发单位制定楼盘销售方案,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

楼盘销售方案应包括销售楼盘表、每套住宅销售价格、销售楼盘表有效期、配售办法和选房规则等内容,楼盘表及每套住宅销售价格根据市人民政府批文或土地出让文件明确的限价原则,并综合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制定。

项目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应将经审查确认后的销售楼盘表按规定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备案,纳入商品房销售管理渠道。

第十七条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可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企业作为项

目销售主体,开展具体销售工作,并给予相应的销售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合同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与申请人签订。销售合同

签订后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承诺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

第四章退出

第二十条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限价商品住房登记时,必须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第二十一条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2年后仍有未销售房源的,未销售房源可由政府按销售楼盘表价格回购处置。政府明确不回购的,可由开发单位向市国土房产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商品住房向社会销售,或由市国土房产部门通过公开方式转为商品住房进行处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销售的,由有

关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项目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未按审查确认后的楼盘销售方案进行销售的,所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不得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产权登记,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住房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购房资格;已购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申请人及

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未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收取违约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保障住房办、市监察局负责对限价商品住房楼盘销售方案的执行、房源分配、销售管理、公开透明运作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内容,应在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纳入限价商品住房统计范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本文来自: 保障房网(https://www.sodocs.net/doc/296496570.html,):https://www.sodocs.net/doc/296496570.html,/a/webbase/liangxianfangzhengce/1212_2.html

本文来自: 保障房网(https://www.sodocs.net/doc/296496570.html,):https://www.sodocs.net/doc/296496570.html,/a/webbase/liangxianfangzhengce/1212_2.html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紧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阶段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和销售管理等

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通过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收购、手续调整和销售管理等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受理、审核及相关工作。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

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信息。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等工作。

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坚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项目或批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实施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销售价格、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财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制定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应包括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最低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套型建筑面积

标准、销售对象、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

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由市国土房产

局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变更手续。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套型面积、

住宅限价原则、剩余房源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新建限价商品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套型面积标准及比例要求应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

第三章申请和配售

第十二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厦无住房;

(三)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30周岁;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为单身

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三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含单身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现已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出具相关证明,视为退出原承租的住房,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在限价商品住房交房后六十日内退出原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由有关部门收回;

未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恢复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

已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但未选房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若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在办理购房手续后十五日内撤销原保障性住房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时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明确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的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应合理制定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售办法和选房规则,并通过公

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和选房顺序。

第十六条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制定楼盘销售方案,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项目开发单位制定楼盘销售方案,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查

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楼盘销售方案应包括销售楼盘表、每套住宅销售价格、销售楼盘表有效期、配售办法和选房规则等内容,楼盘表及每套住宅销售价格根据市人民政府批文或土地出让文件明确的限价原则,并综合考虑楼层、朝向等

因素制定。

项目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应将经审查确认后的销售楼盘表按规定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备案,纳

入商品房销售管理渠道。

第十七条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可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企业作为项目销售主体,开

展具体销售工作,并给予相应的销售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合同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与申请人签订。销售合同签订后按规定进

行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承诺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

第四章退出

第二十条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限价商品住房登记时,必须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

品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第二十一条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2年后仍有未销售房源的,未销售房源可由政府按销售楼盘表价格回购处置。政府明确不回购的,可由开发单位向市国土房产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商品住房向社会销售,或由市国土房产部门通过公开方式转为商品住房进行处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销售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进

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项目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未按审查确认后的楼盘销售方案进行销售的,所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不得办理

合同登记备案及产权登记,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住房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购房资格;已购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限价

商品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未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收取违约

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保障住房办、市监察局负责对限价商品住房楼盘销售方案的执行、房源分配、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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