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行政拘留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行政拘留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行政拘留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行政拘留问题的答

【法规类别】逮捕拘留

【发文字号】公法函[90]92号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0.08.24

【实施日期】1990.08.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行政拘留问题的答复

(公法函〔90〕92号)

陕西省公安厅转西安市公安局:

1 / 1

法制处岗位职责标准

延安市公安局法制处岗位标准 一、正职领导岗位 (一)岗位职责 1、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和分管局长的协调指挥下,对法制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2、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部署及市局党组的指示,制定法制处全年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定期研究、适时调整、全面规范全市法制工作。 3、紧紧依靠和充分发挥本部门党支部、处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力量,团结带领全体同志,围绕公安工作中心,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组织开展各项公安法制工作,力争使公安法制工作的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等方面的建设取得新发展,管理服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力保法制工作在全省的领先地位。 4、切实抓好法制部门条线的各项业务建设。深入开展对法制工作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力度;带领本部门同志努力增强法制服务意识,改变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5、切实履行党支部的职责分工。带头加强学习,不断增强党性观念,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和本部门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清正廉洁,公正无私。 6、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支部会议、民主生活会等有关组织生活制度,依靠党支部各支委,努力做好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作风和勤政廉政的教育管理工作;坚持

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搞好团结,关心干部、群众,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规范严格的管理,充分调动全体同志的积极性,努力在本部门形成团结奋进、廉洁高效的良好氛围。 7、定期组织民警学习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公安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树立民警良好形象。 8、检查民警执行政策和遵纪守法情况,及时纠正不良影响,教育民警、辅警自觉维护公安机关形象,做好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队伍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9、对照民警岗位标准,抓好民警岗位责任制的检查、督促、考核、评比工作,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调动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广先进的工作经验。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岗位标准 1、根据省厅、市局的总体部署和领导的具体指示,正确领会其精神实质,及时组织贯彻实施。 2、正常组织支部活动,相关制度健全,台帐齐全。 3、结合全局中心工作和基层基础建设,谋划工作思路清晰,创新工作措施到位,工作成效明显有特色。 4、以身作则,严于律己,顾全大局,发挥表率作用。班子团结奋进、廉洁高效;队伍心齐气顺、作风过硬。 5、每周组织一次学习教育,并利用处务会对民警工作情况、队伍状况作一次讲评,布置下周工作。 6、每周组织人员参与信访接待,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

法学专家民法典宣讲稿----一部真正“以人为本”的民法典

法学专家民法典宣讲稿 ----一部真正“以人为本”的民法典 大家好: 很高兴在这样一个机会合大家共同探讨民法典,今天我的宣讲内容是《一部真正“以人为本”的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是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典,是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既有民事法律基础上的修订编纂。民法典也不是民事法律的简单汇编,是基础性、综合性民事法律关系体系化的立法,从民法基本法的角度保证民法立法资源与和谐统一。民法典也不仅仅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编纂,而是民商事基础性法律的汇集。秉承我国“民商合一”的传统,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事活动、经济活动、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的依据和保障,有利于充分调动民商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积极营造各种所

