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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题网络培训班考试试题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题网络培训班考试试题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题网络培训班考试试题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题网络培训班考试试题

单选:

1、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C)种。

A、1

B、2

C、3

D、4

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D)

A、对外地商品收取歧视性费用

B、对本地商品流出本地市场设置关卡

C、对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

D、对不冋商品规定不冋的技术要求

3、国际上反垄断法律制度始于1890年(D )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A、英国

B、德国

C、欧盟

D、美国

4、关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中“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错误的是:(B)

A、企业名称包括字号

B、企业名称应当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C、企业名称应当具有一定知名度

D、姓名包括笔名和艺名

5、《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总局出台了5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其中包括(B )个程序规章。

A、1 B 、2 C、3 D、4

6、、在市交通局的组织协调下,某市两家主要长途客运公司就运输路线、车票定价等达成了垄断协议。对交通局和客运公司,工商机关应该适用哪部规章规定的程序?(A)

A、对交通局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竟争行为程序规定》,对客运公司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B、对交通局和客运公司都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竟争行为程序规定》

C、对交通局和客运公司都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D、对交通局和客运公司既可以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竟争行为程序规定》,也可以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不享有的职权是:(A)

A、行政处分权

B、复制权

C、检查财物权

D、询问权

8、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B)

A、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

B、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9、下列关于商品可替代性的分析中,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两个产品具有的物理性能相差很大,以至于它们实际上不具有相同的使用目的,那么就不能被视为彼此具有可替代性。

B、如果同一市场上的两种商品是相互可替代的,一种商品的价格变化势不会影响另一种商品的价格。

C、需求的交叉弹性越髙就越容易显示供应者处于支配地位。

D、消费者的个人偏好对于商品可替代性分析没有影响。

10、行政机关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依法进行。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B)。

A、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关招标信息

B、对外地投标人设定高于本地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C、根据自身需要,设定评审标准

D、根据自身需要,设定投标人投标资质

11、下列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的是:(D)

A、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B、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C、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D、保护所有市场主体的利益

12、对于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D)

A、监督检査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B、监督检査部门应当没收非法所得

C、监督检査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D、监督检査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最早始于(A )。

A、美国

B、欧盟

C、日本

D、英国

1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C)

A、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C、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虚假宣传

D、公用企业限制竞争

15、案例分析:A区政府通过竞标,将下辖某夜市的啤酒经营权授于B品牌经销商,并要求市场内所有小吃摊位均不得销售除B品牌之外的其他啤酒。A区政府的行为属于(A)

A、指定交易

B、限制招标投标

C、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D、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16、对于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侵权物品和销售者,下列处理方式不正确的是:(D)

A、收激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毀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B、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C、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D、直接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17、(B )可以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作出处理。

A、县级以上工商局

B、直辖市工商局

C、地市级工商局

D、计划单列市工商局

18、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搭售的行为,有权处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B )

A、商务部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及会

D、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19、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垄断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时候,确定具体金额应当依据(A )

A、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

B、违法者的主观意图

C、违法者的资产规模

D、违法行为单位的性质

20、在对羽绒服、电风扇等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等方面存在特殊性的商品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时,考虑相关市场时应充分考虑(B)

A、技术性因素

B、时间性因素

C、周期性因素

D、流转性因素

21\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程度

A、可流通

B、可交换

C、可辨认

D、可替代

答案:D

22、垄断协议的组织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C )。

A、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不予以处罚

C、依法处罚

D、依椐自甴裁量权酌情处理

23、某市建工局为了改变当地混凝土市场竟争激烈、企业利润空间小的现状,组织本市主要混凝土加工企业召开会议,要求达成“自律协议”,约定当地所有混凝土加工企业统一定价、按比例分配业务,对不遵守约定的企业进行罚款,主管部门还要进行批评教育。该协议尚未实施即被举报到当地工商机关。对该市建工局及参与达成协议的企业,工商部门应当如何处理?(D)

