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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物资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设备物资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设备物资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设备物资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京杭商贸公司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贯彻公司精细化管理方针,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公司管理需要,结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公司机械设备租赁站、劳保建材门市部、安防设施加工厂、大型机械设备安拆班,实行“四位一体”管理模式,即为京杭商贸公司。

现场机械设备管理是公司在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企业形象的重要窗口。加强现场机械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提高随机人员业务素质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机械设备租赁站

1、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公司下发的各类规章制度、规定。

(2)、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对机械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合理配置择优使用。

(3)、负责公司机械设备的收发及保管,做好设备的调动工作,完善机械设备租赁交接手续。

(2)、专业人员要精心操作保养,充分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机械设备属公司所有,由设备物资部直接管理。设备物资部认真管好、用好、维修好机械设备,维护和发展生产能力,并在任期责任目标内完成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

(4)、负责公司机械设备的外租、设备的计费,收费工作。

(5)、安全部门为设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机械设备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交流协调,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6)、设备物资部为机械设备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对直管设备的配置、使用、维护、检修、更新改造、租赁的管理工作。

(7)、外租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测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8)、外租机械设备的进、出场费用及大型机械设备安拆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9)、公司定期每月、每周及不定期对机械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当面落实。

(12)、协助项目部做好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测、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告知书、及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证的办理工作,协助项目部做好上级检查工作。

(13)、项目部确因工程施工需要租赁机械设备时,应向设备物资部租赁公司备案,将该机械设备技术档案交租赁公司(设备物资部),由其统一管理、检修。

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技术管理:

(1)、公司的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使用,缺少安

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检修。

(3)、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4)、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8)、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9)、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

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10)、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1)、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12)、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

(13)、塔式起重机的租赁由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同时配备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现场必须固定信号指挥人员,挂钩人员也应相对固定。吊索具的配置应齐全、规范、有效。

(14)、塔式起重机拆装、顶升由公司塔吊拆装队操作。同一台设备的拆装和顶升作业必须由同一施工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验收手续。

(15)、施工现场应有施工机械安装、使用、检测、自检记录。

(16)、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且有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及起重机械设备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17、禁止租赁或出租安全性能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18、起重机械设备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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