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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一二三四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一二三四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一二三四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一

1. 洪某,男, 1985 年出生。 1996 年某日,洪见一女孩 ( 九岁 ) 在河塘边放牛,洪强要牵牛,女孩未理,即刻骑上牛背回家。洪怒用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不料牛人深水后,女孩落水,洪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溺死。本案洪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溺死有无因果关系?

分析:有因果关系。因为根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作为某种原因的行为

必须具有危害结果的发生的现实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只是说明该种行为与危害结

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必要前提。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的某一现象

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认定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

具有因果关系洪某赶牛入水,与骑在牛背上的女孩落水,有直接的必然性联系。

洪某赶牛入水,便存在着落水的现实可能性。当牛入深水的条件一出现,女孩溺

死的危害结果便发生了。所以,洪某的行为与女孩溺死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 被告人甲某,女 30 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7 年 10 月 2 日上午 10 时,被告带领幼儿 5 名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 ( 男, 6 岁 ) 失足坠入路旁粪池。甲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乙某 ( 男, 17 岁 ) 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甲某在附近找一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水深大约为 80 公分,但甲某、乙某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有一农民某丙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当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 (1) 对甲某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2) 对乙某应如何处理?

分析: (1) 应对甲某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某作为幼儿教师,负有保护儿童安全和抢救儿童生命的义务,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人甲某没有履行,因而造成幼儿李某死亡的结果。甲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所以应对她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学生乙见死不救,仅是一个道义上的问题,不应对他追究刑事责任。

3. 被告韦荣与洪某同在某建筑公司工作,后洪某被选中为工程预算员,韦遂对洪产生怨恨。某日,韦见值班室无人,便跳进去看电视。该值班室位于市郊,周围无其他建筑。韦边看电视,边翻看桌上的出入证,无意中见有洪某签字的领料单,心中恼怒,将单据撕碎。韦看完电视,将电炉插上电源,放进电视机下抽屉里,然后逃跑。电视机和值班室均被焚毁,后火自然熄灭。问本案韦某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放火罪?

分析:本案韦荣犯有的罪应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放火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对象广泛且不特定,既包括财物,也包括生命,行为人对其侵犯对象的范围一般持放任态度;而以放火方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且不能把人作为侵

犯对象。韦某放火烧毁的值班室是一间的房子,是特定的,又未威胁到生命安全,故宜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4. 被告人张某,系某工厂工人。与妻子长期不和,遂产生了一个恶毒的计划,他假装关心妻子跑到保险公司为她投了意外伤害险 2 万元,但受益栏中填的是他本人,没多久,他诱骗妻子去郊游,在一个偏僻的水库里,他把妻子按在水中淹死,然后“悲痛”地到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后被公安人员识破。请分析本案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怎样处罚?

分析:本案被告人张某,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杀害妻子,手段残忍而狡猾,已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予以严惩。

5. 某出租汽车司机阴某,在送完最后一个乘客后返回家中,在检查车辆时,发现车座下有个拎包,打开一看,除了通信录等外,还有一个“爱立信”手机。阴某大喜,试着拨通了一个朋友的住宅电话。他立即告诉家人,对外只说是自己买的。次日,明某接到他所在出租公司的通知,让他把拾到的东西送还失主,阴某矢口否认,坚持决不交出手机等物。请分析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分析:根据我国新刑法第 270 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数额较大的遗忘物非法占有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应以侵占私人财物罪论处。本案阴某的行为,正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他拾获乘客的手机等贵重物品,本应积极设法与失主取得联系,尽快归还。但他为了占为己有,竟否认拾到手机,拒不交出。后乘客不得已诉至法院,阴某判处侵占私人财物罪。

6. 沈阳某制药工人王某, 1988 年 5 月 5 日因违反工厂规章制度,受到车间主任周某在车间大会上的批评,并宣布停发当月奖金,这一年工资不给晋级。王某对周怀恨在心,回到家找到忘年交刘某 (24 岁 ) 诉说此事,刘某主动提出替他出口气,并约了某好友张某 (22 岁 ) 。王某告诉了他们周每天下班的路线。次日,刘某与张某带着凶器在周下班的路上寻机伤人。等周之时,他们的朋友小孙从此路过,问他们干什么,刘某撒谎说:“王大哥念高中的女儿被一个流氓欺负了,我们俩等那个流氓,替王大哥出口气。”小孙一听十分气愤,也留下来准备打那个流氓。这天下午 5 时 30 分,周在回家路上被他们打成重伤,其中刘某是主要打手,张某在一边放哨,小孙帮着打。后来,此案被公安机关侦破,问法院如何处理。