A、对建工局和参与达成垄断协议的企业予以罚款

B、建议市政府依法处理建工局及参与达成垄断协议的企业

C、要求建工局和参与达成垄断协议的企业停止违法行为

D、对参与达成垄断协议的企业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市政府依法处理建工局的违法行为

24、垄断协议按照缔结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国外往往将其分为(B )。

A、原材料市场分割协议和销售市场分割协议

B、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C、维持最低转售价协议和固定转售价协议

D、固定商品价格协议和变更商品价格协议

25、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的(A )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B、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C、拒绝交易行为

D、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26、(A )是反垄断领域一个重要概念,在反垄断执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无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还是卡特尔协议行为、控制经营者集中等,都涉及到它。

A、相关市场界定

B、宽大制度

C、承诺制度

D、豁免制度

27、“梦特娇”和“花图形”是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的知名商标。上海某公司在服装商品上注册了由“梅蒸”中文文字、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在生产销售时,某公司将上装的衣领标、衬内标注“梦特娇·梅蒸”标志,上装的左胸标有“梅蒸”拼音字母与花辮图形标志,且将“梅蒸”拼音字母的颜色选择为服装衣料的颜色,将花辦的颜色突出。与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注册在同类服装上的“梦特娇”文字注册商标和“花图形”商标相比,“梅蒸”商标中的花瓣图形与“花图形”中的花瓣相同,仅缺少了花辮下面的叶和茎,足以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关于某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不属于“傍名牌”行为,因为某公司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

B、属于“傍名牌”行为,其将注册商标变形使用,已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范围。

C、不属于“傍名牌”行为,属于《商标法》所指的使用不当行为。

D、不属于“傍名牌”行为,因为汉字“梅蒸”和“梦特娇”完全不近似,不会造成混淆。

28、下列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是:(D )。

A、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

B、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C、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

D、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的是(B )。

A、只限家族内部直系亲属知悉的某祖传中医秘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B、某公司将某产品设计方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但被相关公众通过反向工程获得。

C、某著名连锁经营快餐店的店堂首饰等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

D、某著名歌唱演员的艺名

30、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最主要的是要确定商品的可替代性,而且其中决定性的因素是(A)

A、用户或者消费者的看法

B、销售者对于商品的偏好

C、市场流动性的强弱

D、商品价格的高低

多选:

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涉嫌垄新,应当考虑(ABC )

A、促进竞争的效果和反竞争效果

B、消费者是否能够分享由此产生的福利

C、是否对竞争格局产生不利影响

D、是否对其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2、工商机关对“傍名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有:(BC)

A、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B、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D、故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情形

3、国家工商总局或者授权的省工商局在反垄断调查中对下列行为可以进行处罚。(ABCD )

A、不完全提供有关材料

B、超过规定时限提供有关材料

C、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D、以上情形同时存在

4、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具有哪些重要作用?(ABCD )

A、有利于判定经营者的市场份额

B、有利于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C、有利于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

D、有利于判定市场集中度

5、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具有实施以下行为(ABCD )的能力

A、能够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商品销售价格

B、能够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C、能够任意决定减少商品的销售数量

D、能够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6、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ABC )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A、垄断协议

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C、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竟争

D、经营者集中控制

7、、《反垄断法》第五章列举的应当予以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ABCD)

A、指定交易

B、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C、排斥或者限制招标投标

D、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

8、下列制度属于《反垄断法》特有的制度。( ABC )

A、垄断协议宽大制度

B、豁免制度

C、经营者承诺制度

D、调查制度

9、下列有关相关市场界定一般方法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BCD)

A、商品之间的“紧密的相互替代性”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

B、商品之间的可替代性越高,它们之间的竞争关系就越弱,就越不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C、一般来说,其他经营者的转产成本越低,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则供给可替代程度就越低

D、一般来说,在消费者特别偏爱某种商品的情况下,这种商品的可替代性就会增强,从而

10、负责查处垄断协议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AC )。

A、囯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B、商务部

C、囯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D、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11、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ABC )

A、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C、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D、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2、目前,世界各国竞争主管机关判定垄断协议行为时往往运用(ABC ).

