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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文物局执法督察处。

二、责任人

执法督察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申报条件

(一)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

1、有管理使用单位的名称和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

3、有健全的文物安全保卫制度;

4、所改变的用途不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

5、符合向社会和公众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象。

(二)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1、管理使用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

3、有健全的文物保护、修缮制度;

4、有完善的文物安全保卫制度;

5、符合向社会和公众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象。

五、申报材料

(一)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

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申请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用途;改变后的使用用途;变更文物建筑使用用途的理由;

②、附图说明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③、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的文件;

④、拟签订的合同书或者协议草案;

(二)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1、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要求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申请书;

②、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制度及措施;

③、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卫制度;

④、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三)以上材料为A4规格,图纸为A3或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执法督察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行政许可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4)、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实地调查时间)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执法督察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召集本处室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书面理由,将

申办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资料及执法督察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4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项目承办人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接受驻省文化厅纪检监察机构和省文化厅政策法规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省文化厅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廉政风险点:办理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许可决定的负责人、承办人,违反相关规定签发许可决定,造成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安全。

防范措施:(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二)加强对办理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许可决定工作的监督,督促承办人员遵纪守法。

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流程图

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2007年4月9日经国家文物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的单位,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的设计工作。 第四条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包括:为开展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和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而从事的现状评估、病害分析、修复方案、预防性保护方案、设计与技术经济分析、分析报告或设计文本的编制等业务活动。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设计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设计资质承担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和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设计工作,乙级设计资质承担一般文物

的技术保护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资质的标准: (一)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须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5年以上(含),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0件珍贵文物的技术保护设计方案的编制,且设计方案获得批准;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聘用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设计所需的场所和专业技术条件;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八条乙级资质的标准: (一)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须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3年以上(含),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件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方案的编制,且设计方案获得批准;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三)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聘用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doc

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 文物古迹是古代文明的代表,一旦破坏了就不会再有了,所以参观文物古迹的时候,要注意好不要破坏这些古人留下的遗产。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文物古迹的措施 近年来,在省文物局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xx县文体旅局、文物局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不断夯实工作基础,积极推进文物执法,在文物抢救、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多方努力,加快xx县博物馆建设工作 xx县一直没有自己的博物馆,作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建一座博物馆十分必要。xx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建设的需要,为展示我县的传统文化,提高全县人民的文化生活水平,挖掘和保护文化遗产,20xx年政府投入5000余万元兴建了博物馆,20xx年再次投入3100万元用于博物馆的室内布展工作。xx博物馆位于城南新区,庄子大道与仁和路的交叉口,是xx的一项重要文化建设工程。博物馆与南侧的城市展览馆总占地面积44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其中博物馆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博物馆的造型取自于青铜方樽和汉阙,两馆之间用一脉斜坡缓缓相连,像一列正在行

