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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修订620)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修订620)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修订620)

五、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丽江至攀枝花高速公路攀枝花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变更管理审批程序,优化设计方案,合理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2006]78号文)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包括设计方案性的变更(技术指标的改变、设计方案的改变和新增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如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两种。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参加丽攀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科研、试验检测、业主及沿线地方政府等有关单位。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约造价,保证工期,不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同时遵守工程变更程序,变更立项未经同意的变更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设计变更管理权限

一般设计变更中0-1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业主代表签批成立,10-3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工程部负责人签批成立,30-5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分管副总经理签批成立,50-100万的设计变更由业主总经理签批成立,较大以上变更(含100万元以上设计变更)报川高公司和交通厅审批后成立,相关表格见附表。

第五条按合同文件及有关规定,以下情况(不仅限于)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1、因承包人施工前未及时发现设计错、漏等而盲目施工,造成返工或数量增加的;

2、因承包人未按照规范、设计要求、监理指令、业主指令等实施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3、因施工方法不正确、施工组织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的;

4、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导致费用增加的;

5、利用清单细目不平衡报价,为牟利而变更施工方案产生的工程费用增加;

6、虚假数量、串谋增加数量或改变填料、结构物型式等的;

7、对施工图的理解不够或错误,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数量增加;

8、承包人未经同意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

9、合同中虽未明确但按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10、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11、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包含在保险中的自然灾害等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

12、在进场复测时,对路基土石方数量及土石成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a)、路基土石成分比例不予变更;

(b)、以每个合同段为一核查单元,如果实际土石方超出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规定范围,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设计代表和业主共同核

查,经过核查无误后,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正,按变更程序处理;在共同核查前,原地面线已被破坏,其超出设计的工程数量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条工程变更分类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三类和抢险工程、隧道工程的动态设计与“О#”变更。办理变更应按变更的分类严格履行相应的申请、审查、审批手续,本项目工程变更原则上按变更申请、立项、变更审核、变更令签发等三阶段程序办理。

第七条由于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含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与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或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存在差异,(或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存在差异,或设计图纸本身的错、漏、碰、缺项),由业主统一组织设计单位、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参与的设计修改、调整或补充,称为“0#变更”。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

(一)一般变更的办理程序

1、提出设计变更(立项),形成立项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0-1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业主代表签批成立(表7-C-1),10-3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工程部负责人签批成立(表7-C-2),30-5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分管副总经理签批成立(表7-C-3),50-100万的一般设计变更或较大重大变更由业主总经理签批成立(表7-C-4),立项申请审批同意后,召集四方会审;若不同意,将立项申请退回申请单位。

2、四方会审(四方即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会审需对方案、经济进行论证和比选,同时形成现场核对纪要(监表7-D)。根据实际情况,在立项申请审查(批)的同时,如条件具备,可以一并组织四方会审。现场核对纪要签字栏中施工方必须由项目经理、总工签字,监理方必须由专监(10万元及以下)、驻地监理工程师(10-30万元)、总

监理工程师签字(30万元及以上),设计方由设计代表签字,业主方0-10万元原则上由业主代表签认,10-30万元原则上由工程部负责人签认,30-50万元原则上除工程部负责人签字外还必须由业主分管领导签字,50-100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或较重大变更原则上由业主负责人签认,也可授权给分管副总进行签认。设计单位对设计的修改、补充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再组织四方会审,但仍需办理立项申请。

3、工程变更申请审核。监理单位按程序初审变更申请,初审不通过将变更申请退回申请单位,审查通过后报业主审批。其中0-30万元设计变更申请由业主分管领导签审(监表7-A-1),30-100万元一般设计变更立项以及100万元以上的较重大变更立项由业主负责人审批(表7-A-2)。

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小于10万元且变更方案较为简单的一般变更,变更立项会审原则上由业主代表主持;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介于10万元与30万元之间且变更方案较为简单的一般变更,变更立项会审原则上由业主工程部负责人主持,也可授权业主代表主持,但工程部负责人应在现场核对纪要上签名确认;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大于30万元,以及变更增加金额虽小于30万元但技术较为复杂的一般变更,变更立项会审原则上由业主分管领导主持,也可授权业主工程部负责人主持,但分管领导应在现场核对纪要上签名确认。针对单项设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30万元且技术较为复杂的一般变更,要求咨询单位提交的专家咨询意见,并作为变更立项的附件。

4、设计单位根据四方会审纪要的要求作出施工图设计。变更方案较为简单的一般变更,可由施工单位做出变更设计图纸,监理和设计代表审核签字认可。

5、承包人报批设计变更资料。

6、监理、业主审批变更资料。若通过,总监下达变更令(表7);若不通过,将设计变更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二)较大以上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

1.对可能产生的较大以上变更进行预案报告,驻地办、总监办、业主工程、技术部逐级签署意见,然后提出设计变更(立项),形成立项申请表(7-C-4)。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

