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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on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forest pest c ontrol in Zhejiang Province

编订:JinTai College

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文档2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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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全文文档

2、篇章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文档

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林木种质资源和森林基础资源保护工

作的核心,要对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发展的眼光和行业的重视。

下文是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全文文档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根据

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在现有编制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工作。

第六条各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测报工作管理制度:

\\\(一\\\)确定主要森林病虫测报种类,拟订测报技术规程,定期进行测报技术培训和指导;

\\\(二\\\)开展森林病虫害测报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掌握病虫害发生动态,建立病虫害测报档案;

\\\(三\\\)定期分析处理各地测报数据,对主要森林

病虫害发布趋势预报;

\\\(四\\\)积极推广应用病虫害测报先进科学技术。

第七条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

情况调查。国有森林和林木,由国有林场或者其它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

构报告森林病虫害调查情况。

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规划设计方案,必须

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对经常性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的能力。

第九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选用良种壮苗适地

适树造林,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第十条在发生疫情的地区,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可以派员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森林病虫害的检疫工作;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点\\\),开展森林植物检疫检查工作。

疫区的划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管市长、县\\\(区\\\)长领导负责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货源,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第十三条在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密封锁和扑灭措施;松材线虫病的病木材及其成品、半成品,一律不准运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经过熏蒸除害处理,可以就地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有松材线虫病的地区调运松材及其成品、半成品。

第十四条调入各种松材及其成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以上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地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调入后,应在

货到次日起7天内,报请所在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复检。

铁路、交通、邮电、民航等部门应当凭有效期内植物检

疫证书调运。

第十五条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

林木死亡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调查核实同意后,方可申请砍伐。

第十六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应从育林基金、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自行解决;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扶持。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从地方财政

或育林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森林病虫测报预防经费。

对防护林、水源林、水土保持林、特种用途林所需森林

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时,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章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

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第三章森林病虫害的除治

第十四条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

第十八条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国家在重点林区逐步实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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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释义 【篇一:《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 编者按--- 有关土地登记的基本概念更加明确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一 《土地登记办法》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对有关土地登记的一些基本概 念进行了明确,使定义更加科学,更便于地方在实践中进行操作。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对土地登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就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进行了修订)专门用以指导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之后国家出台了不少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但什么是土地登记,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土地 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一款曾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 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但这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概念。 此次《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对土地登记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土 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 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此定义包括了三层含义: 一是明确了登记的土地权利范围,即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 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 经营权)。 二是土地登记是将需要登记的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加以记录、记载。记录、记载是登记的字面含义,将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上加 以记载是土地登记的应有之义。 三是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的公示行为。登记在民事方面最重要的功 能就是产生公示公信效力。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只是行政确认,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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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六条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依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之日起 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七条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其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依法予以裁定,对违反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依法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依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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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方案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 作方案 1 2020年4月19日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方案 绿化植物在生长发育过程中,时常遇到各种病虫害,轻者造成生长不良,失去观赏价值,重者植株死亡,损失惨重。病虫害主要以防为主,及时防治控制病虫害的发生,用药配比正确,操作安全,喷药均匀,无药害事故。 (1、应进行不定期病虫防治。对蚜虫、黄刺蛾,可采用吡虫啉进行防治;对青虫、蝼蛄等害虫的防治,可用1%辛硫磷灌杀;对蚧类的防治,可采用50%辛硫磷乳油1:1000-2500倍液防治。 (2、当有病虫害发生时,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把病虫害消灭在幼期。 全年养护计划 根据我市的气候特点和树种、树性等实际情况,全年养护管理计划制订如下: 一月:气候寒冷,以防寒为主。 1、经常检查维护防寒设备、设施及苗木防寒包杂物,做好树干涂 白工作,避免发生冻害。 2 2020年4月19日

