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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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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票据使用管理,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其他部委

【文 号】总工办发﹝2010﹞41号

【发文日期】2010-12-22

【实施时间】2010-12-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综[2010]11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二○一○年二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 总工办发〔2011〕53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2011年12月7日) 为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企业职代会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职代会运行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企业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三、企业工会是企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未建工会的企业召开职代会,应当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在其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四、企业首次召开职代会前应当成立筹备机构,由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筹备机构主要任务是:起草本单位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组织选举职工代表;起草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研究确定本次职代会主要议题和议程;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等。 五、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六、企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和生产(行政)单位设置状况确定职工代表总数、划分选区、分配名额,进行职工代表的选举。职工代表人数应当按照企业全体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和人数应当按照本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确定,或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但最少不得低于三十人。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七、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八、各选区按照分配名额,由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 九、企业领导(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相应的选区,参加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表彰全国工会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表彰全国工会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 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总工发[2010]66号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表彰全国工会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总工发[2010]66号) 2006年开展“五五”普法以来,各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精神,按照全总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圆满完成了全总制定的《关于在工会干部和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树立榜样、激励先进,推进工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对北京市总工会等1498个全国工会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柳艳等1000名全国工会系统“五五”普法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在“六五”普法工作中取得新的成绩。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全国工会“六五”普法规划的落实,进一步提升广大工会干部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提高职工群众的法律素质,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作出新贡献。 附件: 1、全国工会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名单 2、全国工会系统“五五”普法先进个人名单 附件1 全国工会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名单(1498个) 北京市(28个)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东城区总工会 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工会 北京市西城区总工会 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街道总工会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工会 北京市海淀区总工会 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 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1999年9月15日)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对二十一世纪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宏伟目标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坚定决心。“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兴,全民有责。”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是全党、全社会以及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要任务。为了在工会系统贯彻落实好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教育工会工作摆上各级工会的重要工作日程 1、充分认识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教育在不断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各级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我国教育界的重要社会团体和各级总工会所属的重要的产业工会。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新形势下,更加需要教育工会突出代表和维护广大教职工为实现教育事业的振兴而奋斗。各地工会要全面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重视和支持教育,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教育工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加强教育工会工作领导的自觉性。 2、加强领导,切实把教育工会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我国教育工会具有以知识分子为主体,会员人数多,分布地域广,遍及全国城乡等特点。各地工会要高度重视教育工会工作,加强对教育工会的领导,定期听取教育工会的工作汇报,支持教育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知道和帮助教育工会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 二、充分发挥教育工会在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3、进一步推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在教育系统的贯彻落实。各地工会要支持教育工会依照《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职权特别是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审议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继续推进高校二级教代会和乡镇教代会的规范化建设。同时,在搞好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校务公开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 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2012年3月19日) 总工发〔2012〕2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对以工会为主体提供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切实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把广大职工团结凝聚起来,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主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特制定2012—2014年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工会维权观,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依法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充分运用党政赋予的资源和手段,做好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工作,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企业,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三年目标任务: (一)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三年目标。到2012年底,地市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80%;到2013年底,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 (二)职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三年目标。到2012年底,万名职工配有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志愿者3人;到2013年底配有35人;到2014年底配有4人。 (三)职工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力争到2014年底实现困难职工、农民工申请工会帮助的劳动侵权案件做到“应援尽援”。 (四)职工法律援助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职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办公办案条件显著改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基础更加扎实。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要进一步扩大职工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做好困难职工、农民工等弱势职工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建立经济困难标准和援助事项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争取将更多的职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提高职工法律援助专业化水平,指派具有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特长的法律援助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组建专业化的职工法

【2019年整理】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28日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 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 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 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 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拔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 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 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 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 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 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 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 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总工发…2005?53号 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随着我国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实施,乡镇(街道)经济在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乡镇(街道)工会直接面对基层,在工会组织领导体制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工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客观要求。 2、乡镇(街道)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多,小型企业多,劳动关系较为复杂,给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新挑战。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在协调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独特优势,保护和调动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是促进乡镇(街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的必然选择。 3、近年来,乡镇(街道)工会围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履行维护职能做了大量工作。但从整体上看,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各地发展不够平衡,作用发挥与党的要求和职工的愿望还有差距。进一步提高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水平,是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扩大工会覆盖面,增强工会凝聚力的现实需要,也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的期望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工会组织 4、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可以

建立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或建立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建立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经济发达、企业比较集中和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应逐步向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或乡镇(街道)总工会过渡。积极推进村、社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工会组织网络,不断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 5、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是县(市、区)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的代表机关。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履行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双重职责。乡镇(街道)总工会是一级地方工会组织,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乡镇(街道)工作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主动代行基层工会难以承担的部分维权职能,发挥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的作用。 6、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或乡镇(街道)总工会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会员代表组成;也可以由乡镇(街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总工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1人至37人,具体数额可根据区域内会员人数确定。企业比较集中、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工会可设立9—11人的常务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乡镇(街道)工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乡镇(街道)工会委员可以是专职工会干部,也可以是兼职工会工作者。 7、乡镇(街道)工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区域内所属的基层工会实行乡镇(街道)工会与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双重领导,以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为主。乡镇(街道)区域内的各类行业性、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工会统一管理。 8、建立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或乡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09]4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 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函告全总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9年10月28日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现就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

