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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京新高速白明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恒科交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BMJ2项目监理部

二零一五年六月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保证京新高速白明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监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全面提高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京新高速白明公路建设项目实际,制定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监理部各监理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意识,全面提高的质量监理工作,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京新高速白明公路建设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京新高速白明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监理人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标准、图纸图集和京新高速白明公路建设项目文件等。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有关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监理部各级人员的职责严格按照质量责任执行:

驻地高监的质量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分工和职责及必要资源的配备,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副高监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各项监理工作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驻地高监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保障负领导责任。

各监理组长的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工程监理正常进行;解决下属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定期向驻地高监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技术保

证,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并对施工工程进行日常检查,确保施工监理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驻地高监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保障负主要责任。

各监理员的质量责任:按照职责,按照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施工监理过程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监理,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告知监理工程师和主管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工程质量负主要监管责任。

各级监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并签定质量责任书。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驻地高监理报告;驻地高监理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驻地高监理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应将调查报告送驻地高监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监理过程中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规、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理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监理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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