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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宣贯讲座材料-secre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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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宣讲材料

第一章综述

1、修订背景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简称原规范)执行已有十多年,随着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建设速度不断加快,给水排水工程建设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特别是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原规范在体系内容方面已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为满足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零零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要求,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编单位,北京、上海、天津、武汉、重庆、广州、河北等地区17单位单位参加对《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范为《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简称为本规范)。

2、本规范的定位和特点

2.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的通用性标准

2.1.1作为指导全国各地区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用性标准,对地方标准和单项标准能起指导作用。同时也给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留有余地,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应制定本企业标准,并可在某些方面严于国家标准,为企业的市场竞争提供机会。

2.1.2在体系上本规范含施工技术要求和验收质量标准两部分。施工技术要点应达到能指导工程施工要求,施工安全控制要点要写入技术要求中去;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保持全国较高的水平,保持比原规范略高的水准。

(1)条文列出分项工程(工序)施工工艺标准、施工操作的技术规定,以施工技术、质量要求为主,增加了安全方面要求;体现“过程控制”的原则和“统一性、规范性、操作性、针对性”原则。

(2)将涉及到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内容要求列入质量标准,质量检验与验收统称为“质量验收标准”,每章单列一节。质量验收标准多列出表格,规定检验频率和方法。

(3)施工技术与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条文应“协调并举、相对独立”,避免相互穿插、重复。

2.1.3划分工程验收项目,规定了检验与验收的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列出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见附录A)和验收记录(见附录B)。

2.1.4统一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程序和组织,鉴于国内各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技术和标准化发展不尽平衡的情况,做出原则性规定。

2.2体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行业与专业特点

2.2.1充分体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行业与专业特点,将具有本行业与专业工程技术特征的、独特的内容,作为修订重点,主要体现在:

(1)以提高钢筋混凝土水工构筑物的耐久性和耐腐蚀性能为目标,加强施工技术管理,提高质量验收控制标准。

(2)以利于给排水构筑物满足相应工艺要求为基点,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

2.2.2章节次序按照施工流程设定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目录分类保持与《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一致,章节次序按照施工流程设定。

2.2.3强化了检验方法和手段

参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强化了质量检验方法和手段;验收项目分为主控项目、非主控(一般)项目。保留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频率)和百分率评判办法。

3本规范的主要修订内容

3.1修编重点内容

3.1.1土建结构施工,增补了泵房结构和塘体结构内容;补充土石方与地基基础、预应力混凝土水池结构内容。

3.1.2补充了施工中池体结构抗浮要求、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要求、混凝土抗渗和防腐施工、变形缝施工、各构筑物之间的差异沉降及连接施工、

无粘结预应力施工、大体积混凝土浇筑。

3.1.3满足设备安装基本要求和满足设备安装、工艺运行条件内容。

3.2两本规范内容调整

将原《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涉及现浇钢筋混凝土施工的

“管渠”部分并入《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进、出水管渠”章节中。

3.3统一了给排水构筑物的混凝土、砂浆的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抗冻性能试验试块留置、检验批划分、抽检数量、合格的判定。

4 修订成熟度评价

此次修订工作是在在建设部标准主管部门确定的原则和具体指导下进行的,修订过程中还得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给排水工程专家、业内人士的关注和帮助,修编组收到数十份书面建议和意见。编写组全体成员工作认真负责,收集、整理了原规范执行十余年的工程实践经验,重点修订内容、条文都经过了反复讨论和论证。原规范保留内容和本规范新补充内容都是经各地工程实践证明是成熟的。

5 修订参考主要规范标准

5.1国家规范标准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给水排水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4)。5.2行业规范标准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313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76)。

第二章条文释义

1总则

1.0.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90)(以下简称原规范)颁布执行已有15年之久,对我国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些年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技术的提高,施工机械与材料设备的更新;原规范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给排水工程建设的需要。为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特对原规范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称为《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定位于指导全国各地区进行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用性标准,需确定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并规定检验与验收内容、合格标准及程序,以便指导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区常用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构筑工程施工及验收,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可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包含三层意思:一、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这是鉴于目前市场上产品的品种类型较多、规格不统一,产品质量会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环境保护。为此,所使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产品标准。二、规定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复合有关卫生要求;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供应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卫生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规定。三、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1.0.4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建设与施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工程有具体要求而本规范又无规定时,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或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2术语

本规范的术语是从工程实践实际应用的角度所列出的,系章节部分的术语;术语的定义参照《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125)、《管道工程结构常用

术语》(CECS83∶96)及有关标准、规程中的术语赋予其特定涵义,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也不一定是国际通用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规定

3.1.1强调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应具备的相应的资质,这是建筑市场准入制的基本要求。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这些都是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规定。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及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要求对每个工程进行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指派有关质量管理人员,履行本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过程控制相应的职责。

对于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这里不仅包括原材料、管及管件和管道设备、工艺流程、施工操作、每道工序质量检查、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施工单位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不断提高管道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施工单位还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制订综合质量控制水平的指标,以达到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

3.1.2 工程施工项目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这是工程施工准备中重要环节;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

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3规定正式施工前应做的各种调查研究,这是根据工程实践总结做出的。3.1.4本条规定了用于指导工程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和审批的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是施工方案,本规范对施工方案编制主要内容作出规

