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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更好地履行行业自律和服务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法定中文名称为:中文名称: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

英文名称:GuangDong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Union。

本联社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

第三条本联社是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广东省内的4家地市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95家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入股组成,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

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联社享有由社员社投资入股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五条本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联社社员社以其所持股金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金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省政府授权,本联社履行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第七条本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业务活动以为社员社服务,促进社员社发展为宗旨。

本联社不对公众办理存贷款金融业务。

第八条本联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对本联社与社员社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联社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亿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元)。

第十一条本联社的注册资本由下列社员社缴纳的股本金构成。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3000万元;

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600万元;

中山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600万元;

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000万元;

茂名市茂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始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600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0万元;佛山市高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

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3000万元;

江门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

江门市新会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惠州市惠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龙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惠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阳江市江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阳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阳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南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潮州市湘桥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

揭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

揭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揭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

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大埔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平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河源市源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河源市东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河源市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河源市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河源市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河源市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肇庆市鼎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肇庆市端州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

元;

阳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400万元;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万元;

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00万元;

第三章股权设置

第十二条按照平等互利,自愿合作的原则,辖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可认购本联社发行的股份。本联社不吸收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股份。

第十三条本联社每股股金10万元人民币,单个社员社

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10%,社员社入股金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30%。

第十四条社员社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有价证券入股,股金必须一次募足。

第十五条本联社印发记名式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社员社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

第十六条本联社股权证书依法可以承继和转让。股份过户手续在年终决算之后、社员大会之前办理。

第十七条未经本联社同意股金证不能作为质押标的或信用担保。

第十八条未经本联社理事会同意社员社不能退股。

第十九条社员社享有均等的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社员社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凡广东省辖内的地(市)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社,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社义务,均可自愿申请入股。经本联社审查,按规定缴纳股金,办理社员登记手续后,即成为本联社社员社。

第二十一条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联社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三)享受本联社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四)享受股金分红和其它形式利益分配的权利;

(五)监督本联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六)监督本联社各项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的权利;

(七)参加本联社举办的学习、培训教育及经验交流的权利;

(八)本联社依法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九)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缴纳本联社股金;

(三)以缴纳的股金为限对本联社承担有限责任;

(四)按期缴纳管理费;

(五)维护本联社公共利益,保护本联社财产;

(六)接受本联社的行业管理;

(七)参加本联社举办的活动;

(八)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对本联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员社,本联社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联社章程的社员社,本联社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联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是本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省联社代表、社员社代表组成。社员社法人代表为本联社社员社代表。本联社社员代表共计109人,其中:社员社代表99人,省联社职工代表10人。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

(二)审议批准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联社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

(五)选举(更换)理事,决定有关理事的报酬;

(六)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本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作出决议;

(八)对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聘任或解聘为联社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听取理事会关于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十一)听取理事会履行职责情况的报告;

(十二)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社员大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

开,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社员大会。会议必须二之一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社员大会实行社员代表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二十七条社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其他理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各社员社。社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社员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社员代表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向本联社提交社员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社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含代理人)的半数以上通过。社员大会对制定和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本联社的合并、分立或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和监督机构,由13名理事(奇数)组成。其中:社员社理事11人,省联社理事2人,每个社员社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1人。

第三十二条本联社理事会建立公开的理事选举程序,经社员大会批准后实施。在社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理事会应向

社员社披露理事候选人详细资料。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方式提请社员大会审议。选举理事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候选人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的20%。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制订本联社的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

(四)制订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本联社变更注册资本方案;

(六)决定本联社内部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本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聘任或解聘本联社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解副主任、财务和审计(稽核)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九)对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十)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十一)拟订本联社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

(十二)听取本联社主任工作汇报并予以评价;

(十三)本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本联社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经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和主任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代表或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出席会议的授权理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理事签字并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签署本联社股权证书、理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本联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本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本联社高级管理层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总稽核1名(副主任级)。主任、副主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资格审查后,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副理事长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第四十二条主任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联社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本联社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本联社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财务和审计(稽核)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本联社工作人员;

(七)本联社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理事的主任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本联社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银行业监管机构,报请银行业监管机构派人列席会议。本联社社员大会、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在十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适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联社在辖内设立办事处。办事处属本联社派出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办事处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所辖信用社履行管理、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能。

第六章基本职能

第四十七条本联社行使以下职能:

(一)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落实支农工作;

(二)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三)指导辖内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四)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依法选举理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

(五)制定并检查、考核辖内农村信用社信贷、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辖内农村信用社业务和财务;

(六)指导、协调电子化建设;

(七)监察、处理辖内农村信用社案件,组织督导农村信

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八)指导防范和处置辖内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

(九)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辖内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十一)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

(十二)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十三)组织辖内农村信用社职工培训教育;

(十四)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五)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八条本联社建立行业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定期对社员社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联社按照有关法规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及相关单位报送本联社及社员社汇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本联社对所报送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条本联社尊重社员社和其他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不无偿调动社员社的资金。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合作金融

机构会计基本制度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法,依法纳税。

第五十二条本联社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社员大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本联社税后利润依据国家及农村金融机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10%提取盈余公积金;

(三)按10%提取公益金;

(四)按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五)按一定比例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

(六)按一定比例向社员社分配利润。

第五十四条本联社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并按照股本结构公平扩增每股权益价值。

第五十五条本联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本联社高级管理层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八章终止与结算

第五十七条本联社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自行解散;

(二)因分立、合并、接管需要解散;

(三)被依法撤销或关闭;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

本联社因第(一)、(二)种情形而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社员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经银监会批准后依法进行清算。本联社因第(三)、(四)种情形终止的,应根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辖内地(市)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合社改制为地(市)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其他产权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其入股本联社资金、社员社权利及义务,由改制后相应企业法人承继。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提出议案,社员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和补充的部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本联社社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理事会发布实施。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联社社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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