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价格垄断协议案例

价格垄断协议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价格垄断协议案例

篇一:关于20xx年国家对日本12家企业价格垄断进行罚款的经济法案例分析

关于20xx年国家对日本12家企业价格垄断

进行罚款的经济法案例分析

—工商管理2班13912215钱静雯背景介绍: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日宣布,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196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

经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截至201

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

八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四家轴承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

了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中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中国消费者利益。两个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0年,违法情节严重,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对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的相关当事人适用了《反垄断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

分析:12.354亿的处罚,这是中国反垄断法调查以来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从这貌似“天价”的罚单中,就可以想象出这些日企在中国通过价格垄断这种违法的行为而谋取

的暴利。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具体法律法规中的《反垄断法》,通过对这些违法企业的处罚,可以体现经济法的一些

基本原则。1.平衡协调原则。这个原则作为一种法律规范,作为经济管理,经济执法及司法所遵循的一项理念或宏观标准,很好的体现在了《反垄断法》中,消弭个体追求私人利益所生流弊,能够更好的协调组织,平衡发展。2.当然,此次处罚所依据的《反垄断法》,更加明显的体现出经济法原则中的维护公平竞争原则,通过此次的高额罚款,给予那些正处于违法边缘企业一个警钟,也是有效地保护了下游制造商和我国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不可乱,国家对于这些非法行为,绝对不会置之不理,即使对在国际上赫赫有名的外企也不会放宽法律的量绳。

篇二:垄断法案例强生案

上传时间:20xx-10-9

强生公司规定产品转售价格被诉垄断浏览次数:309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键词:强生公司;锐邦;价格卡特尔;价格约束;垄断行为

时间:20xx年2月3日星期五

地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纵向固定协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价格卡特尔

这是一个充斥着专业术语的庭审现场。除了原被告代理

律师的唇枪舌剑,主审法官甚至包括人民陪审员,也是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连珠炮似的发问,法庭辩论阶段因举证责任等问题争论不休而进行了3轮。

让庭审如此精彩的原因是,这是我国实施反垄断法以来,法院审理的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原告北京

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认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为强生公司)

起草的价格协议,有纵向垄断之嫌。

原告“扩展”业务遭“惩罚”

原告和被告原本是有着15年良好关系的合作伙伴。原

告锐邦公司是专门经销医用设备器械的民营企业,也是强生公司在北京地区缝合器及缝线产品销售业务的经销商,经销合同每年一签。

20xx年1月,双方按惯例签订经销合同,强生公司授权锐邦公司在其指定的区域内经销产品,但是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产品价格。如果锐邦公司的营销业务开展顺利,将在完成销售量后得到几百万元的销售利润。但是,这一切因为一场竞标而被彻底改变。

锐邦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xx年7月1日,强生公司认为,锐邦公司在20xx年3月北京人民医院的竞标中,通过

私自降低销售价格,获取非授权区域的缝线产品经销权,并以此为由扣除了锐邦公司的保证金并取消其在北京阜外医

院的销售资格。锐邦公司随即以邮件、传真及特快专递等方式向强生公司各相关部门反映,但均没有结果。20xx年8月15日,锐邦公司向强生公司发出订单要求发货,但强生公司一直没有给锐邦公司发货,直至合同期满。经计算,强生公司所谓的种种“惩罚措施”让锐邦公司在经济上遭受了上千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被告以直接限制竞争为目的,在与原告签订的经销合同中,以合同条款限定原告向第三人销售产品的最低转售价格,被告还依据遵守指定价格水平的情况对原告采取警告、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等间接方法,胁迫和威胁原告维持最低转售价格。

同时,被告还进一步实施价格监督制度,达到更有效实施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目的。”锐邦公司的代理律师说,被告强生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二)款所禁

止的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实施的垄断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39.93万元。

被告全盘否定存在垄断

“锐邦公司根本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在庭审中,强生公司的代理律师说,“垄断行为是双方的行为,第三方才是受害者。”

强生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即使

存在垄断协议,本案中实施行为一方的主体包括原告锐邦公司本身,不存在垄断行为的受害者。锐邦公司作为经营者之一,不是垄断损失的适格原告。

对此,锐邦公司认为,作为强生公司的分销商,因强生公司实施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政策,被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相关区域的经销权、降低经销指标、最终停止供货从而遭受损害,锐邦公司受到的损害源自强生公司的“限制或排除竞争”行为,这些损害直接反映了强生公司“限制或排除竞争”行为的反竞争效果,锐邦公司作为直接利害人,是直接的受害者。

