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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方案

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方案

(初稿)

安全生产是改革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的明确要求。为加快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制定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改革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全面提高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二)主要目标。深入推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力构建全方位、全过程、立体化的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及时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大幅度降低职业病发病率,到2020年建成责任落实、法治完善、监管科学、支撑有力、应急有效、保障到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同步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再通过10-15年的努力,安全生产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快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由省、市、县向乡、村延伸覆盖,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遵循“三个必须”要求,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做到“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五落实”。强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牢固树立追求“零死亡”的理念和目标,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以每个岗位的安全保证整个企业的安全。到2016年全面形成覆盖党委政府、行业部门和各类企

业的安全责任落实机制。

(四)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机制。把安全发展作为衡量社会治理能力、经济增长质量的重要内容,强化过程考核,将事故受伤率、经济损失量、职业病发病率等纳入安全生产统计考核指标,建立与国际统计指标相对接、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建立完善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机制,突出责任落实。加大安全生产在文明城市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严格执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取消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评先、奖励、晋职晋级资格。

(五)建立安全生产失职追责机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对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履行职责不到位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严格追责、严厉问责、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建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重大决策终身负责制,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终身追责。建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链倒查机制,从规划、审批、管理、监管、评价等各个环节倒查和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尤其是对出具虚假报告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机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建立安全生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和

社会评价机制,对决策监督、为落实护航,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六)创新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和责任追究的监督。坚持便民、快捷、有效的原则,整合优化各类举报专线,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机制,畅通政务(厂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举报渠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强化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行业自律。2016年县级以上群众举报接报率、受理率、查处率、反馈率、奖励率均要达到100%。培育并鼓励安全生产公益组织,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公众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群策群治,消除隐患。

三、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建设

(七)加快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抓紧研究制修订矿山安全健康法、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2016年完成;研究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条例、高毒和高危粉尘作业保护条例,2017年完成。推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统一立法,2020年前出台职业安全健康法。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法审制度,各行业领域起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职业安全健康的内容,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统一法审。各省、市要结合区域性特点加紧制修订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到2020年,基本形成科学完备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

(八)强化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实施。全面清理和修订安全生产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整合优化强制性国家标准。改进安全生产领域国家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制度,统一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简化标准制修订程序,加大标准供给力度,加快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环节突出强制性标准的落实,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让标准成为安全生产的“硬约束”。

(九)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横向联动、纵向互动和区域交叉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制定安全生产按日连续处罚、移送行政拘留等相关办法,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适用行政拘留和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惩办。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十)加强事故调查和责任落实。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彻底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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