定;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各地、各行业均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不便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而强调其内容要求和“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1.5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包括的主要技术措施,。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

案;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供应计划;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的措施;技术经济指标等;对关键施工部位尚应分别编制施工专项方案。

3.1.6&3.1.7规定了施工基本程序和总体方案。

3.1.8 、3.1.9此两条文保留了原规范关于施工测量的规定,没有增补内容;主要考虑施工测量已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等专业规范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不便摘录,仅列出行业或专业的基本规定。

3.1.8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比原规范提高,n 40±(″)--n 24±(″)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1/3000—1/5000

3.1.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包含三层意思:一、规定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必须执行进场验收制,并使用前妥善保管。二、规定进场验收的主要技术质量文件,规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即执行复

验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三、施工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3.1.1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做出明确规定。

第1款有两层含义:强调工程施工中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即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控制;每分项工程在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主要指是施工单位自检),以便把不合格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2款有三层含义:强调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施工单位内部互检),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其后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和工序在概念上应有所不同的,一项分项工程由一道或若干工序组成,不应视同使用。

第3款规定设备安装前必须对基础性工作进行复核检验,以避免产生误差。

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本条规定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条件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应按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依序进行。

本条第7款规定分项工程(验收批)是工程项目验收的基础,分项工程(验收批)验收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即在构筑工程中的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即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通常为现场实测实量的检验项目又称为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在相关条文中规定,检查数量未规定者,即为全数检查。

本条第10款强调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这是考虑外观通常是定性的结论,需要验收人员共同确认。

3.2.2本规范依据各地的工程实践经验将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原则划分列入附录A,有关的质量

验收记录表式样列入附录B,以供工程使用时参考。

3.2.3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的4项条件:

第1款主控项目,抽样检验或全数检查100%合格。

第2款一般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

,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

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

合格率= %100)

()( 组数同一实测项目的应检点数组点同一实测项目中的合格 抽样检查必须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依据本规范所给出的检查数量),随机

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验收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查。

第3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第4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是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均验收合格。当工程不设验收批时,分项工程即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工程需要时,可考虑设置子分部工程,其质量验收的合格条件同分部工程。

3.2.5工程规模较大时,可考虑设置子单位工程,其质量验收的合格条件同单位工程。

3.2.6管渠工程验收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2.7本条规定了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品处理的具体规定:返修,系指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返工,系指对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返修或返工的验收批或分项工程可以重新验收和评定质量合格。正常情况下,不合格品应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发现,并应及时得到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验收批和相关的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

本规范从“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出发,规定施工中所有质量

隐患必须消灭在萌芽状态。

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未能及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且未能及时处理或为了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时,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根据不符合规定的程度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理。

采用本条第4款时,验收结论必须说明原因和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文件资

料,并且该单位工程不应评定质量合格,只能写明“通过验收”,责任方应承担

相应的经济责任。

3.2.8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强调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实行监理的应由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组织验收。

3.2.10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未实行监理的应由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负责制,由总监理工程师(未实行监理的应由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本规范规定:分包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派人参加;施工单位系指施工承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些重要部位和分部工程还应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勘察和设计单位的本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

3.2.11规定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验收程序。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时,总包单位应参加,这也体现了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要求。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移交总包单位,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1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即竣工验收)的条件,应遵照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配套性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3.2.12规定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按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由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都是质量责任主体,因此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按附录F的规定填写并签字。

由于给水排水构筑工程隐蔽工程多,在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可考虑邀请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可参加验收。

3.2.14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提供的备案资料应按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的规定执行。

4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4.1一般规定

4.1.6围堰、围护结构虽然并不构成工程主体,但是对于工程主体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是至关紧要的,在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中是重要工序和分项工程,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挖。

4.1.9本条强调基坑(槽)土方施工中应对围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本条中监测是指沉降观测、变形测量等工程施工安全监测项目。

4.1.10本条参考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附录A.1.1条“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的规定,基坑开挖中发现岩、土质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勘测资料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监理、设计、勘测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

4.2围堰

4.2.1∽4.2.3 条对围堰形式的选择、结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了规定。本规范在原规范基础上增加了工程实用的围堰类型,如双层型钢板桩填芯围堰、止水钢板桩、抛石围堰、钻孔桩围堰、抛石夯筑芯墙止水围堰等。表4.2.3所列的各类围堰系城市市政工程常用几种围堰,不适用于其它水利、水力工程的施工围堰。土、草捆土、袋装土围堰简便易行适用于土质透水性较小的河床;袋装土围堰用袋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草袋、麻袋、编织袋等。

4.2.4围堰必须因地制宜,除满足基坑要求外必须满足各地区江、河、湖、海的相关要求,以确保围堰使用安全;

4.2.6围堰的质量检验必须在围堰内排除积(集)水的过程中逐步得到检验,为此,许多专家建议对围堰排水作为强制性条文,并按本条所列要求进行检测;应注意围堰内水位下降速率不宜过速,应控制在1m/d左右。在进行堰体结构变形观测同时也要进行地基及周边建筑物沉降观测;