进中的高速动车,昭示着xx社会经济正以稳健的步伐向前更快更好的发展。两馆是xx灿烂的古代文明和光明发展前景之间的对话,在时间和空间上表达了历史文化名城的魅力。xx博物馆分地上四层,地下一层(2800平方米),布展面积约4000平方米。负一层是库房区,一层是接待、服务大厅和临时展厅,二层、三层为固定展览区域。二层是被专家形象地誉为"中国原始第一村"的《尉迟寺遗址》展厅,系统介绍了原始先民生产和生活的场景,观众可体验到当时的原始风貌,领略和感知xx先民的广博智慧。三层是《古蒙神韵》展厅和《楹联之乡》,展示xx厚重的文化和馆藏的珍贵文物。 为弥补县博物馆展品的不足,县文物局邀请省博物院青铜器修复专家金学刚对馆藏的一批青铜器、象牙化石进行了修复,共修复青铜器26件、象牙化石2个。文物局还组织人员下乡征集民俗文物,共征集民俗四轮大车3辆,木制播种机1件,木犁子3件,纺车1件,这批展品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研究价值,反映了xx淳朴敦厚的民俗风情。 xx博物馆陈列突破了通史展览的陈列结构,立足创新、科学选题、精心取舍,充分利用馆藏文物突出展示xx史前、春秋战国的辉煌。场景设计错落有致,新颖独特;陈列语言运用丰富和谐,文物展示富有节奏感,置身xx博物馆,给人以浓厚的历史气息和明显的时代精神。xx博物馆的陈列在注重学术、艺术定位的同时,又能以人为本,满足广大观众的审美心理,寓教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1-3-25 执行日期:1991-3-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第八条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最新】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管理,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合理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地域文化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可移动文物,是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尚未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市、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财政、教育、旅游、宗教、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内容,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列入市、区县(市)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设施维护和文物保护员工资。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和社会捐赠专门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标志的行为。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 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 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 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 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 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 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 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61年3月4日公布。共计180处,其中河南13处。 1、龙门石窟北魏至唐洛阳(包括白居易墓) 2、太室阙东汉登封 3、少室阙东汉登封 4、启母阙东汉登封 5、祐国寺塔(铁塔)北宋开封 6、嵩岳寺塔北魏登封 7、白马寺金至清洛阳(即东汉创建的白马寺旧址) 8、观星台元登封 9、仰韶村遗址新石器时代土渑池 10、郑州商代遗址商郑州 11、殷墟殷安阳 12、郑韩故城东周新郑 13、汉魏洛阳故城东汉至北魏洛阳 第二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于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计62处,其中河南3处。 1、巩县石窟北魏至宋巩义 2、修定寺塔唐安阳 3、宋陵北宋巩义 第三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国务院1988年11月13日公布。共计258处,其中河南14处。 1、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旧址1931年新县 2、中共中央中原局旧址1938-1939年确山 3、社旗山陕会馆清社旗 4、风穴寺及塔林唐至清汝州 5、净藏禅师塔唐登封 6、平粮台古城遗址新石器时代淮阳 7、二里头遗址夏商偃师 8、尸乡沟商城遗址商偃师 9、钧台钧窑遗址宋禹州 10、隋唐洛阳城遗址隋唐洛阳 11、北宋东京城遗址北宋开封 12、张衡墓东汉南阳 13、打虎亭汉墓东汉新密 14、张仲景墓及祠东汉南阳

第四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96年11月12日公布。共计250处,其中河南21处。 1、西山遗址新石器时代、东周郑州 2、王城岗及阳城遗址新石器时代登封 3、羑里城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汤阴 4、蔡国故城西周、春秋上蔡 5、酒店冶铁遗址战国、汉西平 6、戚城遗址春秋濮阳 7、虢国墓地周三门峡 8、汉梁王墓群西汉永城 9、潞简王墓明新乡 10、初祖庵及少林寺塔林唐—清登封 11、济渎庙宋—清济源 12、南阳武侯祠元—清南阳 13、归德府城墙明商丘 14、太昊陵庙明、清淮阳 15、比干庙明、清卫辉 16、开封城墙清开封 17、周口关帝庙清周口 18、内乡县衙清内乡 19、灵泉寺石窟东魏—宋安阳 20、千唐志斋石刻西晋—民国新安 21、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地1934年罗山 合并项目: 辟雍碑西晋偃师(归入汉魏洛阳故城) 繁塔宋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延庆观元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第五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计518处,其中河南45处。 裴李岗遗址新石器时代新郑 贾湖遗址新石器时代舞阳 八里岗遗址新石器时代邓州 北阳平遗址新石器时代灵宝 庙底沟遗址新石器时代三门峡 大河村遗址新石器时代郑州 孟庄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辉县 古城寨遗址新石器时代新密 府城遗址商焦作 番国故城遗址东周固始 城阳城址东周信阳 古荥冶铁遗址汉郑州

