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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关于如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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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

进入社会转行期公安执法环境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几个方面,如信息公开机制的缺失、利益表达渠道的缺乏、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不高、执法存在不规范现象,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执法主体及其理念、执法制度、执法监督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必须从宏观上和微观上进行考虑,包括加强执法工作公开透明,提高执法素质、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等。

政府公信力是维系社会秩序重要力量之一,负责任的、以民为本的、透明依法行政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标准。公安机关是重要的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公信力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随着社会环境的全面开放、高度透明,公安执法环境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公民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期望值提高,检察机关、法院、律师在办案程序、证据上要求越来越严格,媒体、网络、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越来越深入,提高公安机关公信力也显得尤其重要、紧迫。

一、执法公信力的内涵

从词义上探究,公信力,《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词Accountability,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随着社会环境的全面开放、高度透明,什么是执法公信力呢?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执法活动及其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执法活动及其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执法活动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是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一种社会评价体系。

面对社会发展政府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政治行为,而政治行为必然有社会结果的反馈,这个结果的反馈中包含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对政府是否信任,而对政府的信任又直接决定着政府合法性地位的稳固与否。于是,在这个环环相扣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不可或缺的节点,也就是:社会公众对政府信任的来源在哪里?或者说,政府诚信的根基在哪里?可以说,一般的社会信任关系往往存在着一个超验或超脱的第三方来维持正义并提供信任关系的检验标准。而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却往往难以存在这样一个第三方,如果说有一个第三方的话,那么就是对作为逻辑前

提的未经检验而又得到当代宪政国家普遍认可的契约理论。但是,超验的契约理论能够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不对称关系提供合法性基础的能力是有限的,也是脆弱的。因此,政府代表人民掌握公共权力,是否忠实履行了对人民承担的职责和履行职责的有效性、及时性是衡量政府诚信的标准,从而也是对政府合法性的检验。可以说,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过程应当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不仅能够为政府赢得诚信,而且能够为善治的实现提供前提。因此,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是重要的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的户口、交通、出入境等执法活动面对着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一个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其中任何一个执法活动出现不规范现象,都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进而影响到我们整个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提升公安行政管理能力,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应有之义。

二、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因素

近年来有一些我们都很熟悉的名词:瓮安事件、躲猫猫事件、……这些事件无一幸免地把公安机关置身于舆情的浪尖,在社会资讯高度发达的今天,任何一件事情都有可能通过各种渠道得到广泛传播甚至夸大、恶吵乃至于带有偏见的混淆视听,最终加剧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下挫。群众投诉、舆论非议等情况逐步影响了公安干警们的工作心理,公安干警在执法中渐渐地没了底气、失了威严,暴力抗法的现象也层出不穷,警察执法权威受到了严峻的挑衅。为什么警察如此的付出却得不到人民群众的理解?

当前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很多,如信息公开机制的缺失、利益表达渠道的缺乏等固然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但是更为直接的原因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不高、执法存在不规范现象,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执法主体及其理念、执法制度、执法监督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具体表现在:

1、民警的执法理念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人们经济条件、物质水平、精神生活得到明显改善,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的意识显得尤其迫切。分析当前公安执法活动的现状不难发现,我们在执法理念、思想观念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少数民警执法理念不适应,对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还没有从内心深处真正搞清楚,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是金钱案的现象,也使社会公众对公安执法活动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部分民警由于长期埋头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汲取的新知识、新理念少,落后、陈旧的执法思想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现象依然存在,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打击了犯罪,就是保护了人民,不注重在打击犯罪过程中保护公民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不能完全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执法公信力无从建立。

2、执法主体建设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执法执勤任务。当前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面临的形势尖锐而复杂,确保社会治安平稳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人民群众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各级政府要求公安机关参与介入社会管理事务越来越频繁,有些诉求和要

求超过了法律的授权。公安机关的大量的警力和精力用在了处置非警务活动上,而本应该公民自行解决或者属于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事情,很多都由公安机关在承担和履行,使公安机关及基人民警察成为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服务的“保姆”和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代行者。广大基层民警长期承受着巨大的思想压力,长期担负着繁重的工作任务,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不仅使民警的精神和身体因得不到及时的休整而疲惫不堪,民警的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难以提高以适应肩负的任务与责任,制约了执法的规范化程度,执法公信力在一次又一次的不规范执法中逐渐丧失。