分析:此案属于共同犯罪。其中刘某主动要求打人并出谋划策,又勾结同伙而且是主要打手,所以刘某为此案的主犯;张某协助主犯刘某完成犯罪行为,为从犯;小孙受骗上当,参与了犯罪活动,为胁从犯;王某提供情况,教唆他人犯罪为教唆犯。人民法院对此起共同犯罪,分别判处如下:

主犯刘某判处有期徒刑 6 年;从犯张某判处有期徒刑 4 年;教唆犯王某判处有期徒刑 5 年;胁从犯小孙不追究刑事责任,经教育后释放。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二

1. 案例:张某于 1976 年 7 岁时,被刘利铜、朱文秀夫妇收养,改名刘非。 1980 年,刘利钢与朱文秀生一子,取名刘冰。刘利钢、朱文秀对刘非,刘冰都非常疼

爱,全家四口子互相体贴,关系和睦。 1990 年,刘非得知张金宝是自己的生父后,与刘利钢、朱文秀关系疏远。 1994 年朱文秀病故, 1996 年刘利钢因病致残,其收入仅够勉强维持个人生活,无力抚养子女。此时,张金宝生活困难,刘冰正在读书,刘非经营个体餐馆,收人较多。张金宝要求刘非赡养,刘冰要求刘非抚养,均遭其拒绝。

问: (1) 刘非对张金宝有无赡养义务?为什么?

(2) 刘非对刘冰有无抚养义务?为什么?

分析: (1) 刘非对张金宝没有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养子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 刘非对刘冰有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妹,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刘非与刘冰是养兄弟关系,刘冰未成年,刘非有负担能力,所以刘非对刘冰有抚养义务。

2. 案例: 1989 年王红准备与现役军人李辉结婚。婚前,王红、李辉拿出各自积蓄分别为 8000 元与 5000 元共同购臵了结婚用品。如电视机、家具、小家电、生活用品及衣物等。他们结婚时,王红父母赠送洗衣机一台,李辉父母赠送王红首饰若干,价值 3000 元,王红祖父母将自己的私房平房一间借其居住。 1994 年两人因长期两地分居感情发生变化。王红认为李辉既不能挣钱,又不能陪伴自己,怨气很大,再也不愿过苦日子,于是经常借债改善生活,先后装修了房屋,重新购臵了家具添臵衣物等,共借款 25 万元,李辉对此非常不满。 1995 年 3 月,王红诉讼离婚,李辉坚决不同意。

问:①法院可否判离?为什么?

②如判离,财产应如何分割?债务怎么偿还?

分析:①法院不可判离,因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征得现役军人同意。本案王红要求离婚,李辉坚决不同意,且李辉并无过错。因而法院不可判离。

②如法院判离,财产应作如下处理:王红、李辉婚前共同出资的为结婚购臵的结婚用品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时双方父母赠送礼品亦为父妻共同财产。王红祖父母借其居住的平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关于 25 万元债务可认定为王红一方债务,因为共同债务应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而王红所借债务是为了追求生活享受,并非生活需要。所以法院处理时,可以房屋增值部分,所购物品为王红所有,债务也为王红一人所负。

3. 父母干涉儿女婚姻造成自杀案

案例:宋某,男, 23 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郭某,女, 21 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宋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赵某。”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 1984 年春的一天,两个人一狠心,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4. 曹某再结婚算重婚吗 ?

