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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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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但是行政机关在治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操纵手段,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不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两者的区不在于:

(1)行政许可的范围比较小,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较大。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要紧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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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审批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能够是内部行为,也能够是外部行为。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的外部治理行为,要紧表现为权利的给予或禁止的解除。如,开办事务所。

(3)行政审批能够是许可审批,也能够是确认审批,还能够是其他类型审批。行政审批,如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的批准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缘故和责任认定等。

两者的区不在于:

(1)行政确认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行政许但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能依职权。

(2)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通常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行政许可则会因为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

(3)行政法理论界通常认为,区不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假如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假如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

时,则是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以发放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的形式进行治理的一种手段。

两者的区不在于:

(1)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一般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则拥有一定的裁量权。

(2)行政许可与登记共同作为行政法上的操纵手段作用于不同的对象,同时目的不同。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先加以严格操纵,其作用的对象是法律作一般性禁止的行为。行政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操纵的辅助手段,其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如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以及房屋产权登记。

(3)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而行政登记则不一定产生这种后果。与申请人申请许可的目的在于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不同,登记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履行义务,如税务登记。

教材中与税务有关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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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的功能

1.操纵危险。

如:机动车驾驶存在潜在的危险性,为了操纵危险性、发挥有效性,就有必要设定驾照许可,以爱护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

2.配置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

3.证明和提供一种信息,向社会提供资信证明。

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均需通过严格行政许可制度而取得。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

1.一般许可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等,都属于这类行政许可。

2.特许

特许的性质是授予权利,要紧功能是配置有限资源。

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占用许可等都属于特许。

3.认可

如律师资格、建筑企业的资质等。

4.核准

如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等。

5.登记

如企业登记、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设立登记等。

(五)《行政许可法》的制定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除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政许但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如出国护照审批、公司债券发行审批等行政许可活动均以事先提出申请为前提。

2.行政许但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治理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部门的房屋产权登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等,这些行为差不多上行政机关对民事法律权利和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行政确认。

3.行政许但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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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许但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如排污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取得。

总体上讲,行政许可属于一种授益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事先操纵的治理性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法》的差不多原则

1.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3.便民和效率原则,规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爱护原则,行政治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当合理

信赖应当予以爱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差不多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除了被许可人按规定,在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能够转让的情况下,是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权力的,假如擅自转让,被许可人应受行政处罚,构成罪犯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7.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监督的方式有书面监督、举报监督、实地监督等。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概念

行政许可设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首次创设性地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行政许可设定权,就确实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许可规范的权力。

二、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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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设定许可必须遵循的四项差不多规则:

1.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明确。

2.听证、论证。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3.许可评价。应定期对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并随着形势的变化对设定的许可进行修改会废止。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依照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进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能够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能够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爱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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