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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文件管理规定1

涉密文件管理规定1
涉密文件管理规定1

XXX大学涉密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文件的收转、阅读传达及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关于文件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文件包括中央、省委等上级部门密级文件、未授权有关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以及学校工作中列为涉密或内部事项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条 涉密文件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文书机要室负责涉密文件的日常管理,机要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保密管理。学校保密委员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涉密文件的收发与传递

第五条 传递、领取涉密文件,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涉密文件应当包装密封,信封上应标明秘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第六条 机要员对送达的涉密文件,必须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三章 涉密文件的阅读传达

第七条 收到涉密文件后,由主管领导根据文件密级、制发机关要求及工作需要,确定知悉人员范围。

第八条 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一)传阅。文件上应附“XXX大学文件处理单”,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阅签后,交由文书送校领导和承办部门阅办。传阅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专人负责、专夹传阅,阅件人不得擅自抽出、留存、抄录、复印内容。阅件人要及时阅示文件、签名、注时,阅后由文书清点、登记再送他人传阅,不得横传。

(二)传达。涉密文件传达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会议室集中传达,并对参加人员进行详细登记。传达时不准录音、录像和记录,不准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不得进行新闻报道。

第九条 阅读涉密文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不准将密件带回家中或带到公共场所阅办。

第四章 涉密文件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涉密文件由机要文书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签收要严格履行手续。文件必须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实行专人专柜管理。

第十一条 绝秘级文件不得复制、汇编;机秘、秘密级文件原则上不得复制、汇编,确需复制、汇编的,由学校党委报省委办公厅,由省委办公厅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制、汇编的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

第十二条 原则上秘密文件不得携带外出,因工作确需携带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文件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涉密文件密级;文件解密前,文件的全文、摘要、标题、发文字号、印发传达范围等信息均不得在无密级的内部文件、简报资料、内部刊物、内部网站上使用;未标注密级或未标注“公开发布”的中央、省委等上级文件内容,在上级授权有关媒体发布前,不得在公开的文件资料、出版物、会议、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使用。中央、省委等上级文件经删改后公开发布的,公开使用时应以公开发布的版本为准。中央和省委文件的发文字号,不得公开使用。

第十四条 机要文书每月要检查文件的阅读和保管情况,按要求进行分类、清点整理。如发现丢失,确认无法找回,要写出书面报告,及时报送办公室领导,并由学校向上级文件制发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及时上交上级机要部门或按要求销毁;允许留存的文件,留存在机要室保存,并备有文件目录以供查阅。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文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于记录涉密文件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五章 涉密文件的销毁

第十八条 销毁文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由两名以上机要人员到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监督销毁,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漏销、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第十九条 禁止将涉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或涉密文件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学校保密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上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大学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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