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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56页)

中石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56页)
中石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56页)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中国石化出版社

前言

石油石化行业具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连续作业、点多线长的特点,随着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2000年在国内外成功上市,油田勘探开发区块不断扩大,炼化装置大型化,石油库正朝着大库的方向发展,油品销售站点星罗棋布,这充分表明安全永远是从事石油石化工作的重点,时时刻刻不能松懈。因此我们依据近几年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条例,就多年以来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结合上、中、下游一体化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基层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安全管理专家制修订定出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

在制修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过程中,我们立足建立并实施HSE管理体系的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尽我们的最大能力,使修订后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并与国际惯例相吻合,使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安全要求与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分为总则、综合管理、专项管理、作业管理、安全技术管理、消防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及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十个篇章,共包括项制度。另外在附录中列出了一些常用名词解释和数据。为便于基层能全面贯彻实施,我们还汇编了国家颁布的法规、条例和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

编写组写出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初稿、经安全环保局领导和职能处室审核,并发文广泛征求直属企业意见,最后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审定后修改而成。因此,本制度是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也是组织安全生产的行动指南。集团公司每一名干部和员工,都应认真学习掌握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在生产过程中,人人、事事、时时都应遵章守纪,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由于时间紧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望使用者发现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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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总则……………………………………………………………………………………………()第二篇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事故管理规定…………………………………………………………………………………………()

三、安全检查规定…………………………………………………………………………………………()

四、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五、干部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六、安全台帐管理规定……………………………………………………………………………………()

七、安全生产先进评比基本条件…………………………………………………………………………()第三篇专项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二、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

四、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五、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六、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七、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八、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九、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

十、液化气和压缩天然气站安全管理规定………………………………………………………………()十一、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十二、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管理规定……………………………………………………………………()十三、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十四、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篇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

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四、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五、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六、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七、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八、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篇安全技术管理

一、安全技术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二、化学纤维生产防静电安全规定………………………………………………………………………()

三、防止聚烯烃料仓静电爆燃的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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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五、安全阀设置规定………………………………………………………………………………………()

六、空分装置安全运行规定………………………………………………………………………………()

七、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规定……………………………………………………………………………()第六篇职业卫生管理

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二、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三、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五、硫化氢防护管理规定…………………………………………………………………………………()

六、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第七篇消防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消防达标规定…………………………………………………………………………………………()第八篇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一、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三、专用铁道调车装卸安全管理规定……………………………………………………………………()第九篇防灾应急管理

一、安全应急管理规定……………………………………………………………………………………()

二、抗震减灾管理规定……………………………………………………………………………………()

三、防汛抗灾管理规定……………………………………………………………………………………()

四、防台风抗灾管理规定…………………………………………………………………………………()第十篇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二、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

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篇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一、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三、车辆安全十大禁令……………………………………………………………………………………()

四、防止储罐跑油(料)十条规定………………………………………………………………………()

五、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六、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七、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

八、生产、使用氢气十条规定……………………………………………………………………………()

九、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安全规定……………………………………………………………………()附录常用资料

一、常用安全生产名词解释………………………………………………………………………………()4

二、液化石油气基本知识…………………………………………………………………………………()

三、高毒物品目录…………………………………………………………………………………………()

四、常用可燃物质主要特性数据表………………………………………………………………………()

五、可燃性悬浮粉尘引燃危险性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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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特修订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资及合作开发等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属企业、合资及合作开发等企业,实行全面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局。安全环保局是安全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原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全面推HSE管理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是HSE 管理体系的重要支撑,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才能追求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创国际一流的HSE业绩。

第六条各级单位领导和员工应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按照“管生产应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讲政治、讲法律,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以人为本,扎扎实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本制度未做出要求和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直属企业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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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落实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

第二条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和职能部门,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实行一岗一责制,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

第四条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应参照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执行。

第二章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五条直属企业安全生产(或HSE)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并通过各职能部门组织落实和实施;

2、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决定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3、定期召开全委会,听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检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应按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三章直属企业领导安全职责

第七条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1、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自觉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始终把握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断研究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新思路,采取新措施;逐级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单位的重大隐患做到心中有数,认真抓好治理;抓好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安全管理的“三同时”。

3、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4、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5、负责副职和分管二级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和考核。

6、认真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承包)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

7、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有关规定要求的证书;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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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财政部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安全保证基金的缴纳,审批返回基金的使用。油田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第八条党委书记安全职责