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04〕12号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意见 (2004年 4月 8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现就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了战略性部署,这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重大历史性决策。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进一步加大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调整,涉及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各级工会组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工会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 2、近几年来,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有些企业改制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对职工的经济补偿不落实,严重侵犯职工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有些企业改制透明度不高,存在“暗箱操作”问题;有些经营者甚至利用不法手段,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些基层工会组织、工作机构被撤销或合并,工会工作受到削弱;有些企业因改制中未能妥善处理矛盾,以致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影响了企业改制顺利进行,影响了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 3、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会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关系到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关系到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各级工会要统一思想,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做好工会工作,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贡献。 4、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照法规政策和依靠职工群众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坚持改革力度、发展速度与职工承受程度相统一;坚持推进国有企业改制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统一;坚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正常运转和同步加强,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 二、加强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1、积极主动参加企业改制工作机构。改制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要进入企业改制领导班子,并有专人参加企业改制工作机构,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调研、论证和制订并监督实施,以便职工的合理意见在改制方案和方案实施中得到体现。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现就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

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解放后历届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六届执行委员会(1948.08-1953.05) 1948年8月1日至22日,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大会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决定恢复1925年建立的中国工人阶级统一的全国性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大会选举产生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机构。 名誉主席刘少奇1949.05-1949.09 主席陈云1948.10-1953.05 副主席李立三1948.10-1951.11 朱学范1948.08-1953.05 刘宁一1948.08-1953.05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1953.05-1957.12) 1953年5月2日至11日,中国工会第七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新的工会单程,规定工会的全国领导机关中设立主席团和书记处。 名誉主席刘少奇1953.05-1957.12 主席赖若愚1953.05-1957.12 副主席刘宁一1953.05-1957.12 刘长胜1953.05-1957.12 朱学范1953.05-1957.12 书记处书记赖若愚1953.05-1957.12 刘宁一1953.05-1957.12 许之桢1953.05-1957.12 陈少敏1953.05-1957.12 李颉伯1953.05-1957.12 刘子久1953.05-1957.12 栗再温1953.05-1957.12 董昕1953.05-1957.12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八届执行委员会(1957.12-1967.01) 1957年12月2日至12日,中国工会第八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八届执行委员会。1966年12月,因“文化大革命”,全总被迫停止工作。196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停止全总作为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的一切活动。 主席赖若愚1957.12-1958.05 刘宁一1958.08-1966.05 副主席刘长胜1957.12-1966.05 朱学范1957.12-1966.05 许之桢1957.12-1964.10 陈少敏1957.12-1966.05 李颉伯1958.08-1962.12 马纯古1962.12-1966.05 康永和1966.03-1966.05 顾大椿1966.03-1966.05 书记处书记赖若愚1957.12-1958.05 刘长胜1957.12-1966.05 许之桢1957.12-1964.10 栗再温1957.12-1962.12 董昕1957.12-1958.08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16〕2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6年10月9日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 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 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总工发[2000]18号 (2000年9月11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现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含事实劳动或工作关系,下同)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 二、职工入会由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 四、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会员以《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予以登记接纳。 五、会员如在本单位下岗后待岗,其会员组织关系不作变动。 六、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如其再就业的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其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暂时保留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待其再就业的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再办理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七、会员失业后,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其重新就业后,由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

历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历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中华全国总工会历届主席: 1921年8月11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上海成立,中国共产党早期第一个领导工人运动的公开合法机构,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总部设在上海。1922年7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被上海当局查封,李启汉被捕。同年8月,由上海迁至北京,改称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总部。1923年“二?七”惨案后,又由北京迁回上海。同年6月,其工作移交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筹备委员会。1925年5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被撤销。(中央编办管理)。 1922年5月1日至6日,中国工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当时称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举行。到会代表162人。大会通过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宣言》。 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中央工人部--中央职工部-中央职工工作委员会:1924年5月15日,中央工会运动委员会成立,邓中夏任中共中央工会运动委员会书记。1925年1月22日,中共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 1927年4月27日-5月9日,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举行。五大后,中央的机构得到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健全: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改称中央工人部。1931年1月,中央工人部改称中央职工部。1932年7月31日,中共中央职工部取消。1936年1月,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恢复。1941年1月,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成立。邓发为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书记。1943年3月16日-20日,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职工运动委员会、妇女运动委员会、青年运动委员会合并到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改名为中央民运工作委员会,邓发仍任书记,民运委员会下辖中央妇委、中央职工委员会和中央青委。1945年8月, 中共中央民运工作委员会撤销。1949年10月,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改名中共中央职工工作委员会。 书记:邓中夏 1924.5.15-1925.01 中央工会运动委员会书记;张国焘 1925.01.22-1927.05 中央职工运动