3、执法工作的保障不能适应执法执勤的规范要求。我国现行的一些执法执勤规范的要求和标准,是参照先进国家和一些大型城市警察警力与装备的配置而制定的,与我们现有警力配置和物质条件基本保障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我国法律对警察权的保障制度构建存在不足,有的过于苛刻,或者尚未涉及或者过于模糊,对警察权的保护存在缺位现象,导致袭警事件时有发生,警察执法权威受损,警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严重挫伤公安队伍的积极性和稳定性,民警的执法执勤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一些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公安机关受到经费保障的困扰,有的把赃款赃物作为保证正常运转的补充经费来源,在办理能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案件时,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就较为普遍了,不可避免地使社会公众对执法公正产生怀疑,加之个别地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程度不同的存在,更使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失去了信心,从而影响执法公信力的提升。

4、执法制度建设不能适应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近年来,根据公安工作的实际和各项具体业务工作的特点,公安部、省厅及市局都先后制定了一些规范制度。但由于公安工作管辖的事项较多,承担的职责较广,目前所建立的各项执法制度远不能满足我们日常工作的需要。各部门、各警种普遍存在等、靠、要思想,期待上级部门或法制部门制定的多,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结合各自实际主动作为、积极作为的少。比如,公安机关不得参与非警务活动是多年来一直严格要求的纪律,但对于什么是警务活动、什么是非警务活动,什么情况下应该出警、什么情况下不应该出警,出警后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却多年来一直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范。再比如治安巡逻工作是我们治安防控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盘查工作如何控制、如何盘问、武器警械如何使用等虽然有法律法规规定,但也多年来没有一个具体的操作规范,一些容易出问题的执法环节仍存在漏洞。法律的滞后性也决定了对一些不良行为可能还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进而迁怒于公安机关执法不作为,严重扰乱了群众与公安机关的信任。如在一些地方,违法犯罪人员由于身患某些疾病无法关押,常常出现受害人和违法犯罪人员同时离开的情形,严重影响受害人对公安机关的信任。

5、执法制度的落实不能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除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以外,执法制度不落实也是当前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一个顽疾。一些执法环节、办案程序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已经规定的相当明确,但由于民警执法指导思想的偏差、法律知识更新不及时,导致一些好的规定执行不到位,妨碍、制约了执

法水平的提升。如在接处警环节,对于出警时间早已有明确规定,但由于一些客观和主观的原因,还存在接处警不及时等问题,不仅贻误调查取证、抓捕嫌疑人的有利时机,还会引起报案人的不满,甚至引发信访问题;在(受)立案和调查取证上,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收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各种证据,但有的民警证据意识不强,不能做到快速、及时、全面调查取证,致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在法律强制措施上,不能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适用。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无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使受害人误认为公安机关故意放纵违法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的信任程度大打折扣。

6、执法监督工作的效果不能达到杜绝执法问题的目标。从几年的实践来看,目前我们工作中有监督部门、考评项目很多,有以部长令形式颁布的规章《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也有综合考评、队伍考评、等级化考评、责任状考评等其他多种考评手段。但从监督的效果看,各项监督考评措施还远没有达到我们所期望的目标,监督的效能尚未充分发挥。各个考评项目的定位始终不够明确,考评的范围不够全面,深层次的执法问题还没有完全触及,在实际操作中未能有效推进。尤其在执法质量考评中,由于考评结果缺乏后续制约措施,没有与具体政治、经济利益挂钩,被考评单位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执法考评的重要性,往往是消极被动应付。所以虽然每次考评都发现一定程度的执法问题,但执法考评年年考,相关问题天天有,考评工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逐渐丧失信心。

三、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

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和灵魂,反映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政府失去信用,就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损害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削弱政府执政的基础。公安机关是政府重要的组成部门,提高政府公信力,公安机关应当是责无旁贷。笔者认为,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应当首先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从以下方面着力改善:

(一)宏观上,执法的公开公正有助于建立人们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信任。

1、严格依法办事,以公正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

执法公信力与公正互为表里,不可或缺。在执法公正和执法公信力的关系上,不仅要认识执法公正是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和前提。执法的公信力的核心在于执法的公正,只有公正的执法才可能被社会公众所信赖和认可。单纯依靠强力而获得服从的公信力,是威权,甚至是赤裸裸的强权,必然难以持久,并将动摇整个社会制度的根基。执法公信力要避免蜕变为执法威权、甚至执法强权,就必须以追求执法公正为依归。从根本上说,执法因公正而具有公信力。实现执法的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应确保法律规则的适用是平等的。法律乃天下之公器,如果不是一把尺子量到底,而成为了橡皮筋可以随意伸缩,法律就会被调整得面目全非,不能让社会信赖、人民诚服。

2、增加执法工作透明度,以公开执法打消人们执法不信任的顾虑。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同时也是建立信任有效的途径。保障了

