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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

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投保必知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评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当您决定投保时,

为确保自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

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

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

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

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保险购买渠道

保险代理人

根据历年的数据统计显示,有九成以上的投保者是通过保险代理人来购买保险产

品的。一方面直接跟保险代理人接触可以比较直观的向其了解保险公司的各类产品特点,而且保险代理可以根据个人职业、年龄、家庭构成、收入等因素推荐适合投保人

的保险产品。并且透过这一渠道购买的保险产品,一般售后服务都有保障,可以享受

到续保提醒、上门理赔等比较人性化的服务。但同时由于保险代理人的收入与销售业

绩挂钩,素质较差的代理人通常就会故意夸大产品的功能或淡化其中的不利条款,来

欺骗消费者进行投保甚至会有私吞保费的情况发生。综合以上几点,第一次投保的人

最好选择代理人渠道是比较稳妥的。

保险公司代理

目前市场上有许多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产品销售委托给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通

过这些代理公司,个人消费者可选购家财险、车险、意外险、寿险投资理财险等各类

产品,享受其所谓的一站式服务。所以这种优点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产品较多,选择余地较大,而且不收取任何咨询和服务费用,方便消费者的购买。不过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给代理公司的代理费高低不同,代理公司的业务员在推荐不同保险公司的同类产品时,难免会有所偏颇。消费者自己需要注意比较面对种类繁多的产品,也需要有清醒的头脑和主见。

电投网投

电话投保和网络投保是新兴的保险销售渠道。最大的特点在于销售价格,其价格普遍低于其他渠道手续,也相对简便。但劣势也是非常明显,许多消费者不能很好的接受电话销售的模式,纷纷投诉保险公司的电话骚扰行为,而即使是有耐心听完保险公司电话推销的消费者,也很难在几分钟里全面地了解其推销的保险产品的功能及优缺点,以此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所以电销的产品一般都是容易解释的普遍适用型产品过于单一化。

网络销售则更加直观,但是网销渠道的保险产品,消费者投诉的问题最多的还是其存在欺诈行为以及支付手段缺乏两个方面。一定程度上也束缚了网投产品的发展。

所以针对电话投保的特点,现阶段消费者可以通过此渠道来投保车险。因为其价格明确而且优惠幅度较大,而寿险或是其他财险还是应该选择其它渠道,以便有机会对购买的保险产品多些了解。至于网上投保,则一定要选择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或者指定网站,并在购买前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查证核实。

银行代理

银保产品较其他渠道的产品有其特殊性,是因为在功能设计上,银保产品一般着重突出的是投资价值,可预见的收益等作为卖点。除此之外,受益于银行网点分布广泛缴费方式也简单省事,消费者可以很便捷的购买网银产品。但是银行代理的网银产品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上,且缴费方式多为一笔交清。所以笔者建议,消费者在选择网银产品的时候,不可一味看重其理财功能,忽视其保障功能。另外,不得不提的一点是,选择银保渠道的消费者可能还需承担更大的信用风险,近两年来投诉银保产品的消费者很多,很多保险业务员为了业务量不据实告知消费者是保险产品,混淆视听,给这一投保渠道带去了不良的口碑。

购买保险注意事项

合理利用犹豫期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设有犹豫期。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

之日起15日内的一段时期。消费者若对所投保的险种或者所选择的保险公司等不满意,可以在犹豫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工本费(一般为10元)后

退还全部保险费。在犹豫期过后退保,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收取退保费用,消费

者会有一定损失。

配合接受回访

如果保险公司对您进行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的回访,请回答保险公司的问题,同时可以就保险合同的相关问题要求保险公司答疑解惑。

及时续缴保险费

如果您购买的是分期缴费的保险,一定要记得及时缴费,以避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续期保险费的缴纳有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公司催收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

保险金额。

纠纷解决渠道

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等方式予以解决。发生纠纷时,首先双方应当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

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三种途径解决:

一是调解。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二是仲裁。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

款或者双方另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诉讼。没有仲裁

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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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

可保利益原则 案例一: 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不改初衷。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便携带着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来搪塞人。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 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投保的工程为一所水电站,保险金额3000万元,免赔率为10%;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两年。1998年6月20日,投保人作为甲方将建设中的电站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了乙方——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但甲方仍然是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甲乙双方约定共同承担水电站的风险。后来乙方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并已经生效。这时,工程险的投保人即水利发电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承保保险公司。在达成续保协议前,1998年7月6日下午,该县发生罕见洪水,以高于设计水位4米的水头袭击了水电站。水电站受损严重。根据受损情况,发电公司向承保工程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1000万元的保险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发电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分析: 1、《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条规定所称的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认可、客观上存在、经济上可以确定的利益。因此,具有保险利益的不仅仅是所有权人,其他与保险标的有合法经济利益关系的主体都可能具有保险利益。除所有权外,还应包括:基于物权而产生的合法利益;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劳动关系、雇用关系或其它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对其职工的人身利益;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合法利益。本案中,根据投保人与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投保人依然是该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对其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建筑安装工程险条款》也未禁止施工单位投保,而且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险也正是由施工单位投保的。 2、《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至工程竣工并经建设单位验收或安装工程在机器设备试运行开始时终止。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终止日期”。本案中,该电站出险时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保险期限未终止,因此保险责任也未终止。 3、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水电站)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虽然乙方已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企财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可以向这家保险公司索赔,但这并不能免除甲方所投保的建筑、安装工程险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启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所有权,而应作较为宽泛的解释。因此,保险理赔人员应当开拓视野,转变观念,全面、准确地掌握保险利益这一基本概念。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分析

1.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00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保险期限一年。2001年2月,纺织品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接到该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保。200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损失严重。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1年,消防部门多次书面要求其整改,并特别指出其成品仓库按照惯例应该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其现有条件根本不具备保证成品仓库安全的条件。经火灾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纺织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虽然补充告知了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的情况,但其声称按照惯例不应安装,且有其他消防措施足以保证安全。这与消防部门整改通知中所认定的情况不符。所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纺织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40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纺织品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不改初衷。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便携带着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来搪塞人。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3.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按照房子价值100万投保,后遭受火灾全损,损失时房子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赔偿多少元?赔偿80万元,以实际损失为限。 上例中,遭受火灾全损时,房子市场价值为120万元,赔偿多少元?赔偿100万元,以保险金额为限。 某人贷款购房,以60万元的房子抵押贷款40万元,银行将抵押品投保财产险,房屋后遭受全损,银行获得赔偿多少元?赔偿40 万元,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 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投保必知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案例及分析 一.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要了解保险基本原则的意义,理解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掌握四大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并能熟练应用这些保险原则进行保险案例分析和相关计算。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和难点为各个原则的主要内容和应用这些原则进行案例分析和计算。 第一节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的含义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二)可保利益原则 所谓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三)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二、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三)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三、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一)可保利益的来源不同 1、财产保险可保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能主张的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以及财产的抵押权、留置权等经济权利。 2、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二)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就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可保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 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问题。 (三)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可保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计算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告知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 1、无限告知 2、询问回答告知 (二)保证 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案例及分析 一(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 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 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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