案例:曹某,女, 1986 年 20 时。由于父母包办嫁到他乡。成婚时,因年幼无知,没领取结婚证。婚后,经常遭到男方的打骂、欺侮。由于男方与一女子鬼混,致使该女怀孕,该女即提出要男方与曹某离婚后和她结婚。 1985 年 10 月,双方同意离婚,当要求村负责干部开证明时,村干部以当初没领结婚证等理由,臵之不管。曹某与男方私下写了“离婚书”,双方按了指印,结束了夫妻生活。分手后,曹某与一男青年结识,对方提出要和她结婚,曹某便于 1986 年和他结了婚。不知这是否属于重婚?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 3 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重婚”。第 5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 7 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些规定表明,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婚龄,才能结婚。结婚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婚姻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私下同居,是违法的。曹某未达法定年龄,由父母包办嫁到他乡,没有依进行婚姻登记即和男方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这样的婚姻,显然是非法的,无效的。后来,双方同意离异,就应当主动请当地政府或者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而他们却自己写“离婚书”私下解决,是不妥当的。一但解除了原婚姻关系,再与他人结婚,就不是重婚行为,但必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符合结婚所必须具备条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均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没有被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这样,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就是合法的婚姻了。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三

1 .案例:刘某与妻子方某有一子刘甲、与妾邱某有一子刘乙。 1948 年刘某又赎买歌女陈某为妻,但不为刘家公认,刘某与陈某在外租房同居,生女刘丙并收养刘丁为子。 1954 年刘某回原籍与邱、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文化大革命”开始,邱、方、刘先后挨批,唯出身低微的陈某幸免,故刘又搬至陈处生活。陈与方、邱及其子女始有来往,且尽力予以照顾。 1979 年刘平反,退还房 8 间,其他被抄物品折款 3 .

2 万元,补发工资 1 . 8 万元。事后刘仍与陈生活,八间平房共同照料。现刘去世,上述各方当事人为分遗产而起纠纷。

问:( l )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合法继承人。

( 2 )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遗产处理办法。

分析:( 1 )本案合法继承人有:刘妻方某、妾邱某、陈某;婚生子女刘甲、乙、丙;养子刘丁;并都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陈某虽因其身份不被刘家公认,但与刘某存在合法夫妻关系,有继承权。

( 2 )先确定遗产范围,分割出刘某与方、邱、陈的共同财产;再确定刘某遗产范围。遗产由上述继承人平分;对方、邱、陈因其年老而应适当给予照顾。

2 .案例: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 12 间。 1960 年生一子丙。 1960 年乙死亡。乙母在乙咽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 1974 年病故。 1975 年乙妾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 12 间房被收作公房。 1981 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 12 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围绕这 12 间房屋,

问:( l )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房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

( 2 )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得几间?

( 3 )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来继承?

( 4 )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分析:( l )乙妻、乙母、丙有权继承乙的遗产,他们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乙的遗产应有 6 间房,另 6 间属于乙妻。各继承人每人继承两间。

( 2 )甲、丙有权继承乙母遗产,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丙是代位继承人。各继承 1 间。

( 3 )乙妻应遗有 8 间房产,由丙继承。

( 4 )丙对房产继承最多,共 11 间,其中继承乙妻 8 间、乙 2 间、乙母 1 间。

3 .案例:王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王某于 1996 年 7 月因车祸而死亡,其妻张某于 1996 年 11 月又与赵某登记结婚,此后与王某的父亲无来往,此时她已怀着王某的孩子。 1996 年 12 月 23 日王某父亲去世,遗产价值 5 万元。张某的孩子于 12 月 28 日出世,遗产于 12 月 27 日分割,张某的孩子于 12 月 30 日死亡。王某有一弟弟。

问:( 1 )张某对王某父亲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 2 )王某父亲的遗产应如何分割,由谁继承?

( 3 )张某的孩子死亡后,有关继承问题应如何处理?

分析:( l )张某对王某之父未尽主要赡养义务,故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2 )王某父亲的遗产应分为二份,王某之弟一份,另一份保留给张某腹中的胎儿。

( 3 )张某之子出生是活体,便代位继承了王某父亲一半的遗产,其死后,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继承其财产。

4 .案例:李、张夫妇只生一个女儿李翠花。李张夫妇自 1970 年以来由其女儿女婿赡养。李张夫妇于 1992 年先后过世,留下瓦房 3 间、院落、家产共价值 6 万元。在继承遗产时,李翠花叔、伯们提出,嫁出的女、泼出的水,不能回来继承,其家产应归叔伯所有,李翠花当然不让,诉之法院。

分析:根据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李翠花是李张夫妇的女儿,是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叔伯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李翠花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其他人无权继承。