社会的知情权,就会及时消除社会的误解,减少社会冲突的发生。公安机关执法涉及范围较广,面对的群体较多,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让人民群众知道公安机关的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必然可以提高执法公信力。通过进行政务公开,把公安机关的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实现“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减少社会问题的出现。要通过一定的规则、程序和制度设计,保证公民参与渠道的畅通,保证人民群众直观的了解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增强公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信任。如见证人制度、听证制度、信访制度等。可以在公安机关执法中建立类似“人民陪审员”的制度,使得人民群众能够参与执法,亲身体验执法者的角色,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这种在民众参与并监督的情形下形成的执法结果,无疑会得到更多的信任。当事人也因为这样的执法活动是群众(可能包括自己熟知的人)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而无法对此产生异议,有利于建立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信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微观上,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应当加强规范化程度,消除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不信任的源头。

1、转变民警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当前,在相当一部分民警仍然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这种人虽然极少,但却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影响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切实转变观念,树立权力源自于民、用之于民的执法理念,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为重,坚持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

民所谋。首先,通过有效的教育与培训,端正执法人员的执法思想,

要求执法人员把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利益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其次,倡导“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是文明执法、社会进步的体现,它把尊重人、关心人作为执法活动的基本出发点,是一种和谐的、高度文明的执法理念,也是营造一种以人为本、体现人的价值、充满人文关怀的大环境的需要。再次,完善民警绩效考核办法。对公安民警的考核从“指标数字型”转变到“群众满意型”上来,用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作为他们升降任免的主要标准,使人民警察真正变为人民的公仆。

2、完善执法制度,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

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制度的安排和国家法治化程度。如果政府在法律制度规定的轨道上运营,人民就会在心中对政府产生一种稳定感、安全感和依赖感,从而会更加信任政府、支持政府;反之如果政府行为受不到法律的有效约束,

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就会降低。因而,我们应用法律的形式将公安机关的权限范围、权力运行的各个具体环节固定下来。要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以刚性规定及其后果设定来提高违法的机会成本,并在通过严格的操作程序进行责任预期和认定,有效遏制恶性违法行为。并规范执法过程,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3、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制、纪检、监察、政工等部门,都在不同的范围内负有监督职责,各部门在执法监

督中缺乏协调,缺乏连续性、一致性,有必要把各业务部门统一协调起来,构建一个有权威的内部监督机构,专职开展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这样,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及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也将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有效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加强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构筑完善的监督机制,从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设置、要求、监督权限的划分、保障到监督工作运行机制、范围界定、约束等都进行细化,通过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内部执法监督行为。积极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要将执法监督从内部向社会拓展,推进监督工作的社会化、大众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 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答案)

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的关系式客观事实必须符合主观事 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B
错误 ×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 正确 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 及时纠正机制。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3. 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 性,没有客观根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 正确 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5. 无 正确答案:A

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 据规定》规定了( )的证明标准。 A. “主观证据占优势” B. “客观证据占优势” C. “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D. “绝对证据占优势”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C
错误 ×
2.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 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A. 工作职责 B. 工作流程 C. 工作标准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3.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 ) A. 证据 B. 法律 C. 被告人叙述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根据本讲,证据裁判离不开( )。 A. 事实标准 B. 程序标准 C. 法律标准 D. 证明标准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执法公信力的全面性思考

执法公信力的全面性思考 作者:刘艳发布时间:2010-08-02 17:00:07 [摘要]近几年,诸如周老虎、躲猫猫、武汉经适房、上海钓鱼执法等事件极大的损害了执法公信力。公信力建设对司法机关来说,不仅要强调责任,更主要的是强调公正。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以公正与责任为主题来加强公信力建设,就需要有丰富的执法智慧、深厚的法律修养、高尚的执法情操、高超的执法技能、坚定的执法理念的执法队伍来行使法律监督权。并在司法实践中探索与创新、发展和提高自己。做到以公为首,以法为大,以民为上,以人为本,以德服人,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来赢得执法公信力。这样,才能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改革,优化执法形象,全面提升公正执法水平与执法公信力,才能赢得党和人民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关键词]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公信力建设 一、引言 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执法工作的生命线。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日益提高。尤其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错误的执法方式和行为,很容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从而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夯实执法公信力的理论基础 所谓执法公信力,简言之就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一种能力,它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任和尊重,而在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它是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的过程,是一个

