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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注意事项

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服务合同,为此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但是委托人在与监理人签定合同时,不能机械地套用范本,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以灵活运用。总结起来,一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规定,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其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各类监理人员都作了相应的资质要求,作为合同一方的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人员,要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二、应该包括对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在

监理合同范本专用条件部分有关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的内容的条款中,委托人往往只要求监理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而在有关监理人权利的条款中,却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赋予了监理人有关工程造价和进度的一系列权利,显然造成了权利义务的不对称。还应注意的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

单位进行。

三、注意保持前后条款的协调性在监理合同范本中,都有“按合

同约定或需要专用条款另行约定的”内容。而合同主体在套用范本时,往往遗漏了需要再行约定的实质部分,使上述条款存在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问题,因此,我们在使用监理合同范本时,要注意保持前后条款

四、区分监理人责任条款中的过失和故意

对监理人没有监理资质、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拒绝履行监理义务等故意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固然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对于监理人的过失行为,只要造成损失,就推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除非监理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此行为是由其过失所致。委托人在与监理人签约时要对这一点明确约定。

五、委托人的代位求偿权根据范本规定,监理人在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但是,如果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监理人遭受损失,委托人在补偿监理人后,有权代替监理人向第三人追偿。范本并没有委托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为了保证委托人能够顺利行使代位求偿权,在签约时应对委托人代位求偿权作出明确约定。

六、合同解除权的约定监理合同是一种提供服务的格式合同,当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需要或是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监理合同范本没有规定委托人的合同单独解除权,我们认为监理合同可以约定在下列情况下,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1、监理人及其派出的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2、监理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3、监理人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

七、合同价款的计算问题范本专用条件部分规定了监理人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的计算方法,这是出于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导致监理业务需要延长时间、暂停或终止。

这实际上意味着委托人要单方面承担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我们在签订或者审查监理合同时通常建议委托人采取总包价的方式,多不退,少不补,不论监理工作是否需要延长时间、暂停或终止,总之,监理人的各种报酬都这个价款内。

符合性审查部分

未采用2013版合同范本(GF-2013-0201),主要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内容的详尽及准确性不符合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

备案合同不一致,合同中存在手写修改的地方,需经合同双方加盖公章确认,合同主体不是独立法人,合同上单位名称和印章不一致;双方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双方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若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不具备权限及资格,双方所加盖公章为扫描件或传真件;联合招标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各方未同时与另一方签订合同;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未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合同协议书部分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工程内容、工程承包范围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质量标准、项目经理等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签约合同价大小写不一致,合同价格形式与专用条款12.1条中约定的价格形式不一致,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不符合招标文件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合同工期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未填写具体的开、竣工时间,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与工期总日历天数不一致;未填写合同生效条件专用合同条款部分未明确施工图纸名称、工程号、版本、出图日期、目录等;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超过项目经理执业范围;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未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违法分包和肢解法宝的约定;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低于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款最低比例、支付期限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工期延误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罚款与7.9.2条提前竣工的奖罚未对等;变更估价原则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差以及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未明确;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方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基准价格的约定未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且未明确其风险内容和幅度;价格调整相关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在选择合同价格形式后,当事人双方未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填写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风险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预付款的支付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方式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计量原则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工程量计算规则未进行填写,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进度款支付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未明确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办里的工程量、价格签字在工程结算中的效力;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期限最长超过24个月,未区分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未退还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约定低于法定最低年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理、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包括计算基数、利率以及计息日的约定等。专用条款16.2.2条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的约定与其他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篇二: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合同,为此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但是委托人在与监理人签定合同时,不能机械地套用范本,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设立监理单位,要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二、应该包括对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在监理合同范本专用条件部分有关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的内容的条款中,委托人往往只要求监理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而在有关监理人权利的条款中,却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赋予了监理人有关工程造价和进度的一系列权利,显然造成了权利义务的不对称。还应注意的是,建