5 .案例:周艳丽与李春河婚后生一子,名叫李小春,后因夫妻关系不和而离婚。离婚后,李小春随母改嫁,改名周小春,李春河又与金兰结婚,婚后无子女,二人经商,获家产 20 万元,但不幸于 1993 年在一次车祸中同时死亡。这时李春河的两个弟弟李春海、李春江出来将遗产占为己有。金兰的父母提出要继承女儿遗产;周艳丽作为周小春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继承其父财产。李春海、李春江认为哥哥嫂嫂死了,原来嫂嫂改嫁了,孩子也改姓周了,不是李家人了,无继承权了,至于金兰父亲更无继承权,发生争议,诉之法院。

分析:我国继承法第 10 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是兄弟姐妹。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李春河和金兰同时死亡,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 条中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如辈份相同,则相互不发生继承关系。分别由各自继承人继承。因此,李、金遗产分别由各自继承人继承。他们遗产是家财 20 万元,应各分一半。李春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其子周小春,(周艳丽已离婚,无继承权)继承 10 万元其父遗产。金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她的父亲,继承女儿的遗产 10 万远其父遗产。

6 .案例:被继承人邰继祖,于 1990 年去世,他有子女三人。长子邰世俊,早于 1985 年死亡,留有一子邰小俊;次子邰世英;女儿邰桂萍。被继承人邰继祖家有瓦房 9 间,现金 6 万元。世英、桂萍认为哥哥不在了,父亲遗产应由儿女二人继承,但邰小俊的法定代表人不服,诉之法院。

分析:我国继承法第 11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的邰世英、邰桂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邰世俊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死亡,应由其子代位继承。遗产应按 3 份分割,则每人分房子 3 间,现金 2 万元。

7 .案例:丁亚忠为沈阳某电视机厂工人, 22 岁,父亲因意外事件早年去世,其兄丁亚义为个体户,已结婚 5 年,家庭生活富抬。丁亚忠随母亲一起生活,1990 年母亲病故。留下遗产房屋 3 间,金戒子 2 个,人民币 2 万元,毛料、新被等物。母死后,兄弟因遗产发生争执,诉之法院。丁亚忠说,母亲临终前对他说:“你哥是个体户有很多钱,况且已结婚。你当工人,挣钱不多,还没结婚,房子归你,家里东西还有 2 万元都留给你结婚用”。据此,丁亚忠认为按母亲遗嘱,遗产都应归他所有。

分析:显然,这是口头遗嘱,立嘱时应有 2 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法院认为此遗嘱没有证人,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仅有一个直接利害的关系人作证是无效的,拿不出任何证据确认遗嘱的真实性。此案应由丁氏兄弟平等继承母亲的遗产。

7 .案例:王母丈夫早年去世,领着一子二女生活。两个女儿已经结婚。 1987 年王母病重时,立下书面遗嘱:将三子女叫到床前立嘱说:你们弟弟还小,没结婚,这栋房子,两个金戒子都给你弟弟,当两个女儿面把遗嘱交给了儿子。但王母没有死,慢慢恢复了健康,儿子结婚后与王母一起生活,儿媳嫌弃老人,婆媳关系不和。对此,王母十分气愤, 1990 年秋,王母又病重把三子女叫到身边,当众把两个戒子给女儿每人一个。两个女儿不肯接受,怕弟弟不高兴,母亲执意要给,才收下。不久王母病故。其子以遗嘱为凭,向两个姐姐要戒子,为此发生纠纷。

分析:经查认为,虽然第一次书面遗嘱把戒子归儿子,但遗嘱人生前有权变更遗嘱,她思想变化,虽没有文字表达,但有实际行动,表达了所立遗嘱的变更,这是完全合法的。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四

1 .某村农民某甲在路过某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碎砖头向卧在门口的狗扔去。狗被砸中立即跳起来向某甲扑去,某甲急忙跑开了,狗则咬伤了某甲旁边的过路人某丙。某丙在狗扑过来紧急躲避时,将在路边卖西瓜的村民某丁的西瓜踩碎三个。某丙被狗咬伤后治疗花去医药费 150 元,某丙要求某乙付其医疗费,理由是某乙的狗咬伤了他。某丁则要求某丙赔偿其踩坏的西瓜钱 16 元,某丙认为应由某乙赔偿,因为某乙的狗咬他才踩坏了西瓜。

问:( 1 )某丙的医药费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 2 )某丁的西瓜钱应由谁来赔偿?为什么?

