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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

附件 登记编号:本市人员

京外人员

廉租补贴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

情况核定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件编号:

申请人:□本市户籍 □外省市户籍(户籍地:

省市(自治区) 市(县))

户籍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 号(楼) 单元 室

现居住地址: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 号(楼) 单元 室 工作单位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通讯地址: 邮编: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封面及表中第3至5页中内容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封面中“登记编号”由工作人员统一填写;第6至9页由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填写;第10至 12页由街道(乡镇)、区(县)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标注的部分申请廉租补贴资格时填写。申请家庭成员较多,收入情况证明栏不够,可复印空白表后填写。

二、本表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表格填写一式两份。

三、申请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可推举一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家庭申请人。

四、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应如实填写,在职人员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准盖章并签字;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由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发放单位盖章签字;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五、申请家庭收入证明中“上年本人收入合计”为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个人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六、收件日期为申请家庭按要求交齐各种材料的正式受理日期。

申请廉租补贴资格的特别说明:

一、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本表第8 页“※”标注的部分。

二、申请人应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收入和资产总额符合北京市廉租住房准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年收入核定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核定填写。

特殊情况家庭认定: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

严重残疾人员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以上患有经医疗卫生部门确定的特殊病种。

承租危房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优抚对象应当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优抚证件,包括:《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身份的相关证明。

面临拆迁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居住的房屋已列入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发的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并已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或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省部级劳模是指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

成年孤儿是指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孤儿安置证明。

申请承诺书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工作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退出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并补齐市场平均租金与配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若情节严重同意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等已进行如实申报,不存在权属纠纷。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住房、收入和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的,在6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乡镇、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街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承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退出保障性住房,退还产权单位。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区县、街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部门(如房产、公积金、社保、税务、公安、银行、证券交易所等)、工作单位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承诺: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在京均无承租住房、名下均无完成产权登记或已签订购房合同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住宅或商住房屋。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⑤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申请家庭成员及资产情况

申请家庭住房情况

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家庭承租(拥有)原住房处置意见“※”

低收入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资产核定意见※

特殊情况家庭认定※

第一次公示及初审配租意见

第二次公示及复核配租意见

备注

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需要提供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核定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暂住证明;

5.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6.《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

7.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8. 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受托银行经办网点为缴存人打印并加盖“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住房公积金对帐簿”;

11.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2.申请人与本市工作单位签订的含申请时点的劳动(聘用)合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公务员录用证明;

13.本市工作单位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就业单位资料复印件;

14.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15.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6.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

17.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明;

18.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明;

19.申请廉租补贴资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低收入证明,无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的,由低收入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收入证明。

20.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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