A、消费者保护原则

B、本身违法原则

C、合理原则

D、结构主义

13、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可能涉及的相关市场包括:

A、相关商品市场

B、相关地域市场

C、相关技术市场

D、相关时间市场

答案:ABCD

14、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的非法经营额计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D)

A、如果侵权产品既有标价,又有实际销售价格,应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

B、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无法査清的,可以认定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按照法定赔偿额10万元以下处罚。

C、非法经营额就是销售金额。

D、一般情况下,应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非法经营额。

15、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其形式包括排除、限制竞争的(AC )。

A、协议

B、决定

C、其他协同行为

D、经营者集中

16、相关市场是分析界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重要因素。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AC )

A、相关商品市场

B、相关上游市场

C、相关地域市场

D、相关下游市场

17、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ABC )。

A、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B、对由请适用宽大制度的,考虑其认错情况,减轻或免除对该协会的罚款

C、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D、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注销登记

18我国在进行相关市场界定的过程中,可参照适用的法律规范包括(A、D)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B、《审计法》

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D、《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19、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ABD )

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1/5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D、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0、在一个垄断案件调查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认定某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因素中,哪些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了解的因素?(ABCD )A、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超过5O% B、新的竞争对手进入该市场非常困难

C、该经营者是下游经营者的主要供货商

D、该经营者具有非常雄厚的财力

判断题

1、由于我国面积辽阔,民族众多,地区差别大,且由于交通的欠发达和行政垄断导致的地区封锁等因素,加剧了地区市场的差异,因而在我国的相关市场界定中,地域市场的因素尤为重要。(√)

2、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为了保障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彼此对商品出口价格协调一致的行为,可以适用我囯《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3、处理在先企业字号与在后注册商标的冲突,一般是向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程序,待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的合法性作出裁定后再进一步处理案件。(√)

4、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X)

5、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包括立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x)

6、反垄断法不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

7、从世界范围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与反垄断执法一样,行政执法活动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8、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界定相关市场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性工作,每一个反垄断法案件都需要界定相关市场。(╳)

9、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是否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近似,应以特定领域专业从业人员的角度来判断。(X)

10、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1、违法所得的认定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V)

12、对《反垄断法》第五章没有明确规定,但又确属于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可以依据《反垄断法》总则中的原则性规定,予以处理。(V)

13、消费者的偏好只对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有影响,对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没有影响。(╳)

14、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V)

15根据《反垄断法》,行政机关指定交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的,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V)

16、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违法者实施同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该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对所有违法行为人的罚款之和不应当超过20万元。(X)

17、经营者被行政机关强制从事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对其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x)

18、对垄断行为的认定要作效果分析,仅仅是行为判断是不够的。(√)

19、国家工商总局对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x)