附录一 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附录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分类标准如下: 1 古遗址 1.1 洞穴址 1.2 聚落址 1.3 城址 1.4 窑址 1.5 窖藏址 1.6 矿冶遗址 1.7 古战场 1.8 驿站古道遗址 1.9 军事设施遗址 1.10 桥梁码头遗址 1.11 祭祀遗址 1.12 水下遗址 1.13 水利设施遗址 1.14 寺庙遗址 1.15 宫殿衙署遗址 1.16 其他古遗址 2 古墓葬 2.1 帝王陵寝 2.2 名人或贵族墓 2.3 普通墓葬 2.4 其他古墓葬 3 古建筑 3.1 城垣城楼 3.2 宫殿府邸 3.3 宅第民居 3.4 坛庙祠堂 3.5 衙署官邸 3.6 学堂书院 3.7 驿站会馆 3.8 店铺作坊 3.9 牌坊影壁 3.10 亭台楼阙 3.11 寺观塔幢 3.12 苑囿园林 3.13 桥涵码头 3.14 堤坝渠堰 3.15 池塘井泉 3.16 其他古建筑 4 石窟寺及石刻 4.1 石窟寺 4.2 摩崖石刻 4.3 碑刻 4.4 石雕 4.5 岩画 4.6 其他石刻 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1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 5.2 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 5.3 名人故、旧居 5.4 传统民居 5.5 宗教建筑 5.6 名人墓 5.7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 5.8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 5.9 金融商贸建筑 5.10 中华老字号 5.11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 5.12 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 5.13 医疗卫生建筑 5.14 军事建筑及设施 5.15 交通道路设施 5.16 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 5.17 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6 其他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批准

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文物行政许可事项之七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批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批准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西城区文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一、受理 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函,写明修缮的原因、部位,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或个人身份、房产所有权证明,所申报拟修缮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京文物[2003]459号《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市级、区级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的有关规定》); 2、文物专家对该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依据同上); 3、对该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现状实测图纸、照片、勘察设计方案,(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包括: 反映工程设计依据的历史资料、照片等相关文件;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工程设计概算;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图样要求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必要的尺寸、材料名称、材质及型号。 建筑群总图——位置图1/5000比尺;总平面、总立面、总剖面图1/200——1/500比尺。总图中应标明建筑群内的古树、碑碣及其它附属文物的相对位置。 建筑群中的主体建筑——各层平面、各立面、各断面图,均用1/50——1/100比尺;斗拱、门窗、匾额及其它体量较小的构件大样图,用1/20、1/5或1/10比尺。 油饰彩画工程应附设计说明、相关照片、资料、必要时附彩画小样图谱等。 照片资料包括建筑各种角度的全景和单体建筑的全景、各面外观及内部结构、构件细部,如果遇有价值较高的附属文物或建筑装饰和碑碣、题铭等的照片资料,应随设计文件上报,照片资料不小于10*10厘米。 4、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受理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责任部门:文物科 受理程序: 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某市博物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

市博物馆可移动文物预防 性保护项目 竞争性谈判 项目编号:驻财采购号 项目名称:市博物馆预防性文物保护项目采购人:市博物馆 采购代理机构:市招投标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

目录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采购需求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一.说明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三.响应性文件的编制 四.响应性文件的递交 五.谈判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合同授予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第五章响应性文件格式

.采购货物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 注:本项目不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与分包。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需具有二级及以上博物馆文物修复设备类相关项目的人员和设备实施能力,并提供证书原件。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领取(发售) 发售时间: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时,下午时至时。 发售地点:市置地大道与骏马路交叉口置地华庭座五单元二楼东户。 报名时需携带:营业执照、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另留存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套)。 联系电话:。 招标文件售价 每份人民币元,售后不退。 .谈判保证金 人民币壹万元整,投标人应于年月日的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在途资金视为无效)递交到市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市骏马路与置地大道交叉口置地华庭座五单元二楼东户)。