2.监理单位按程序初审立项申请。初审不通过将立项申请退回申请单位,审查通过后报工程部审核,工程部报业主分管领导审批,若同意,召集四方会审;若不同意,将立项申请退回申请单位。

3.四方会审(四方即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会审要求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相关建议方案纪要。

4.设计单位根据四方会审意见完成方案设计。

5.业主工程、技术部召集专家组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形成专家咨询意见。

6.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完善方案设计。业主将设计变更方案上报川高及交通厅审批。

7.设计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完成施工图设计。业主工程、技术部召集专家组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并形成专家咨询意见。

8.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完善施工图设计。业主将施工图设计上报川高及交通厅审批。

9.承包人报批设计变更资料。

10.业主、监理审批设计变更资料并下达变更令。

1)对需进行动态设计的变更在完成上述第(一)条的1-3[或第(二)条的1-6]后承包人可组织实施变更工程,在变更工程实施完成后10日内设计单位提交最终的修正施工图设计。

2)对较大变更实行预案管理,任何单位在申报较大变更前必须按照“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预案报告单”的内容要求进行预案报告。

3)设计变更办理流程见附表。

(三)对0号变更的办理规定。

1、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由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图中的工程数量,按招标文件、补充技术规范、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规定在业主给定的标准工程量清单归类汇总,与合同清单相比工程细目发生增减或工程细目数量发生增减时,由承包人按业主给定格式的标准工程量清单直接申报,经驻地办、总监办、业主代表处(工程部)、设计单位审查、丽攀公司审批后下达。

2、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查、丽攀公司组织设计单位编制“0#”变更汇总文件,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达到重大设计变更标准的,还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九条工程抢险工程变更

工程抢险性质的变更,如果时间紧迫,一般变更可在征得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工程部和分管领导的同意后立即组织实施,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应在征得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和业主负责人同意后立即组织实施。抢险工程实施前应留下必要的影像资料备查。工程抢险性质的变更最迟应在实施后一周内补报变更立项申请,严格按照变更审核程序办理。

第十条四方会议

四方会议指在工程建设中为解决设计变更的方案、争议等问题而召开的由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等参加的专题会议。四方会议建立在“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的原则上。

(一)四方会议的召集。隧道工程的局部加强由总监理工程师召集,隧道工程的围岩级别变更由业主工程部召集;路基、桥涵工程的一般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召集;工程的较大变更由业主工程部召集。

(二)对分歧意见的处理。在四方会议中如对变更方案存在分歧意见,原则上少数服从多数,若僵持不下由业主召集专家会确立。对四方会议中的分歧意见本人意见可以保留,但对四方会议确定的方案必须签字认可。

(三)四方会议对设计变更审查的要点包括原设计情况、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尤其对变更的原因要进行充分、准确的论述。

(四)四方会议纪要一旦形成,变更工程即可组织实施(重大、较大变更除外)。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图纸

(一)对一般设计变更,四方会议方案确定后应明确变更图设计绘制单位及完成时间,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由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图纸由施工单位绘制的,应报监理、设计代表审查签认,业主保留进一步组织审查的权利。

(二)对较大设计变更,由设计院出施工设计图,业主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变更文件编号

1、《监表7-D 工程变更现场核对纪要》由各合同段承包人自编号,格式为“合同段号-HD该合同段核对纪要顺序号”。如“C3-HD001”。

2、《监表7-C-1、2、

3、4工程变更立项申请表》由各合同段承包人自编号,7-C-1、2、3格式为“合同段号-YLQ该合同段立项申请顺序号”,

如“C3-YLQ001”,7-C-4格式为“合同段号- Y(30-100万)、J(较大)、Z (重大)LQ该合同段立项申请顺序号”,如“C3- Y、J(较大)、Z(重大)LQ001”。

3、《监表7-B 工程变更申请表》由各合同段承包人自编号,如果为一般变更格式为“合同段号-YBQ该合同段变更申请顺序号”,如“C3-YBQ001”,如果为较重大变更格式为“合同段号-J(较大)、Z(重大)BQ该合同段变更申请顺序号”,如“C3- J(较大)Z(重大)BQ001”。

4、《监表7-A-1、2 工程变更申请审核表》上的编号由各合同段承包人自编号,7-A-1格式为“合同段号-YBH该合同段变更申请审核顺序号”,如“C3-YBH001”,7-A-2格式为“合同段号- J(较大)、Z(重大)BH该合同段变更申请审核顺序号”,如“C3- J(较大)、Z(重大)BH001”。

5、(监表7 工程变更令)由总监理工程师下发,编号由各总监办自编,格式为“合同段号-BL该合同段变更令顺序号”,如“C3-BL001”。

第十三条变更文件审核签署

1.变更文件表格及正文均应打印,审核意见及签名应手写签署,审核意见应表述清楚、态度明确,且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签。