4.3施工降排水

4.3.2地下水位降低,底层结构会受到一定影响。如果降水期间有泥沙带出,还会引起地层下沉,影响建筑物安全。本条第5款规定设置变形观测点;水位观测是掌握降水效果,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因此在设计井点时应同时考虑观测孔的设置。本条第6款规定现场的抽水试验,基坑地下水位应保证降至坑底以下,通常应不小于500mm。

4.3.7本条1∽3款对明排水适用条件、方式选择作出规定,其施工要求见表

4.3.7-1

4.3.9本条强调了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应及时用砂、石等材料填充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防止人、动物不慎坠落。降水工作结束后观测监控监控工作继续进行,地面沉降量不超出设计规定值;直至确认基坑周边地基稳定,建筑安全为止。

4.4基坑开挖与支护

4.4.1给排水构筑物一般采用半地下式结构,施工需要进行基坑施工。基坑开挖和基坑支护是有重要风险的分项工程,应制定施工方案

4.4.4本条强调开挖基坑的边坡应通过稳定性分析计算来确定,而不能仅依据施工经验确定。

1

)场地开阔、相邻建(构)筑物等较远、土质较坚硬情况下,可采取自稳边坡,按本条的表4.4.4给出开挖深度在5m 以内的基坑可不加支撑时的坡度控制值放坡。如场地有一定限制或相邻建(构)筑物等较近、土质较差情况下,应采取加固土边坡方法。边坡加固方法常用的有土工织物复盖、土钉墙、锚索(杆)压力注浆、钢丝纲喷锚等。在寒冷地区的淤泥饱和粘土条件下,应可采用人工制冷冻结土层形成冻土边坡及底板。但必须在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验算基础上进行选择。

2)土钉与土钉墙是边坡加固常用方法。

4.4.8 土质条件或工程环境条件较差设有支撑的基坑,开挖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施工原则。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施工方案的设计荷载和堆置高度,以保证支撑结构的安全。

4.4.9 本条规定了基坑开挖前的降排水时限和基本要求:一般情况下应提前2~3周;对深度较大,或对土体有一定固结要求的基坑,降排水运行的提前时间还应适当增加。井点系统降水提前时间应符合表4.4.9

表4.4.9 井点系统降水提前抽吸时间

4.4.14基坑支护结构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4.4.14依据基坑深度、土质、侧壁安全等级选用支护结构形式。护坡桩一般分为四大类,即水泥土类:粉喷桩、深层搅拌桩;钢筋混凝土类:预制桩、钻孔桩、地下连续墙;钢板桩类型:钢组合桩、拉森式专用钢板桩;木板桩类:木桩、企口板桩;除此之外,目前已在工程中应用还有SMW桩等形式。

4.4.15鉴于工程实践中支护结构有时是由施工单位进行具体设计,本条对此作出规定,表4.4.15参考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表3.1.3。

4.4.15∽4.4.18对基坑内支护支撑施工作出具体规定:

4.4.19本条强调支(围)护结构应进行测量监控,表4.4.19基坑开挖监测项目是

依据本规范4.4.15条基坑边坡(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规定的;表4.4.19

参考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表3.8.3。

1基坑监测应进行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基本项目:

1)确定检测项目,方法与精度要求;

2)编制实施细则;

3)建立信息反馈体系;

4)变形观测;

5)应力、应变监测;

6)地下水动态监测

2 各种监测均应遵循相关国家规范,规程执行应并符合表4.4.19

4.5地基基础

4.5.3本条对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方案的内容作出规定。工程基础桩通常称为“基桩”,本规范指不需与地基共同承载的桩。

4.5.5对地基处理分为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强夯处理地基,注浆加固地基三大类,分别对施工质量控制要点进行规定。

4.5.6本条复合地基桩,如水泥土搅拌桩、高压旋喷桩、振冲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砂桩、土和灰土挤密桩、预制桩及灌注桩等,对其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分别进行规定,参考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相关内容。

4.5.7对工程基础桩的施工质量控制要点进行规定,而不涉及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

4.5.8对抗浮锚杆、抗浮桩施工的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和检验方法进行规定。

4.6基坑回填

4.6.4回填作业技术参数如每层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情况及所用机具,经过现场试验确定,以保证回填压实满足要求。

4.6.5 压实度,有的规范称为“压实系数”;本规范中的压实度除注明者外,皆以轻型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

4.6.7有钢、木板桩支护的基坑回填时,应按本条规定拆除钢、木板桩,并对拆除后孔洞及拔出板桩后的孔洞应用砂填实。支撑的拆除应自下而上逐层进行。当基坑填土压实高度达到支撑或土锚杆的高度时,方可拆除该层支撑。拆除后孔

洞及拔出板桩后的孔洞应用砂填实。

4.6.8雨期填土应经常检验土的含水量,随填随压,防止松土淋雨,无法回填。填土时基坑四周被破坏的土堤及排水沟应及时修复,但雨天不宜填土。

4.6.9冬季填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其他部位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可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且冻块尺寸不可大于15mm.