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5年1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召开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会议,确定“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步骤: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 2017年3月民法总则颁布,于同年10月1日生效。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获表 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总共1260条,7编84章,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缔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序良俗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写入民法典。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 一、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二、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以便群众提前选择线路绕行,避免排队等候。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五、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六、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七、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 八、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九、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但在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十、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自7月1日起,车辆管理所核发、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自动签注以上提示语;对以前核发的驾驶证,驾驶人主动要求补充签注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当场予以签注或者免费换发副证。十一、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十二、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十三、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 十四、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十五、各省、自治区选择1至2个地市,商财政、银行等部门,试行在地市范围内跨县(区)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原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深度解读》) 孙茂利 来源:2013年2月20日《法制日报》第9版 【作者简介】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一级警监,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博士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完善,涉及到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对侦查工作影响重大而深远。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对1998年发布的原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及时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此次修订《程序规定》,突出体现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的理念,一方面,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在严格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另一方面,注重结合公安侦查工作实际对有关完善侦查权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范执法活动,提升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能力。 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程序规定》在严格忠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律师辩护权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进一步细化规定,使有关程序更具可操作性。 1、明确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范围 结合侦查工作需要,《程序规定》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细化为“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并要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保证辩护律师更加全面、及时了解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利。 2、取消涉密案件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程序规定》,所有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不经批准直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通过上述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知悉,并充分行使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3、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 一是明确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这里的“会见到”,是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的,以保证律师在提出会见要求后,能够在法定时限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二是取消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并规定律师会见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我们考虑,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一项基本权利,对这两类案件也要尽可能准予律师会见,因此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公安法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浅谈公安法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公安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为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新时期,研究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对进一步明晰公安工作的职能和权限,全面加强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公安法制工作的法律特性,立法、司法、执法上的监督和规范,以及服务内外,教育培训等方面,探讨了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力求更加注重公安法制建设,使公安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关键词】公安;法制工作;作用周恩来总理曾说过:“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而公安法制工作是则是贯穿所有警务工作的一条主线、一条生命线。随着1990年公安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确定了公安法制工作的基本方针、任务和目标,明确提出:“要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近些年来,公安法制工作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公安工作中也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因此,本文现就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一、执法依据和保障作用 法制的意义不同于法治,一般说来,法制是静态意义上的,主要是指法律和制度,法制建设主要是指制定各种法律规范,健全各种法律制度,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则指的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的一系列过程。我们认为,公安法制工作,既包括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也包括

静态意义上的法制。法制工作贯彻于公安工作的始终,是公安工作的核心,也是公安机关执法的依据,对公安工作起保障作用。(一)执法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法制工作就将这个法律细致化,利于操作,使其具有可行性。在执法过程中,要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区分,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而对于私权利,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即使某种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但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决不可擅自处理,避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因此,法制部门通过将法律条文分解、细化,使民警融会贯通,在对案件进行操作时,明确什么是违法,什么是合法,什么是当罚,什么是不当罚,这样,执行依据清晰明了,执行起来也可以有的放矢,不至于错抓、误罚。同时,法制将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应有框架之中,对执法质量标准的判断也以是否正确执行法律为前提。民警执法中应该牢牢把握法律的原则界限,严格、忠实地履行法律,把法制作为执法的依据。(二)执法的保障 某些时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会存在一些尴尬,比如说:“严格依法办事,便有可能引发所谓的民愤:考虑民愤,便往往可能偏离了法律”。在这里我们可以分析民愤的产生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原因,不仅仅是一个“法”与“情”的关系,更包含了我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普遍遗留的旧观念与法治社会对社会调整的新范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5篇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5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篇一 作为新时代的法典,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得以实现。例如,民法典规范了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的到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更加有序,让社会更加和谐。 作为一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他先后经过4次修改,历时五年,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他的出台紧扣时代脉搏,回应时代需求,它标志着我国私权治理体系的雏形基本形成,我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我们相信,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民法典必将成为新时代制度文明的重要基石。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全体党员应顺应时代潮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

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这是因为该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被替代。 1、民法是对人们真实生活中行为的规范,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法。 民法即私法,是关于个人或私人的法。如隐私权和信息权,民法就是关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公民或法人等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 从市场经济的概念方面可以看出,民法具有私法的特征:民法是以“私”字为核心的私权经济,这个特点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是私人(指有独立利益和人格的一切主体),其发展动力是私心;而且追求的目标也是私利。因此,可以说民法又是权利法和平等法。即对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都要平等地保护。 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民法通过强调人性,追求真、善、美,实现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如被称为“帝王规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要以依此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就在承担民事责任。