1、对单位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

2、自觉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始终把握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断研究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新思路,采取新措施;逐级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单位的重大隐患做到心中有数,认真抓好治理;抓好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安全管理的“三同时”。

3、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4、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保证监督作用,教育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周围群众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5、协助行政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

7、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双文明评比和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应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8、支持行政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支持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第九条分管安全生产副职安全职责

1、按照“管生产应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组织生产职能部门对报集团公司以上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安全和生产部门报告。

5、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

6、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

7、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9、按规定负责返回安保基金的使用管理。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1、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

第十条党委副书记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健全安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技术管理干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

2、做为安委会主要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抓好组织、宣传、公安、纪委、团委等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的落实,对所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3、及时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宣传报道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模范事迹和事故通报。

4、负责组织发挥各级纪监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组织纪委监察部门、参加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参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5、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

6、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

第十一条分管设备副职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机动(或设备)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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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机动(或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

3、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机动(或设备)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机动(或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4、负责组织机动(或设备)职能部门进行上报集团公司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安全和机动(或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设备事故或与设备有关事故时,到集团公司汇报。

5、组织机动(或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的整改,制订安全防范措施。

6、负责大检修的安全管理和外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

7、定期召开机动(或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机动(或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8、组织机动(或设备)系统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

9、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

10、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

第十二条分管经营副职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供应、销售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

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供应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质量

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组织或参加供应、销售系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

5、组织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供应、销售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负责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7、定期召开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

在的问题。

8、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

9、组织供应、销售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

位和个人。

10、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

第十三条分管人事教育副职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人事教育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人事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3、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配备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技术人员和安全工程师。

4、负责遵章守纪劳动纪律教育,强化门卫制度,严禁香烟、火种、危险品带入厂内,监督检查执

行情况。

5、负责审批职工安全、卫生、消防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6、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有关领导分清责任,

严肃处理。

7、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

8、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

第十四条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工程(基建)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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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落实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包括安全合同附件。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工作。

5、组织或参加工程(基建)系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组织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工程(基建)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7、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

8、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 第十五条 纪委书记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起保证监督作用。

2、做为安委会主要成员,抓好纪委等部门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的落实,对所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3、发挥各级纪监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

并组织带动

4、配合行政领导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纪检党员时,应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5、负责组织发挥各级纪监组织在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组织纪委监察部门参加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参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6、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 第十六条 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会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参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订。

4、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行政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协助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应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6、落实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7、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

8、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 第十七条 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技术上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积极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3、在组织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5、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规划方案,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6、参加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

改进措施。

7、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

8、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

9、副总工程师根据业务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职责。

如工艺副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负责工艺技术范围的安全工作,督促调度、技术等生产技术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组织审查分管范围内有关生产工艺方面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使之完善可靠,技术上切实可行。

——参加重大生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

——负责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组织安技措施和隐患治理的设计工作,按“三同时”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设计审查。

设备(动力)副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负责机动(或设备)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机动(或设备)、技术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组织审查公司范围内有关设备、电气、仪表等方面的安全检修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负责审查有关设备安装、改造方案及设备检修计划中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参加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

——贯彻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负责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检修工作,并对其安全可靠运行负责。

第十八条总会计师安全职责

1、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到位。

2、执行财政部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安全保证基金的缴纳和返回资金的使用。

3、审查企业经营计划时,应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把安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

5、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

第十九条总地质师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局在地质技术上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组织审查分管范围内有关地质方面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使之完善可靠,技术上切实可行。

3、加强安全技术管理,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4、在组织新上产能区块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按“三同时”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设计审查,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要求。

5、参加重大井喷失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

6、做好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并每季参加1次安全活动。

第三章直属企业职能处室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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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办公室安全职责

1、协助企业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

2、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3、负责对临时来厂参观学习、办事人员检查登记和进行进厂安全教育。

4、搞好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5、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安全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组织制订、修订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6、会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大机组安全监督工作。

7、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8、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9、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地方劳动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到集团公司汇报。

10、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订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11、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2、负责对企业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办法。

1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技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

15、负责安全保证基金的管理,提出安保基金的使用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做法,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应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给予表扬或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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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贯彻操作纪律管理规定,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

6、负责生产事故(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等)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发生上报事故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参加其他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编制或修订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2、在制订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全厂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有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不应以任何理由削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挪用安技措施经费。制订增产节约措施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负责因工艺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参加其他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

4、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原则,组织技措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用时的“三同时”审查。

5、组织并检查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6、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7、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8、在技术改造和新建、改扩建装置建设时,负责组织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机动(或设备)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订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禁止防爆等级不够的电气设备进入生产装置。

