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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公交管[2009]91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9.05.15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的通知

(公交管[200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经部领导批准,现将《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

一、实行车辆管理所“一窗式”综合服务,所有业务受理窗口均可以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

二、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向车辆管理所传输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 一、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二、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以便群众提前选择线路绕行,避免排队等候。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五、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六、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七、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 八、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九、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但在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十、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自7月1日起,车辆管理所核发、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自动签注以上提示语;对以前核发的驾驶证,驾驶人主动要求补充签注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当场予以签注或者免费换发副证。十一、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十二、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十三、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 十四、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十五、各省、自治区选择1至2个地市,商财政、银行等部门,试行在地市范围内跨县(区)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表扬2018年绿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表扬年绿色出行宣传月和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等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倡导绿色、安全、文明出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于年月联合组织开展了绿色出行宣传月和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活动期间,各地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事务管理、工会等部门仔细贯彻落实活动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动员城市公共交通、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行业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工会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宣传活动,涌现出一大批表现突出的服务集体和个人。为表扬先进典型,大力弘扬爱岗敬业、绿色出行理念,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宣传处等个集体和李秋颖等名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集体和个人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国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事务管理、工会等部门和行业企事业单位要以受到表扬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努力工作、爱岗敬业、提升服务,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到绿色出行行动中,不断提升绿色出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舒适的绿色出行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要。 附件 年绿色出行宣传月和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成绩 1 / 31

突出集体名单 北京市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宣传处 北京市交通宣传教育中心“绿色出行畅行北京”交通宣讲团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 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公共关系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地面公交运营管理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处交通安全宣传管理科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广安门大队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安监科 天津市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运输服务处 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安监处安管科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处(市公车办) 天津市交通工程学会 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客运部 河北省 河北省直机关第二幼儿园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宣传处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2 / 31

(交通运输)中宣部宣传教育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精编

(交通运输)中宣部宣传教育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交通运输)中宣部宣传教育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中宣部宣传教育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迎奥运,文明出行”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竞赛试题 壹、选择题(共80题每题1分) 1.行人通过人行横道,要按人行横道灯的指示通行。小明在通过人行横道线前,见到人行横道红灯亮时,应该_____。 A.迅速通过人行横道 B.在人行横道线前等待 C.缓慢通过人行横道 D.绕开人行横道通过 2.在没有施划人行横道的公路上,乘车人从公共汽车下车后横过公路时,您认为下列做法正确的是_____。 A.从车的前方横过道路 B.从车的后方横过道路 C.车开走后,确认安全通过 D.等车开走后,迅速通过 3.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的路段,小芳过街时应当_____。 A.直接跨越 B.确认安全后跨越 C.无车辆通行时跨越 D.经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通过 4.交通参和者在道路上通行时,应遵循各行其道的原则。小璐步行外出应当在_____上行走。 A.城市快速路 B.人行道 C.封闭的机动车道 D.非机动车道 5.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应注意观察道路上通行的车辆。您认为在横过道路时,错误的行为是_____。 A.既不左见,也不右见 B.左见、右见、再左见 C.左右观察,确定安全 D.壹站、二见、三通过 6.驾驶自行车出行是环保、健康的交通参和方式。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您认为自行车应该在道路的_____通行。 A.右侧 B.左侧 C.中间 D.任意位置