2.工程变更表格中均采用A4纸张。

3.工程立项申请审批过程中,如果发现内容严重失实或附件资料缺失,审核人有权退回要求重新申报。如果查实恶意造假套取资金,或明显的审核把关不严,业主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变更计量支付。根据已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修改合同清单,设计变更工程按正常程序办理计量支付,没有批准变更的工程不能支付。

第十五条变更资料的组成

(一)总体要求:变更文件份数。变更立项、变更令资料一律要求原件一式四份,审批手续完成后送业主工程部、驻地办、总监办和承包

人各一份原件,涉及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立项的,由工程部送交技术部一份复印件。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应按需要增加2份原件,以报送上级备案。变更资料应采用透明硬塑胶装订。

(二)组卷顺序:

1.变更申请封面(项目部盖章)

2.变更资料目录

3.变更审批资料

(1)工程变更审批表(项目部盖章)

(2)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项目部盖章),详见附件9

(3)新增单价业主审批文件(如果有)

(4)工程数量计算书(凡由承包人制图的变更设计图,在工程数量计算书中应列出相关计算式)

(5)立项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后如系地方政府要求或当地村民申请的应附上地方政府或协调部门的相关文件)(项目部盖章);

(6)工程变更现场核对纪要(项目部盖章)(如一个变更有多张评审记录的,按桩号顺序进行排列);

(7)工程变更四方会审相关记录、附件;

(8)专家组评审报告或纪要或咨询意见(如果有);

(9)图片资料;

(10)相关原始测量资料;

(11)相关试验、检测资料;

(12)原设计图纸;

(13)变更设计图纸(如是业主转发的设计单位的图纸,还应附上业主转发的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办理的时限要求

(一)变更立项

1.总监办完成初审3个工作日。

2.工程部审核4个工作日。

3.分管副总经理完成审批5个工作日。

(二)变更施工图设计

1.由设计代表现场签认的图纸5个工作日,设计代表现场签认的图纸包括变更金额较小的一般变更;工程数量增减,无较大技术方案变更;设计错、漏、碰、缺的修改完善三种情况;

2.由设计单位审查下发的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设计图纸审查时间在10个工作日内,对特殊、复杂的变更设计可根据工程实际单项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时间;

3.图纸审查后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完成修改并下达变更设计通知单5个工作日,业主技术部收到后审查、转发3个工作日。

(三)变更报批

1.承包人递交书面资料5个工作日。一般变更四方会审成立后即可办理;需实施动态设计的变更,在施工完成修正施工图设计出来后即可办理。

2.监理单位审查3个工作日;

3.业主单位审查:工程部审核确认3个工作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5个工作日,总经理审批7个工作日。

以上时间从收到书面文件的日期算起,遇节假日顺延。

(四)变更审查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各级人员对变更的审查,争取两次审定,第一次审查时对承包人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力争全部彻底指出,第二次即审定。以减少资料中间传递的次数,在确保准确性的前提下提高变更和计量审查的效率。

(五)对变更审查采取追踪(工程变更审签跟踪表)和公示制度,对

未按相关规定工作的监理和设计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承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建立丽攀路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

(一)承包人每月的25日之前将本月发生的设计变更按照附件格式报业主工程部核备。

(二)监理工程师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每月监理月报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当某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段合同价格的5%时,必须在当月监理月报中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工程变更预报制度,即每月承包人的月报必须对下月可能发生的变更提前集中预报,总监办在月报中汇总,提高设计变更管理的预见性和科学性。

(四)对设计变更的产生、报批情况,业主工程部每月将在项目内部进行通报;每季度将向上级单位通报。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一)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的处理。

1.在设计变更中发现虚报数量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2000元以上的违约处理;

2.对未按设计变更要求施工的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3000元以上的违约处理。

(二)对未按本办法时限要求上报变更资料的单位处理。

1.对承包人在当月内涉及到的变更子目不予计量,同时在当月考核中予以扣分。对于已发生的负变更,在监理或业主发出通知10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否则暂停下期计量并纳入信用评价考核;

2.对监理和设计人员情节严重故意拖延审查时间者予以警告,仍不改过者将对其所在部门进行3000元/次违约处理,情节严重者通报给法人单位。

(三)对未按权限要求变更的处理,该项变更予以作废,同时通报相关责任人。

第十九条新增细目单价确定。

1)新增单价确定原则

由于变更而新增细目支付单价的确定应按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交通厅川交〔2006〕78号)和丽攀高速公路土建路基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确定。

2)新增项目单价的确定

1、在承包商递交投标文件时,随同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报价的单价分析文件与投标文件具同等法律效力,是承包商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于新增细目若合同文件中无类似细目参照的,按照投标文件中工料机单价、取费费率编制单价预算。

2、本工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 B06―03―2007)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专项的通知》(川交函[2008]412号文件)。