3、负责组织工业建筑设备,起重机械、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安技装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应停用。

4、在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负责检查监督。

5、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应有计划地及时整改,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6、负责对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油田企业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

7、负责本专业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油田企业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

8、对外来检修和有关人员等,应组织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有关施工纪律的管理规定。

9、签订施工合同应有安全责任条款。

10、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参加其它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人事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1、对新进单位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入厂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三级单位。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与检查。

3、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4、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负责工伤认定后有关补偿和鉴定工作。

5、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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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做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种分配和调整,认真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换、脱离岗位休养的规定。

7、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技术人员、工业卫生人员和消防人员的配备。

8、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六条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进厂人员的证件检查、临时入厂人员的入厂检查或检查登记,以及对上述人员禁带烟火进厂的安全检查,负责关键要害部门安全生产保卫工作。

2、负责企业内炸药、雷管、剧毒物品的管理和审批。

3、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并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部门,会同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安全管理监督,参加有关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各类重大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

5、参加安全检查,组织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消防队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的防火、灭火知识教育。

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6、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7、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三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8、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到达火场。

9、气防站设在消防队的企业,应做好气防工作。

10、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第二十八条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1、在审定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审定安全部门编制的安全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并纳入企业生产建设计划统一下达。

2、负责组织安全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在审批生产性建设项目时负责“三同时”费用的落实。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按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交纳安全保证基金。并保证返回企业安全保证基金用于安全范围。

2、在编制基本建设和工程费用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确保资金到位,监督安

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

3、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安全教育费用等安全费用的资金到位。

4、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5、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开支费用。

第三十条企管部门安全职责

1、在企业管理总体规划中突出“安全第一”的思想。

2、重点抓好基层单位建设,坚持标准,严格考核,执行安全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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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搞好岗位责任制大检查,重点检查以岗位专责制为核心的班组十项制度执行情况,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督促和推进安全管理的现代化。

第三十一条供应、储运、销售部门安全职责

1、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所管辖范围内职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管理。

2、负责按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

3、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按标准发放。

4、贯彻执行《运输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5、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类贮罐的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工作。

6、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负责,质量应符合国家、集团公司标准要求。

7、负责对本部门的事故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第三十二条车辆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负责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2、负责车辆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行驶。

3、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负责维护厂区交通安全及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标准,制订、修订并完善本企业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3、制订“三废”治理和噪声防治等措施规则,并检查执行情况。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环保“三同时”监督工作,使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负责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使环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十四条分析化验、质量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制订化验人员采样、分析项目及使用设备、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易燃、易爆物料分析及有毒、有害物料分析应及时准确。

3、负责有关动火分析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检测分析,并提出分析数据报告。

4、负责事故分析时的检测和数据分析。

第三十五条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1、按照“三同时”原则,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时,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保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设计审查时,组织安全消防、工业卫生等部门参加。

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4、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提出的要求。

5、设计时,工艺条件、设备类型、材料等级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6、对设计项目的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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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的审查,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建项目不留隐患。按照“三同时”原则,保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程、标准,制订并组织审查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3、负责基建与生产的联系、配合、交接工作。

4、负责组织外来基建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雇用。

签订施工合同应有安全合同附件,发生事故按合同处理。

5、负责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第三十七条生活行政部门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职责、规章制度及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负责本部门和所管社区的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隐患整改。

3、负责按规定标准做好保健食品、防暑降温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

4、负责食堂、所属仓库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5、负责本部门所属锅炉、民用液化气瓶(罐)、热水加热器、电气设备及其它设备的安全管理。

6、负责行政生活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卫生管理。

7、组织本单位事故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八条职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法规、规范和规定,做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参加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

3、组织做好作业现场职业卫生监测并按时上报监测数据。

4、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5、对企业职业卫生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6、负责对职工进行职防教育、现场自救互救教育和考核。

7、指导气防站工作人员的工作。

8、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工的劳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提出配备计划。

第四章党群系统安全职责

第三十九条党委安全职责

1、对本企业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2、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3、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4、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应把安全工作业绩做为重要内容。

5、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6、深入生产一线,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应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

第四十条工会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监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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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进行舆论监督。

3、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行政对安全工作的奖惩。

4、协助行政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参加企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订。

5、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6、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7、落实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8、参加安全检查和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行政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9、工会是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应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第四十一条 团委安全职责

1、配合行政和党委抓好团员、青年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动员和督促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能,掌握安全管理的科学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使广大青年在生产第一线发挥安全生产突击队作用。