4.6.10本条强调基坑回填后,必须保持原有的测量控制桩点以及沉降观测桩点;并应继续进行观测直至确认沉降趋于稳定,四周建(构)筑物安全无损为止。

4.6.11基坑填土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90%;地面有散水的,不应低于95%;道路通过的部位,其回填的压实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1、管道交叉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管道间最小净距的要求,且按有压管道避让无压管道、支管道避让干线管道、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的原则处理 (2)新建给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道进行临时保护时,所采取的措施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3)新建给排水管道与既有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使回填材料与被支承管道贴紧密实。 2、给排水管道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1)预制钢筋混凝土管道的现浇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水泥砂浆接口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小于5MPa (2)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3)混合结构的矩形或拱形管渠,砌体的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4)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强度或砌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5)回填时应采取防止管道发生位移或损伤的措施 (6)化学建材管道或管径大于900mm的钢管、球墨铸铁管等柔性管道在沟槽回填前,应采取措施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 (7)雨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漂浮 沟槽回填 1、沟槽回填从管底基础部位开始到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回填;管顶500mm 以上部位,可用机械从管道轴线两侧同时夯实;每层回填高度不应大于200mm; 2、管道位于车行道下,铺设后即修筑路面或管道位于软土地层以及低洼、沼泽、地下水位高地段时,沟槽回填宜先用中、粗砂将管底腋角部位填充密实后,再用中、粗砂分层回填到管顶以上500mm; (1) 3、土方开挖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或雨水流入沟槽。 4、直埋管道的土方开挖,宜以一个补偿段作为一个工作段,一次开挖至设计要求。在直埋 保温管接头处应设工作坑,工作坑宜比正常断面加深、加宽250~300mm。 回填工程 1、直埋保温管道沟槽回填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前,应修补保温管外护层破损处 (2)管道接头工作坑回填可采用水撼砂的方法分层撼实 (3)回填土中应按设计要求铺设警示带 (4)弯头、三通等变形较大区域处的回填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5)设计要求进行预热伸长的直埋管道,回填方法和时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2、回填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料的种类、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回填土时沟槽内应无积水,不得回填淤泥、腐殖土及有机物质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施工准备 1 第三章围堰 2 第四章基坑 6 第五章水池9 第六章泵房26 第七章地下取水构筑物31 第八章地表取水构筑物34 第九章水塔45 第十章工程验收53 附录一水池满水试验54 附录二消化池气密性试验55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1.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1.0.5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2.0.1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条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 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三、气象资料; 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 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第2.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第2.0.4条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 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室外给水管道安装施工质量验收要求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Water supply drainage and heating works

目录 1 一般规定…………………………………………… 2 给水管道安装…………………………………………… 3 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 4 管沟及检查井……………………………………………

室外给水管网安装 1 一般规定 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群(住宅小区)及厂区的室外给水 管网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1.2 输送生活给水的管道应采用塑料管、复合管、镀锌钢管或给水铸铁管。塑料管、复合管或给水铸铁管的管材、配件,应是同一厂家的配套产品。 1.3 架空或在地沟内敷设的室外给水管道其安装要求按室 内给水管道的安装要求执行。塑料管道不得露天架空铺设,必须露天架空铺设时应有保温和防晒等措施。 1.4 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的安装位置、型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给水管道安装 主控项目 2.1 给水管道在埋地敷设时,应在当地的冰冻线以下,如必须在冰冻线以上铺设时,应做可靠的保温防潮措施。在无冰冻地区,埋地敷设时,管顶的覆土埋深不得小于500mm,穿越道路部位的埋深不得小于700mm。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2.2 给水管道不得直接穿越污水井、化粪池、公共厕所等污染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3 管道接口法兰、卡扣、卡箍等应安装在检查井或地沟内,不应埋在土壤中。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4 给水系统各种井室内的管道安装,如设计无要求,井壁距法兰或承口的距离:管径小于或等于450mm 时,不得小于250mm;管径大于450mm 时,不得小于350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2.5 管网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 倍,但不得小于0.6MPa。

7.5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第五节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围堰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市政验·构-1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围堰检验批的质量检查验收。 二、表内填写提示 围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围堰结构形式和围堰高度、堰底宽度、堰顶宽度以及悬臂桩式围堰板桩入土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堰体稳固,变位、沉降在限定值内,无开裂、塌方、滑坡现象,背水面无线流;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 一般项目 所用钢板桩、木桩、填筑土石方、围堰用袋等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钢板桩、编织袋、石料等的出厂合格证;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土质鉴定报告。 土、袋装土围堰的边坡应稳定、密实,堰内边坡平整、堰外边坡耐水流冲刷;双层桩填芯围堰的内外桩排列紧密一致,芯内填筑材料应分层压实;止水钢板桩垂直,相邻板桩锁口咬合紧密;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围堰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1的规定。 表4.7.1 围堰施工允许偏差 注:H 指钢板桩的总长度,mm。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围堰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市政验·构-1