20、反垄断法禁止企业具响市场支配地位。(╳)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摘要: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我国自市场经济以来所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经济竞争行为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和谐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对于何为不正当行为,法律规定的很笼统,实践中很难去鉴定,因此,如何界定反不正当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成为理解和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途径。本文从不正当行为的类型与其构成要件,试图探究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与具体特性。 正文: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国内外专家纷纷提出自己的观念,例如,法国著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家塞特一戈尔给不正当竞争所下的定义是:“凡利用欺诈的手段出售其产品,目的在于从他人所取得的现状获得利益,或使他人的商品或企业解体,其中包括尚不足以使其商业市场之全部或一部分受到打击的行为,均应视为实现经济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①国内的学者多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的规定,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构成的要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同的界定,例如,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的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活动中,采用虚假、欺骗、损人利己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②等等。 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具体包括: 1.欺骗性交易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表示、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该行为种类繁多,包括:①假冒人得注册商标。②与知名商品相混淆,即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如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 ①戴奎生等著,《竞争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2月第1版,第14页 ②张德霖著,《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105页 ③赖源河编审,《公平交易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408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虚假表示和仿冒行为 仿冒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的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营业标志上不正当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营业与他人的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仿冒行为表现形式:1、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2、不正当的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 3、不正当的使用他人未经登记注册的外部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 4、仿冒他人的产品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二、公用企业滥用经济优势的限制竞争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法律特征:1、主体是双方在内的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2、主观上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 的3、商业贿赂是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行为4、具有违法性 五、(虚假广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表现形式:1、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对生产者产地的虚假表示;对制作成分、制作方法及有效期的虚假表示。2、对价格作虚假表示3、引诱性的广告宣传行为4、诋毁性广告5、变相广告 认定:1、主体是商业竞争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向消费者推荐广告、产品、服务的社会团体、明星或代言人。2、内容表现为虚假不实3、其后果是引人误解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概念:不为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意信息。 表现形式: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2、恶意纰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纰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并不以原告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为前提。 七、压价销售行为 特征:1、经营者有很强的目的性2、具有明显的行为特征,低于成本 八、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九、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禁止种类: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的销售行为 十、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行为 概念:指通过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 特征:1、诋毁行为只针对竞争对手2、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3、诋毁在客观上表现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或令人误解的事实攻击贬低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诋毁的构成不以实际诋毁后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4、必须处于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 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概念:只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追责机制:1、行政执法,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工商局承担行政执法主要任务。2、法院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1、调查权:询问有关人员、调查资料2、行政强制措施权3、行政处罚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大重点条款的历史与现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大重点条款的历史与现在 2017年11月4日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实践中出现一些关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此次通过的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很好地回应了这些变化,进一步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 从法律条文的变动情况看,原《反不正当竞争法》共33条,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计32条,其中保留原条款3条,删除12条,修改19条,新增10条,变动不小。 从法律条文的修订内容看,具有“辞旧迎新”的特征。所谓“辞旧”主要指删除了旧法中关于规制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条款,将包括公用事业单位排除竞争、行政垄断、企业以排挤竞争者为目的的低价倾销、捆绑销售以及串通投标等行为交由反垄断法或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制,同时为了与新的广告法、新的商标法等法律衔接,对虚假宣传、混淆行为等的规定也进行了处理,其他法律已经做了规定,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不再做规定了。 这有助于理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避免法律之间的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保持了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同时为企业的合规提高了确定性。 所谓“迎新”主要指新增了若干有亮点的条款,如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互联网专条,以概括加列举的形式对互联网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由于考虑到互联网技术及商业模式发展迅速,还增加了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发展之需。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一、垄断 (此处单指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即非法的垄断)市场主体、政府机构或国家凭借其经济优势或国家权力,以单独合谋或其他方式而实施的、妨碍或排斥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有: 垄断协议的形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合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 行政垄断。 二、不正当竞争 (亦单指法律意义上的狭义概念)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而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形式有: 仿冒混淆行为; 虚假广告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以上五种是法定的类型,此外还有: 诋毁商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串通招投标的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后两种也有观点认为是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类型) 三、两者的联系: (1)从性质和后果来看,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都会导致价值规律的扭曲,使社会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地配置。因此,这两种行为都为各国法律所禁止。 (2)从法律规制上来看,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竞争法的完整体系。 具体表现为: 立法形式上的交叉或合并; 许多国家都以统一的机构来实施两项法律; 从法律责任上看,二者制裁方式趋于一致,既有私法领域惯用的损害赔偿责任,又适用公法的刑事监禁和罚金。 四、两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主体范围较小。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还可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汇总

