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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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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100 例

申请人王某菊、吴某茹、杨某静、刘某芳、温某钗、王某环、谷某芳、王某丽、李某霞、勒某平诉北京某兴劳保厂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入职很早,一般都在1970 年至1980年之间就在该厂上班,北京某兴劳保厂于20xx 年无故让员工回家等待上班消息,至今无消息,也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也并未解除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都会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没有工资、拖欠工资等许多违规情况。

10 位申请人自己去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为

10 位申请人对法律一无所知,为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

由于10 位申请人经济困难,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函告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出庭担任10 位申请人的代理人。

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函告后,指派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

所我来承办此案。

我接到案卷后,由于每个员工的情况不同,我阅卷达十几次,并且

根据情况分清楚需要核实的问题记录在案。

并在第二天就约到了十位当事人一一核实问题,为十位平均年龄在

50 岁的大妈们讲起了劳动法,并把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做了不同的分

析,

对每个人耐心讲解,北京8 月份的天气平均气温在35度左右,正值

京广律师事务所迁所,没有空调、没有电扇、没有任何降暑设备,

我在闷热的办公室里整理着案件材料,由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是她们自己书写的,有许多错误和不全面的地方。

我从第一份开始算起,一会功夫的时间,我身上就被盯了好几个大包,闷热、蚊子,但我一直在坚持,我内心中有一股力量在支撑我,

我一定要竭尽全力维护10 位大妈的合法权益,要不怎么对的起这

10 位大妈对法律的信任?10位大妈看着看着我这样就心疼了,眼眶湿

润了,

十个人一人拿一个本子围着我律师开始扇了起来,尽管不那么凉快,但是这幅温馨的画面定格在了京广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里。

送走10 位大妈,晚上10 点多办公室里只剩下我忙碌的身影,每个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多大三百多页,我在一一复印,因为我清楚我已经定下方案,努力调解才可以解决好多法律未涉及的问题,并且也要把证据准备充足,因为我清楚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

承办结果:

8月8日上午9点半,大兴区仲裁委员会正式开庭审理该案件。

我在法庭上有理有据为当事人争取着最大权益,对方被申请人的两位代理律师明显感到理亏,忽然她们在法庭上话锋一转,

用不屑的口气说我:一个法律援助的案件,这么上心为什么啊?为法援案件的申请人争取为什么啊? 我当时感到非常气愤,用不客气的语气,

义正词严的说:我是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不管她们是委托的还是法律援助的,我都必须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氛围压力之下,对方被申请人申请调解结案。

我在调解环节,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屈的威严将每个当事人的赔偿金上升至3万元,当我问这10 位大妈这个金额是否可以的时候,

10 位大妈说:这是我们做梦都无法想象的数字,我们想几千就太好了,我们就是生气啊,窝心,我们一定要争个理啊,怎么也干一辈子了。

最终每人3 万元调解结案。

案件点评:

这起仲裁案件结束了,但我在该仲裁案件中并未判决结案,而是努力调解,是因为这10 位大妈的情况比较特殊,入职时单位存在不合理及违法行为,

但判决不能给10 位大妈的权益最大话,比如10 位大妈都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上保险,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的时间10 位大妈均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不能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如果判决其最大的就是解除劳动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等,而这些都是在仲裁判决中不可能被支持的,如果坚持判决去结果是胜诉的,但10 位大妈的利益保护并不是最多的,我当时核实每个人的情况,其

判决的最好结果也就是每个人不到1 万元所以我坚持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以每个人3 万调解结案。

我在想10 位大妈因为条件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因为她们相信政府;10 位大妈因为合法权益受损而申请法律援助,

因为她们相信法律;10 位大妈看到我为她们竭尽全力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并最终将实实在在的成果交予她们手上,她们哭了,因为感动;他们笑了,因为胜利。

10位大妈饱含深情的做了一面锦旗送到了法律援助中心及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10 位大妈颂扬共产党,颂扬政府,颂扬人民的好律师。

扬善退恶,仗义执言是对我,也是对我从事律师最大褒奖,这个结果比一个判决胜诉更让我骄傲,更让我自豪,更让我可以全心全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案例1:不符合应聘条件引发的劳动争议