注:H 指钢板桩的总长度,mm。 给排水构筑物基坑开挖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市政验·构-2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基坑开挖检验批的质量检查验收。 二、表内填写提示 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基底不应受浸泡或受冻;天然地基不得扰动、超挖;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地基处理资料、施工记录。 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验基(槽)记录;检查地基处理或承载力检验报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 同类型、同处理工艺的地基:不应少于3点;1000 m2以上工程,每100 m2至少应有1点;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应有1点;每个独立基础下不应少于1点,条形基础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同类型、同工艺的复合地基: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检验要求时,不少于总数的1%,且至少3根; 同类型、同工艺的工程基础桩承载力和桩身质量: 承载力: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时,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采用高应变动力检测时,不少于总数的2%,且不应少于5根; 桩身质量:灌注桩,不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不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 基坑边坡稳定、围护结构安全可靠,无变形、沉降、位移、无线流现象;基底无隆起、沉陷、涌水(砂)等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监测记录、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基本简介: 《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本资料为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条文解读),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筑企业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管、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 《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质量管理(5)材料设备管理(6)施工过程质量控制(7)室内给水系统安装(8)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9)室内排水系统安装(10)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安装等内容,其中术语的基本内容如下: 2.0.1 给水系统water supply system 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按照建筑物和用户的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有组织的输送到用水地点的网络。 2.0.2 排水系统drainage system 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把屋面雨水及生活和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

废水及时排放出去的网络。 2.0.3 热水供应系统hot water supply system 为了满足人们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对水温的某些特定要求而由管道及辅助设备组成的输送热水的网络。 2.0.4 卫生器具sanitay fixtures 用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卫生要求,收集和排放生活及生产中的污水、废水的设备。 2.0.5 给水配件water supply fittings 在给水和热水供应系统中,用以调节、分配水量和水压,关断和改变水流方向的各种管件、阀门和水嘴的统称。 2.0.6 建筑中的水系统intermediate water system lf building 以建筑物的冷却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为水源,经过物理、化学方法的工艺处理,用于厕所冲洗便器、绿化、洗车、道路浇洒、空调冷却及水景等的供水系统为建筑中水系统。 2.0.7 辅助设备auxiliaries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系统中,为满足用户的各种使用功能和提高运行质量而设置的种种设备。 2.0.8 试验压力test pressure 管道、容器或设备进行耐压强度和气密性试验规定所要达到的压力。 2.0.9 额定工作压力rated wording pressure 指锅炉及压力容器出厂时所标定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总则 1.O.1 为加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翩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区的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施工。变更设计应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1.O.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 1.0.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1.O.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施工准备 2.0.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挺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2.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根据旌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应掌握管道沿线的下列情况和资料t 2.O.2.1现场地形、地貌、建筑物各种臂线和其他设施的慵阮 2.O.2.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2.O.2.3气象资料} 2.O.2.4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2.O.2.5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2.O.2.6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2.0.2.7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及漉冰的资料; 2.0.2.0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2.O.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供应、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 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施工总平面图以及保护周围环境的措施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尚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2.0.4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t 2.0.4.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2.O.4.2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2.0.4.3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棱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棱,2.O.4.4已建管道、构筑物等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应校测。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5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 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三、气象资料; 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 施工测量允许偏差表2.0.8 注:①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 ②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第三章围堰

第一节一般规定围堰的选用 范围表3.1.3 注:第二节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 第三节钢板桩围堰 插打钢板桩允许偏差表3.3.6 注:第四章基坑 第一节施工排水 (Ⅰ)一般规定 (Ⅱ)明排水

(Ⅲ)井点降水第二节基坑开挖 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边坡的最陡坡度表4.2.3 注:第三节基坑回填 第五章水池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 (Ⅰ)模板 注:

(Ⅱ)钢筋 注: (Ⅲ)混凝土每工作班不应少于一组,每组三块; 2 注:①L为底板和池体的长、宽或直径。 ②H为池壁、柱的高度。 第三节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 (Ⅰ)一般规定 杯槽、杯口施工允许偏差表5.3.4 注:(Ⅱ)构件的制作及吊装

注 注:(Ⅲ)壁板缠丝(Ⅳ)电热张拉钢筋 (Ⅴ)预应力钢筋枪喷水泥砂浆保护层 第四节砖石砌体水池 (Ⅰ)一般规定 注:(Ⅱ)砖砌水池 注:①L为池体长、宽或直径。 ②H为池壁、隔墙或柱的高度。 (Ⅲ)料石砌体水池 注:①L为池体长、宽或直径。 ②H为池壁高度。 第五节处理构筑物

市政道路给排水施工及验收规范

市政道路给排水施工及验收规范 篇一:市政排水工程验收规范 一、管道线路测量定位: 1、测量前先复核水准点,符合规范要求。 2、在测量过程中,沿管道线路应设临时水准点,水准点间距不大于100m并与原水准点相闭合。施工水准点应按顺序编号,并测定相应高程。 3、若管道线路与地下原有构筑物交叉,必须在地面上用标志标明位置。 4、定线测量过程应作好准确记录,并标明全部水准点和连接线。 5、根据图纸和现场交底的控制点,进行管道和井位的复测,做好中心桩、方向桩固定井位桩的验桩、拴点工作,测量高程闭合差要满足规范要求。 6、施工过程中发现桩钉错位或丢失及时校正或补桩。 二、沟槽开挖: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开槽以机械开挖人工配合的方式 1 进行。 管道槽底部的开挖宽度为: B=D1+2b1 式中B—管道槽底部的开槽宽度(?); D1—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 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 槽下有地下水时管道一侧应加宽400?。 各种管径的开挖宽度根据上式计算得出。 2、按设计图纸要求和测量定位的中心线,依据沟槽开挖尺寸,撒好灰线。

