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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及学院《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法对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及学院所属非独立核算但从事经常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单位,各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与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证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合法、合规,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对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财务处是否对全院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五条对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预算是否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批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内容是否完整。如与计划差异较大,财务机构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六条对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含创收收入等)等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应缴财政专户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是否按照学院规定将应上缴学院的资金足额上缴。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七条对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自筹基建支出等是否真实并按预算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专项经费的申报是否符合学院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要求,项目的确立是否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虚列项目,其中:招标、集体采购项目是否按法定和学院规定的程序进行;专项经费的收入执行情况,包括专项拨款的到位情况,自筹配套专项经费落实情况,收入到位比例; 专项经费的支出执行情况,包括专项经费支出的项目、金额与上报项目支出预算是否一致。收入与实际支出、支出计划与实际支出的差异,有无赤字和结余;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对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九条对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院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对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帐户核算的情况。

(二)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暂收及暂付等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设备、材料(含教材)、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是否建立健全存货验收、领用、保管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等问题;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

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取得、计价和转让是否按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保护,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

(六)对外投资(含境内投资)是否按规定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明确学院与被投资企业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对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二条对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和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上级审计机关和学院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在对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按照《学院审计工作规定》予以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六条财务收支审计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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