[ 案情与问题]

1997年3 月,某机械设备厂欲招聘一名机械设计师。

王某(男,37岁)应聘后,与厂方签订了为期3 年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

一个月后,厂方发现王某根本不能胜任工作,便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查:当时该机械设备厂因生产需要,欲招聘一名有机床设计工作经验,且掌握机床电气原理和机床维修知识的机械设计师。

王某得知此事后,于是到该厂应聘。

当时他自称自己完全符合该厂所提出的招聘条件,不但具有8 年从

事机床设计工作的经验,而且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

厂方听了王某的的自我介绍后,便与其签订了为期3 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机械设计师。

一个月后,厂方在工作中发现,王某不但不能胜任机床设计工作而

且连进行该项工作的基本常识都不懂。

于是,厂方便怀疑王某应聘时的自荐材料。

经过调查得知,王某的自荐材料纯属虚构,他高中毕业后,直在一

家国有企业当机床维修工人,并不懂机械设计。

进该机械设备厂前,他刑满释放,在社会上游荡。

厂方在获悉了王某的真实情况后,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分析与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王某与机械设备厂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厂方胜诉。

根据《劳动法》第18 条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

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王某为了达到与该机械设备厂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

况,谎称自己具有8 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经验,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

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因而他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慎重

[ 案情与问题]

小建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 个月的试用期。

在2 个半月后,公司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

小建请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说,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说到后来,公司干脆说:你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要什么理由?小建请公司把上述说法写进解除合同的协议,公司中了圈套,真的落了笔。

小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维持劳动关系。

原来小建是个极有心计的人,他向仲裁庭提供了几份有力的证据:公司招聘时对他这个岗位的具体要求的广告、

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岗位的要求、公司岗位责任制对他这个岗位的

考核要求,他在两个半月中完成工作的量、质与公司岗位责任要求的对比他提供的证据证明自己完全符合公司招聘录用的条件,公司不能以试用期为名解除与他的合同。

相反,公司在这些有力的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无法证明小建不符合录用条件。

结果当然是小建赢了官司,仲裁庭裁定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分析与处理]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地位很脆弱,不少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表现在:

不签劳动合同、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合同、随意决定试用期期限、有意拉长试用期、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等。

在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中,对于前四种行为,法律法规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劳动检察、劳动仲裁等方法来自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更多的人是自认倒霉。

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在这个问题上,劳动者也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并非是无条件的,必须证明对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劳动者要想在试用期不被随意炒鱿鱼,就必须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

从小建的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知道,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搜集证据:

其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岗位的招聘要求(如果是公开媒体的广

告,您可以将它拷贝下来;如果是现场招聘,您可以抄录下来)。这是最主要的依据。

其二,劳动合同对你的岗位的要求。

要想使这点成为证据,就要求你在与单位签订合同时,尽可能把岗位描述写得详细些,而不是没有任何说明的干巴巴的岗位名称。

如果合同写得不明确,你可以利用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来证明你的岗位要求(最好有具体的质量与数量的要求)。

其三,你在试用期内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记录。

在这一点上你更要做个有心人,因为有的工作是无法用数量来衡量

的,你可以把自己与同一岗位的人做个对比,用来证明你在这个岗位上是称职的,是能够胜任的。

案例3: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

[ 案情与问题]

袁某,某市一村民

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该市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工作;甲方按乙方务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男工每天6.50 元)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

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额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小型工具费、医疗费、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 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

1997年11 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工加工部件的搬运过程中,受重伤。

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 个月支付医疗费5 万余元。

1998年10 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 分析与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系劳务合同而非

劳动合同。

袁某作为乙方输出到甲方的务工人员,袁某与甲方之间并无劳动关

系,而是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

因此,袁某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伤,其待遇应由劳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诉于人民法院。

案例4:员工辞职引发的培训费纠纷

[ 案情与问题]

1998年6 月,某合资企业诉董某在合同期内接受厂方的培训后不辞而别,并带走技术资料,要求董某赔偿培训费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还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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