3、采用机械挖槽时,应向机械司机详细交底,交底内容一般包括挖槽断面、堆土位置,现有地下构筑物情况及施工技术、安全要求等,并应指定专人与司机配合,其配合人员应熟悉机械挖土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与测量人员配合,及时量测槽底高程和宽度及放坡,防止超挖及放陡坡。 4、机械挖槽,应确保槽底土壤结构不被扰动和破坏,开挖时应在设计槽底高程以上保留20?左右一层不挖,用人工清底(机挖人清)。 5、人工清挖槽时,应认真控制高程和宽度,并保护槽底土壤结构不受破坏。 堆土边缘至槽边的距离应根据运输工具而定。 三、雨、污水管道工程: 2 (一)钢筋混凝土承插口管道安装: 砂石基础:沟槽开挖边坡,施工可根据管道安装条件及土质情况自行调整。 回填砂石基础时,应根据砂石基础的厚度分层回填、夯实,整平砂石后用平板振捣夯夯实,夯实的密实应达到95%以上,应保持砂石的基础的含水量。混凝土基座按规范规定施工,基座尺寸及沉降缝位置应符合图纸要求,沉降缝位置应与管节的接缝位置相一致。 承插口管道地基的原状土层不得扰动,其地基承载力不应低于0.06Mpa,否则应进行地基处理。 管道铺设: (1)管道铺设前的准备工作 1)准备好施工机具、工具、吊运设备、承插管、橡胶圈、润滑剂等材料。 2)复核沟槽中心线和基础标高。 3)清除承口内表面和插口外表面的油污、杂物。 4)按管径选用相应的橡胶圈,并检查橡胶圈外观应无气泡、裂缝及碰伤等缺陷。 5)准备好润滑剂,用刷子、布头沿插口涂刷一遍,然后将橡胶圈平滑套入,橡胶密封圈放置位置。

建筑给水排水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3.4 管道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敷设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在墙体两侧采取柔性连接。 2 在管道或保温层外皮上、下部留有不小于150mm的净空。 3 在穿墙处做成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 3.3.4 在调研中了解到,有些工程项目在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处的管道安装,由于处理不当,使用中出现变形破裂现象,所以增加了此条款。 3.3.5 在同一房间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有管道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3.3.6 明装管道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和。曲线部分: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弯管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一致。 3.3.7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2 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3 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5 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6 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3.3.5-3.3.7 原《规范》第2.0.8条、第2.0.9条、第2.0.11条经过多年的实践是可行适用的,故保存。 3.3.8 钢管水平安装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表3.3.8的规定。 3.3.8 原《规范》第2.0.12条中保温管道支架间距根据调研及参考一些资料适当地放宽0.5 m。 表3.3.8 钢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3.3.9 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塑料管及复合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3. 3.9的规定。采用金属制作的管道支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3.3.9 参考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资料和有关省市规定编写。 表3.3.9 塑料管及复合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3.3.10 铜管垂直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 3.3.10 铜管垂直或支架的最大间距

给水排水构筑物水池施工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水池施工规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1.1条水池底板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施工前应验算施工阶段的抗浮稳定性。当不能满足抗浮要求时,必须采取抗浮措施。 第1.1.2条位于水池底板以下的管道,应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1.1.3条水池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在满水试验中并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漏水现象。水池渗水量按池壁和池底的浸湿总面积计算,钢筋混凝土水池不得超过2L/㎡?d;砖石砌体水池不得超过3L/㎡?d;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第1.1.4条水池满水试验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一、池体的混凝土或砖石砌体的砂浆已达到设计强度; 二、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的防水层、防腐层施工以及回填土以前; 三、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施加预应力以后,保护层喷涂以前; 四、砖砌水池防水层施工以后、石砌水池勾缝以后; 五、砖石水池满水试验与填土工序的先后安排符合设计规定。 第1.1.5条水池满水试验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将池内清理干净,修补池内外的缺陷,临时封堵预留孔洞、预埋管口及进出水口等。并检查充水及排水闸门,不得渗漏; 二、设置水位观测标尺; 三、标定水位测针; 四、准备现场测定蒸发量的设备; 五、充水的水源应采用清水并做好充水和放水系统的设施。第1.1.6条水池满水试验应填写试验记录,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中附表3.2的规定。 第1.1.7条满水试验合格后,应及时进行池壁外的各项工序及回填土方、池顶亦应及时均匀对称地回填。 第1.1.8条水池在满水试验过程中,需要了解水池沉降量时,应编制测定沉降量的施工设计,并应根据施工设计测定水池的沉降量。 第1.1.9条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水泥宜采用不低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膨胀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砂宜采用质地坚硬、级配良好的中砂,其含泥量不得超过3%。 第1.1.10条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层表面应清洁、平整、坚实、粗糙、及充分湿润、但不得有积水; 二、水泥砂浆的稠度宜控制在7~8cm,当采用机械喷涂时,水泥砂浆的稠度应经试配确定;