2、剪除病、枯、残枝,继续彻底清除越冬害虫的虫卵、及潜伏害 虫,采用石硫合剂对树干或灌木进行防治,及时做好苗木的修剪工作。 3、绿化保洁工作及其它交办事项。注意防火、安全巡视。 二月:气候仍较寒冷,气温有所回升,树木仍处于休眠,做好新的一年的准备工作。 1、继续做好一月份的工作。 2、苜蓿清除枯、落叶,维护绿地卫生。 3、绿化保洁工作及其它交办事项。注意防火、安全巡视。 4、及时做好苗木的施春肥工作,施足基肥、复合肥30g/m2。 5、开始浇返青水。 三月:气候开始好转,气温回升,万物复苏,养护进入较忙季节。三月份气温渐暖,许多病虫害即将发生,要维护修理好各种防虫防病器械并准备好药品,注意蚜虫、刺蛾、蚧虫的发生,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及时进行病虫害的防治。树穴进行中耕,清理各种枯枝杂草。 3 2020年4月19日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特殊情况下可由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的共同上级指定机构办理。 土地登记的前提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五条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可不经申请由土地登记机构直接予以办理:(一)因区域地址整体变更引起土地坐落或宗地号等变更的登记;

(二)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注销登记; (三)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更正登记; (四)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失效、查封登记、查封期限届满或法院解除查封的登记; (五)其他可以依法直接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六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地按其所处层面可分为地表宗、地下宗和地上宗。 宗地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宗地平面界址图和竖向界限图)、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并结合实际用地情况划定。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 第七条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批准;(四)注册登记;(五)核发、变更或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必要时,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 第八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土地权利合法来源证明中记载的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合法变动的当事人。 按份共有的,各土地权利人可以就拥有的相应份额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因部分共有人下落不明无法申请登记的,应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土地权利的继承人或代理人后,由继承人或代理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依据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开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6、《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7、《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11、《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12、《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工作方法 1、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开展。对所有权界线已经依法确认,并且没有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可使用原权属界线,按集体土地全覆盖的要求,重新量算集体土地面积;对所有权界线未经依法确认,或者虽经确认但已发生变化或已经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应依法重新确认权属界线后,量算集体土地面积。 已经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变更登记模式进行(权利主体、权属界线、地类、面积均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变更);未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初始登记模式进行。 2、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各地类面积只进行调查,登记发证时不划分地类,土地证书中各地类的面积用“/”划去。 3、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成立组织机构: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45)要求,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班子。