( 3 )某丙躲避某乙狗咬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什么?

分析:( 1 )某丙的医疗费应由某甲承担。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2 )某丁的西瓜钱应由某甲来赔。某丙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某甲承担赔偿责任。

( 3 )某丙躲避狗咬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2 .某夫妇在某市有私房一处,夫妇俩常年在外地工作,家中只有他们上高中的16 岁的儿子李某一人居住。有一天,李某约几个朋友到家中玩,其中有一人为王某,王某今年 17 岁,是某厂工人,他提出想租李某的房子,李某答应。于是王某搬了进来。

问:( 1 )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 2 )若李某的父母提起诉讼,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

( 3 )如果李某已工作并有一定的收入,则该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4 )本案中李某是什么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是何民事行为能力人。

分析:( 1 )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只有在其父母追认之后才有效,否则无效。因为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一些重大的民事行为其依法不能独立进行,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

( 2 )确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判令王某搬出。

( 3 )效力待定。因为李某此时虽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对该房屋无处分权,无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只有在签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或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 4 )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 .甲为经营药材的专业户,乙为经营牲畜的专业户,二人结伴外出作生意。行至中途,乙因家有急事,委托甲替他照看牲畜,说好快去快回,到目的地会合。甲到目的地后,乙还未到,遂与丙协商,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把乙的牲畜出售给丙,丙另外给甲 500 元作酬劳,二人说好,如乙问起,则告诉乙骡马得病,只能低价出售,乙赶到目的地后,从好友丁处得知此事,但其骡马也被丙转变。问:( 1 )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 2 )甲低价出售乙的牲畜属于什么?

( 3 )乙的损失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 4 )代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分析:( 1 )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 2 )无权代理。因为甲低价出售乙的牲畜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 3 )乙的损失应由甲、丙负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在此案中甲、丙恶意串通,损害乙的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4 ) A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B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C .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D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 .朱某与钱某是邻居,钱某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一年夏天多雨时节连降暴雨,钱某家房屋由于年久失修,很难抵御暴风雨。朱某便和儿子一起拉料为钱某加固房屋,在加固过程中,朱某意外摔伤,花去医疗费 2000 多元,朱某立即将此情况打电话告诉钱某,钱某只答应给朱某修房钱但拒绝偿付医疗费。

问:( 1 )朱某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什么?并解释该定义。

( 2 )钱某是否要承担朱某的医疗费,为什么?

分析:( 1 )朱某为钱某加固房屋的行为在民法上称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2 )应该承担朱某的医疗费。我国《民法通则》第 93 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包括管理或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在此案中 2000 多元的医疗费即是无因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 1、一位25岁网名名卡佳的北京女孩,在她的博客中,她这样表示愿为中国足球“献身”:“如果中国国青队在4月26日的中日国青比赛中能够胜出,我愿意与当场最佳球员度过浪漫一晚。” 你如何看待她这种行为? 2、“有关国人、外国人、汉奸与奸商”。2006年6月27日的《南方都市报》登载了发生在大连的一幕:一老外在地摊前买樱桃,摊主狮子大开口要35元一斤,路过的一对大学生情侣见老外语言不通上前当翻译,并帮助老外把价钱砍到15元一斤。老外离开后,摊主大骂那两个大学生:“一个中国人怎么帮着一个老外,汉奸!。”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3、案例分析:2006年6月26日,世界第二大富翁,全世界公认的最成功的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宣布,将以每年分期付款的形式,将自己的370亿美元捐给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这样,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世界第二大富翁就组成了超级慈善组合。在此之前不久,盖茨已宣布他将逐步退出微软的日常管理,全身心与妻子米兰达一起管理慈善事业。媒体言:“随着岁月流逝,有着主宰世界野心的无情商人比尔·盖茨,正慢慢向立志拯救劳苦大众的富有同情心的科学家比尔·盖茨妥协。 问题:价值的大小能否比较?如果可以的话,你认为比尔·盖茨和雷锋谁的价值大? 4、案例分析:今天,大家已经跨入了大学的门坎,你有没有清楚地想过,你来读大学是为了什么? 2002年,湖南株洲二中高级教师尹健庭在课堂上向自己的学生宣扬“读书就是为了将来赚大钱、当大官、娶美女”,结果被校方开除。这和那句俗语“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是一样的意思,大家今天来读大学是不是也是为了这些?仅仅为了这些? 5案例分析:有个年轻人曾经这样谈到:我的邻居为了手提箱里的1000元公款,和徒搏斗牺牲了,可我不佩服她。我不明白,那1000元真的比生命还珍贵?你的看法呢? 6、案例分析:有个民工到城里来,很久找不到工作,他几乎快要饿死了,你认为他此时是该去偷一些食物来保全生命呢,还是为了守住不偷的原则宁愿饿死呢? 7、案例分析:人活着到底为了什么? 2006年9月1日,珠海平沙一中初三女生刘某某开学首日,在家中自缢身亡,年仅15岁。为什么在花样年华选择这样的不归路?后父母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了刘某某同学在自杀前分别写给父母、老师、同学的遗书,遗书的部分内容说明了她自杀的原因:“我根本不知道活着是为了什么。”