“就纵向协议而言,虽然作为类似原告这样的分销商为获得合同,可能不得不接受对其利益有害的条款。但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条款的默认与寻求并促使合同的违法条款是不同的。”原告代理律师说,“因此,如果这些非法条款对竞争造成损害,并且分销商因此受到损害,其应该具有请求损害赔偿的起诉资格。被迫接受标准条款或其他不容许谈判的条款的一方,也应该被认定为有起诉资格。”

但是,在强生公司看来,其与锐邦公司的纠纷充其量只是一个合同纠纷,根本不适用于反垄断法。

强生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强生公司是在20xx年7月对原告进行取消阜外医院等销售资格的惩处措施的,根据立法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行为不受20xx年8月1日实施的

反垄断法规制。此外,反垄断法也没有明文规定,要对其实施前签订的不符合该法律的协议进行修改。“由此,争议中

的价格协议不受反垄断法的规制”。“被告强生公司以直接限制竞争为目的,在与原告签订的经销合同中以合同条款限定原告向第三人最低转售价格,这一行为有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为证。强生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对包括锐邦公司在内的经销商实施价格监督,对锐邦公司的进货、库存、供货的数量、价格等实施监控,以此达到更有效实施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目的。”原告代理律师说,强生公司除协议限定最

低转售价格并限定区域外,还对锐邦公司进行处罚。

由此,锐邦公司认为,强生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实施了限制竞争行为。

庭审成反垄断法学术探讨

与其说这是一场关于民事案件的审判现场,不如说这是一次司法界对反垄断法中关于纵向垄断法条的“学术探讨”。

在法庭质证阶段,主审法官就提出,请原被告双方对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中“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进行解读:“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究竟是属于

垄断协议,还是属于构成垄断协议的一个要件?

对此,强生公司选择了后者。其代理律师是这样阐述的:只有当“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达到了排除、

限制竞争的效果才可称为垄断协议,但争议的价格协议在

20xx年8月1日以后并没有造成垄断效果,因为锐邦公司经销的产品是医用产品,所以最终的价格是由市场也就是医院、患者来定,强生公司并没有控制市场价格。而强生品牌内分销商之间同样存在竞争,因为竞争不只是价格方面,还包括售后服务、维系程度等多方位的竞争。

在被告看来的“自由竞争”,在原告眼中却是一番空论。锐邦公司认为,只要是限定了最低转售价格,必然影响了品牌之间以及品牌内部的竞争,造成垄断。“在合同中规定恶

意竞价行为包括以低于甲方规定的最低价格销售,实质上属于纵向的固定价格协议。而纵向固定价格协议,是指生产商与经销商签订协议以固定产品的最低零售价格,其目的也是减少价格方面的竞争,从生产商的角度看,如果允许经销商之间进行价格竞争,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其产品价格下降进而导致利润减少。如果生产商限制其经销商的最低转售价格,这种纵向约束会造成商品的高价销售。因为,在出现价格约束的情况下,同一商品的经销商就不能开展价格竞争,实际上会在经销商之间建立一个价格卡特尔。”锐邦公司代理律

师说,正是被告的垄断行为,才造成原告上千万元的损失。

对此,强生公司认为,锐邦公司的损失与其所谓的垄断行为无关,锐邦公司受到的损害不是反垄断法里提及的损害。

法院认定:垄断行为不成立

股东合作协议(资方与个人)

XXX公司合伙人/股东协议 甲方:(投资人,实际出资人) 乙方:(创始合伙人团队,简称合伙人团队) 第一条:公司概况 1.1.公司名称拟定为:XXX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拟定为人民币:(不是实缴、币种后同) 公司注册地: 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公司章程制度经合伙人约定后,以工商登记规定为准。如工商注册后有变化,协议需相应变化。 1.2.公司设立目的:一个为高铁动车提供维护保养设备及服务的实体,致力于成 为服务整个亚太地区高速铁路车轮维保的供应商,发展远景是提供轨道交通车辆维护保养解决方案的系统集成商。 第二条:股权结构 2.1股权比例经各方协商,甲方以现金出资,其他合伙人团队以技术出资,股权比例、认缴金额、股权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全名):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___万元,实缴___万元,持有公司___%股权。 其他合伙人团队:以技术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____万元,持有公司___%股权。合伙人团队应实缴出资的部分由甲方___以现金缴付。其中____占公司____%股权 2.2公司各股东明确好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后,记载于公司章程或协议,