2014公安部人事、法制部门负责人解读《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部人事、法制部门负责人解读《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建立公安民警职务新序列,对基层公安经费实行全额保障,明确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补助问题……《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将逐步解决机构设置不规范、警力配置不科学、效率不高、保障不力等长期制约公安工作的“瓶颈”性问题,推动公安工作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也填补了我国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立法的空白,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组织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观点背景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即总则、公安机关的设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附则)、四十二条,主要规范了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和管理体制,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民警职务序列的设置和管理,公安专项编制的管理,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民警录用、调任、转任、警衔、考核、培训、辞退、奖惩、申诉控告以及工资、保险、抚恤、退休等福利待遇,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主要内容。《条例》充分考虑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对加强和改进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填补政府部门组织立法空白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 记者: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随着形势的发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工作面临哪些突出问题? 柯良栋: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不断迈出新的步伐,取得新的成就,公安工作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之一。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在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组织管理方面的立法较为薄弱,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编制、经费、人事管理、教育训练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对公安工作的客观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制约着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如何从法治层面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性? 柯良栋: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政府行使权力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准

农村法制讲座讲稿

农村法制宣传讲座 全村的广大群众: 你们好! 我今天要发言的题目是主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学法、守法、用法,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可见,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理念,是建设现代化国家,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前提和基础,我们国家通过五个五年的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但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还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因此如何把法制建设纳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使老百姓能够自觉守法、护法,不断提高自身知法、守法意识,和依法办事本领,而不去犯法,如何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合理表达诉求。“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共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共同营造遵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我针对农村经常性会发生的几类纠纷,及如何处理,简单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仅供广大群众参考: 一、房屋宅基纠纷 1、所谓的房屋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和处分权而发生的争执,房屋纠纷,有的属于民事纠纷,有的属于行政纠纷,也有的因房屋纠纷造成了伤害后果,酿成刑事犯罪。这类案件首先要弄清楚房屋的产权是属谁的,有没有权属证书,当然农村主要是以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证为准,确认该份房屋的登记证上是谁的名字,那么该处房屋的归属权就是谁的,这种类型的案件争议很多,有的是建房纠纷,宅基地四至不清引起的纠纷,一方侵犯了他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还有的是违章建房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赠与纠纷、换房纠纷等。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表扬2018年绿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表扬年绿色出行宣传月和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等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倡导绿色、安全、文明出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于年月联合组织开展了绿色出行宣传月和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活动期间,各地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事务管理、工会等部门仔细贯彻落实活动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动员城市公共交通、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行业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工会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宣传活动,涌现出一大批表现突出的服务集体和个人。为表扬先进典型,大力弘扬爱岗敬业、绿色出行理念,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宣传处等个集体和李秋颖等名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集体和个人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国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事务管理、工会等部门和行业企事业单位要以受到表扬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努力工作、爱岗敬业、提升服务,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到绿色出行行动中,不断提升绿色出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舒适的绿色出行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要。 附件 年绿色出行宣传月和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成绩 1 / 31

突出集体名单 北京市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宣传处 北京市交通宣传教育中心“绿色出行畅行北京”交通宣讲团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 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公共关系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地面公交运营管理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处交通安全宣传管理科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广安门大队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安监科 天津市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运输服务处 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安监处安管科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处(市公车办) 天津市交通工程学会 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客运部 河北省 河北省直机关第二幼儿园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宣传处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2 / 31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5篇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5篇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学习素材篇一 作为新时代的法典,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得以实现。例如,民法典规范了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的到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更加有序,让社会更加和谐。 作为一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他先后经过4次修改,历时五年,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他的出台紧扣时代脉搏,回应时代需求,它标志着我国私权治理体系的雏形基本形成,我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我们相信,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民法典必将成为新时代制度文明的重要基石。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全体党员应顺应时代潮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学习素材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这是因为该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被替代。 1民法是对人们真实生活中行为的规范,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法。 民法即私法,是关于个人或私人的法。如隐私权和信息权,民法就是关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公民或法人等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 从市场经济的概念方面可以看出,民法具有私法的特征:民法是以“私”字为核心的私权经济,这个特点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是私人(指有独立利益和人格的一切主体),其发展动力是私心;而且追求的目标也是私利。因此,可以说民法又是权利法和平等法。即对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都要平等地保护。 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先进事迹材料