给排水施工及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7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10月5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9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天津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冶金部包头冶金建筑研究所、吉林市自来水公司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各地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和国外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邀请了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函审,在函审的基础上,在北京召开审定会议。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南礼土路17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6月24日————————————————————————————————————— 目次 1总则 2施工准备 3沟槽开挖与回填 3.1施工排水 3.2沟槽开挖 3.3沟槽支撑 3.4管道交叉处理 3.5沟槽回填 4预制管安装与铺设 4.1一般规定 4.2钢管安装 4.3钢管道内外防腐 4.4铸铁、球墨铸铁管安装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要求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规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1.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1.0.5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2.0.1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条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 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三、气象资料; 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 地表水、冰凌的资料。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第2.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 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 施工设计。 第2.0.4条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并应根 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一、对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 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二、在寒冷地区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三、在地表水水体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讯、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 保护措施; 四、对沉井和基坑施工排水,应对其影响围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 护措施。 第2.0.5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 时相互干扰。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 工;对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 第2.0.6条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作出总体布置。对不宜中途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试题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试题 多选题: 1、施工降排水常用的方法有( AB ) A明排水;B井点降排水;C明沟排水;D轻型井点降水; 2、井点降水包括(ABCD) A轻型井点降水;B喷射井点 C电渗井点D管井井点和深水泵井点; 3、止水带的材质主要有( ABC ) A金属;B塑料;C橡胶;D钢板 4、围堰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BCDEF ) A围堰平面布置图; B水体缩窄后的水面曲线和波浪高度验算; C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D围堰断面施工图; E围堰施工方法与要求、施工材料和机具的选定; F堰内排水安全措施; G质量保证措施 5、下一工程施工应采取降排水措施( ABD ) A采用地表水、地下动水压力作用影响的地下结构工程; B采用排水法下沉和封底的沉井工程; C基高底部存在承压含水层; D基坑位于承压水层中,必须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工程。

6、基坑周边构筑物出现( ABC )等征兆时,必须及时加固处理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A沉降失稳;B裂缝;C倾斜 D渗漏水 7、围堰包括(ABCD) A土围堰和木板桩围堰 B双层型钢板桩填芯围堰 C钻孔桩围堰 D抛石夯筑芯墙止水围堰 8、基坑支护形式主要为(ABCD) A水泥土类 B钢筋混凝土类 C钢板桩类 D木板桩类E地下连续墙 单选题: 1、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A),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 B )试验。 A满水试验B气密性试验 C水密性试验。 2、管道穿过水处理构筑物墙体时,设计无要求进可预埋防水套管,防水套管的直径应至少比管道直径大( B )。 A、30mm B 、50mm C 、70mm D 、100mm 3、金属止水带接头应视其厚度,采用咬接或搭接方式,搭接长度不得小于( A ),咬接或搭接必须()焊接。 A 、20mm 双面焊接 B、 50mm 单面焊接 C、 100mm 双面焊接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为加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区的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施工。变更设计应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1.0.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水得污染水质。 1.0.5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1.0.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施工准备 2.0.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2.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就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应掌握管道沿线的下列情况和资料: 2.0.2.1 现场地形、地貌、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情况; 2.0.2.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2.0.2.3 气象资料; 2.0.2.4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2.0.2.5 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2.0.2.6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2.0.2.7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及流冰的资料; 2.0.2.8 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2.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供应、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施工总平面图以及保护周围环境的措施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尚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2.0.4 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0.4.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2.0.4.2 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2.0.4.3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2.0.4.4 已建管道、构筑物等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应校测。 3 沟槽开挖与回填

构筑物工程施工方法

构筑物工程施工方法 该工程单位工程较多,有些构筑物的施工要求和施工方法基本相同,本方案以主要构筑物生物反应池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进行阐述;其它工程按此以及常规施工方法及工艺标准进行施工。 本方案以单组池体进行阐述。 1.1、结构特点 AAO生物反应池,是厂区最大的现浇钢筋砼构筑物,此处施工复杂,质量难以控制,在施工中作为关键工序,编制作业指导书,派专人进行质量监控。橡胶止水带进场后,进行现场的物理性能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施工。 据此工程结构特点及各项技术和质量要求,并结合公司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在底板施工时应进行跳仓施工,同时在施工的进度安排上,合理组织流水施工,保证施工的进度。底板及池壁均采用竹胶合模板备木方或定型钢模板及各种型号钢模板块组装,按已排好的板号对号组装,表面均涂脱

模剂,不能用竹模板及钢模处用木模补齐。混凝土采用商品砼;各组池体间分步大流水安排施工,每组池体按伸缩缝分区分层小流水施工。土方施工采用机械大开挖,开挖后,进行预制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施工,预制桩桩基的施工应自中间分开向两边方向对称进行,控制合适的打桩速度。施工至底板垫层后,钢筋混凝土底板及池壁分别按各单元跳仓流水施工。生物反应池外池壁及内墙体竖向施工缝根据伸缩缝位置设置,水平施工缝设置在底板以上300mm处,采用橡胶止水带进行施工缝处理。由于池体为异形结构,池壁及墙体模板采用竹胶合模板和钢模板的组合,模板一次支设到位,混凝土分层连续浇筑。 1.2、总体施工顺序 AAO生物池池体构筑物施工顺序: 定位放线→→排水→基础施工→底板垫层→底板钢筋→止水带→底板模板→砼→池壁钢筋→止水带→池壁模板→砼→养护→拆模→走道板施工→闭水试验→回填土及其它