野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难点和建议

野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难点和建议 [关键词]文物保护;问题;建议 民和县历史悠久,远在旧石器时代有人类居住的痕迹。境内仰韶、马家窑、半山、马厂、齐家、卡约、辛店、唐注式遗迹遗物丰富,尤以闻名于世的马家窑文化马厂类型的命名地马厂塬遗址和被誉为“东方庞贝”的史前灾难遗址就坐落在这里。 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 近年来,在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重视下,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是各级领导对文物工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得到了有序开展。县上与各级乡镇签订了文物保护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责任和保护要求。二是在省、地和县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补助等多种途径对建国以来公布的国家、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更换、维修、加固、迁移了文物保护标志牌。三是加强对农田基本建设、小城镇建设和道路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遗址、墓葬都能依法保护。四是公安部门对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大,使针对文物的犯罪活动得到遏制。 二、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我县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随着社会经济事业建设步伐的加快,野外文物保护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难度。 (一)主要问题 1、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不浓厚。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有偏差,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积极主动性差,因而在庄基修建,农田基本建设等过程中存在一些遗址、墓葬得不到保护的现象,甚至还有发现地下文物隐瞒不报的现象。 2、自然或人为因素破坏了遗址、墓葬周边环境及本体。我县古遗址、古墓葬多处于黄河和湟水河流域沿崖的一、二层占地上,植被较差,水土流失严重,对文物本体造成一定的破坏。同时距离村庄比较近的遗址和墓葬,在人们生产生活中多遭蚕食,部分遗址和墓葬周围筑建了住房和畜圈,破坏了周边环境,导致遗址和墓葬地表标识完全消失,甚至破坏了文物本体。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 一、文物保护规划的几个认识 1、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总体保护规划纲要。 2、规划和方案 从汉语意思上几乎是没有区分的。实际上来讲,规划是全面的,整体的,全局的,粗略的,而方案是个体的,局部的,部分的,详细的。方案是规划的有益补充,作用与详规划类似。 3、保护规划类型 保护规划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因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如果依照保护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历史文化遗产实体和非实体的保护规划;(2)生态环境和附属物的治理的相关规划;(3)两者都有 如果按规划目的,可以分为文物保护型为主和旅游开发型为主两类。 4、文物保护规划成果形式 (1)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

容提出的规划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划、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3)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4)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二、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编制步骤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一般过程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过程,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示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才能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探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及数字化保护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2d11185751.html, 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及数字化保护研究 作者:孙治国 来源:《丝路视野》2019年第08期 摘要:可移动文物属于我国文化财富的一部分,但是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可移动文物受到严重损害。基于此,本文针对影响可移动文物的因素,对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及数字化保护进行研究,希望可以为我国可移动文化创设出一个安全可靠的保存环境,促使可移动文物得到长久保存。 关键词: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 可移动文物主要是指可以被收藏的文物,也就是历史上各时期留存下来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等,是我国历史发展的重要见证,同时也是我国的重要文化财富。但是,由于可移动文物经历的时间太过久远,导致其会受到自然因素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为了能够更好地使其保存下去,就需要对其进行预防性保护以及数字化保护。 一、影响可移动文物寿命的因素 (一)自然因素 对于影响可移动文物寿命的自然因素,主要有温度、湿度、空气污染物、光线辐射以及各类微生物和生物等。因此,为了避免可移动文物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就需要相关工作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文物进行预防性保护,并利用现代技术对其进行数字化保护。 (二)人为因素 对于影响可移动文物寿命的人为因素,主要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无意的损坏,以及各种社会安全事故,比如火灾、盗窃等。因此,也需要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针对性的保护管理。 二、可移动文物的预防性保护 (一)从存放角度对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进行分析 为了降低可移动文物的损坏程度,保证文物不会被不法分子偷窃,就需要从存放角度对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进行详细分析,具体需要相关人员做到以下七点。 第一,我國曾颁布多条与博物馆建筑相关的法律条文,因此在建设可移动文物库房的过程中,相关施工单位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根据当地所存有文物特点布置库房结构等。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可编辑版】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淳口镇2016年度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工作汇报为了加强我镇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安全保护,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名录,淳口镇已有不可移动文物点十一处,其中市级三处、县级八处,根据我镇不可移动文物分布情况,保护和管理好我镇不可移动文物,是一项崇高而神圣的社会事业,现将本年度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为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长:胡汉堂副组长:罗昌华 成员:朱书先吴信兰庆华姚良微 二、宣传造势 1、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召开专题会议,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人员专门抓,并与文物保护员签订了责任保证书。 2、对文物点周边群众进行文物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文物点营造良好的保护环境。 三、文物工作开展情况 1、聘请文物保护员(4人),文物安全督查员(3人),对各文物点的安全进行巡查。 2、举办文物保护员法律和文物知识培训,增强保护员的法律意识和文物常识。