双重维度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了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两个方面的核心要素。在这两个要素之间,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是基础,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是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评价标准,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其共同的目标追求就是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造就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司法队伍。 (一)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 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这既是宪法和法律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主要体现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一方面,国家法律体现着人民的意志,法律赋予司法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公诉和诉讼监督的职能,这是司法机关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是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对社会的承诺,只有对这一承诺负责,才能取信于民,建立在社会中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另一方面,人民群众要求和期待司法机关严肃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和首要价值追求,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处理每一件事情中体现公平正义,严格依法办案、办事,减少执法随意性,杜绝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规范,杜绝执法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理解和支持。通过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使执法行为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使社会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期望得以实现,这是司法机关执法具有信用的基础所在。 (二)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 如果说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信用是在执法公正在客观上的表现,那么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则反映在主观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感、认可度和满意度,对司法工作做出肯定性的信任评价。这种信任评价基于司法机关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积极认可和信赖,才能树

试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原稿

试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摘要:加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建设,有利于巩固监狱机关的执法地位,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支持,提高监狱机关的执法权威,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执法公信力缺失的结构性原因、执法不公、职责错位和狱务不公开等原因造成当前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缺失,针对此缺失,本文提出继续推进狱务公开制度建设、职权归位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解决之策。 关键词:监狱机关、执法权限、执法公信力 高墙电网、气氛森严、压抑的封闭性建筑,往往是监狱给人的第一印象。在古代封建社会,监狱是“罪与罚”、施以肉体惩罚的“人间地狱”;而现在民众的一般印象里,监狱又称为“牢房”、“班房”,是一个充满奴役充满神秘色彩却又对之深感恐惧的地方。近年来各种媒体报道及传闻里的各种是非狱事――如狱警玩忽职守、滥施酷刑、虐待在押犯罪、监狱内部的权钱交易、甚至某某贪官服刑犹如度假等等,都让监狱的神秘色彩愈加强烈。这阻吓了某些心存犯意的人,深恐某一天也陷入进去;但更多的却是:在人权张扬的文明社会里,权利意识觉醒的民众逾加怀疑监狱里的“罪与罚”,对监狱是否履行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基本职能充满怀疑,对在其管理下的犯人能否公正对待充满了不信任感。 弗兰西斯·培根评价司法的重要性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可见公正的重要性。从分工看,司法在于判断,而监狱却在于执行。公正的判决给人信赖,但是判决后不公正的执行却给导致所谓的判决成为废纸一张。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某种意义上说,监狱是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美国现任大法官Stevens言道:“法治的真正支柱,在于对执法者的信心。”[2]如果民众对监狱机关的执法不予信任,对其能否公正“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不抱有信心,那么,所谓“法治国家”只会是一个永不可及的神话。 现在的问题是:种种监狱腐败及问题挑战社会正义的底线,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已经几乎荡然无存了。 一、监狱机关的功能及执法权限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理解.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中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内在要求。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合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皆不得有悖于法律。职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能与之抵触。这里的“抵触”既包括实体上的抵触,也 包括程序上的抵触。通常,职权的赋予与行使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机关承受。但有的时候,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时,则其他团体或个人也可行使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然而,依据合法行政要求,授权和委托需有法律根据,并且只能依法定程序。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并非消极地限制行政活动,并非要抑制行政的积极性。事实上,只要宪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现代社会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积极的能动的作用。 二、合理行政合理行政要求行政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作者:刘星发布时间:2013-02-16 14:39:1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 提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普遍不足。本文以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为视角,分析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认为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公众由于法律信仰的缺乏,法律知识的片面,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对司法裁判信任不够;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裁判由于法官队伍不够专业,庭审过程不够神圣、程序及独立,裁判文书不够合格而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完全信任。两方面的原因相互影响,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 一、前言 自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完善,法官的司法能力逐渐提高。但如今却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当事人情绪激动,不愿意接受司法裁判,也不愿意按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反而频频信访、上访,甚至迁怒于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枪杀法官,炸倒法院的事件频频出现; [1]另一方面,法院涉诉信访案件高发,案结事不了,在审判质效考核

