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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12处修改条文对照

新公司法12处修改条文对照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修改的最大的地方也是本次修改的主要地方就是取消了实收资本的限制,也没有分期缴纳和最低缴款限制,取而代之的是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意味着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申请企业登记不用再为注册资本发愁。如参照国际惯例,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理论上一块钱也能办公司,经营者风险自担。

新公司法对想办公司又苦于注册资本压力的亲们是件好事,弊端是失去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使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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