教师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育学案例分析

教师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育学案例 分析题一(附解析) 作者:文亮教招来源:教师网时间:2011-03-13 浙江省教师招聘考试 案例1:赵老师是某中学的一名青年教师,现在正担负着班主任工作,他深深服膺于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爱满天下”的教育格言,发誓要做一名热爱学生的优秀教师。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他一心扑在对学生的教育教学上。为了解和接近学生,以便取得学生的依赖,他与学生一起参加课外甚至校外活动,如打球、下棋、逛电子游戏厅等,几乎对学生的各种愿望都是有求必应。但是,一学年下来,赵教师却感到非常沮丧;不仅学校领导批评他过于放纵学生,而且班上的同学也对他的管理方式颇有微辞,抱怨老师有偏向。为此,赵老师非常苦恼,几乎动了辞掉班主任职务的念头。 问题: (1)请从教育学有关原理的角度,指出赵教师工作的主要问题在哪里? (2)试结合教师素养的理论观点,谈谈如何改进赵老师的工作 答:(1)赵老师用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爱满天下"来鞭策自己是正确的,立下的志愿也很好,但他为了取得学生的依赖,几乎对学生的各种愿望都是有求必应,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德育的基本原则,德育要方向性与现实性相结合,严格要求与尊重信任相结合,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赵老师方法失当,爱严相失.(2)赵老师应加深教师的基本素养,特别是教育理论素养和教育能力素养,要懂理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到的知识分析,再创造,制定一套可行的方案.要尊重信任学生,也要严格要求学生. 案例2:最近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8.6%的学生见到老师能主动问好或打招呼,而只有不到9%的老师主动跟学生问好或打招呼。 问题:这个现象说明了什么问题?请从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及师关系角度进行分析。 答:这个现象说明在现今的教育过程中,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的缺点以及教师对学生亲切关怀耐心帮助平等相待,作学生的知心人.教师对学生的这种爱应是对学生严格要求和尊重信任的统一,应做到公正无私,关心热爱每一个学生,尤其是那些需要帮助的落后生,差生做为教师应努力营造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而不要扮演高高在上,遥不及的"老师". 案例3 :70%的学生恐惧开家长会据北京汇文中学主管德育的副校长谢海涛介绍,从调查结果看,至少有70%的学生在开家长会的时候提心吊胆,剩下的30%是那些被公认的好学生。谢海涛说,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长期以来,家长会的主要内容是教师向家长揭孩子的短儿,甚至有些家长会遭到教师的严厉批评,以至于家长都不愿意开家长会,怕丢面子,而学生也有“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教师找爸爸”的想法。另一方面,即使教师在家长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详解

案例分析复习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电大法学本科 法学基础知识 案例分析 考试备用