企业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汇总 ▎来源:投稿 ▎作者:薛志军律师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 2016-7-21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将我国法律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总结归纳如下: ▎1、仿冒行为 对竞争对手进行仿冒,使购买者对商品来源、产地、制造商等关键信息产生误解、混淆的行为。 仿冒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之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4)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5)伪造产地。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的关键在账外给与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金钱、服务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在账外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收受上述利益。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自身有以上行为的,也构成相应的犯罪。 ▎3、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霹雳或者使用上述信息的行为。 ▎5、倾销行为 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大家关注较多的是进出口贸易中的倾销行为。但是在国内贸易中,也存在着竞争对手之间的价格战。价格战白热化到低于成本价格的,经营者则面临着反倾销调查的法律风险。 ▎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第 1 页 共 1 页 教师寄语: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课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主备人:王茹 课型:新授课 时间:2017.03.15 五原职中 教研组:计财组 《经济法基础知识》导学案 教师精细诱导 学生自主学习 知识落实训练 第九章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9.2.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课时) 【学习目标】 1、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2、能够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区别。 3、在实际生活中,能够运用所学知识点。 【学习重点】 1、限购行为 2、限制竞争行为 3、搭售行为 【学习难点】 1、限购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 【学习过程】 一、旧知识的复习:检查学生对旧知识的复习情况并个别提问(5分钟) (回顾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是指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 。(个别同学回答,大合唱集体复习)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 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 。 ③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 。 根据学生表现,适当鼓励学生,进入新课学习 二、思维跃动:(5分钟) :观看视频,将视频中提到的违法产品质量行为写出来 假假包装 提问式引人: 通过观看视频,我们从视频中了解到了什么,视频中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有哪些呢? 结合我们刚看的视频信息,大家快速的浏览课本,找出学练案中相关内容 三、新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30分钟) 讲解6种行为时重点在于学生自己举例,通过实际生活中的事,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学会区分。 (一)混淆行为 举例: (二)虚假宣传行为 举例: (三)限购行为 举例: (四)限制竞争行为 举例: (三、四种行为重点在于通过表格对比强调主体的不同) (五)搭售行为 举例: (六)非正常压价销售行为 举例: 【课堂回顾】回顾整节课所学习内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即学即练】(5分钟)

浅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浅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内容摘要:人类的经济交往活动已从现实空间扩展到虚拟空间——网络,网络社会关系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延伸,那么,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就是现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简单再现?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否适用已有的法律法规即可?本文浅析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完善其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传统形式新型形式法律规制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互联网(Internet)是一个允许所有成员进行经营竞争行为的虚拟空间场所,它以不同以往的方式提供、买卖或分配商品及服务,网络经济则是以此为平台的一种高速发展的经济。在这种全新的经济圈里,为了吸引公众尤其是目标消费者的兴趣,竞争者往往不惜采取各种手段,网络中便产生了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本人认为可以作如下定义:在以网络为媒介的经济交往活动中,经营行为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其他经营行为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称之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传统形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有形市场中的主要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相应的,在经营行为者涉足网络空间后,主要出现了以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传统形式”: 1、商业混同行为网络中的商业混同行为,又称“网络混淆行为”,指在网络中,经营行为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的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在网络中存在着以不实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实广告在于它的虚假和引人误解,如捏造和撒布虚假事实,使用未定论事实进行误导,以过去或局部的真实诱导现在或全部的真实等等。由于计算机的普及,广告的受众数量不断攀升,不实广告所带来的危害也随之加剧。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的一重要攻坚项目。企业在使用电子邮箱(e-mail)、电子公告版(BBS)、远程登陆等网络服务时,时刻面临着商业秘密被泄露和窃取的危险。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商业秘密的含金量不断提升,运用网络技术手段获得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是某些不法经营行为者所采取的又一不正当竞争手段。 除此以外,还包括有商业贿赂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等。 (二)新型形式 1、域名争议中的不正当竞争 网络域名争议,尤其是域名抢注行为,成为了近年来网络发生的最为突出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_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不正当削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采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竞争的行为,它会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但是如果经营者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是为了一定期限内尽快使资金得以周转和利用,从而使损失尽量养活低价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 这一规定,区分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界限。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三、利用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条规定是处罚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同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经营者行贿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进行低价销售,如果是销售鲜活产品、处理到期积压产品、因为季节性因素销售的,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些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作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 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 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