中,裁判自动履行率偏低。[2]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司法公信力正处于逐渐流失的状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担忧的那样,“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3] 那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何在呢?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4]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也就是说,探究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应从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信仰的缺乏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法律信仰一般是指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一种尊敬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6]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被人污蔑而判死刑,为了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他虽有机会出逃,却毅然地选择了死亡,他坚信法律必须被服从,就算法不为良法,这种对法律的殉难精神最能够诠释法律信仰。试想一下,若我国的社会公众具备这种法律信仰,那又谈何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呢?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社会公众不要说与苏格拉底对法律的殉难精神相比,就连对法律最基本的服从都不具备。在司法实践中,“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轻视、践踏法律等法律信仰缺乏的现象大量存在。当事人一旦败诉,总是觉得原因在于法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以法院为视角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狠抓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私了”现象居高不下,信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等。归结起来,这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具体表现。因此,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审判、民意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公信力来源于英文“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其包括三个方面:1、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2、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3、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10至2011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关于如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关于如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 进入社会转行期公安执法环境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几个方面,如信息公开机制的缺失、利益表达渠道的缺乏、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不高、执法存在不规范现象,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执法主体及其理念、执法制度、执法监督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必须从宏观上和微观上进行考虑,包括加强执法工作公开透明,提高执法素质、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等。 政府公信力是维系社会秩序重要力量之一,负责任的、以民为本的、透明依法行政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标准。公安机关是重要的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公信力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随着社会环境的全面开放、高度透明,公安执法环境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公民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期望值提高,检察机关、法院、律师在办案程序、证据上要求越来越严格,媒体、网络、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越来越深入,提高公安机关公信力也显得尤其重要、紧迫。 一、执法公信力的内涵

从词义上探究,公信力,《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词Accountability,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随着社会环境的全面开放、高度透明,什么是执法公信力呢?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执法活动及其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执法活动及其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执法活动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是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一种社会评价体系。 面对社会发展政府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政治行为,而政治行为必然有社会结果的反馈,这个结果的反馈中包含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对政府是否信任,而对政府的信任又直接决定着政府合法性地位的稳固与否。于是,在这个环环相扣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不可或缺的节点,也就是:社会公众对政府信任的来源在哪里?或者说,政府诚信的根基在哪里?可以说,一般的社会信任关系往往存在着一个超验或超脱的第三方来维持正义并提供信任关系的检验标准。而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却往往难以存在这样一个第三方,如果说有一个第三方的话,那么就是对作为逻辑前

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编辑。【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依然面临挑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的考察,剖析了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并指出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措施。【关键词】民事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认同。民事司法公信力就是人们对民事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理态式以及人民对民事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的程度。[1]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以及法院自身作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仍有不足,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因此,考察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影响其提升的主要因素及对策,对于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考察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依然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分当事人不愿诉讼而采私力救济,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如有些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既不找民间调解组织调解,也不到法院起诉,而是求助于痞霸势力从中协调,或将有关证据转让给他们,由他们替其讨还公道,甚至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从而取得心理满足和平衡,表现出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三)民事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一审裁判难令当事人信服 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讼的很少,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就拿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2007年1至8月份,全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801件,上诉440件,上诉率为11.58%,有的业务庭上诉率甚至超过20%。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我国民事审判中,一审裁判的公信力还不高,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当事人甚至以暴力抗拒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些地方每年实际兑现的执行案件不到50%。[2]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五)涉法信访时有发生,显现群众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近年来,涉法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有学者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3]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05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4]在这些涉法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DOC)

为防止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信息化水平,康定县检察院案管办扎实部署自身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一、科学有效管理,统筹规范司法。案管办统筹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把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有机结合,不断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提升案件管理能力,加强对办案全过程实行节点监控,切实发挥案管办在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个案监督与突出问题整治相结合,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工作规范开展。 二、强化内部监督,推进司法公开。坚持把监督制约贯穿于案件管理的全过程,从强化思想教育、完善内控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整改落实。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不仅希望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更希望了解和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检务公开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进公正,以透明促进廉洁,着力打造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平台。 三、运用现代技术,当好参谋助手。案管办将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机关内网、“两微一端”等平台,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新成果,进一步增强决策服务意识,整合司法办案信息,深化对办案情况的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和与业务部门工作提供依据。 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法制网广州12月19日电记者刘子阳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18日在广州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方向和重点,坚定不移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曹建明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专门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重要部署,不仅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对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最高检党组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置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大局中同步谋划、同步推进,更加重视整合检察业务管理职能,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不断提升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浅谈如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浅谈如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增强公安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公安民警良好形象的根本保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也是促进“平安增城”建设的重要举措。如何加强队伍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对增强执勤民警的综合执法素质、提高队伍整体战斗力、提升民警在群众中的地位有着重要意义。下面就基层派出所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以供探讨。 一、目前队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组织培训和民警自身努力,现在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执法质量不高,存在随意性。执勤民警执法程序不规范,法律文书存在漏写、错写等现象,只要有人讲人情,就减轻处罚,削弱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部分民警说教能力差,对一些法律解释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差,讲话用语不文明,业务知识水平不高;个别案件处理民警缺乏证据意识,不及时收集物证和制作询问笔录,导致丢失有效证据,造成当事人对执法工作产生了怀疑,心理上增加负担。 二是执法不文明规范,为民服务观念不牢。个别执勤民警处理案件方式简单,往往以管人者自居,对违法当事人态度冷、躁、硬,存在训斥当事人现象;个别办案民警不会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有的不履行告知程序,忽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窗口民警向群众解答问题不热情,回答问题不清楚,给群众造成一种不为民办事的感觉,伤害了警民感情。 三是执法态度差,形象不佳。部分民警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执勤执法中态度粗暴、执法方式简单,以致于民警性情易暴躁成为大多数群众的共识。另外不少执勤民警不注意自身形象,警容风纪不整,而部分机关民警的“冷、硬、横、推”现象也已不是新闻,这些都使民警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二、原因探究 (一)执法环境差、影响大。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意识淡薄,对民警执法不理解,致使民警在执勤执法中时有发生妨碍执法案件。有的甚至威胁围攻民警。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至7月份,仅派出所就发生民警被阻碍执法30多起,其中6名嫌疑人因情节恶劣被治安拘留。