法学基础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请问: (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4)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5)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1、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2、无效。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 3、房屋所有权应归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 4、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 5、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3)主张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 张某,男,30岁,是某县人民银行的出纳员,他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涂改单据等方式,贪污公款35872元。案发后,在提起公诉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某某主动提出回避,因为张某是他的儿子。本案在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以审判长王某为首的合议庭,但后来发现王某是张某的表哥,于是上级领导决定王某回避。 请依据以上案情,回答问题: 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谁来立案侦查;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 答: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4分); 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自行回避(4分),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来决定(3分)。 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指令回避(4分),应当由本院来决定(3分)。 1、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 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案例一(道德与法律) 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四、公交车上的法律与道德 公交车上来一老人,好心司机劝乘客让座,车上的年轻人都不起身。司机发火,熄火罢运,并扬言:今天没人让座就不开车! 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谈谈如何看待 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100套(含答案)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测试案例分析题 1.测试(案例分析题) 1.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块钱再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郭甲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20块。”郭甲怕争辩不下,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块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D市某汽车修配厂私自拼装一辆汽车,欲将其出售,但惧怕该行为被发现,便委托D市邻区农民张某代为推销,答应事成后给一笔数目可观的好处费。张某隐瞒汽车真象,与C市郊区农民王某签订了买卖汽车合同,并收取人民币35000元。王某接到汽车后,发现该车是私自组装的,便向D市某汽车修配厂提出退货还款要求,即被汽车修配厂拒绝。王某便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认为此汽车确为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两被告欺骗原告,属于违法行为。故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无效。收缴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的汽车。被告退回原告货款35000元及其利息。被告张某与被告某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 问:本案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答案 1.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②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③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20 ④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⑤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室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 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甲。 ⑥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

基础法律案例分析复习题.doc

案例分析复习题: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T,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丁?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血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未成年】 试问:(1)杨某应否对白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耍的时候,也可以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晩上,孙某潜回家中,丁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课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止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口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X)8年6月21 口,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 H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土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间接故意】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口己的行为会发牛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牛,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C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正当防卫】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木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被告人魏某,2(X)9年4月15 口至18 口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犯罪预备】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己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丁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

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成公不等待决胜国考就现在!2017年国家公务员课程火热开售中>> 四、案例分析题 1.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块钱再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郭甲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20块。”郭甲怕争辩不下,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块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D市某汽车修配厂私自拼装一辆汽车,欲将其出售,但惧怕该行为被发现,便委托D市邻区农民张某代为推销,答应事成后给一笔数目可观的好处费。张某隐瞒汽车真象,与C市郊区农民王某签订了买卖汽车合同,并收取人民币35000元。王某接到汽车后,发现该车是私 自组装的,便向D市某汽车修配厂提出退货还款要求,即被汽车修配厂拒绝。王某便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认为此汽车确为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两被告欺骗原告,属于违法行为。故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无效。收缴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的汽车。被告退回原告货款35000元及其利息。被告张某与被告某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 问:本案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四、案例分析题 1.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是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的基本要求。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教育系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战场,为此,我国普通高技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该课程的任务是,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了解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和公民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坏建设的需要,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收集和整理了一百多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取材于现实生活,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案例的分析,观点正确、言筒意赅,反映了法学研究和应用的最新成果。该书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律基础”课程的配套教材,有利于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也可作为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对公职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教材及社会各界人员的普法读物。我们相信,以生动具体的案例和案例分析实施课程教学和法制宣传,是有效的方式。经过这样的实践,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 案例1 2002年8月5日6点40分,17岁的男青年李某下夜班后急急忙忙骑自行车往家赶。在下坡时因为车速过快、刹车不灵,将一正常过马路的行人王某撞成重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虽经医院抢救脱险,但是已造成王某终生残疾。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在住院期间所花费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家属请假护理的费用等,共计60000元,并要求李某承担以后的医疗费50000元,共110000元。经法院查明,王某被撞确实是李某骑车时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 问题 李某未满18周岁,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 李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U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菜不仅已年满17周岁而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工资)最为主要生活来源,因而在民法上李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不仅是实施合法行为的能力,还包括对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本案中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不应该由他的父母或其他人承担。 案例2 2001年1月8日深夜,李某的父亲突发心脏病,李某背起父亲上街拦出租车准备上医院。出租车司机王某见情况紧急就说:“收费500元。”李某本来不想同意,因为从他家到医院只需要10元钱。但是父亲病急;当时又无别的车可坐,无奈之下只好坐王某的车去医院。事后,李某后悔,找王某索要多给的钱。王某认为是李某自愿给的钱,因此不退。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多收的490元钱。

刑事案例解析(基础知识点)