3、由于现代工程建设工艺、方法不断推陈出新,在确定新增工程细目单价预算时,如果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 B06―02―2007)中的定额消耗标准时,可选用各省(市)补充定额。如果既无现行预算定额,又无各省补充定额可用时,可采用设计单位编制、并经四川省交通厅造价站审查认可的补充定额。

4、按照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2005]92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在招标阶段实行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因此在变更工程支付单价审核中可按以下公式对设计变更预算进行降价,按降价后预算的同等水平确定支付单价。

支付价=设计变更工程预算×k

——k为评标基准价与招标人估算价的比值,评标基准价按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2005]92号文件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评标基准价、招标人估算价、中标价在进行比较时均指其净价,即竞争性费用,不包括不可预见因素预备金、安全生产费和专项暂列金额等一切非竞争性费用。

5、新增材料、设备、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

投标文件中缺项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按预算编制办法规定和机械台班定额分析确定预算单价。0#变更、过程变更新增细目单价除了能套用(借用)单价之外,其余新增细目单价严格按照投标时的人机料单价及相关费率取定。

3)套(借)用单价的确定

若新增工程项目与合同工程量清单内有大致相近或相同的项目时,可套用或借用本合同段清单既有单价。相似项目或相同项目,是指施工组织、施工工艺和各项工、料、机消耗都大致相似或相同的项目。

4)较大或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单价的确定

对于较大或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业主批复总额控制在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复预算之内,单价审定遵守此原则。

5)新增单价申报资料内容

1、施工单位申报新增单价的文件报告(即项目经理部的正式文件)

2、新增单价监理审核报告单(附件1-B),表中应注明细目名称、编号、预计工程数量及估算金额。

3、如果是套用、参照本合同段相类似细目本单价,应附上借(套用)单价表,并附上所套用的工程量清单复印件,应做相应说明。

4、如果是新编制的单价,施工单位申报时应附上新增单价分析表(封面格式及表样见附件1-C),并提交新增单价分析报告、编制说明、补充定额、甲乙组预算文件(纸质)以及相应的由公路工程预算软件生成的

甲乙组预算文件的电子文档。

5、申报新增单价的依据文件如0#变更批复文件、重大及较大变更立项批复文件、一般变更立项批复文件和现场核对纪要、有关图纸资料等。

6、上报资料涉及的所有单位,均需有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价分析预算甲乙组文件的编制和复核人均应有资格的人员签名。

7、投标时未提交由公路工程预算软件生成的甲乙组预算电子文档的施工单位,在新增单价申报前应上报与投标时递交的甲乙组预算纸质文件完全一致的由公路工程预算软件生成的单价文件和费率文件的电子文档。

6)新增单价申报及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按程序上报的新增单价申报资料后,由监理单位提出复核意见,丽攀公司工程部进行审核,并将新增单价监理审核报告单(附件1-B)报公司分管领导后,以正式文件批复下发,按文件所批准的单价进行计量支付。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台帐的建立与报告

一、各单位均必须按变更文件的顺序或内容分类建立工程变更台帐,格式将统一下发,每月25日向丽攀公司提交一次。

二、施工单位每月的统计报表应将工程变更情况向业主报告。将工程变更立项、变更审核及变更令文件分类统计,变更金额(以变更令为准)按工程量清单的工程细目内容发生变化的详细情况汇总上报。

三、监理单位每月应将各合同段变更情况汇总后报丽攀公司,由丽攀公司汇总后每季度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本项目工程变更情况。

四、未经业主工程部存档的工程变更,一律不能进入工程计量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施工、监理、设计、业主等有关单位均应对上报下达的

设计变更文件认真登记备查,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以《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和《合同文件》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丽江至攀枝花高速公路攀枝花段工程项目,项目业主负责解释并保留修改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变更表格、新增单价、变更台账表格。

2、变更管理流程图

工程变更令

承包单位:合同号:监理单位:编号:

工程变更现场核对纪要承包单位:合同号:监理单位:编号:

工程变更立项申请表

承包单位:合同号:监理单位:编号:

工程变更立项申请表

承包单位:合同号:监理单位:编号:

工程变更立项申请表

承包单位:合同号:监理单位:编号: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衡水市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辖区内实施的公路新建、改建、大中修、桥梁维修加固等工程项目的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由于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出于对工程进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的变更。 第三条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未按照《衡水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查不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不得擅自实施。市处对未经审批及不符合程序的工程变更将不予受理与支付,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原则及管理权限 第四条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化分为三种,即业主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业主变更包括上级部门变更(政策变更和方案变更等)、业主变更(提

高质量、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缺陷或设计优化等)。 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施工单位的变更:在施工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单价。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计划科应遵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费率、价格,准确掌握材料单价后,核算出该项变更工程的单价。 第六条工程变更后工程量的确定原则 变更项目的工程量由变更方根据业主的变更通知、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如实计算工程量。 第七条工程变更申报实行一文一项制,严禁多项变更一文申报。 第八条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变更名称、位置、估算费用); 2.工程变更说明(主要阐述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3.其他材料(计算书等) 第九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施工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