2020《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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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1l—4 2 术语……………………………………………………11-4 3 基本规定………………………………………………11.4 3.1质量管理……………………………………………11一4 3.2 材料设备管理……………………………………11一5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1一5 4 室内给水系统安装…………………………………………11——6 4.1 一般规定…………………………………………………11一6 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11——6 4.3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11——7

4.4给水设备安装…………………………………11——7 5 室内排水系统安装…………………………………11一8 5.1 一般规定……………………………………………11一8 5.2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11一8 5.3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11——10 6 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安装…………………………11一10 6.1一般规定……………………………………11——10 6.2管道及配件安装…………………………………11一10 6.3辅助设备安装……………………………………………11一11 7 卫生器具安装……………………………………11一11 7.l——般规定’…………………………………11——11 7.2卫生器具安装…………………………………11——12 7.3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11一12 7.4 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11——13 8 室内采暖系统安装……………………………11——13 8.1一般规定………………………………………11一13 8.2管道及配件安装………………………………11——13 8.3 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11—14 8.4 金属辐射板安装……………………………………11——15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Structural design code for special structures of water supply and waste water engineering GB 50069-200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9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69—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5、3.0.6、3.0.7、3.0.9、4.3.3、5.2.1、5.2.3、5.3.1、5.3.2、5.3.3、5.3.4、6.1.3、6.3.1、6.3.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84中的相应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前言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92)建标字第16号文的要求,对原规范《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84作了修订。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为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原规范颁布实施至今已15年,在工程实践中效果良好。这次修订主要是由于下列两方面的原因: (一)结构设计理论模式和方法有重要改进 GBJ 69—84属于通用设计规范,各类结构(混凝土、砌体等)的截面设计均应遵循本规范的要求。我国于1984年发布《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 68—84(修订版为《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后,1992年又颁发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92。在这两本标准中,规定了结构设计均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替代原规范采用的单一安全系数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据此,有关结构设计的各种标准、规范均作了修订,例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等。因此,《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84也必须进行修订,以与相关的标准、规范协调一致。 (二)原规范GBJ 69—84内容过于综合,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 原规范GBJ 69—84为了适应当时的急需,在内容上力求能概括给水排水工程的各种结构,不仅列入了水池、沉井、水塔等构筑物,还包括各种不同材料的管道结构。这样处理虽然满足了当时的工程应用,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发展,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交流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在科学技术领域有了长足进步,这就需要对原标准、规范不断进行修订或增补。由于原规范的内容过于综合,往往造成不能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反映进去,从而降低了它应有的指导作用。在这次修订GBJ 69—84时,原则上是尽量减少综合性,以利于及时更新和完善。为此将原规范分割为以下两部分,共10本标准: 1.国家标准 (1)《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1)《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 (2)《给水排水工程水塔结构设计规程》; (3)《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 (4)《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5)《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铸铁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6)《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预制混凝土圆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7)《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管芯缠丝预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8)《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矩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pipelines GB 50268-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 9 9 8 年 5 月 1 日 1997-10-05 发布 1998-05-01 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7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

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10月5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9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天津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冶金部包头冶金建筑研究所、吉林市自来水公司共同编制而成。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各地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和国外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邀请了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函审,在函审的基础上,在北京召开审定会议。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南礼土路17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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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试题多选题:1、施工降排水常用的方法有()A B A明排水;B井点降排水;C明沟排水;D轻型井点降水; 2、井点降水包括()ABCD A轻型井点降水;B喷射井点C电渗井点D管井井点和深水泵井点;3、止水带的材质主要有()abc A金属;B塑料;C橡胶;D钢板 4、围堰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bcdef A围堰平面布置图; B水体缩窄后的水面曲线和波浪高度验算; C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D围堰断面施工图; E围堰施工方法与要求、施工材料和机具的选定; F堰内排水安全措施; G质量保证措施 5、下一工程施工应采取降排水措施()abd A采用地表水、地下动水压力作用影响的地下结构工程; B采用排水法下沉和封底的沉井工程; C基高底部存在承压含水层; D基坑位于承压水层中,必须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工程。

6、基坑周边构筑物出现()等征兆时,必须及时加固处理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abc A沉降失稳;B裂缝;C倾斜D渗漏水 7、围堰包括()abcd A土围堰和木板桩围堰 B双层型钢板桩填芯围堰 C钻孔桩围堰 D抛石夯筑芯墙止水围堰 8、基坑支护形式主要为() A水泥土类B钢筋混凝土类C钢板桩类D木板桩类 E地下连续墙 9、基坑支护应综合考虑()等因素。 A基坑深度及平面尺寸 B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 C施工装备及工艺能力及施工工期D地质条件 10、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分为() A一级1.10 B二级1.00 C三级0.90D四级0.80 单选题: 1、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试验。 b A满水试验B气密性试验C水密性试验。 2、管道穿过水处理构筑物墙体时,设计无要求进可预埋防水套管,防水套管的直径应至少比管道直径大()。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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