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先进事迹材料 个人感言: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热爱法制事业,用我学到的法律知识服务于警、服务于民,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 感人,尽职尽责,坚持正义,实事求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神圣。 我不辜负党对我的培养教育,怀着感恩的心,平凡的生活,真诚的 对待每一个人,做一个让党放心,让人民的满意的政法干警是我最 大的满足。 抓教育、强素质,全面提升队伍正规化建设。同志坚持把执法质量作为法制建设的生命线,为不断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他积极组 织全局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大比武、法律文书展评、巡回 讲座、经验交流、“案件我主办”、“评案说法”、等灵活多样、 丰富多采、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育培训活动。他通过认真 调查,根据以往审核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加班 加点,调阅100余卷,制作了法律文书展评电脑软件,全部安装到 办案单位,并亲自巡回讲课。今年针对网上办案存在的问题,又制 作了《近期案件存在问题》幻灯片,并召开有各办案单位领导参加的会议进行点评,增强了民警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时效意识。 抓管理、促养成,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在他的倡导下,法制科坚持定期编印《未央公安法制简报》。又创办了《法治学堂》期刊,并且亲自担任主编,自己动手撰稿、编辑、审核。《法制学堂》设置了执法动态、新法速递、司法解释、业务资讯、业务交流、法

条点评、执法问答、文书展评、警务英语等栏目,便于办案民警学 习交流,为基层执法服务,选用的案例,全部来自于他的工作实践,对分局的执法办案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从较高的理论层次为领 导决策服务,为基层执法服务,深受一线民警欢迎。 法制科在他的带领下先后开展了“执法公开”、“执法安全”、“规法卷宗”、“旁听庭审”等活动。为了防止和纠正因执法主体 不规范产生的各种问题,他亲自参与制定了《关于严格刑事特情、治安耳目及协勤人员管理“十不准”的规定》,清理出不符合规定的特情、治安耳目、协勤人员19人,纯洁了执法主体,规范了执法行为。为积极创建信息化示范法制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他全力推进科技强警,他亲自开发研究了一套《公安未央分局案 件管理系统》软件,后又与安徽科大讯飞公司联手开发了《执法办案及法制监督系统》研发管理软件,成为全省“网上办案”第一家。今年他经过半年的艰辛努力,组织策划编印了旨在指导一线办案民警 执法的《办案指引》,召开了有省厅、市局、区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单位领导及新闻媒体参加的推介会,现已印发到全局 每一个干警。 重学习、强责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同志用丰富的 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奋进的工作作风,解决了许多 执法难题。特别是对两起致人死亡案件作出了正当防卫定性,被中 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做了专题报道。此案不仅在社会上收到普

2020年法制公安总结

2020年法制公安总结 法制办在省厅、市局党委和分管局长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支持下,认真落实我 省公安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全国“二十公”会议精神,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活动为指针,突出“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 基层民警服务”的指导思想,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核心,以健全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促进公正执法为重点,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了各项工作求真务实、高效有序地开展。市局法制办被评为xx市第二十一届劳动模范集体。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提供服务和保障。 (一)为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新的执法理念,切实提 高基层公安机关民警的法律业务素质,2020年我们加强了全市法制队伍的正规化建设,首先提高法制部门人员思想认识,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认真组织全办开展政治 理论业务学习,明确法制工作是公安执法工作的生命线,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制队伍必须具 备政治上合格、业务上精通,才能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市局法制办在抓基层法制建设 的同时,重点强调提高人员对法制工作的思想意识,选调政治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法 制部门,对不适应法制工作的个别同志建议调整,保证了法制部门的整体素质,为进一步 开展公安法制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加强执法监督长效机制的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法制办根据年初省厅总体安排 和法制工作要点,着重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年初我们为了进一步体现执法公开、公正,我们制定下发了《xx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范》。不断加强和完善了执法监督,坚持以人本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继续贯彻执行案件三级审核制度, 明确执法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案件审核测评、执法档案建设规定,有效地控制了违 法违规办案和执法随意性的问题。端正了执法思想,规范了执法行为、促进了执法公正。 (三)规范执法档案建设,认真开展业务培训。我们在总结去年执法档案建设的基础上,又重新将执法档案、案件审核和案件测评建设的标准进行了具体规范,同时邀请xx 分局、xx市公安局利用电视电话传播网络进行了专题讲座,有力地提高了全市执法档案建设的质量。使每名民警、每起案件都在执法工作的监督制约之下,保证了案件的处理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促进了执法公正。执法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完善了 一案一测制度,巩固了一案一测的成果。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经验交流、法律咨询等多种 形式对广大民警进行教育培训。内容贴近实战,受训民警容易消化吸收,极大地激发了民 警学法、懂法、用法的热情。上半年我办又利用“电视电话传播网络系统”对民警进行综 合法律知识举办了三期培训班。同时组织人员奔赴友好、金山屯、**等单位开展调查研究 对办案民警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具体指导。 (四)加强公安法制的基础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节奏,实现 办公自动化,统一各种档案标准,在全市各级公安法制部门的努力下,法制办专门组织订 购了装订卷宗的设备和文本扫描仪,并统一印制了卷宗封皮,不但降低了各地自印成本,