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

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 篇一: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 森林病虫害是不冒烟的森林火灾,切实爱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森林健康和人与自然的和谐进展,既是当代林业进展的时代重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最高目标,也是打好林业相持时期攻坚战的科学之举,长远之策,任务之重。 云南是一个林业大省,也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繁重的一个省。20XX年是云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最困难的一年:一是由于罕遇持续高温、全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首次高达600余万亩,占全省有林面积的3%,创历史新高;二是蛀干害虫小蠹虫发生面积近200万亩,在滇中、滇东、滇西北地区危害最甚,形成了全省第二个钻蛀性害虫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高峰;三是重大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不断传入,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带来了新的考验。云南省森林病虫防治在国家林业局、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通过加大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治理、实行科学防控,采取强硬措施,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20XX年全省防治林业有害生物448.78万亩,森林植物及林产品调运检疫率达95%、种苗产地检疫率达99%、监测覆盖率达88.97%。在完成年初提出的目标治理指标的同时,还为今后云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和探究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一、构建五个体系 一是构建统一组织协调体系。全省16个州市政府均成立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除治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授权森防部门负责日常治理,进一步完善林业系统内部各级林业主管部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林业部门在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工作中的政府参谋和助手作用,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协调指挥体系已差不多形成。 二是构建预测预报网络体系。省森防部门对全省1935个监测网点(其中35个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从队伍、设施建设、治理手段、等方面进一步予以强化,1899个一般监测预报点、部分乡镇、林场和管护站的监测点得到了新的加强,涵盖全省要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的县、乡(镇)、村的监测网络已差不多形成,全省组成了有3427名专兼职人员监测预报队伍,监测面积达1717.97万亩,监测覆盖率达88.97%,省、州(市)、县、乡、村五级林业有害生物联系报告制度得到健全,预测预报能力在全面提升。 三是构建林业有害生物突发应急反应体系。为了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省林业厅重视和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应急反应和防治法规体系建设。建立了由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各级森防站具体实施的林业外来有害生物突发及重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了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应急预案、物资及技术储备。20XX年在除治外来有害生物的战斗中,省林业森防部门按照顾急方案,及时进行现场调查、监测、上报、策划、组织、调运药剂,确保了除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是构建林业有害生物科学防控体系。加强对松材线虫病、小蠹虫、松毛虫、松尺蛾等病虫情调查,专门是对云南最要紧危害虫种小蠹虫为代表的钻蛀性害虫的发生和危害进行了详细的病虫情调查和监测预防,为制定防治方案实施科学防控打下了基础。省森防部门在总结前几年全省冬春虫情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其危害的特点和防治的难点,编制出全省的防治和治理总体规划,提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重点治理区域,抓住最佳时机,集中资金投入,实施攻坚突破等防控手段,使全省小蠹虫危害面积在一定程度得到操纵。 五是构建目标治理体系。目标治理是提升政府与社会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关注度和支持力的有效途径。省森防部门加大了推行目标治理责任制力度,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关注下,以成灾率、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和产地检疫率为内容的新的治理体系在全省已逐步建立,双线目标治理责任制已开始实行,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和产地检疫率将纳入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奖惩、举报和重大责任事故追究通报制度也正在制定中。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6 年3 月29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6 年6 月1 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的内容,经常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切实落实学生在学习期间出行、锻炼时的交通安全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车辆 第六条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注册登记时间超过出厂检验日期两年或者车辆严重受损影响安全行驶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申领时间超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日期六十日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被扣留的,应当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依法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继续上道路行驶。被扣机动车因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买受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第八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不得悬挂其他号牌或者标志牌,但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总结及 工作计划 20__年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总结及20__年工作计划 近年来,我县林业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森林覆盖率逐年上升,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突显,得到了省、市、县的高度评价和肯定。与此同时,县域林业资源保护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在省、市、县各级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站适应新形势,以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努力创新工作思路,深入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工作兢兢业业,脚踏实地,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使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逐步走向了正轨,整体抗灾减灾能力大大增强,取得了可喜成绩,起到了为我县林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20__年,我们主要进行了技术培训,森防法律法规宣传,重点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及预测预报,对常发病虫害制定了有效的防治方案,深入基层督促实施,进行有效的技术指导,加强美国白蛾的防控,强化林业植物检疫,严厉打击逃避检疫非法调运行为,确保了林果生产的安全,圆满完成省、市下达给我县的任务指标。全县现有森林面积123.XXX万亩,全年预测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5.5万亩,实际发生6.1万亩,发生率4.93,防治面积5.9万亩,防治率达

到96.72,测报准确率90.16。产地检疫种苗面积20__亩,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95.24,检疫木材150立方米,检疫苗木XXX万株,林木种子5吨。应施调查监测面积XXX万亩,调查监测面积XXX万亩,监测覆盖率100。 一、狠抓技术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壮大技术队伍 首先搞好专职和兼职检疫员的培训工作,对一些危险性病虫害的识别及发生规律、扑灭措施进行系统讲解,掌握我县重点发生的病虫害的防治措施,有效地提高了专、兼职检疫员的整体素质。其次将培训的专、兼职检疫员分成四组由他们亲自担任培训教师奔赴我县的各个重点乡镇和重点村,对林农、果农进行现场讲解,使他们掌握常见病虫害的识别方法和防治措施,提高了林农、果农的技术水平,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一年来共培训专、兼职检疫员XXX人,培训林农、果农达1XXX人次,为森防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搞好病虫害的预测预报,确保森林植物的安全 病虫害的预测预报是搞好防治的基础,是确保森林植物安全的不可缺少的一环。对这项工作我们明确专人负责,分别在常宁乡、柏树乡、北水泉镇各建立了一个林果病虫测报点,对全县常发病虫害进行调查监测,对越冬前的虫口基数进行了样方调查,由技术人员负责各种数据、虫情、病情的搜集,预测预报病虫害的宏观趋势并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分析最佳防治时期,确定防治措施,并编写印发虫情简报,发送到全县各乡镇,指导果农、林农搞好病虫害

