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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重点学科建设,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重要基地,对我校构建国家和地方自主创新体系,增强江苏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两个率先”,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条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努力建成若干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最前列、部分达到国际水平的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一批总体水平处于行业或省内同类学科前列、部分达到国内领先的部省重点学科,同时积极建设一批校级重点学科,提升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能力,力争实现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大突破,为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我校的重点学科分为国家重点学科、部省重点学科(含江苏省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校级重点学科三个层次。

二、重点学科的建设

第五条各级重点学科应根据《苏州大学“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加强科研支撑作用,加强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加强学科基地和优质资源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建设措施。

第六条各级重点学科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

加强与其它学科的交叉融合,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合作。

第七条对于立项建设的各级重点学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与其订立相应的《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八条学校根据《任务书》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并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各级重点学科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九条《任务书》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依据,应严格执行。《任务书》在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须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或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重点学科的管理

第十条学校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2、组建本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有关院(部)或单位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3、聘任各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4、落实有关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5、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国家重点学科和部省重点学科的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6、组织领导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重点学科所在的院(部)或单位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本院(部)或单位的重点学科制定与实施建设规划与计划。

2、提出本院(部)或单位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学校批准。

3、推荐重点学科带头人。

4、落实本院(部)或单位的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5、配合学校做好各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重点学科带头人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本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的建议。

2、根据本重点学科建设需要,提出学科团队组成及其成员的培养与引进计划,提出经费使用和资源配置计划。

3、具体组织实施本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

4、组织以本重点学科名义进行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并由有关分管领导

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为学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院(部)或单位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部主任、所长)任组长,有关分管领导和相关重点学科带头人参加。院(部)或单位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学科带头人在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学校在重点学科的方向确定与调整、团队组织与建设、经费安排与使用、资源配置与管理等方面,将充分听取学科带头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各级重点学科应聘请本领域知名专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本学科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咨询。

第十六条各级重点学科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与保护。重点学科团队成员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成果应标示本重点学科名称。

第十七条各级重点学科应加强学风建设,积极营造浓郁的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氛围,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

第十八条有关院(部)应健全和规范各级重点学科的信息管理,建立重点学科网页,做好重点学科建设相关信息资料的积累、整理、交流和利用工作,不断提高重点学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校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和维护、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如无特殊情况,省级财政年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

金须在当年年内全部用完。

第二十条学校积极鼓励各重点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学科发展。

第二十一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由学校、院(部)或单位、学科三级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学科带头人对经费的规划、筹措、调节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所在院(部)或单位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有权利并有义务进行审核和监督,同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学科建设办公室有权对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计划等进行终审,重大事项提交校学科建设领导进行裁决。

第二十二条各级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在制订发展规划时,同时制订经费使用计划。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是重点学科的重点建设范围,各级重点学科要做好具体的计划。

第二十三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除了对引进人员、有潜力的青年骨干教师安排少量的科研启动费外,不得用于为学科成员安排课题经费。

第二十四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单独建帐管理,严格审批,并进行审计监督。各级重点学科应严格按预算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与标准:

1、院(部)从所属国家重点学科、部省重点学科所获得的上级

财政专项资金中提取10%单独建卡,由院长(部主任)具体负责,用于所在院(部)相关学科的建设发展。

2、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团队建设。主要用于引进优秀人才或有潜力青年骨干的科研启动费,梯队成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所需的培养费(按照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3、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主要用于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学科所需的专业图书资料等。

4、学科基础研究。主要用于适当资助确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的学术著作的出版(须由院(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学术论文的发表等。

5、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资助确有重大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的国内、国外差旅费(做分会场口头报告以上级别,资助标准参照学校财务处现行标准);资助主(承)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资助标准参照学校财务处现行标准;国内外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的有关费用。

6、重点学科建设必须的其他开支。必须符合学校的财务制度,由各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把关。

7、学校提取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2%作为管理费,主要用于重点学科的申报、中期评估和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及使用程序:

1、各级重点学科根据年度经费投入计划和本学科建设的需要,向学校或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计划,经批准后方可下达

该年度的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

2、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用款应由学科带头人签字。学科带头人本人用款,由单位(学院/部/部门)领导签字,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经费预算及用途。

3、仪器设备的购置参照苏州大学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审核、登记办法办理审批手续。重大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办法进行。凡需购置单台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应按照《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xx]86号)的规定,另行履行申报、评议程序。

4、用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批量购置图书资料,事前须将购置计划报图书馆审定,避免重复购置,然后按规定程序(验收、登记、编号、注册),加盖公章,填写“图书资料验收凭单存根”。报销人须凭“存根二联”及发票报学校审核。

5、资助学术著作出版的经费须列入年度经费使用预算计划。国家项目或重大课题可优先考虑资助。申请者需事先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苏州大学重点学科经费资助出版学术著作申请表》,由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附出版合同复印件交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四、重点学科的考核验收

第二十七条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重点学科的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末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家重点学科、部级重点学科的考核验收工作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九条省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末验收制度。

第三十条学校在每年年底对各省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组织填报《江苏省重点学科年度报告》、提交本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报告》和下一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并按相关要求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重点学科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根据考评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十一条省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任务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配套或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等。省教育厅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滚动调整。对没有达到建设要求的学科,将减少或停止经费资助、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称号。

第三十二条省重点学科期末验收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项目总体绩效等。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确定为下一轮省重点学科,并可优先申报下一轮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省重点学科名称,并同时取消下一轮省重点学科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校级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中期检查、期末验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校级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由学校适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重点学科上报的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末验收材料和数据等必须真实、准确,相同材料不得在两个不同的学科中重复使用,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五、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有关院(部)或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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