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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规定

内部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系统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防止错弊,改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审计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部设立监审处(以下简称监审处),主管公司及下属各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范围

第三条对公司所属企业的综合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终决算情况;

(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经营效益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对公司所属企业的专项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主要领导调离时应进行的离任审计;

(二)公司因合并、分立或其它原因解散时应进行的清算审计;

(三)在建工程的投资控制及决算审计;

(四)公司交办的其它特殊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办法

第五条监审处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原则上专业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子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审计。根据公司部署和所属企业的具体

情况,监审处还将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第六条公司所属企业应及时向监审处报送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按月和季度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经营报表,季度报表应附财务说明。

第七条监审处应做好审计项目的准备工作,并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实施审计时,应认真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

第八条监审处进行审计时,可以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造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协助监审处工作,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九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及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有权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井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第十条公司所属企业如需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应事先上报监审处,获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审计报告及处理

第十一条监审处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意见,报送公司总经理,并抄送财务本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

审计报告三日内向投资管理部提出申诉,投资管理部应会同财务本部及时处理。刘未提出申诉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或虽提出申诉但复审后己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监审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违反财经法纪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审处将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领导予以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疏忽发生的技术差错或未按财务制度及时规范记帐、未按会计制度孩算,经监审处指出而未予改正的;

(二)由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差错、弊端、损失和浪费的;

(三)为了小集团利益,隐瞒公司经营情况,采用不转、少转成本,或挤占、虚列成本等不正当手段虚报利润的;

(四)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物,非法侵吞、挪用公司财物及挥霍浪费公司资财的;

(五)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拒绝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七)其他重大违章、违纪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现行有关内部审计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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