当企业正常运作后,可根据经营情况、创业规划和自身能力来确认认缴或更改。 2.3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或需追加投资的,由 全体公司商议决定,追加投资或融资。 第三条融资、股权稀释 3.1引进新股东需出让部分股权引起股权稀释的,首先需要各股东同意,原有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协议双方按比例稀释。 3.2因为融资或者设立股权激励(干股)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 第四条管理与表决 4.1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 对于股东负责的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 总公司甲方派驻财务和采购管理人员,入驻公司,管理财务状况,物料采购使用状况。 合伙人团队,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比如项目技术开发,公司人事,生产培训,生产监控,销售工作,市场拓展,招投标、订立合同。 4.2公司重大事项 对于除专业事务外的公司重大事项,在全体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占公司90%以上表决权的创始股东一致同意后做出决议。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改变企业名称2、改变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注册资本;3、处分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利润留成与分配比例更改。

垄断协议的规制与豁免:制度与精神-文档资料

垄断协议的规制与豁免:制度与精神 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对市场竞争具有极其强烈的破坏作用。对市场竞争中的各类垄断行为进行考察,会发现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是市场竞争中最常见、存在历史最久、对竞争危害最经常、产生情况最复杂、存在最隐蔽的限制形式。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我们需要对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加以辨明。 一、垄断协议之构成 (一)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 从主体要件上来看,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必须是市场经营者。以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根据第13条“禁止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规定和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规定,可以看出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可能处于同一个经济层次,也有可能是上下游之间的供应关系,但是必须都是市场经营者。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从事经营业务的国家或地方企业,同样被认为是经营者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从主观要件上来看,经营者们必须具备限制竞争的合意。此处的“合意”并不要求是一定是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同样包括其他合意表示,如果有其他事实证据足以证明限制竞争协议确实存在的话,也可以认定协议的主观故意性质。从国际上来看,

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环境证据”制度(circumstance evidence)便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该制度是指违反《谢尔曼法》的共谋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过程或者其他环境条件加以证明,如果足以让陪审团认为共谋者之间存在统一目的或有共同的设计和理解,或者在有关某一非法安排上达成了合意,就可以认定存在共谋。 (二)行为要件与效果要件 从行为要件上来看,垄断协议的认定要求参与者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达成“书面契约”这类的正式协议,也包括不易觉察的“协同行为”,甚至还包括借着行业协会的幌子作出的“决定”。所谓效果要件,则容易被人误解为必须要产生事实上的损害。实际上通过《反垄断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哪怕是“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同样“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故而垄断协议的认定所要求的效果要件指的应当是“能够证明对市场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有发生的可能性及这种影响的严重性”便足矣。 二、豁免制度与“公共利益” 认定垄断协议却并不最终意味着规制和处罚,当中还必须经过“豁免制度”的考量。纵观主要国家竞争立法和司法活动,对豁免制度均有设计:《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规定了四项可以豁免的条件,同时具备则可不受81条第1款之禁止;美国则在其判例法上确认了“合理原则”,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并不

《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类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类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类型 篇一:C15030课后测验 一、单项选择题 1. 行业协会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a. 二百万元 b. 一百万元 c. 五十万元 d. 三十万元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 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 a. 可以免除处罚 b. 可以按照不低于50%勺幅度减轻处罚 c. 可以按照不高于50%勺幅度减轻处罚 d. 不能免除处罚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 卡特尔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a. 具有高度隐秘性 b. 卡特尔组织通常可攫取高额利润 c. 对卡特尔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 d. 透明度较高 您的答案: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下列和共同市场不相容的行为将会被禁止()。 a. 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由企业之间签定的协议 b. 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企业联合会之间的决定 c. 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企业联合会之间的 统一行为 d. 目标或结果阻碍、限制或削弱了共同市场内部竞争的协议,决定和

招商引资合作协议

招商引资合作协议 甲方:周口市棉麻公司 乙方:周口市荣华楼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位于周口市八一中路46号产权属于本公司的八层办公大楼、原周棉宾馆及其场地、附属物(包括锅炉房、门楼一楼)资产作为出资,乙方出资对房屋改造装修、装饰后,合作经营宾馆、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签订本合作协议。 一、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乙方负责经营管理、负责执行合作企业事务。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十年,自2016年3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 三、出资方式 甲方:将位于周口市八一中路46号产权属于本公司的八层办公大楼、原周棉宾馆及其场地、附属物(包括锅炉房、门楼一楼)等实物作为出资。 乙方:本合作项目所需装修、装饰、设施资金作为乙方出资额。 四、财务、会计 合作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作企业的财产、会计