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的职责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任何变更,均应在其申请报告中列出前附表,并附上相应的支持材料。这些材料必须包括技术、经济两方面的分析及责任归属。变更必须考虑引起相关工程费用等变化的情况,不得分解属于同一单项变更(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项目为依据作为一个单项)的内容、工程量及费用。变更提出单位如有化整为零、故意规避审批权限的行为,业主将视为违约,并保留追索相应损失的权力。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及 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 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 5 号)、《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06]183 号)等有关规定,XX高速项目BOT加总承包实际情况制定本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紧急抢险工程外,所有变更均应变更方案成立 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设计变更为引起合同单价、工程数量、结构形式、 工艺标准等变化的变更。 第二章变更意向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如经现场察勘、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 1. 工程项目需补充设计的。 2. 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及技术 -1-

规范,需修改完善的。 3. 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 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 4. 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5. 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须对工 程进行局部调整的。 6. 采用先进的技术或优化设计方案,能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 善施工条件的。 7. 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的。 8. 通过变更能减少征地拆迁工作量、节省建设投资( 或降低施工成本) 、提高技术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保 护环境、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等。 第五条业主、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分包人任何一方根据 需要均可提出工程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理由必须充分,工程质量、工期必须得到保证,工程造价尽可能节省。 第三章变更的分类 第六条按照工程变更设计的金额、结构、性质,分为三类-2-

工程量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类别】 【时效性】一般 【秘密等级】 三河矿业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讨论稿) 发文字号: 吉三河(项)2013—001 发行日期: 2013年4月××日 版本: 2013版 受控状态: 受控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公司各工程项目建设投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使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公司领导安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各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程变更类型 工程变更是指因施工条件改变、甲方要求、监理工程师指令或设计原因等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发生变更。各工程变更一般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1、工程量清单变更:在工程按施工图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主要项目实际数量大于清单提供数量,造成工程量增加; 2、可预见发生但数量无法确定的项目变更:如综合管线加固、局部雨污水管改道等需现场签证计量和决算; 3、施工图设计变更:由于施工图设计本身原因,必需进行变更设计或设计补充而造成工程量增加; 4、施工条件变更:发生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情况或施工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如地质条件局部突变、外部环境约束等,但不包括由于承包商施工操作不当而引起变化),无法按施工图设计实施,必须采取变更而造成工程量增加; 5、隐蔽工程发生造成的变更:井巷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隐蔽工程,如一次冒落深度达800mm以上、塌方量超过20m3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量变更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记取变更工程量价款;塌方量不

足20m3时,不予变更(土建工程施工过程出现塌方等工程量增加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6、甲方要求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为提高或增加某项功能而进行的设计变更或增加,以及根据实际情况为加快进度而需要采取的变更措施。 二、工程变更实施原则。 1、实行“先确认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实施必须经甲方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确认,并由总监签发工程变更指令后方能实施。 2、工程变更的签证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 变更实施过程中,变更预算中的工程量必须经总监、甲方代表的书面审核确认。工程变更单价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3、变更工程量现场确认的原则 工程量变更增减必须经施工、监理、甲方代表三方(必要时邀请甲方指定的造价公司)参加的现场量测,并在现场原始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必须对工程变更实施前、中、后进行全程拍照或摄像,并对影像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甲方代表现场签字确认及相应照片或摄像的,办理签证手续时将不予认可。 4、特殊情况下,可以边施工边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仅限于工程抢险及其它必须立即实施的项目。 三、工程变更程序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制度编号:110W902201制度页数:共7页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编制人:盛亚杰审核人:李家东批准人:兰国军 主办单位:设备处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生效日期:2008年5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保证变更及签证的合理性、真实性,避免因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因施工条件改变、甲方要求或设计原因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发生变更。 第三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原因,出现了与合同约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甲方与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及零星工程。 第二章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项目(即新增工程)。 1、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的文件。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后报项目部和设备处审核、编号并加盖项目

部和设备处公章后下发。(其中分部工程变更大于50000元的需经相关部门论证后方可实施) (1)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 2、在合同范围内,根据甲方要求取消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施工项目或外委其他单位施工的项目可做工程变更。 3、施工条件的变更按现场签证处理。新增工程另签补充协议。 第六条工程变更(除设计变更)的审批 施工员填写工程变更单→项目经理审核→预算员复核→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返项目部或设备处存档、编号、下发。 第七条发生工程变更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见附件一),内容要求必须用电脑打印。 第八条工程变更必须在签字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返到设备处预算室,否则不予结算。 第九条工程变更归档 1、工程变更份数和发放方法,同图纸的份数和发放方法。 2、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变更资料归入竣工资料中交由行政管理处档案室存档。 第三章现场签证 第十条现场签证的范围 1、根据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可做现场签证。 2、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在合同中无明确规定时,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变更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9〕88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及《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7〕1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是指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工程;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筑工程。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投资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变更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在建