(交通运输)中宣部宣传教育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精编

(交通运输)中宣部宣传教育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交通运输)中宣部宣传教育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中宣部宣传教育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迎奥运,文明出行”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竞赛试题 壹、选择题(共80题每题1分) 1.行人通过人行横道,要按人行横道灯的指示通行。小明在通过人行横道线前,见到人行横道红灯亮时,应该_____。 A.迅速通过人行横道 B.在人行横道线前等待 C.缓慢通过人行横道 D.绕开人行横道通过 2.在没有施划人行横道的公路上,乘车人从公共汽车下车后横过公路时,您认为下列做法正确的是_____。 A.从车的前方横过道路 B.从车的后方横过道路 C.车开走后,确认安全通过 D.等车开走后,迅速通过 3.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的路段,小芳过街时应当_____。 A.直接跨越 B.确认安全后跨越 C.无车辆通行时跨越 D.经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通过 4.交通参和者在道路上通行时,应遵循各行其道的原则。小璐步行外出应当在_____上行走。 A.城市快速路 B.人行道 C.封闭的机动车道 D.非机动车道 5.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应注意观察道路上通行的车辆。您认为在横过道路时,错误的行为是_____。 A.既不左见,也不右见 B.左见、右见、再左见 C.左右观察,确定安全 D.壹站、二见、三通过 6.驾驶自行车出行是环保、健康的交通参和方式。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您认为自行车应该在道路的_____通行。 A.右侧 B.左侧 C.中间 D.任意位置

7.行人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您认为危险的做法是_____。 A.无车辆通行时尽快通过 B.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过 C.车辆通过后再横过 D.注意避让车辆 8.在农村地区出行时,为保障交通安全,应乘坐_____等适合载客的交通工具。 A.拖拉机 B.三轮汽车 C.低速载货汽车 D.客运汽车 9.行人在路口应当按照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当遇到交通警察指挥手势和信号灯指示不壹致时,要按照____通行。 A.标志、标线 B.交通警察的指挥 C.信号灯的指示 D.道路交通情况 10.行人大风天气在农村公路边行走,遇到车辆驶来时,为了躲避扬尘,____是最危险的。 A.尽量靠公路边走 B.横过公路 C.在路边停下来躲避 D.戴眼镜和口罩 11.中小学生放学在道路上列队通行时,每横列的同学____。 A.不得超过2名 B.允许3名之上 C.没有数量限制 D.不得超过4名 12.骑自行车经过壹个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遇红灯亮,骑车人正确的行为是____。 A.将自行车依次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 B.能够进入路口,停在路口内,但不能直行通过 C.将自行车停在路口停车线上,车头探出停车线不影响安全 D.骑自行车进入路口,伺机安全通过 13.老杨每天上班都要经过壹个铁路道口,他在通过道口时应该_____。 A.快速跨越铁轨B.进入道口观察后通过 C.壹停、二见、三通过D.在栏杆放下时抢先通过 14.您在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前,准备横过道路时,要等____的时候通过最安全。