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法的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含义 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4条) 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2、该原则的体现 1、定罪上的平等; 2、量刑上的平等; 3、行刑上的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三、刑法适用效力 刑法适用效力即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刑法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法。 (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公共基础知识教育学案例分析题一

公共基础知识教育学案例分析题一(附解析) 案例1:赵老师是某中学的一名青年教师,现在正担负着班主任工作,他深深服膺于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爱满天下”的教育格言,发誓要做一名热爱学生的优秀教师。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他一心扑在对学生的教育教学上。为了解和接近学生,以便取得学生的依赖,他与学生一起参加课外甚至校外活动,如打球、下棋、逛电子游戏厅等,几乎对学生的各种愿望都是有求必应。但是,一学年下来,赵教师却感到非常沮丧;不仅学校领导批评他过于放纵学生,而且班上的同学也对他的管理方式颇有微辞,抱怨老师有偏向。为此,赵老师非常苦恼,几乎动了辞掉班主任职务的念头。 问题: (1)请从教育学有关原理的角度,指出赵教师工作的主要问题在哪里? (2)试结合教师素养的理论观点,谈谈如何改进赵老师的工作 答:(1)赵老师用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爱满天下"来鞭策自己是正确的,立下的志愿也很好,但他为了取得学生的依赖,几乎对学生的各种愿望都是有求必应,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德育的基本原则,德育要方向性与现实性相结合,严格要求与尊重信任相结合,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赵老师方法失当,爱严相失.(2)赵老师应加深教师的基本素养,特别是教育理论素养和教育能力素养,要懂理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到的知识分析,再创造,制定一套可行的方案.要尊重信任学生,也要严格要求学生. 案例2:最近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8.6%的学生见到老师能主动问好或打招呼,而只有不到9%的老师主动跟学生问好或打招呼。 问题:这个现象说明了什么问题?请从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及师关系角度进行分析。 答:这个现象说明在现今的教育过程中,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的缺点以及教师对学生亲切关怀耐心帮助平等相待,作学生的知心人.教师对学生的这种爱应是对学生严格要求和尊重信任的统一,应做到公正无私,关心热爱每一个学生,尤其是那些需要帮助的落后生,差生做为教师应努力营造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而不要扮演高高在上,遥不及的"老师". 案例3 :70%的学生恐惧开家长会据北京汇文中学主管德育的副校长谢海涛介绍,从调查结果看,至少有70%的学生在开家长会的时候提心吊胆,剩下的30%是那些被公认的好学生。谢海涛说,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长期以来,家长会的主要内容是教师向家长揭孩子的短儿,甚至有些家长会遭到教师的严厉批评,以至于家长都不愿意开家长会,怕丢面子,而学生也有“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教师找爸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 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 。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 。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基础知识

高三政法专业第四次模拟考试基础试题 《法律基础知识》(13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刑种不属于主刑的是() A、罚金 B、拘役 C、有期徒刑 D、管制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A、45 B、30 C、15 D、10 3、某精神病院的住院精神病人甲从精神病院出走后,在超市闹事,造成超市经济损失1500元,对此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甲 B、甲的家属 C、精神病院 D、超市 4、张某为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亲记得是8月26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明是8月29日,其户口薄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是() A、8月26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5、在一般情况下,()是各类行政法律关系必然的一方当事人。 A、社会组织 B、企事业单位 C、国家行政机关 D、公民 6、“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论述是最早出现在哪部重要文件中() 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B、党的十四打报告 C、党的十五大报告 D、1999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 7、甲和乙有私仇,一次与乙路遇时扬言:“你等着早晚我要废了你”。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着手 C、犯罪表示 D、犯罪未遂 8、解决民事纠纷最有效的手段是() A、当事人协商解决 B、民间调解组织解决 C、人民法院审判解决 D、仲裁机构裁决解决 9、治安案件的处理属于()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 10、甲委托乙购买旧手机一部,丙委托乙出卖旧手机一部,于是乙同时代理甲、丙签订手机买卖合同,则已的行为属于() A、滥用代理权 B、居间行为 C、行纪行为 D、超越代理权 二、判断题 1、分立。合并后的法人为新的法人,因此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对于主犯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3、犯罪成立的四个条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4、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因此概念相同。()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自然死亡。() 6、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7、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汇编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汇编 1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 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以下条件: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5.1、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5.2、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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