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我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努力的方向。 同时也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作用。 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变化发展,我们面临着不同的新形势,我国司法公信力领域的总体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本文首先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出发,然后结合其现状,并且分析了司法公信力较低的原因,从而提出对于增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建议;公正;监督; 公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例如人民调节制度、仲裁以及司法制 其中,司法制度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然而,近些年以来,司法公信力有所下降。 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显得必要而迫切。建设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途径。 加强新形势下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的研究以及对策,适应我国不断变化发展的实际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更高要求,是我们着重研究的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述公信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 使公众信任的力量 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的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以及司法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的一种信用。 据此,所谓司法公信力,公众信任并认同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尊重司法判决的结果,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因而使司法权得到良好的运行。 司法公信力是公正与权威的有机统一。 而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也即,公平与效率。 司法的实体公正追求结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以一种让普通大众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正。 相比较而言,程序正义更为重要,二者冲突,只能实现其一,应该优先选择实现程序正义。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离不开司法权威的维护,具体现在司法机关所做的决定尽量能够得到执行。 司法机关能够解决问题,才能得到普通公众的信任。 司法是解决各种矛盾冲突的一种主要且是最重要的形式,只有在 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才更容易接受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或裁判。 社会公众才会选择相信法律,拥护法律的权威,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有序的运行状态之中。 二、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原因一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具体原因有很多。 具体表现在第一,法院判决执行难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信任度下降。 由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有一些地方出现了当事人拍卖生效判

执法公信力

执法公信力 公安机关负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责任。要履行这些重任,要强化警民关系,要维护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就务必要提升执法公信力。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公安工作及公安民警的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映,它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信任、尊重和认同程度。执法公信力的提高是一个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 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需要各级公安执法部门日积月累方能实现。而这种日积月累,不仅要有先进的执法理念作基础,更要有健全的执法机制作保证。 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的追求。“公生明,廉生威。”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党和人民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也是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要做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要严格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要把办理每一起案件、开展每一项执法活动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切实从实体、程序方面加以落实,并且要通过社会力量和信息化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 要将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以法律标准衡量是非、处理问题,同时还要尽量

达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使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心、温暖,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要更多地运用协商、疏导等办法解决群众的诉求,更多地采取“能调则调”、“多调少罚”等柔性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要从户口登记、证照办理、行政审批等多方面入手,积极研究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政策措施,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带来的实惠。只有如此,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才能真正在人民群众心中生根发芽、长成参天大树。 要以整改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为突破口。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在有些地方发展还不平衡,尤其是个别单位存在着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随意性过大等亟待破解的难题,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推进。因此,必须要下大力找准和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管理,进一步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执法培训工作,使全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跃上新台阶。 以真诚的服务来赢得公信力。积极创新推出更多的便民利民新措施、降低服务门槛、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方式,切实加强亲民便民执法服务软环境建设。 以最大限度的警务公开来增强公信力。公开才能公信。

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摘要: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学者和法官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代社会中,司法不仅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而存在,而且是作为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是人们信任法律,乃至信仰法律的基础。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必然联系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重要性和实现途径 司法是法律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与法或法律本身的公正密切相关的。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途径,是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取信于民,并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最重要的关口。司法能否公正,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是否民主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这就要求首先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因为如果事实发生偏差,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正确适用法律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因为适用法律正确,人们依赖法律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最终得到实现。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对于社会公