民法总则法制讲座

法制讲座演讲稿 作者:阜新九三学社赵海峰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大家好! 很高兴又和大家见面了。值此纪念九三学社成立72周年的重要时刻,社里举办这样的法制讲座,足以看出社领导对法律学习的重视程度。去年我们学习了刑法,今年我们将一起学习民法,共同探讨今年3 月份公布的,即将在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 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什么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它可以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在当代社会,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法律体系又是什么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按照效力的高低分为五级,第一级,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第二级,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普通法律。第三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第四级,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五级,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等制定只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有效,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广义的法律包括这五级所有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效力不同,在具体适用上遵循什么原则呢比如针对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不一致,发生冲突怎么解决一般来说,本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 接着,和大家聊一下我国的法典。从历史渊源来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我们的法律采用成文法体系,以法律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这一点和英美法系差别很大。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是否拥有高质量的法典往往标志着这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宪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于1982年12月4日。为了纪念这一天,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通过一个决定,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我们也拥有自己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于1997年10月1日。我国自古就有重刑轻民的传统,相对而言刑法体系更完备,先有刑法典不足为奇。在民事生活领域,我们一直期待着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的诞生。不过民法典制定起来难度很大,因为民法实在是太博大精深了,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刑法或者其他专门的法律,但是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过去的30年时间里,一直指导着我国民事实践活动的还是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大家不要小看这部民法通则,它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一度被誉为“小民法典”。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民法通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我们迫切地希望一部更完备的民事法律出现,于是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顺应时势而生。现在已经编纂完成了民法典的总则编,我们说的民法总则,就是指民法典的总则编。民法总则在编纂过程中既吸收了民法通则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一般性规定,同时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做了有价值的补充和完善。目前法律工作者们正在抓紧编纂民法典的各分则编,其中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等。预计到2020年,我们就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民法典了。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通字〔200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在公安法制建设中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推动等职能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 (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三)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 (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 (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六)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十)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一)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车辆管理所办公联系方式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下属车辆管理所联系方式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办公地址: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 邮政编码:100023 联系电话:87625123 监督电话:87625122 咨询电话:87625123、87625155(语音) 乘车路线:740路、840路、803路快车 二、各车管分所 1、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朝分所 辖区范围:朝阳区、崇文区、通州区 办公地址:通州区城关镇小潞邑村京东考试场内 联系电话:89590204 邮政编码:101100 乘车路线:930路区间、649路、388路至小潞邑站 2、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海分所 辖区范围:海淀区、门头沟区 办公地址:海淀区北安河乡西埠头河滩京海考试场内 联系电话:62461027 邮政编码:100095 乘车路线:颐和园乘346路公交车至西埠头河滩站

3、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丰分所 辖区范围:丰台区、宣武区、石景山区 办公地址:丰台区小屯路西南坟248号 联系电话:68636331 邮政编码:100071 乘车路线:乘338路公交车至小屯中学站下车向西1000米路北,乘850路、851路、751路、817路公交车至张仪村终点站向东500米路北 4、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顺分所 辖区范围:顺义区、东城区、密云县、平谷区、怀柔区 办公地址:顺义区后沙峪镇泗上村京顺考试场旁 联系电话:69454511 邮政编码:101300 乘车路线:东直门乘975路公交车至车管所站、顺义乘小16路小公共汽车至车管所 5、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南分所 辖区范围:大兴区、房山区 办公地址:大兴区狼垡公交教练场院内 联系电话:83701853 邮政编码:102613 乘车路线:乘937支路、635路、913路、944支路或967路公交车至公交驾校站 6、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北分所 辖区范围:昌平区、西城区、延庆县 办公地址:昌平区马池口检测场旁

刑法罪名及公安机关管辖部门一览表

刑法罪名及公安机关 管辖部门一览表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条文罪名(案件)管辖部门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09条叛逃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10条间谍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12条资敌罪(案)(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修正案(三)》第1、2条)决水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爆炸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案)(消防部门管辖的案件) (《修正案(三)》第1、2条)过失决水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过失爆炸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案)(刑事侦查部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