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变化引起的价款变动; (八)其他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变更。 第五条结合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建设情况,需备案的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工程的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按照其标准对应的变更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标准对照表 (二)因第四条第五款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调整及第七款引起

(完整版)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变更计量的工作程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变更的合法、合规、有序和时效性,满足工程质量、精度和成本控制的要求,结合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工程在实施工程中发生的所有变更。 第三条管理原则 1.先审批后实施原则 工程变更严格实行“先生僻后实施”的原则,应急性以及存在严重安全应还的变更。井项目部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可先实施,并按本管理办法在60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批手续。 2. 实事求是原则 相关部门及单位在工程变更管理中必须坚持“实施求实”的原则。不瞒报、不虚报、不增报,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等方式认为降低审批级别。

3,实施与审批一直原则。 工程变更的实施必须于生僻通过的范围、内容、工程量、金额等一直,项目部应加强实施工程中的动态控制,对审批后出现范围、内容超审批或实施金额超过审批金额20%或实施金额跨越审批权限之任一情况的,有项目部负责按事前审批手续补充报审,未补充报审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四条工程变更分类 第一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变更;第二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60~100万元(含60万元)的变更;第三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20~600万元(含20万元)的变更 第四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变更。 单次变更金额,是指拟发生变更的全部直接费金额,变更金额不冲抵被替换项目的造价。 第五条审批管理 (一)变更报批要件 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 4,建立、造价对变更应另行计费的分析意见; 5.造价单位出具的计价表;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有效控制建设成本,规范设计变更的工作流程,确保设计变更的有效性及正确执行,保证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等满足要求,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项目在施工过程及保修过程中的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设计变更 指工程招标完成后再由设计院出具的,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进行设计修改或补充的图纸及设计修改通知单。 《设计变更》主要用于下述修改工作: 1)因原设计不完善由公司设计或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的补充设计; 2)不包含在原设计范围之内而经研究,论证必须增加的补充设计; 3)施工图错误导致难以施工需进行的修改; 4)销售管理部门提出要求需进行的修改; 5)工程管理部门提出技术工艺意见或优化意见需进行的修改; 6)设计单位提供优化设计提出的修改; 7)发现现场施工错误需进行的修改; 8)样板施工效果不佳需修改或更换样板。 3.2 重大设计变更 1)涉及建筑及装修专业影响设计外观效果、使用功能、交房标准的所有变更; 2)涉及主材或主要设备系统的变更; 3)涉及结构体系及水电系统的变更; 4)涉及渗漏问题的做法和节点的重大变更; 5)会影响总工期超过一周的;

6)由于公司对项目定位重大调整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7)经估算,工程费用增加超过10万元或超过合同额10%的。 3.3 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均属一般设计变更。 4 职责 4.1公司工程管理部 1)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监督检查; 2)参与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3)监督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 4.2公司规划设计部 1)协助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监督检查; 2)参与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4.3 成本合约部、营销策划部 参与与本部门有关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4.4 区域(直属项目)公司设计部 1)负责本系统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申请; 2)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的审核; 3)负责设计变更审批流程的发起; 4)负责设计变更的形成及签发; 4.5 区域(直属项目)公司相关部门 1)负责各自部门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申请; 2)参与与本部门有关的设计变更的审核会签; 3)监督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 注:项目公司的变更需求,统一提交区域公司工程部审核后再提交设计部。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丽水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确保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47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丽水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丽委办[2008]47号文的授权,本着“变更科学、程序规范、控制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项目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城建、交通、水利等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未知性和人为性等因素导致的工程项目投资增减。 第三条工程项目变更适用范围:是指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初步设计文件的变化、更改,导致工程项目投资增减。 第四条工程项目变更原则:工程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确因技术、水文、地质和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工程项目变更的,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格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变更报批手续。 第五条工程项目变更分类 (一)政府、未知性造成的设计变更。指国家设计规范

调整,地下工程项目因勘察不到位,设计失误、漏项等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 (二)人为性造成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指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含装饰材料、设备档次等)、扩大或减小工程项目规模、优化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调整规划功能等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 第六条工程项目变更的权限 1、业主单位提出的工程项目变更。一般工程项目变更增加金额在合同价20%以下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较大工程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总价5%以下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未超过原概算10%的,由业主组织实施。超出上述范围,未超过原概算10%的,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2、委前期办公室提出的工程项目变更。一般工程项目变更增加金额在合同价20%以下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较大工程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总价5%以下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未超过原概算10%的,由业主实施。超出上述范围,未超过原概算10%的,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3、累计变更增加幅度超过原概算10%以上(含10%)或累计变更增加金额500万以上(含500万)的,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重新办理项目概算审批手续。 4、变更内容凡涉及到总平面布臵、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调整、建设规模扩大和建设标准提高等方面的工程设