正、对于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公正是保护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正是社会公正的组成部分,社会公正观念指导着司法公正观念,司法公正的实现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首先,司法的公正能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只有在自由和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人们才愿意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和方法去获得各种利益和自由,从而是社会公正形成普遍风气。其次,司法的公正可以促使人们澄清各种不正确的公正观念,树立正确的公正观念,而公正观念的重新确立,又会使人们追求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各种社会活动,整个社会的非公正观念会在公正司法的引导下得以矫正,正义观念得以形成。再次,司法的公正对维护社会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并进而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秩序条件。 (二)追求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依法治国,意味着法律的社会化,意味着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和权威性。法律平等的约束社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能够惩恶扬善,弘扬法治精神,而且能够使社会成员产生法律参与的热情,“使社会成员产生对法律生活的依赖感和归属感,使之把法律参与视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能力。“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了公正可言了。” 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建设,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吴正德委员就促进公正司法提出五点建议: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坚持审判独立为原则完善审判制度、优化审判人员的构成,

浅议如何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浅议如何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刘金保 摘要:检察机关如何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建设检察公信力,是新时期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检察机关执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还存在一定距离,检察机关公信力正面临诸多挑战。探索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提升检察机关的地位与形象,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着力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应采取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谈些个人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信力提高措施探讨 检察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规范性、公正性、廉洁性、权威性的总体评价,是衡量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满意程度、信赖程度、认同程度的重要标尺。检察机关公信力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加强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是中央和高检院的明确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是解决当前检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客观需要,是在全社会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根本举措,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必须认真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应当通过以下六个方面来实现: 一、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通过检察工作职能来提升检察公信力 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履行职责,推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加强,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核心任务。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宪法定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在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碰硬、攻坚克难,通过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一是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监所检察职能,依法有力地打击各类犯罪。二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切入点,坚决查办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着力突出查办危害公平正义、影响经济发展的贪污受贿案件。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特别是要积极查办和预防能源水电、原材料基地、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建设,高新技术产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田水利、电网及饮水改造、村村通公路、义务教育、合作医疗、村容整治、移民安置、土地整理、退耕还林、扶贫开发等领域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三是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着力点,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监督纠正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刑讯逼供,以及错捕漏捕、错诉漏诉等问题,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问题。我们要立足检察工作职能,用足用活法律监督权,以提高检察机关的地位和影响力,要围绕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认真谋划工作,不断地创新与完善工作思路,从工作上拉近和人民群众的距离,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赖,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高度满意,从而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345463546.html, 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作者:李玉清 来源:《活力》2015年第06期 一、坚持执法理念人本化,以严格的队伍管理助推执法公信力提升 (一)坚持以人为本,筑牢执法公信的思想根基。“执法为民”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执法思想,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执法观念。要做到在一切公安工作中始终坚持“执法为民”,树立民本思想,根植服务理念,要坚持从小事做起,从小案破起,关注民生,真正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等理念根植到每一名民警的头脑中,落实到每一名民警的实际行动中,贯穿到每一项执法工作、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二要破除特权思想,树立法治观念。要使广大民警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是人民赋予的,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必须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并以此来报效人民、服务人民,使社会公众从我们的执法活动中感受到自身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从我们的服务中体会到公安机关和民警的亲和力,以此提升执法公信力。 (二)坚持创新发展,夯实队伍建设基础。一要深化和谐警民关系建设。要积极深入人民群众之中,从群众期盼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扎实做好群众工作。要通过深入开展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引导和多领域、多层面的警民共建活动,大力推进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全方位、多角度展示公安形象和工作成果,引导社会各界群众增强对公安工作的深度感知,切实把公安机关的创建工作成果及时转化为广大群众的内心安全感受。二要创新教育培训模式。要在做好“三个必训”(入警、晋职、晋衔)的基础上,广泛开展个性化培训,坚持因人施教,因材施训,拓展教育训练模式,确保培训效果。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培训,提高临战处置指挥能力。要紧紧围绕修改后的“一法两规”,组织开展执法培训,全面提升民警执法能力和水平。三要大力推进科技强警。要不断加大科技建设投入力度,向科技要警力、要效率。要大力提高民警科技知识,不断增强公安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着眼培养开发高精尖人才,探索与高校联合开办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打造并壮大公安机关急需的科技人才专业队伍。 二、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以严格执法过程助推执法公信力提升 (一)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一要规范执法流程。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深入推进具体执法标准细化工作,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明确注意事项和主要法律依据,努力确保民警每个执法动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提高执法效能。二要推进硬件建设。继续深化执法功能区建设和应用,确保案件100%在办案区内办理,100%录音录像备查,有效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从根本上杜绝执法不规范问题。要强化办案保障措施,为执勤民警配