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陈福录西北政法大学上传时间:2010-5-29 浏览次数:2566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土地登记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物权法》对现实生活中包括土地方面出现的一些新的物权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而国土资源部门原有的土地登记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为此,国土资源部在已往土地登记规定的基础上,于2008年12月30日颁布了《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出台,为土地登记各方当事人依法登记提供了操作规程,有利于土地权利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土地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纠纷。 二、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土地登记办法》中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均直接或间接涉及商业银行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因此,商业银行应正确适用《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防范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 1、土地用途变化需作变更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48条规定:“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依据该条规定,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申请变更登记。商业银行在接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实地调查土地的实际用途与登记的用途是否相符,必要时应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向登记部门申请出具土地用途未变化的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权期限可能影响抵押权的存续。《土地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

林业病虫害防治.pdf

森林病虫害素有“不冒烟火灾”之称,可见其危害程度的严重性。 近半个世纪来,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化学防治以产生目标生物的抗药性、误杀天敌生物以及污染环境等问题备受批评。生物防治以能克服上述缺点而被寄予厚望,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不过仍有许多缺陷,如缺少人工释放的天敌生物种群持续存在的生态学动态证据,生物防治的研究者考虑更多的是食物链而不是食物网络的关系等等,在森林病虫害的生物防治方面,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也没有成功的事例表明在人工的或人工干预的森林生态系统中,建立了对森林病虫害控制持续有效的天敌生物种群。 由于生物防治的步履维艰,加上相关学科发展的推动,抗病抗虫选种、育种的研究形成了热点。特别是随着生物工程技术的进步,DNA(基因)重组技术突破了远缘杂交不亲和性的困难,为抗性育种开辟了新的途径。多年来的抗性育种研究结果,使各国对主要的威胁性森林病虫害基本都提出了可用于发展的抗病、抗虫树种。但基因工程育种也不是万能的,有一个新的问题可能会产生:寄主抗性的丧失速度或者说有害生物对寄主的适应速度似乎远远快于我们的育种速度。加之关于有害生物对这些抗性树种的适应性分化的研究十分贫乏,而缺少对这些抗性树种的抗性持续性的把握。这对于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又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面对病虫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认清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后,在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背景下,森林资源保护学者提出了“有害生物持续治理(SustainablePestManagement)”、“森林保健(ForestHealthProtection)”等思想。意义在于着重强调提高森林自身的调控能力和抵抗力。提出有害生物的综合治理(IntegratedPest·Man·agement,IPM)应逐渐向有害生物的生态治理(EcologicalPestMan·agement,EPM)发展,这是一个策略转移的根本方向。 