3、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建立“青年安全监督岗”,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多种有效的管理监督。

4、总结推广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典型经验,表彰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五章 基层单位领导和职工安全职责

第四十二条 行政正职安全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3、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5、每周组织一次本单位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6、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班组和个人。

7、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8、负责二级动火和固定动火点的申请,审批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9、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网,配备安全工程师、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各级安全人员的作用。 10、建立健全本单位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h 有人管生产,管安全。 第四十三条 分管生产副职安全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

2、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

3、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

4、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应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5、贯彻执行工艺操作纪律和操作规程,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

6、负责组织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检查。

7、负责落实本单位大检修及临时抢修施工时安全措施,制订安全施工方案,安排监护人员。

8、负责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考核。负责检查新入人员安全教育工作。

9、负责二级动火和固定动火点的申请,审批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分管设备副职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标准,负责制订和修订各类设备的维护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本单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3、在制订本单位有关设备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4、组织本单位设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有计划地修改更换,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5、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职工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使用等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

6、负责落实本单位安技装备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7、负责二级动火和固定动火点的申请,审批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工艺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工艺技术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技术改造方案时,应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生产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练兵和考核。

4、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5、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工艺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本单位发生生产和与生产有关事故及时报告,参加生产和有关事故调查、分析。

7、负责本单位装置检修、停工、开工安全技术方案的制订,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设备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负责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

2、负责编制本单位设备操作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设备维护、检修、保养制度、方案时,应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培训,组织设备安全生产技术练兵和考核。

4、每天深入现场检查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5、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设备改造、设备操作条件变动方案18

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发生设备和与设备有关事故及时报告,参加设备和有关事故调查、分析。

7、负责本单位装置停工检修安全技术方案的制订,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七条安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安全技术人员在行政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有权直接向安全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工作。

2、负责或参加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协助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入人员的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班组(岗位)的安全教育。

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事故演习。

6、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参加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三同时”审查,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7、负责本单位安技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尘毒发生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9、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格化。

第四十八条段长(值班主任、大班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它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

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

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9、安排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

第四十九条班组安全员职责

1、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接受本部门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做好本班(组)

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坚

持班前安全讲话,班后安全总结。

3、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组织岗位技术练兵和开展事故预

案演练。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5、检查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防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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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救护伤员,并向领导报告。

7、安排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 第五十条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应交接安全情况,交班应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应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9、认真做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其他员工安全职责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针对石化企业“ 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链长面广”的行业特点,石化行业的每个职工都应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细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

3、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防火、防爆十大禁令,防止贮罐跑油(料)十条规定等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

4、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认真学习并执行用火作业、安全检修、进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

6、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7、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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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

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六条【基本条件】企业应当至少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一岗一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二?领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 ?四?审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消除事故隐患; ?六?确定具备资格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批准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63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 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三、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四、删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删去第四项中的“煤矿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 五、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删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项。 七、删去《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九条修改为:“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对海上石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原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删去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6年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编号:mdgs/zd-002B 实施日期:2016年8月 签发人:

岳阳市明达物流有限公司 目录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 3.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8) 4.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2) 5.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17) 6.GPS安装、使用及监控管理制度 (19) 7.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22) 8.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4) 9.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26) 10.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28) 11.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 (31) 1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 (32) 13. 隐患排查整改计划及实施制度 (35) 14. 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 (36) 15. 消防安全和环保管理制度 (37) 16.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39) 17. 危险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制度 (41) 18. 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3)

19. 夏季行车安全措施 (45) 20. 冬季行车安全措施 (47) 21. 车辆安全例检制度 (49) 22. 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 (51) 附录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驾驶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2) 2.押运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3) 3.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5) 4.安检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6) 附录2:明达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57)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各部门、岗位、从业人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和活动等。 2.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公司各部门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监督检查的执行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职责对全公司各生产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3.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时间 3.1 检查的内容 (1)查制度,即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完善。 (2)查设备,即检查本单位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3)查安全知识,即检查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查纪律,即检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查事故隐患。 (6)查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标准,真正能够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 (7)查其他事项。 3.2 检查的方法和时间 (1)检查的组织方式主要有综合检查和专业检查。 (2)检查的方法包括常规检查、安全检查表法等。 (3)检查的时间分为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 4.隐患的处理程序 (1)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可以处理的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如发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依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或完善具有单位个性特点的管理体系或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以及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生产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执行生产安全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根据公司生产安全现状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 作的需要而制定。各项目部应依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项目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管理安全工作,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安全生产搞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各单位要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制定预防工伤事故、中毒事故和职业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领导、职能部室、各基层单位全体职工均须按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自己职责,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服从安全。 本规定中的“各单位”是指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管理部、各总承包管理部、各区域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生产安全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口标 第五条公司安全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强化安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一支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各单位建立完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努力减少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频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关注健康,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所属各单位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必须加强检查、强化监督,加强教育培训,