京厂开发[2009] 4号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文件 京厂开发[2009] 4号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委、政府、纪委、工会、监察局,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纪工委,各集团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产业和直属基层单位: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发电[2009]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行业)、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并结合以下要求贯彻落实。 1、认真学习领会全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国企改制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加强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的民主管理工作。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把加强民主管理工作作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

绿色北京”做贡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两办通知”(中办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全总《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工作规范进行,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和关闭破产方案,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继续坚持“基层企事业单位改制民主程序预案征求意见制度”。各区县、各集团(控股)公司要了解基层企事业改制情况,掌握其民主程序操作情况,在实施改制前,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将改制民主程序预案上报区县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属企事业单位上报市总参与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改制方案中有关民主程序的问题要重点审核、严格把关。落实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改制企业要重视和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做到工会主要负责人进入企业改制领导班子,并有专人参加企业改制工作机构,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调研、论证和制订并监督实施。各级工会既要旗帜鲜明的支持改革,又要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加强对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工作的信息沟通和日常监督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凡是有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工作任务的局总公司,要掌握下属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工作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的通知 https://www.sodocs.net/doc/2d18030267.html, 2007-7-9 workerres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的杰出代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组织劳动模范疗休养是工会多年坚持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劳动模范疗休养工作,促进工会疗休养院所的建设,全总决定建立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现有工会疗休养院所的基本状况,拟选择一批地理位置适合、设施条件和管理服务较好的疗休养院所作为劳模疗休养基地。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分批进行验收、命名 和挂牌,第一批设立10个基地。 二、劳模疗休养基地要选择在交通便利,自然环境优美的地区。基地要实现园林化,要有较强的接待能力和较好的疗休养设施,具备良好的标准客房和娱乐、休闲等配套条件,床位在150个以上;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能够为劳动模范提供质量较高的疗休养服务和身体健康检查服务。疗休养院所未实行托管、整体出租与承包和改变服务方向。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于2004年9月底之前,将设立劳模疗休养基地的申请报告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标准的相关材料,报全总保障工作部。全总保障工作部会同经济工作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工会疗休养院进行审核、报批,经批准后配挂统一的“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匾牌 四、所在地工会要对劳模疗休养基地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组织自查和互查,全总保障工作部会同经济工作部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凡是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因管理不善接待工作出现重大事故,或者因接待工作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劳模疗休养基地资格。 五、各地工会应积极组织劳动模范到工会疗休养院所进行疗休养活动。同时,在资金和物质条件方面给予适当的扶持,支持和帮助疗休养院所特别是劳模疗休养基地的建设,不断提高为劳动模范和广大职工群众提供疗休养服务的水平。 附: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验收标准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4年9月2日

申华集团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和河北总冀工发的通知

WORD文档下载可编辑 申华集团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和河北省总冀工发的通知 申华集团各单位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和河北省总工会印发《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冀工发〔2018〕18号),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2、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申华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2018年7月30日 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总和省总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严格按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工会经费。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预算调整)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时,依法接受上级工会和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开放分类:中国制度国家机关地理政治组织经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简称总工会。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 目录 1 概述 2 历史沿革 3 主要职责 4 组织机构 5 管理体制

1 概述 2 历史沿革 3 主要职责 4 组织机构 5 管理体制 6 历届主席 7 相关内容 8 工资集体协商制中华全国总工会- 概述 会徽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中华全国总工会(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简称总工会。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历史沿革 旧中华全国总工会大楼爆破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1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在上海建立了公开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张特立任总部主任。1922年7月迁到北京后,邓中夏任总部主任。

1922年5月1日至6日,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173余人,代表有组织工人30余万人。会议决定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为全国工人团体的总通讯机关,并由它负责筹备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10项决议案,其中的《全国总工会组织原则案》规定了筹备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方法和步骤。 1925年5月1日至7日,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281人,代表有组织工人54万余人。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致信祝贺。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选举产生了全总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宣告正式成立。选出全总第二届执委会委员25名,林伟民当选委员长,刘少奇、邓培、郑绎民当选副委员长,邓中夏任中共全总党团书记。 1926年5月1日至12日,在广州召开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502人,代表有组织工人124万余人。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致祝词。选出全总第三届执委会委员35名,候补执委17名,苏兆征当选委员长,项英当选副委员长,刘少奇当选秘书长。1926年9月,全总在汉口设办事处。1927年2月,全总机关由广州迁到汉口,在广州设办事处。1927年6月19日至28日,在汉口召开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420人,代表有组织工人300余万人。陈独秀代表中共中央致词。选出全总第四届执委会委员35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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