3、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宣传工作,特别是利用世界文化遗产日做好宣传。 4、办公室按合同建立乡镇文物安全检查台账,采取实地巡查、电话巡查的方式,每个月实地巡查一次,电话巡查两次。切实把我镇各个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好,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做到了文物保护纳入政府预算,实行奖惩兑现。 5、实行精细化管理,层层落实到位,结合公安、规划、城建、国土建设部门紧紧联系在一起实行综合执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观念。确保了我镇十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安全。《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附送: 不同季节锻炼须注意安全 不同季节锻炼须注意安全 (一)冬季锻炼须注意安全 (1)冬季,天寒地冻,所以锻炼前充分的准备活动是非常必要地。这样可以避免肌肉、肌腱拉伤及关节扭伤和脚跟的蹾伤。 (2)注意保护皮肤,在不影响活动的情况下,可以戴上手套、耳套。如果天气恶劣,就停止室外活动。 (3)活动时,应注意鼻,口混合呼吸,特别是长跑时,一定不要张着嘴大口大口地喘气。 (4)活动后,应注意及时更换汗水湿透的内衣,鞋袜。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 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 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 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 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

文物保护技术-主要是纸质文物保护技术

文物保护技术Preservation Techniques of Cultural Relics 文物保护技术是一门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包括文物制作、保护以及与防治有关的科学技术、材料性能、操作工艺和各种勘察、检测等。文物在保存过程中,经受着两种因素的破坏,即:①人为的破坏。如古建筑、石窟寺、古墓葬被战火焚毁、被拆除或维修不当失去原貌;铜铁器、书画、竹木漆器、陶瓷等因保护、搬运不当被损坏。②风、雨、雷、电、火、地震、光线、虫害、霉菌等自然因素对文物造成的破坏。 中国文物保护方面的技艺历史悠久,在唐代(618~907)就有用木楔拨正歪闪古建筑梁架的记载,另据黄休复的《益州名画录》载,成都曾迁移三堵墙的壁画,经过200多年仍完好如初。字画保护的揭裱技术,到唐代已相当成熟。“漆粘石头,鳔粘木”更是流传很久的修复石质文物和木质文物的传统技艺。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高分子材料、物理检测技术逐渐引进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 欧洲一些国家在18世纪左右,曾使用以牛奶、石灰水混合的可赛因修复壁画的传统技艺,一直流传到现在。 防护技术文物保护应遵照预防为主,维修为辅的方针。不可移动文物的防潮、防漏、防火、防雷、防震等,主要依靠工程技术来解决,而防虫害、鸟害等,则主要采用工程技术与化学处理相结合的办法。 大气中的粉尘、二氧化硫和含硫化合物等对文物的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时,应解除污染源,在国家标准许可范围内的,应绿化环境、减轻污染,同时要严格控制新添污染源。 可移动文物的防护,应首先注意博物馆库房和陈列室中的防潮、防震、防霉等防护措施,然后再对不同质地的各类文物分别进行防护,如铜铁器的防锈,砖石质地文物的防风化,丝绸纸张的防霉、防蠹、防老化等。 修复技术木构建筑物整体歪闪,打牮拨正后,再作加固处理。构件局部残损应剔补、墩接。大构件糟朽中空的,可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灌注加固,糟朽严重的按原制更换。 砖石结构古建筑,整体歪闪,应先做定点、定期观测,经加固后稳定的,就不再做地基处理。裂缝可采用加箍和灌浆的方法加固,砌体残缺可剔补,如无法剔补可局部或全部拆除并按原样重砌。石窟寺的山体裂隙,采用喷铆加固或灌浆加固,渗水漏水处要疏导、截流。石雕、石刻等石质文物表面风化应用有机硅类的高分子材料封护。 古建筑的修复,应做到能小修的不大修,能局部拆落的不全部拆落,尽量保留原构件,以保留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对于古建筑中带有雕刻的瓦兽件、木雕、砖雕、石雕等艺术构件,要慎重处理,尽量做到不换或少换。对塑像、壁画、彩画等附属艺术品,更不能随意修补。 可移动文物的修复,可采取传统技艺与近代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如铜器害锈,可用机械取除或用电解还原法取除;竹木漆器的脱水,可用自然干燥法,或用醇醚联浸、冰冻升华、高分子材料渗透聚合法;残毁的书画多采用传统的揭裱方法修复;近代书刊可用丝网加固;古代丝网绢帛可用熏蒸法杀菌;脆弱纺织品可用丝网加固或传统的装裱方法加固;陶瓷器断裂用虫胶或环氧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粘接。 文物修复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必须保证不损害文物的历史价值,包括文物的造型、材质、色泽、强度等,同时还要有可逆性。古建筑构件维修时所用的新材料还应遵守只能加强不能代替的原则。 检测技术主要用于对文物残伤痕迹的探测、质地结构化学成分的分析和年代的测定。探伤常用X 光、超声波等;质地结构的分析常用电子显微镜、金相显微镜观测;文物的化学成分常用光谱、质谱分析;模糊不清、显示反差甚小的墨迹绘画等,可采取红外照像的方法;木材等含碳物质可用碳十四测定年代;陶瓷砖瓦等可用热释光测定年代。 祁英涛古建筑保护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标 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 (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 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二、标准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4、《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最新版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

