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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陈述)

劳动仲裁(开庭陈述)
劳动仲裁(开庭陈述)

劳动仲裁开题陈述词

一、

本人自2019年月起,由于公司直属领导痛苦折磨,导致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和强迫症,长期以来无法正常工作,至今病情没有好转。我与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也曾递交过同意劳动关系解除的说明,但是关于补偿问题单位一直未能与我协商一致,也没有向我支付过一分钱的补偿。所以,正因为单位没有向我支付合理合法的补偿,我的劳动关系也当然尚未解除。现在,我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劳动合同解除的申请。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故,申请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符合上述38条的情况如下:

1、自年月起,本人持续遭受领导的针对,长期被克扣工资,每次拿工资都比其他干了一样多事情的同事低,自入职至今尚公司拖欠申请人工资数额巨大。

2、在工作中,单位肆意就工作中本人的正常过错多次处以经济罚款。比如在2016年11月左右,我因在工作上出现小失误,就说要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罚我钱,我认为这种罚款这并不合理,但是不停提要求我一定要支付,还声称自己已经帮我刷卡付好钱了,然后催我把钱转到她的账号。就这件事,我根本不知道自己究竟错在哪里,也不知道她是不是真的把钱点垫付给公司了。总之,她是以公司的名义向我罚的钱。这样罚钱的情况很多。

3、我们单位没有节假日,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是常态也没有享受过年休假。

6、单位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我缴全社会保险,未缴纳的月份自2020年1月起

基于以上四点,我提出根据38条解除劳动合同,合情合理。

二、

根据《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依照本法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4年5个月,可依法要求4.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000元。

三、

本人长期被克扣工资,被肆意罚款,自入职至今尚拖欠我工资约50000元,申请人请求立即支付。因为单位从来没有给我一份劳动合同,事后沟通时也不愿意提供,所以,我这个金额目前只能是估算的,具体数字要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数字和单位每月支付的实际工资记录来核算差额,再加上违法罚款的金额。

四、

单位要求我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并且未给予申请人年休假。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我从来没有享受过加班工资和年休假补贴,该费用单位如有支付,要求单位进行举证,我要求单位提供每月工作天数,核算应支付的加班费。本人目前只能估算为20000元。

五、

单位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申请人缴全社会保险,应补缴工作期间未缴纳月份的保险费用,未缴纳的月份自2020年1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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