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和法律规制初探

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和法律规制初探 论文摘要: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商业竞争的新领域和新形态。网络经济的发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新的空间。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究其本质,存在于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分为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由网络技术衍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前者可以纳入现行法律体系中,从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而由后者带来的一系列新的问题则需要立法的完善。本文共约9700字 以下正文: 网络经济是知识经济的一种具体形态,这种经济形态正以极快的速度影响着社会经济与人们的生活。由于其具有的高效、快捷的特性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这种经营模式越来越受到商家以及消费者的青睐。然而,新的经济形态的出现势必会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挑战着传统理论中已经定型化的概念和处理机制。在此情形下,传统法学理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借助网络环境表现出多样化发展的态势。如何对这些表现各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位分析,以及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寻求规制依据,便成为法学家以及实务工作人员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 (一)网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 网络具有高技术性、广域性、虚拟性与即时性的基本特征。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表现为: 1.实施机会增加。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主体非身体性和非身份性交往特点,使得实施侵权的成本大大降低,国家干预难以迅速实现。此外,基于网络的特性,侵权发生后,证据的提取和保全也难以做到,进一步加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的可能。 2.变异出新的形式。现今,网络早已不单单作为一种信息媒介,而是成为人类行为的新空间。作为与现实物质世界并存的空间,网络环境中产生出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域名抢注行为、不正当链接行为、网页仿冒行为以及侵犯数据库行为等。 3.影响范围扩大。网络的无国界性给信息交流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侵权行为的影响不只局限于一国国土之内。 4.规制难度加大。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侵权行为调查取证更为困难,也带来了司法管辖权、准据法冲突、境外执行等种种障碍和难题。 (二)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综观网络环境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网络为媒介,在网络中继续蔓延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类则是依赖网络技术并最终以网络技术为实施手段的异变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①

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是依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市场经济监管职能的基本法律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总的分为两大类,包括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具体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仿冒行为 具体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摘要: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我国自市场经济以来所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经济竞争行为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和谐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对于何为不正当行为,法律规定的很笼统,实践中很难去鉴定,因此,如何界定反不正当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成为理解和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途径。本文从不正当行为的类型与其构成要件,试图探究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与具体特性。 正文: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国内外专家纷纷提出自己的观念,例如,法国著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家塞特一戈尔给不正当竞争所下的定义是:“凡利用欺诈的手段出售其产品,目的在于从他人所取得的现状获得利益,或使他人的商品或企业解体,其中包括尚不足以使其商业市场之全部或一部分受到打击的行为,均应视为实现经济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①国内的学者多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的规定,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构成的要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同的界定,例如,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的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活动中,采用虚假、欺骗、损人利己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②等等。 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具体包括: 1.欺骗性交易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表示、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该行为种类繁多,包括:①假冒人得注册商标。②与知名商品相混淆,即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 ① 戴奎生等著,《竞争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2月第1版,第14页 ② 张德霖著,《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105页

网络不正当竞争表现特征及对策.