设计变更管理组织办法(暂行)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总工办 2018-8-7

施工图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流程、明确各单位或部门职责、强化执行及记录,实现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依据钦州市《关于修订和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钦市建字【2016】74号)和《广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设计重点环节管理及控制价编制管理要求的通知》、《工程项目管理制度》(GC-03-2016)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参照广西区内其他地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辖的所有合同签订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图变更。 第三条施工图变更,指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从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下发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对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所发

生的技术及数量上的变更,即图纸勘误(澄清)、技术变更和涉及图纸变化的工程变更。 第四条施工图变更申请单位(部门)可以是业主单位和非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是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控集团);非业主单位是指EPC总包牵头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商、咨询单位等。 第五条投控集团相关部门对施工图变更应严格控制。实行部门审查和审查会议、部门会签、部门领导负责制、公司领导审批的变更管理制度。投控集团拥有所有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权,必要时,按规定上报园区管委和自治区、钦州市相关部门审批。(指令流程图、超过概算总价10%须报政府或董事会审批)第六条变更的五项原则要求:变更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可行性、变更范围、工程量及投资造价变化、引起的连带变更。施工图变更审查、审批时应按五项要求对变更进行综合评审、决策。 第七条施工图变更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项目、同一原因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应为同一项施工图变更。 2.同一项目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原因或同一内容的不同单位工程的变更应划分为不同的施工图变更。 第八条变更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工程进度的原则进

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1)

大家元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作内容 第一条收集经营信息,掌握市场动态,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协 调好前期的招标工作; 第二条组织或参与承建商、供应商考察、考评活动,建立并维 护承建商、供应商名册; 第三条负责编制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负责开 展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及相关的报批工作; 第四条负责起草、审核合同、协议、契约文件,参与合同谈判 和会签,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做好前期招标与合同签订的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 第六条协助工程部、财务部及其他部门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制度及流程 工程立项单位的征召招标文件的编制及会审招标文件 的发放及招标答疑定标及核价报审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 第一条招标项目的立项:原则上需求部门负责填报《招标立项 意见书》,《招标立项意见书》必须按要求填报和审批。 第二条主体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大批量装修工程、园建工 程等由合同预算部牵头组织招标策划会,主管领导主持,工程部和预 算部经理参加,会议纪要须随招标立项书一起呈报总经理签字确认。 第三条单位的征召 1.投标单位的合格标准:须是品牌和综合实力全国500强单位、本省前100强或国际著名品牌和企业,确无全国及全省行业排名的,入选企业应为行业领先企业。 2.确定投标合格单位流程:由合同预算部根据需要下发搜集单位通知书至工程部、预算部、综合部(根据工程性质可以增加一些相关部门),以部门为单位,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单位推荐表送至合同预算部

(逾期不再接受推荐),合同预算部根据立项部门相关意见,筛选拟入选单位并组织工程部(根据工程性质可加入其它部门)进行考察,考察完成后,各个参与考察人员独立编写考察报告,合同预算部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最终合格投标单位报总经理审批。 3.严禁任何部门、个人以任何借口询问、打听投标单位情况。 4.合同预算部做好对合格投标单位的整理维护,并建立合作伙伴单位库,做好单位库的保密工作,严禁外泄。 第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及会审 1.合同预算部负责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编制。预算部需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预算编制需保证工程量及计价的准确性。 2.设计施工捆绑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条件,并由工程技术部制订详细的设计标准或要求。 3.合同预算部须组织立项部门、预算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会审由合同预算部主持。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发放及招标答疑 1.合同预算部负责发标及招标答疑,招标答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集中解答,投标单位数量达到三家以上(含三家)方可发标。 2.合同预算部须仔细核对领取招标文件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与合格单位审查资料不符的不许发标。 3.合同预算部须分别引导拟投标的主体单位到现场踏勘,并告知初步确定的建筑形式及投标的报价方式,提醒投标单位及时了解当地的造价信息、税收及备案要求等,为正式报价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开标及评标 1.开标必须有公司领导参加,由合同预算部牵头组织,现场开标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合同预算部必须2人以上,工程部、综合部各1人以上,具体人员由合同预算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综合部只负责开标现场纪律维持及监督,不参与评标。 2.开标前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完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1.1为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正确地处理设计变更,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现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2设计变更的含义是指对技术规范、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等作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的变更和数量的调整。 1.3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工程数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及条件 第二条设计变更的原则及条件应遵照下述规定执行。 2.1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审查意见,并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2.2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以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节省良田、保护环境、提高安全性能、有利于工程管理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变更和完善。 2.3设计变更由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办理,任何个人和单