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参考答案

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参考答案 2015年干部在线学习第一季度必修课参考答案;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一、单选;1.法律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代;[A]正确[B]错误;2.目前我国出现不同层级政府机构重叠、职责不清的;[A]正确[B]错误;3.()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A]德治[B]以民为本[C]对外开放[D]法治;4.()是指具有宣示性、号召性、鼓励性、促进性 2015年干部在线学习第一季度必修课参考答案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一、单选 1.法律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议机关制定。(单选2 分) [A]正确[B]错误 2.目前我国出现不同层级政府机构重叠、职责不清的情况。(单选2 分) [A]正确[B]错误 3.()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单选2 分) [A]德治[B]以民为本[C]对外开放[D]法治 4.()是指具有宣示性、号召性、鼓励性、促进性、协商性、指导性的规范。(单选2 分)

[A]硬法规范[B]软法规范[C]特定规范[D]以上都不是 5.()认为法治就是对法律的普遍服从,同时法律本身应该是良法。(单选2 分) [A]亨廷顿[B]丹宁勋爵[C]柏拉图[D]亚里士多德 6.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有助于实现依法行政。(单选2 分) [A]正确[B]错误 7.行政系统外部监督当中,尤以()作用明显。(单选2 分) [A]党内监督[B]人大监督[C]民主监督[D]司法监督 8.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单选2 分) [A]依宪治国[B]依法执政[C]依宪执政[D]加强宪法实施 9.城管粗暴执法凸显()缺位。(单选2 分) [A]合法性思维[B]权利义务思维[C]公平正义思维[D]责任后果思维 10.()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认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只能靠法治而不能靠人治。(单选2 分) [A]毛泽东[B]周恩来[C]刘少奇[D]邓小平 11.()是依法行政最根本的保障,加强司法监督是保障依法行政的关键问题。(单选 2 分) [A]党内监督[B]司法监督[C]民主监督[D]行政监督 12.“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句话出自()。(单选2 分)

提升公信力及法制意识难题思考(精选多篇)

提升公信力及法制意识难题思考(精选多篇) 第一篇:提升公信力及法制意识难题思考 近年来,在我市偏远的农村地区发生聚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日趋突出。制造交通堵塞、围堵行政机关等,聚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时有所闻。 笔者所在的某县县城就经常发生上述情形,交通事故、溺水事故、工伤事故、征地拆迁、非正常死亡等问题是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要源头,尤其是交通事故。在农村地区,只要发生一起交通致人死亡事故,一般都会引发一起群体性事件,其亲属对事故的处理方式不是寻求和求助政法机关依法处理,而是聚众上路,通过停尸闹丧行为制造交通堵塞,向主管部门施加压力,达到及时如期处理和处理结果符合其意愿等目的。为什么农民在选择对事故和案件的处理方式上,不去寻求正当的合法渠道,而是采取偏激的方式呢?笔者分析,一是农民对政法机关在处理事故和案件的透明度、公正性上存在质疑和偏见;二是长期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认为堵塞交通、围堵行政机关是处理事故和案件的唯一有效途径;三是受法制意识不强的影响,不懂得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现行困难,认为通过司法部门处理事故和案件费时、费事和费力,没有实施堵塞交通和围堵行政机关的行为来得快。 笔者认为,从提高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上,应不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业务教育培训,转变群众对政法机关的错误认识。政法机关是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职能机构,只有切实履行职能,才能赢得群众的爱戴和尊重;相反,就会在群众中失去公信力。作为政法机关,要想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公信力,就必须在平时的工作中,加强对政法干警整体素质的培养,端正其执法态度,树立其执法为民的思想,并组织干警经常下乡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送法律、送温暖、送服务下乡,帮扶弱势群体,加深与群众之间的感情。一旦发生车祸之类的事故或案件,村民就不会为担心政法机关的“冷、硬、横、推”而迫不得已地做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在一些偏远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至今仍是法制宣传的盲区。这些地区的群众法制意识普遍低下,有的对法律知识可谓一窍不通。在涉及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或案件上,他们在“法不责众”的陈旧思想迷惑下,往往采取偏激的做法。对此现状,作为政法机关,应在平时的工作中,注重对辖区群众进行政策、法制的宣传教育,建立长效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阵地和工作机制。以农村地区的乡镇为中心,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接受群众对法律方面的咨询,指导群众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无偿为家庭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只有通过不间断地对群众开展法制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以及法律信息服务渠道,满足群众对法制的应用需要,才能改变群众无视法律的落后思想和农村法制建设的滞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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