在互联网这个新兴的、缺乏成熟商业游戏规则的“处女地”上,竞争者为了迅速积累原始资本而一哄而上抢跑道。由于利益的内在驱动和成熟规则的缺乏,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大量产生。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现实社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中的延伸,它具有隐蔽性,且危害更加深远,法律的适用也较为特殊。反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立法是基础,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是关键,当然,也离不开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的运用和加强国际合作。关键词:网络环境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 不正当竞争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它在为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带来“超额利润”的同时,却损失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使社会正常有序的环境难以形成。特别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如鱼得水,有了更加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然而,各种客观和主观的现实因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些领域和一定程度上日益泛滥,给政府和社会的治理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滞后性,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反不正当竞争重中之重。 一、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一般而言,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传统企业以因特网为媒介和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另一种是网站之间在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在线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以上两种情况的不正当竞争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区别,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又很难截然分开,毕竟,网络企业之间的竞争与传统企业之间的竞争具有较强的共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般认为,凡是在网络上侵犯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破坏公正经营秩序的行为,都可视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既有与传统不正当竞争相统一的一面,又具有其独特性。对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不能脱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奠定的基本框架,网络只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它不能改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类型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主要包括假冒或仿冒、垄断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压价销售、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损害商誉、串通招投标等。利用Internet为工具,其中许多不正当竞争手段在网络空间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它们在形式和内容以及程度上有着较大差别,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市场混淆 市场混淆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或服务与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混淆,导致或者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传统的市场混淆主要是通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或装潢等手段进行的,而在网络环境下,市场混淆的机会和手段得以增加,因为现实中物品、字符、标志等均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表现于网络世界,企业拥有的各种权利自然地延伸至网络世界,并且产生了更加丰富多样的表达方式。当前网络环境下的市场混淆行为包括:(1)恶意注册他人域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号权,致使其他企业无法将自己的商誉延伸到互联网上,损害他人利益;(2)域名与域名之间相同或相似,产生混淆;(3)从其他媒介或网站抄袭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网页,导致用户混淆或误认;(4)将他人注册商标、商号登记为网站名称,搭其他经营者的便车;(5)网站的Logo 标识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等相同或相似,导致消费者误认。 (二)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6年与2017年新旧对比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从事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题网络培训班考试试题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题网络培训班考试试题 单选: 1、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C)种。 A、1 B、2 C、3 D、4 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D) A、对外地商品收取歧视性费用 B、对本地商品流出本地市场设置关卡 C、对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 D、对不冋商品规定不冋的技术要求 3、国际上反垄断法律制度始于1890年(D )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A、英国 B、德国 C、欧盟 D、美国 4、关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中“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错误的是:(B) A、企业名称包括字号 B、企业名称应当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C、企业名称应当具有一定知名度 D、姓名包括笔名和艺名 5、《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总局出台了5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其中包括(B )个程序规章。 A、1 B 、2 C、3 D、4 6、、在市交通局的组织协调下,某市两家主要长途客运公司就运输路线、车票定价等达成了垄断协议。对交通局和客运公司,工商机关应该适用哪部规章规定的程序?(A) A、对交通局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竟争行为程序规定》,对客运公司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B、对交通局和客运公司都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竟争行为程序规定》 C、对交通局和客运公司都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D、对交通局和客运公司既可以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竟争行为程序规定》,也可以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不享有的职权是:(A) A、行政处分权 B、复制权 C、检查财物权 D、询问权 8、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B) A、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 B、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9、下列关于商品可替代性的分析中,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两个产品具有的物理性能相差很大,以至于它们实际上不具有相同的使用目的,那么就不能被视为彼此具有可替代性。 B、如果同一市场上的两种商品是相互可替代的,一种商品的价格变化势不会影响另一种商品的价格。 C、需求的交叉弹性越髙就越容易显示供应者处于支配地位。 D、消费者的个人偏好对于商品可替代性分析没有影响。 10、行政机关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依法进行。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B)。 A、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关招标信息 B、对外地投标人设定高于本地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浅谈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doc

浅谈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滞后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成为阻碍网络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成为工商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点。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提出,要把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重点之一,并下发《关于开展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活动的通知》,要求工商部门切实做好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作。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与实体社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较而言,目前在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普遍性。当前在互联网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极为普遍。有关各网站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每年呈上升势头。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实体社会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的缩影。国内是如此,国际上也如此。在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是没有国界的。(二)跨国性。互联网并非是局域网,它将全世界24小时联系在一起。由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是跨越国界的,使得有些被侵权网站难以及时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这涉及到各国的管辖权、国内联单法、申请执行等种种问题。(三)不确定性。所谓不确定性是指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往往存在着争议。这是由于国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针对实体社会,在制定时不可能将未来出现的网络上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在内,因而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往往只能类推适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扩大解释将其适用于网络空间。这样必然导致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约,在具体的某些竞争行为上,传统的法律无法对其进行定性。(四)隐蔽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与传统现实世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五)影响更为深远,危害更为严重。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它的普及为信息的迅速传播提供了技术条件。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厂商之间的竞争也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也日趋深远,而网络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比现实社会更为便利、涉及面更广的平台。 二、工商部门在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工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监管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主要执法者,理所当然也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监管者。近几年,各地工商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了查处力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问题依然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的无序性。一方面,与现实世界对企业的监管不同,企业的网站信息并不在工商部门备案,企业在网络世界中的地址网站域名也不在工商部门备案。另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sodocs.net/doc/504073319.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sodocs.net/doc/504073319.html,/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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