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和变更指令。 2.4设计变更的依据必须是业主、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发的正式文件。 2.5任何口头指令一律不作为承包人现场实施的依据。凡不具备设计变更依据开始施工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擅自实施者自负。 2.6对未正式办理变更手续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一律不得实施,并不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2.7在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的,可提出变更。 2.8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地质、环保等方面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改变设计,可提出变更。 2.9保持原设计标准和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的,可提出变更。 2.10 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的(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提出变更。 2.11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委托其它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但必须得到设计单位或其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的确认。 第三章设计变更立项 第三条设计变更的提出 设计变更可以由承包人、设计单位、业主等提出。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由承包人编报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资料,总监办审核后附立项审核意见,由施工单位附备设计变更立项审查表并完善相应填报内容,并提交设计代表完善相应手续后转报指挥部现场工程部门办理立项申请;设计单位及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出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规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X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XXX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XXX重点项目工程招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指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工程变更的管理制度,可变可不变的项目不办理变更,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工程变更。 第四条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变更必须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工程变更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设计文件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项目,应加强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得以任何方式肢解或重复工程变更。 第六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图纸和增减工程项目,应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保持不变和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变更,并需按程序审批和签证。 第二章设计变更 第七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因设计文件深度不够,或因政策法规调整,或因不可预见因素与环境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原有设计文件时,由设计单位充分论证后,对工程项目标准、功能、材料、工艺、质量、构造、尺寸、指标及数量等做出修改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投资,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厦财建[2013]117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厦发改投资[2017]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厦百程[2014]25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开标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结算前,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做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的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避免在同一工点发生二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代建的各类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主体的变更。因工程主体变更引起的水保、环保、规划、用地、用海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变更报批手续。公司自营项目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工程变更实行业主项目部负责制,工程建设管理部、总工办、工程管理部参与审核,公司领导根据权限审批。 (一)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审核、报批(或审批)等工作,督促承包人落实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变更的汇总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部参与复杂工程或重要工程的变更方案审核,审查工程变更手续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业主项目部年度绩效考核。 (三)总工办参与复杂的工程变更或重要的工程变更的方案审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做好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市发改委。 (四)工程管理部参与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与变更施工图审查,负责审核工程变更预算,审核工程变更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部和业主项目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办理工程变更预算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核中心。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 第六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工程变更: 1.道路路线方案调整的; 2.工程主要结构物(如隧道、桥梁、互通等)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 3.工程标准、等级、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有效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加强对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因设计变更带来的造价增加或延误施工工期,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所有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等。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所用施工图纸,设计院发出的所有的修改施工图(包括对施工图纸的修改、增补、废除,出新版图纸等)。 第二条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结构安全,改善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成品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外部条件发生了改变,或建设、使用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实需要变更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设计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共同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努力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六条变更设计应当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的原则,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之目的。 第七条变更设计实行审批管理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禁止利用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提高工程造价。 第八条发包人拥有对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总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可按《合同管理办法》签订补充合同。

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2〕9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 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2018(修试行版)

设计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章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1.1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 本流程。 1.2 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 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特殊情况可以由发包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设计部或工程部)签字确认。设计变更共分为两类: (一)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 第三条设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 (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提交施工图后,因设计容自身的错、漏、碰、缺等原因,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提出的建筑、结构、水、电、景观、装修等专业的修改要求; (二)由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部门为改进设计效果提出的变更;市场营销部提出基于销售需要提出的变更;成本部开展成本优化工作,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商管公司根据后期运营以及招商需要提出的变更;公司管理层提出的变更; (三)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监理、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施工单位为了方便施工,或施工过程中发现的 地质、水文实际与勘察报告、资料不符而提出变更;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 (四)由客户提出的变更申请,商管公司根据运营及招商需求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四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工程部、设计部、成本部以及相关部门(前期部、营销策划部、商管公司)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如确实需变更,走设计变更流程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六条设计变更控制相关部门的职责: 1 工程部:作为现场管理部门负责对设计变更的实施及验收的管理工作,同时做好设计变更工程 量的核实、记录工作,所有设计变更的实施均应有现场记录(附简图、尺寸)或照片(如需要),为设计变更(签证)处理,准备基础性工程资料。 1.1 办理工程部、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手续; 1.2 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并下发成本管理部或营销策划部;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有效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加强对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因设计变更带来的造价增加或延误施工工期,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所有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其它原因引起的索赔等。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所用施工图纸,设计院发出的所有的修改施工图(包括对施工图纸的修改、增补、废除,出新版图纸等)。 第二条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结构安全,改进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成品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外部条件发生了改变,或建设、使用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实需要变更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设计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共同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努力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六条变更设计应当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的原则,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之目的。 第七条变更设计实行审批管理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禁止利用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提高工程造价。 第八条发包人拥有对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总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可按《合同管理办法》签订补充合同。 第九条发包人:项目组是发包人现场管理的代表,负责对审批权限内的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对审批权限外的变更,负责上报公司审批。 第十条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处理,提出设计方意见;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提出按单项设计变更(设计自身提出的变更单)增减投资额的估算和说明,及时修改施工图。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接纳、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会同发包人项目组召集相关各方处理工程变更申请,下达工程变更令,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至有关单位并存档;负责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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