中国石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最新版

中国石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修订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已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前言 中国石化从事的石油石化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具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连续作业、点多线长的特点,随着中国石化的改革和发展,油田勘探开发区域不断扩大,炼油装置、化工装置、油品储运正在向大型化发展,油品销售站点大多设置在人口密集地区和交通要道,因此安全生产是石油石化企业永恒的主题。在近几年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中国石化原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基础上,结合生产实际,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安全管理专家,重新修订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在制修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过程中,我们注重建立并实施HSE管理体系的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努力处理好普遍与特殊、安全要求与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尽可能使修订后的安全管理制度既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又使其符合现场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先进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分为总则、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消防管理、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防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及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十一篇,共包括64项制度。为便于基层准确贯彻实施,附录中列出了一些常用名词解释、数据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条例及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 由于时间紧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望使用者发现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反映。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制造部生产工作中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2、制造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车间、班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1、制造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制造部经理和各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制造部经理担任。 2、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制造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3、制造部各车间、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要协助制造部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处理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4、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动力设备科负责人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班组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各车间、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制造部经理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5、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6、安全管理网络图: 三、 1、 一般规定 ⑴、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标准,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⑵、 努力学习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知识,人人都要牢固树立起强烈的自主保安防护意识,在履行本职工作时,防止本人和他人发生工伤事故。 ⑶、 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提供有

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标 准版)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近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法规。12月12日,建设部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讲话中传达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的批示。曾培炎副总理在批示中指出,建设工程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贯彻国务院《条例》,严格管理,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质量,切实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维护广大用户利益。元旦春节之前,要对所有在建工程和市政设施进行一次专

项检查,排除各种隐患,努力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汪光焘强调指出,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认真落实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法制建设、狠抓基础工作、深化安全整治、强化安全监管,扎扎实实地做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开创安全生产的新局面。 近年来,全国建设系统加强了建设工程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年年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一定成效。施工作业和生产环境的安全、卫生、文明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我国正处在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建筑业的规模逐年增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2003年1至10月,全国建筑施工发生事故1001起,死亡1174人,每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为6.42,与往年相比,虽然每百亿元产值死亡率略有下降,但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部分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落实《条例》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管理工作方针,有效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执行情况,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国家、行业、中煤集团和中煤龙化公司及化工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与综合检查相结合、专业与职工检查相结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和有检查、有督办、有整改、有奖惩、有总结的开展。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所属各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组织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是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者,主持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总结、相关报表和奖惩决定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交通安全部是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行业、中煤集团和中煤龙化公司及化工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具体承办公司安全监督联合检查的计划、通知、组织、总结和汇报工作。负责汇总监督检查结果和意见,向被检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督办整改落实情况; (三)承办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相关报表、报告等资料的收集、汇总、起草、编制、上报和存档等管理工作; (四)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指导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部室参与本单位安全监督联合检查,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的计划、检查、下达整改通知、督办、总结和奖惩建议工作。 第八条本级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安全监督检查的被检单位,承办整改事项的计划、提报、落实、总结和本单位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及奖惩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督检查的形式 第九条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1.起施行)中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 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8 章71 条。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 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2 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 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基本概况: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通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设施,须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 手续并签字。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期限的,须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安全 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和分包 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不服 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2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5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 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的,由总承包单位、分 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 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 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山西省和交通行业有关规定,现制定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五、监理部对安全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管和审核确认。审核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是否已经实施; 3、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的数量、价格是否与实际相符; 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5、是否有弄虚作假、虚报假冒安全生产费用的现象。 六、建管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每期计量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和重点抽查,同时会同财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已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七、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实支实付的原则,由监理部和建管处共同审核确认后进行支付。 1、施工单位在每月15日前将《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见附件),报监理部审核;监理部审核合格签认后于每月18日前报建管处审核 2、施工单位按照当期核定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金额填报《中期支付证书》,并附审核批准的《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原件,按照建管处规定的支付程序,与工程款一同支付。 3、已支付的开工预付款中已包含了相对应的1%的安全生产费用,作为开工前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按照建管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与开工预付款一并在中期支付中逐期扣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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