对于现有的、具有一定生态系统性的人工林,采取改造提高其自我调控病虫灾害的能力,运用对环境和其它有益物种的生存和发展影响较小的各种措施,将有害生物控制在生态和经济效益可接受(或允许)的低密度,并在时空上达到持续控制的效果。对于现有的、不具有生态系统性的人工林,采取以基因工程为主的技术措施,培育适应立地生态环境的抗性树种,逐渐取代现有弱抗性或抗性衰退、丧失的树种。对于将有的人工林,采取生态控制的策略,从造林开始就将病虫灾害的自我控制作为和高质高产同等重要的目标,以期得到自组织的人工林生态系统,将有害生物控制在生态和经济效益町接受(或允许)的低密度,并在时空上达到持续控制的效果。对于将有的树木个体简单集合的人工林,采取以基因工程为主的技术措施,创造抗性树种,并根据其抗性衰退、丧失的速度,或有害生物对抗性树种适应性进化的速度和周期,持续地培育适应立地生态环境的抗性树种。 因此,森林及树木病虫灾害的生态控制技术和遗传(基因)控制技术是实现我国森林保护策略转移和扭转被动局面的关键技术。 传统观念中,森林保护是林木遗传育种学者培育出良种、造林学者进行造林之后才提到日程上的工作,林木育种学者并没有把持续抗性作为和产量、质量同等重要的目标进行育种,造林学者也没有把病虫灾害的自我调控作为和产量、质量同等重要的目标进行造林。可以说,现在进行保护的森林几乎没有任何抵抗病虫害的机制存在,一旦病虫灾害大发生、大流行,森防工作者使出浑身解数也难以使树木死里逃生。因此,在未来,森林保护学应是林木遗传育种学和造林学的指导学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病虫灾害的生态防御策略和基因防御策略贯彻到生产实践当中,从根本上防治病虫害。 生态控制的原理在于系统生态学。一个平稀的生态系统内,物种之间协同进化,不同种的有机体或亚系统协调共生、互惠互利,和谐高效利用系统的能量,系统中的所有生物都占领着一切可利用的生态位、摄取一切可利用的能量,从而形成最佳的物流与能流利用状态,使整个系统表现出高效和谐的持续发展。在这种协同进化过程中,物种常表现出抗逆性和变异性,这些抗逆性和变异性的基础来源于物种基因的调控表达和变异。因此,自然森林生态系统中各种组分形成的各级结构具有自我协调、自我组织、自我维持的稳生机制,这种机制构造了系统的自我调节功能,从而起到对病虫灾害的可持续控制。 遗传控制得以实施的基础是以基因工程为主导的现代育种技术。从林木或其它动植物体内定位到抗病、抗虫基因,并将其克隆、转入到林木体内,表达出对特定或大多数病虫害的持续高抗性。目前,涉及遗传转化的树种已达9科 19属近30种。一些重要的树种如杨树、欧洲落叶松等已获得了转基因植株。在报导的林木基因工程的目的基因中,抗性基因的种类最为丰富,包括了抗虫基因、抗病基因、抗盐基因、抗寒基因以及抗除草剂基因。 对林木病害的遗传控制应该考虑两个方面,这是由于具有两种不同的林木病害类型。对于病原主导性病害,寄主一般体现为寡(或单)基因控制的垂直抗性,相应的病原致病基因也是寡(或单)基因,这样便于克隆抗性基因以抑制致病基因的表达;对于寄主主导性病害,寄主则往往体现为多基因控制的水平抗性,病原的致病性也往往是多个基因的表达,因此不利于克隆特定的抗病基因以表达抗性。寄主主导性的病害是由不良环境因素(逆境)造成树木生长势下降而诱发产生的,因此,这类病害又称作生态性病害。例如杨树溃疡病、烂皮病,它们一般是在环境胁迫引致树皮膨胀度低于80%时才能够发生。因此,如何提高树木生长势,增加抵抗逆境胁迫能力是防治树木生态性病害的根本。在抵抗这类病害的基因工程中,应转入能够提高树势、强固细胞壁的抗渗透胁迫基因。 生态性病害的病原主要是一些具腐生性弱寄生性病原真菌,广泛地存在于自然界中及潜伏侵染于树木体内。生态逆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名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法规文号:浙人社发〔2011〕253号 发布日期:2011-08-17 目录 1实施细则 2目的作用 3实施时间 1实施细则编辑 [1]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 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 一、适用范围。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体事项按《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 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

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三、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各统筹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应当动用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处理办法。职工因工死亡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因工死亡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其供养亲属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未享受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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