三、注意保持前后条款的协调性

在监理合同范本中,第4、6、10、11、15、16等条款中,都有“按合同约定或需要专用条款另行约定的”内容。而合同主体在套用范本时,往往遗漏了需要再行约定的部分,使上述条款存在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缺陷,因此,我们在使用监理合同范本时,要注意保持前后条款协调一致,对需要补充的条款,必须另行作出具体详细的约定。

四、区分监理人责任条款中的过失和故意

监理合同范本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监理人的过失导致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即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此条款对委托人有失公平,因为要证明监理人主观上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且合同范本中并没有规定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我们认为,对监理人没有监理资质、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拒绝履行监理义务等故意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固然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对于监理人的过失行为,只要造成损失,就推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除非监理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此行为是由其过失所致。委托人在与监理人签约时要对这一点明确约定。

五、委托人的代位求偿权

根据范本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在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但是,如果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监理人遭受损失,委托人在补偿监理人后,有权代替监理人向第三人追偿。范本第二十九条并没有委托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为了保证委托人能够顺利行使代位求偿权,在签约时应对委托人代位求偿权作出明确约定。

六、合同解除权的约定

监理合同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当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需要或是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监理合同范本没有规定委托人的合同单独解除权,我们认为监理合同可以约定在下列情况下,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1、监理人及其派出的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2、监理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3、监理人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

七、合同价款的计算问题

范本专用条件部分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监理人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的计算方法,这是出于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导致监理业务需要延长时间、暂停或终止。这实际上意味着委托人要单方面承担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我们在审查监理合同时通常建议委托人采取总包价的方式,多不退,少不补,不论监理工作是否需要延长时间、暂停或终止,总之,监理人的各种报酬都这个价款内。

篇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市项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

委托方(业主):------建设单位

监理方(监理单位):------监理单位

签订日期:------日期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方------委托方名称(以下简称“业主”)与监理方------监理方名称(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监理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措词和用语含义与本合同所属合同条件(包括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及有关附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2. 本合同专用条件;3. 本合同标准条件;

4.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向业主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六、本合同自------时间开始实施,至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结束。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数份,双方各执------份数份;副本------份数份,双方各执------份数份。合同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

(此页无合同正文)

委托方(盖章):------委托方名称地址:

------委托方的具体联系地址

监理方(盖章):------监理方名称地址:

------监理方的具体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经办人: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传真:传真号码开户行:开户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签约日期:------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经办人: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传真:传真号码开户行:开户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签约日期:------日期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一、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 “工程”是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1.2 “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3 “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1.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6 “承包方”是指除监理以外,业主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业主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业主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业主或承包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包括但不限于:2.1 国家及地方现行关于工程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法令和标准。2.2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建设批文。

2.3 经业主批准的由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修改补充文件和图纸会审纪要。

2.4 有关工程合同或协议。

2.5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要求及施工验收规范。2.6 业主发出的指令。

2.7 适用于本合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理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当合同中存在不同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二、监理单位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员,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和简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并按合同的约定在现场配置监理人员。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有高质量,有针对性;如质量低劣,须按业主要求重新编写,如返工三次仍不满意,业主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监理单位撤离场地,监理单位须在收到业主要求退场函后十天内办妥交接结算手续并退场。

第五条监理单位在履行合同期间,应完成以下职责: 5.1 施工准备阶段:

5.1.1 依据业主提供的基点组织承包方放座标、水准点、将有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复核,作为测量依据;

5.1.2 监督临时水电等公共设施之铺设;

5.1.3 建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施工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5.1.4 制定本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设置监理组织、制定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岗位职责标准;

5.1.5 制订重点质监项目的质量预控措施;

5.1.6 作好开工前对承包方的检查工作,重点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5.1.7 检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标准;

5.1.8 阅读施工图纸和深化施工图纸,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在收到图纸之日起5天内提出图纸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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