制度。乙方应当向甲方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经营管理 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有关经营期间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六、利益分配 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按照甲方的出资,乙方安排甲方三十名职工在合作企业就业,作为甲方的合作收益,工资发放后的利润全部归乙方所有,合作经营期间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的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作企业的曰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制定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制定合作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5、提出聘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制定增加合作企业出资的方案; 7、每半年向甲方报告合作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8、乙方装修、装饰应与甲方结合,不得改动、损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影响房屋质量。乙方因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 八、甲方的职责 1、甲方保证房地产权清晰,因此发生的有关债权、债务纠纷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小企业垄断协议豁免指导意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小企业垄断协议豁免指导意见 为充分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引导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现就上海自贸试验区中小企业垄断协议豁免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中小企业在接受上海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调查时,认为其协议可以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且协议中至少一方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相关市场为上海行政区域内的,可按照本指导意见,向执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相关市场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予以界定。 二、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本指导意见所称中小企业,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范畴。实践中,应当在相关市场内结合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及行业特点等因素,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予以认定,但不包括大型企业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有关“关联方”规定予以认定。 三、垄断协议 本指导意见所称垄断协议,是指反垄断法规定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四、申请豁免条件 中小企业认为所达成的垄断协议满足下列条件的,可提出书面申请: (一)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 (二)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还应当证明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三)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还应当证明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五、关于“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 中小企业间达成的兼具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效果的垄断协议,主要有:

横向垄断协议

论横向垄断协议 定义: 横向垄断协议又称水平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处于同一生产或销售环节、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达成的垄断协议。简言之,即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之间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行为人,也就是说,行为的实施者是两个以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也正是由于其参加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因此它们共谋限制竞争的行为对竞争的损害极大,其协调行动甚至可以消灭竞争。此处的经营者泛指一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而且还应该包括上述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联合组织、例如行业协会等。 主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观要件为主体在主观方面有限制竞争的故意,即主体明知其行为会带来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客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所侵害的客体为自由、公平有效的竞争秩序。横向垄断协议不仅损害市场参与者(包括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市场秩序,尤其是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其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回避卡特尔内部的竞争为目的的彼此之间的相互限制;二是以联合操纵

市场为目的对相关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限制,进而形成对全部市场价格的控制与支配。 客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来订立协议或实施其他共谋行为,并在实质上损害或限制竞争,具体表现为经营者固定价格、横向限制产量和销售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串通招投标等多种形式。具体而言,客观要件包括达成合意之行为和对竞争的实质性损害两个方面。第一,达成合意之行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书面、口头或行为等方式进行联络、磋商,并最终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达成协议既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明示方式,也可以采取一致行动的默示方式。该一致行动被称为协同行为,通常出现在这种情况:一个或数个经营者向另一个经营者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发出订立限制竞争协议的要约,而另一方并未直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承诺,但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采取协调一致的行为,从而使限制竞争协议成立。一致行动就其本质来说还是一种合意即协议,它是参与企业的共同意识,只不过作为限制竞争协议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存在。 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形式: 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横向垄断写的主要形式包括: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

价格垄断协议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价格垄断协议案例 篇一:关于20xx年国家对日本12家企业价格垄断进行罚款的经济法案例分析 关于20xx年国家对日本12家企业价格垄断 进行罚款的经济法案例分析 —工商管理2班13912215钱静雯背景介绍: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日宣布,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196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 经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截至201

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 八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四家轴承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 了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中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中国消费者利益。两个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0年,违法情节严重,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对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的相关当事人适用了《反垄断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 分析:12.354亿的处罚,这是中国反垄断法调查以来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从这貌似“天价”的罚单中,就可以想象出这些日企在中国通过价格垄断这种违法的行为而谋取 的暴利。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具体法律法规中的《反垄断法》,通过对这些违法企业的处罚,可以体现经济法的一些

新股东入资入股公司合作协议

合同(协议)编号: XXXXXX有限公司 增资扩股协议 签订日期:2019年X月XX日 签订地点:XXXXXXXXXXXXXXX

甲方(原股东): 地址: 电话: 乙方(原股东): 地址: 电话: 丙方(原股东): 地址: 电话: 丁方(新增股东): 地址: 电话: 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______元,新增股东,组成新的股东大会。现经各股东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公司概况 1、经营范围: 2、法定地址: 3、法定代表人:

二、股东 1、甲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2、乙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3、丙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4、丁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三、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1、甲方以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占股比例______%。 2、乙方以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占股比例______%。 3、丙方以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占股比例______%。 4、丁方以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占股比例______%。 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新增股东在签字___天内,必须按协议认缴出资,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帐户。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透露合伙资金、项目情况及其他要求保密的事项。 (3)股东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新股东增资入股后,约定在协议签订后的___年内不可退股或不得抽回出资,否则出资金额不予退回。 (4)本公司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协议)不得进行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和分担风险的依据。

《反垄断法》之垄断协议简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2a1892924.html, 《反垄断法》之垄断协议简析 作者:赵勤董红曼 来源:《审计与理财》2008年第10期 在历时10多年的反复审议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终于在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纵观全法,虽然在许多细节上还有待相关机关的进一步解释,但必须承认,这部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出台,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也将对广大企业在实践操作中的具体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 《反垄断法》共8章57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经营者集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反垄断机构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二章的“垄断协议”虽然仅有短短4条条款,却可能和广大企业的实际经营最为息息相关,本文在此作一简介。 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说到:“进行同一种贸易活动的人们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聚会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这句话从某个侧面描述了企业通过相互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来谋取高价的倾向性。在反垄断法中,我们将企业间达成的这种协议称为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又叫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或联合行为,是在商贸领域中最为普遍、危害性也最为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之一,它的主要形式有固定价格、限定产量和划分市场等等。垄断协议历来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各国反垄断法中规制实体内容之首,其中以欧盟、美国、日本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和审判实践,均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先进和成熟的垄断协议规制体系。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行业已经出现了通过协议垄断市场的行为,并对竞争构成了严重的限制。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人们的竞争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于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影响还没有充分的认识,而本次反垄断法中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也有许多尚待完善之处。垄断协议对竞争具有直接的危害,本次反垄断法一方面明确规定禁止各种垄断协议;另一方面,考虑我国经济还处于转型过程中,市场发育不成熟,反垄断实践经验也不够充分,立法在原则禁止垄断协议的同时规定了豁免制度,即对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串通投标的行为除外),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为了实现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或者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等目的,同时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不予禁止。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法》所称的“垄断协议”是一个总括的概念,此处的“垄断”不仅指完全地操控市场,更泛指一切对市场有序竞争形成的排除和限制;而此处的“协议”也非指单纯的协议,而是包括了协议、决定或者其它各式协同行为的一切形式。因此,经营者在权衡其经营行为时,不应该局限在该行为是否符合“垄断协议”字面上的标准。实则,一切可能对市

(完整版)2015年反垄断年度报告垄断协议篇

2015年反垄断年度报告垄断协议篇(案例部分) (执笔人魏士廪马瑞兴审稿人甄庆贵张黎) 说明:报告纸质版尚未印刷出来,请已经预定的朋友耐心等待,鉴于平台字数的限制,先发部分内容,全部内容已发表在LexisNexis,可以在“律商联讯数据库”查看。 --------------------------- 欢迎关注公众号“反垄断观察” -------------------------- 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 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 (一)奔驰垄断协议案 (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 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 三、湖南七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 四、湖北省十二家保险公司垄断协议案

五、首例联合抵制垄断协议案 六、页岩砖经营者垄断协议案 第二节分析、评述与建议 一、关于执法主体的分析与评议 二、垄断协议性质及行业分布分析 三、与垄断协议达成、实施有关主体及法律责任分析 四、相当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对垄断协议的违法性仍认识不足 五、垄断协议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且越来越趋于隐蔽和少留痕迹 六、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分析与评议 七、宽大情况与处罚结果分析 八、在整体市场经济趋缓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案件发生量可能会增加 九、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实施更规范、全面和及时性的执法信息公开(二)进一步完善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三)加大宣传力度,减少垄断协议行为的发生

(四)加快完善反垄断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或指南 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 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 (一)奔驰垄断协议案[1] 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 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对奔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江苏省物价局官网公开,但对经销商的处罚决定书在本报告出具日前尚未发现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4月 反垄断执法机构:江苏省物价局 被处罚主体:(1)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2)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2]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即3.5亿元;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