7.行人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您认为危险的做法是_____。 A.无车辆通行时尽快通过 B.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过 C.车辆通过后再横过 D.注意避让车辆 8.在农村地区出行时,为保障交通安全,应乘坐_____等适合载客的交通工具。 A.拖拉机 B.三轮汽车 C.低速载货汽车 D.客运汽车 9.行人在路口应当按照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当遇到交通警察指挥手势和信号灯指示不壹致时,要按照____通行。 A.标志、标线 B.交通警察的指挥 C.信号灯的指示 D.道路交通情况 10.行人大风天气在农村公路边行走,遇到车辆驶来时,为了躲避扬尘,____是最危险的。 A.尽量靠公路边走 B.横过公路 C.在路边停下来躲避 D.戴眼镜和口罩 11.中小学生放学在道路上列队通行时,每横列的同学____。 A.不得超过2名 B.允许3名之上 C.没有数量限制 D.不得超过4名 12.骑自行车经过壹个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遇红灯亮,骑车人正确的行为是____。 A.将自行车依次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 B.能够进入路口,停在路口内,但不能直行通过 C.将自行车停在路口停车线上,车头探出停车线不影响安全 D.骑自行车进入路口,伺机安全通过 13.老杨每天上班都要经过壹个铁路道口,他在通过道口时应该_____。 A.快速跨越铁轨B.进入道口观察后通过 C.壹停、二见、三通过D.在栏杆放下时抢先通过 14.您在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前,准备横过道路时,要等____的时候通过最安全。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车辆管理所办公联系方式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下属车辆管理所联系方式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办公地址: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 邮政编码:100023 联系电话:87625123 监督电话:87625122 咨询电话:87625123、87625155(语音) 乘车路线:740路、840路、803路快车 二、各车管分所 1、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朝分所 辖区范围:朝阳区、崇文区、通州区 办公地址:通州区城关镇小潞邑村京东考试场内 联系电话:89590204 邮政编码:101100 乘车路线:930路区间、649路、388路至小潞邑站 2、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海分所 辖区范围:海淀区、门头沟区 办公地址:海淀区北安河乡西埠头河滩京海考试场内 联系电话:62461027 邮政编码:100095 乘车路线:颐和园乘346路公交车至西埠头河滩站

3、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丰分所 辖区范围:丰台区、宣武区、石景山区 办公地址:丰台区小屯路西南坟248号 联系电话:68636331 邮政编码:100071 乘车路线:乘338路公交车至小屯中学站下车向西1000米路北,乘850路、851路、751路、817路公交车至张仪村终点站向东500米路北 4、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顺分所 辖区范围:顺义区、东城区、密云县、平谷区、怀柔区 办公地址:顺义区后沙峪镇泗上村京顺考试场旁 联系电话:69454511 邮政编码:101300 乘车路线:东直门乘975路公交车至车管所站、顺义乘小16路小公共汽车至车管所 5、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南分所 辖区范围:大兴区、房山区 办公地址:大兴区狼垡公交教练场院内 联系电话:83701853 邮政编码:102613 乘车路线:乘937支路、635路、913路、944支路或967路公交车至公交驾校站 6、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北分所 辖区范围:昌平区、西城区、延庆县 办公地址:昌平区马池口检测场旁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等关于表扬2018年春运“情满旅途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等关于表扬2018年春运“情满旅途”活动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的通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奖惩 【发文字号】交运发[2018]91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60244 【发布日期】2018.07.02 【实施日期】2018.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表扬2018年春运“情满旅途”活动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的通报 (交运发〔201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团委,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春运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春运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出行更安全更便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在2018年春运期间继续联合组织开展了“情满旅途”活动。活动期间,全国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工会、共青团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春运期间深入开展“情满旅途”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5〕201号)要求,加强协同配合,完善服务举措,强化安全监管,优化运输组织,圆满完成了2018年春运服务保障任务,涌现出一大批表现突出的服务集体和个人。为表扬先进,大力弘扬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的精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决定,对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西站等266个集体和王泽方等366名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公布2018年春运“情满旅途”活动运输服务品牌。 希望受到表扬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国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工会、共青团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扬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真情服务,不断提升交通运输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更好地满足群众出行需要,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2018年7月2日附件1 2018年春运“情满旅途”活动先进集体名单