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提高可移动文物修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的修复。 第三条修复可移动文物应当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全面保存和延续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的信息与价值,将科学研究贯穿于修复的全过程,应认真执行文物修复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手段和有效的管理方法,确保修复质量。 第四条可移动文物修复包括价值评估、现状调查、病害评测、方案编制、保护修复实施、效果评估、档案建立、预防性保护等活动。 第五条可移动文物修复应由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的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资质。第七条申请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7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文物修复工作经验,曾主持或主要参与50件以上珍贵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且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聘用退休人员作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主要技术人员总数的20%;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 (二)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应满足《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30238-2013)规定的区域技术中心以上的标准条件和功能。 (三)文物保管场所安全条件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报材料: (一)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三)承担过的主要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相关文件。 (四)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符合《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30238-2013)的证明资料。 (五)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条件的场所证明资料。 (六)主要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 (七)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书。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转借。第十条自修复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30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批准的修复资质单位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修复资质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文物保发[2003]93号,国家文物局第3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3日发布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以下简称: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记录档案包括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 第三条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主卷以保护管理工作记录和科学资料为主。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备考卷收载与本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论著及资料。 第二章主卷 第四条主卷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拓片及摹本、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文物展示、电子文件、续补等十种案卷。第五条文字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二)地理位置。 (三)自然与人文环境。 (四)历史沿革。 (五)基本状况描述。 (六)价值评估。 (七)相关研究情况。 (八)历次调查、发掘、保护工程、展示情况。 (九)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 (十)保护标志情况。 (十一)保护机构情况。 (十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十三)附属文物登记表。 (十四)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 (十五)古树名木登记表。 第六条图纸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图纸:地形地貌图;地质图;行政区划图;文物分布图;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等。 (二)考古图纸:考古发掘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分布图和平、剖面图;典型器物图等。 (三)建筑图纸:建筑群体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节点大样图等。 (四)历史资料性图纸和研究复原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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