出资合作协议

出资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发挥和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合同编号:__________)的项目展开合作。本着共赢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的合作框架协议如下: 一、合作具体内容 (一)出资 甲方出资金人民币元,占股%; 乙方以出资,占股%。 (二)合作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经营范围: 项目经营地址: (三)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重新签订协议。 二、甲乙双方合作分工 (一)乙方负责事项: 1、乙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项目前期的查实工作,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甲方有权了解客户以及资源的相关信息资料。

2、乙方配合及协助甲方做好投标中的商务工作,提供此次项目所需的资质文件等资料,甲方有权了解项目投标内容中的相关情况资料。 (二)乙方负责事项: 1、针对此次合作项目,甲方以乙方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做好客户公关工作,此项目所发生的公关应酬、标书制作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未取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擅自以乙方名义开展与这次合作项目以外的其他业务。 3、第一次与乙方合作的公司,乙方需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主要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三、合作项目的利润分成 1、甲方收取该项目总收益______%的作为利润。 2、乙方收取该项目总收益______%的作为利润。 四、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对本协议内容及有关事项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内容。不将因合作而知悉的对方信息用于项目外的用途;双方只披露有关资料予与必须接触和知道的员工,并保证本方员工不向第三方泄露;双方不得再与第三方签定与该项目业务有关的类似协议。 乙方提供的所有资质文件及证明文件,仅供本项目使用,未经授权,甲方不得向第三方展示、提供和泄露。如有发现,且损害了乙方利益,将追究甲方的责任。 五、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六、其他事项 1、对于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宜,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甲、乙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样法律效力。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垄断协议: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垄断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垄断协议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第五条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第六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三)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四)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第八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 (二)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 (三)通过其他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第九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 (二)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 (三)通过其他方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前款规定中的原材料还包括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技术和服务。 第十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二)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 (三)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五)通过其他方式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中国市场中垄断协议的特点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是反垄断法中最古老的基本制度之一,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发展到今天,积累了大量在垄断协议规制领域的实践经验,这对于反垄断法刚刚生效不到一年的中国来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应当明确的是,由于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种种因素的影响,中国市场中的垄断协议行为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区别,作为一个舶来品,垄断协议规制制度的中国化必将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本文将就中国法下的垄断协议规制制度和关于垄断协议的一些特别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中国市场中垄断协议的特点 1.行业协会的特殊角色 反垄断法施行后,行业协会应对其行为规范进行深入检视,特别是其有意或无意中所扮演的便利甚至促成垄断协议的角色。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这一特殊历史背景之下,行业协会在中国市场体系中扮演了特殊的角色,其在无形中承担了许多政府的职能。在计划经济时期很多由政府参与处理的经济事务,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部分权力归还给了企业,还有一部分以协调、沟通、传递信息为手段的职能则转移给了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功能和定位决定了它在垄断协议中担任组织者和倡导者具有天然的便利。 2.以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要表现形式 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中垄断协议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在于涉及价格因素的垄断协议表现突出。大多数浮出水面的垄断协议都是赤裸裸的固定价格、维持价格和共谋变动价格行为,这种以价格共谋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垄断协议频频出现,充分说明了在中国市场上的垄断协议的初级性和违法经营者对竞争法律的无知和漠然。应当说,在一个处于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过程中的国家,这是一种正常的市场反应,竞争文化的培养和成熟有赖于法律的引导和时间的积淀,但对于那些违法经营者公然挑战竞争法律,而执法者未能或者尚不能及时出手的现状,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在反垄断法所明示的垄断协议类型中,比如分割市场、限

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

垄断协议的规制: 规制原则: 一、本身违法原则: 一般是指对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的判断仅仅以行为是否发生为标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行为一经发生就构成违法,而不再分析行为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以及是否存在促进竞争的效果。 最初起源于横向垄断协议,但是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限制竞争行为,如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 通常对于固定价格协议、分割市场、产量限制等横向垄断协议适用。 二、合理原则: 垄断协议存在两面性,因而需要考虑垄断协议的目的和效果来决定其是否合法,一些垄断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是如果不超出合理的限度就不会实质上削弱或者消除市场上的竞争,就不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禁止。 适用范围不限于横向垄断协议,还包括纵向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等。 三、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关系: <一>本身违法原则的优缺点: 优点:①为相关主题提供稳定预期,满足法律确定性的要求,给市场主体以明确指导,从而减少交易成本;②简便易行,节约司法资源。 缺点:打击面过大,损害效率。 <二>合理原则的优缺点: 优点:便于主管机关灵活执法,避免机械执法对正常经济造成的消极影响。 缺点:①耗费司法资源;②增加了行为的不确定性;③自由裁量权加大,产生滥用权力的可能。 规制实践: 一、垄断协议规制的立法体例: 概括式与列举式。 概括式的立法体例对执法机关要求较高,在反垄断执法经验尚浅的国家,适宜采用列举式。 二、规制的基本方法: <一>两大原则并用: 对于危害性明显、主要是对竞争具有非常明显损害的垄断协议可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主要包括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联合抵制等垄断协议,其他行为则适用合理原则。 <二>一般禁止与特殊豁免相结合: 规定垄断协议原则上违法的同时,对某些具有合理性的特殊垄断协议予以豁免。 应谨慎。 一般采用列举的方法明确界定范围,并在豁免条件和程序上,规定较多限制。 豁免——应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第二,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对于出口卡特尔的豁免则无此规定)