公安部交管局公布2010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公安部交管局公布2010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交通违法, 死亡人数, 公安部, 死亡率, 交通事故 2010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0.1%、7.8%、9.8%和10.7%。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4起,同比减少5起。全国万车死亡率为3.6,同比 减少0.7。 分析2010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死亡人数降幅明显,同比分别下降10.1%、13%和15.2%。8月15日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因酒后驾驶肇事导致人数同比下降39.6%。二是国省道发生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下降9.8%,高速公路平均百公里发生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下降10%。三是恶劣天气导致的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加,特别是下半年全国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3.3%。从全国各片区情况看,西北片区恶劣天气发生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增幅最大,上升22.9%,东北、华东和华北片区分别增加8.9%、8.2%和3.1%。四是摩托车肇事导致死亡人数波动上升。自3月份以来,摩托车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呈逐月波动上升,无证驾驶、未按规定让行、超速行驶是摩托车肇事的主要原因,导致的死亡人数分别占摩托车肇事死亡人数的25.1%、11.7%和8.1%。五是营运车辆肇事导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例上升。共19起,占同类事故总量的79.2%,同比增加3.3个百分点。营运车辆肇事导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8起为驾驶人超速行驶导致,占42.1%;14起发生在国省道,占73.7%,同比增长7.7个百分点;8起事故中肇事客运车辆的营运距离小于400公里,占42.1%,同比增加3.2个百分点。营运车辆肇事比例居高不下,主要是个别运输企业对从业驾驶人员录用把关不严;少数运输企业违法挂靠经营,给明显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营运车辆安全发放二级维护合格证;部分运输企业不履行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一些地方运输管理机构不对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追究相关责任。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拉动效果显现,机动车、驾驶人和公路通车里程将继续保持迅猛增长势头,全国还将迎来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的客货运量及周转量仍将持续增长,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任务艰巨繁重,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以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推进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行政处罚及交通管理问题解答集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行政处罚及交通管理问题解答集(一) 1、不起诉是否吊销驾证?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不属于“构成犯罪”,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 2、在查处违法过程中,违法当事人仅仅只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中又无强制措施,请问我队对此类案件的罚款今后如何执行?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的行为人,可以依法传唤。 3、交警支队一民警认定一行人闯红灯,在对其处罚时遭到其殴打,本局以阻碍执行职务对其处行政拘留,现该案进入复议程序时查明该行人当时无闯红灯等的违法行为,问:本局在对该案的定性上是否正确?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主体具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二是执行职务行为有法律依据,不属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三是执行职务行为程序合法。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符合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但对因证据收集不全面或其他原因造成事实认定错误、案件处理错误的,民警的执法行为也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出于打击报复等目的,滥用职权进行执法的,不能认定为依法执行职务。 4、超载车过磅后,所生成的磅单(称重结果)如何提取和固定呢?是否有驾驶人和一个执勤民警在磅单上签名确定即可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答:对于机动车载重的称量,属于技术问题,未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称量,可由其他单位出具称量结果。出具称量结果的单位应当在称量结果单据上盖章,并有称量工作人员的签名。称量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让其称量单据上签名。民警、当事人是否在称量单据上签名,不是判断单据是否有证明力的依据。 5、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能否对这一行为分别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分别作出拘留15日,合并执行20日的决定?答: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治安管理处罚法》系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原则以及调查、决定、执行和救济程序,是规范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最完备的法律。该法关于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的规定、关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情形的规定、关于强制措施折抵拘留期限的规定、关于拘留案件询问查证时间的规定以及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等,应当统一适用于所有的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如果这些规定仅仅适用于违反治安处罚行为的拘留处罚,而不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在执法中可能会造成行政拘留在处罚原则、处罚程序以及救济方式等方面的不统一和混乱。因此,凡属行政拘留处罚均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行政拘留的原则和程序执行。 6、告知权利如涉及到听证时,只需告知听证的内容,如罚款3000元,还是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全部告知,如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答:听证是特殊的案件调查程序,是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进一步审核,听取的当事人对整个案件的陈述和申辩。对被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时,行政拘留和罚款都是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行为性质、情节等拟作出的,二者不可割裂开来。因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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