《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类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类型 篇一:c15030课后测验 一、单项选择题 1.行业协会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a.二百万元 b.一百万元 c.五十万元 d.三十万元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a.可以免除处罚 b.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c.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d.不能免除处罚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卡特尔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a.具有高度隐秘性 b.卡特尔组织通常可攫取高额利润 c.对卡特尔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 d.透明度较高 您的答案: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下列和共同市场不相容的行为将会被禁止()。 a.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由企业之间签定的协议 b.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企业联合会之间的决定 c.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企业联合会之间的

统一行为 d.目标或结果阻碍、限制或削弱了共同市场内部竞争的协议,决定和统一行为 您的答案:a,d,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5.我国反垄断法所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a.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c.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d.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您的答案:b,a,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6.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类型可分为()。 a.横向垄断协议 b.纵向垄断协议 c.混合协议 d.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协议1

垄断协议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同一行业的人们很少聚集在一起,甚至也不会一 道进行娱乐和消遣;但他们一旦聚集在一起,交谈的内容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或者以 某些提价的花招为结局。”亚当?斯密所指的行为就是经营者之间的共谋行为,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卡特尔”。垄断协议严重削弱了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和市场经济的活力,在各种垄断行为中危害性极大,且发案率极高。 英国竞争法称此行为为“反竞争协议”,日本称之为“不正当交易限制”,台湾地区 称之为“联合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称此行为为垄断协议。反垄断法把此行为作为第一大垄断行为在第二章做了专门规制。 卡特尔除表现为竞争者之间口头或者书面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外,还表现为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发布的限制竞争性的决议,或者竞争者之间彼此心照不宣的协调性活动。 一、垄断协议的概念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13条2款)这种行为, 主要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 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以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 二、垄断协议的特征 1、主体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且相互独立、自由经营,在业务上的关系为:(1)横向垄断协 议具有竞争关系、是竞争对手;(2)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人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母公司和子公司通常被认为是一个主体,因为子公司没有独立的决策权)。 2、危害:具有限制竞争目的或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 (1)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为人之间的联合,其联合都指向共同的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目的,如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分割市场等。 (2)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人不存在竞争关系,其直接目的往往各不相同,如维持转售价格的供应商是为了进行更好的市场营销,保持其品牌产品的竞争力。销售商则是为了买到供应商的优势产品,获取更高的利润等,纵向垄断协议同样具有削弱或排除市场竞争的效果。 纵、横向垄断协议剥夺了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调整自己经营方针的经营自主权。 高效率经营者无法将高效率带来的利益扩大至消费者;低效率经营者依然被保留在市场,竞 争带给市场的活力被扼杀。 3、限制竞争的手段: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 (1)协议:书面协议或是口头之约定。不论协议或约定的条款是否达到了构成合同的程度,只要采取了约定的方式并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或效果。 (2)决定:决定本身是行为人通过团体的形式形成的集体意思,并在团体的成员中间执行。如行业协会的决定一旦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或效果,也将被纳入反垄断法禁止行为之列。 (3)其他协同行为(合意行为):限制竞争协议的核心是共谋,因此,除书面和口头形式之外,垄断协议还包括限制竞争的协调性行为,即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地订立限制竞争协议,但是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彼此心照不宣地协调其市场行为。 协同行为的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并非易事,因此,往往需要采用合理的推断方式来 认定。如市场上多数经营者同时调整价格(如提价或以相同的幅度调价),而市场上的客观 条件并不存在该行为发生的合理性因素(如无供需关系明显变化、服务内容以及质量无明显 变化之因素。当然,行为人可以抗辩。)。 四、垄断协议的类型 垄断协议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前者是指处于同一市场层次的两个或

资本运作合作协议书(协议示范文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9561 资本运作合作协议书(协议示

资本运作合作协议书(协议示范文 本) 甲方:_____ 地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乙方:_____ 地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签署本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领域 1.1 共同合作出任拟到海外上市的公司的投融资、财务、上市和资本运作顾问。凡是乙方在境内外承揽到的拟进行股份制改造、到海外上市的企业或其它资本运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甲方合作,共同担任该等企业或项目的投融资、财务、上市和资本运作顾问,为企业提供包括股份制改造、资金融通、资产重组、上市策划、创业投资、协助股票承销等业务在内的一条龙服务。

1.2 共同开拓境内外资本市场的其它业务。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与国内各级政府部门、大型券商、中介机构、优秀民营企业接触和合作的机会,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与境外大型券商、外商投资机构、中介机构接触和合作的机会,共同开拓境内外资本市场,接受外资的委托投资国内的证券市场或接受国内资金的委托投资海外的证券市场;组织境内外资本参与国内优秀企业或项目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或风险投资等等。 1.3 在内地或海外共同举办项目融资交流会。 第二条乙方责任 2.1 向甲方推介中国境内的拟海外上市项目,对项目进行筛选并就选中的项目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甲方提供项目推介数据。 2.2 与境内拟海外上市的有关公司进行接洽与前期谈判。 2.3 安排甲方及其相关其它合作机构与拟上市公司进行正式谈判。 2.4 向甲方提供国内相关的公关服务或咨询。 第三条甲方责任 3.1 甲方承诺,与乙方在中国境内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提供乙方为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文件。 3.2 甲方向乙方推荐的项目进行协助,制定计划,安排承销商及其它专业团体,跟进法律相关文件。 3.3 甲方承诺及时为乙方提供海外资本市场的相关信息,以及甲方希望乙方提供的材料所遵循的文件格式。 3.4 派出人员协助乙方开展相关财务顾问工作。 第四条收益分配比例

纵向垄断协议综述

反垄断纠纷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 范静波 2011年10月13日,我院组织召开了“反垄断纠纷法律适用研讨会”,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领导及部分法官、上海高院、上海二中院、长沙中院知识产权庭领导及法学院校学者应邀出席。此次会议由我院汤黎明副院长主持,我院知产庭负责人及部分法官也参加了本次研讨。与会专家就我院受理的一件纵向垄断纠纷案例进行了热烈的研讨,会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该案原告系被告在指定地域范围内的非独家授权经销商,双方协议约定,原告向第三人销售产品时,销售价格不得以低于被告公司规定的最低价格。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以原告低价向第三人销售产品、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价格政策为由,对原告进行了处罚。原告遂诉至我院,认为被告通过协议限制了其销售产品的最低价格,属于垄断行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针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与会专家形成了不同意见: 一、关于纵向垄断协议是否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认定要件的问题 徐士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认为,就纵向垄断协议是否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为要件的问题,一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考虑该要件,即适用合理分析原则。这种意见主要是以法律解释论为依据:首先,从文意解释方面看,所谓“垄断协议”实质就是“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如果不考虑“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要件,则其与一般协议无异。其

次,从体系解释方面看,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该条规定采用了“本法所称”而非“本条所称”的表述方式,自然应当将该“垄断协议”的含义置于整部法律框架中加以理解。最后,从目的解释方面看,《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如果法院认定垄断协议时不考虑“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这一要件,则不能证明垄断协议具有反竞争性,而制止不具有反竞争性垄断协议并非立法初衷。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考虑该要件,即适用当然违法原则。这种意见的主要理由有:一是纵向垄断协议属于类型化协议,具有当然的违法性,而且纵向垄断协议通常具有反竞争的效应。例如,在《反垄断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纷纷将原有合同中涉及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条款删除,也从侧面说明纵向垄断协议本身具有违法性。二是从法律实施和操作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目前还处于实施初期,相关领域人员的从业经验尚不丰富,在实践中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将更有利于促进《反垄断法》的实施。 本案中,要判断垄断行为给市场竞争造成的实际影响,法院需结合考察独家销售和纵向限制两者叠加的综合作用。在呈现寡头市场特征的上游市场中,当事人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和独家销售的模式,很可能是为了促进上游市场的卡特尔;如果上游市场存在卡特尔,则法院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进行判决。 黄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认为,从目前的立法看,应适用本身违反原则还是合理分析原则处理纵向垄断协议纠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