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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工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工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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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员工调岗离职时工作交接内容及程序,使工作交接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为加强工作衔接,保持工作连续性,保证工作和经营活动正常运行,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岗位人员在内部岗位调整(职位晋升、降职、换岗)、辞职、辞退或调出时,都必须依照本制度办理工作交接。

第三条凡离开现岗位的员工有义务移交清楚自己本岗位的工作;接收新岗位工作的人员有义务详细核实接交的工作内容;公司主要领导对各部门负责人(中层)、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各岗位的交接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第四条移交人系指将离开现岗位工作的人员;接交人系指将接受新岗位工作的人员;监交人系指负责监督工作交接过程及协调处理交接过程中矛盾和问题的人员。

第五条移交人在办理移交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尽可能及时处理好尚未完成的工作。

2.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和工具,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并注明尚未完成的原因、剩余的工作内容及完成剩余工作的想法和建议。

3.处理清楚往来帐目,归还或厘清借款和欠款,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4.编制移交清单,列明移交内容(详见附件)。

第六条交接内容:工作内容交接、实物交接、文件交接、人员状况交接(中高管)、往来帐目及手续交接。

1.工作内容交接主要是指移交人把日常所从事的本岗位工作交接给接交人或委托接交人,包括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工作内容描述以及目前手上未完成的相关工作事项。

2.实物交接主要是指移交人把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办公设备、相关辅助工具、与外界的联系方式和用到的印章等物品移交给接交人或委托接交人。

3.文件交接主要是指开展现岗位的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4.人员状况交接主要是指中高管离开现岗位需要向接交人介绍本部门人员、本职位分管部门负责人状况。

5.往来帐目及手续交接主要是指经手款项及相关手续。

第七条交接内容明细分类

1.公章类:公司公章、法人名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及其他各类公章。

2.会计类(含电子版):凭证、账簿、报表、财务分析、银行对账单和预算各类表格。

3.文书类(含电子版):各级文件、领导讲活、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等。

4.人力资源类(含电子版):工资帐页、各项保险的情况、公司人员结构、管理平台账号及密码、对外联络单位及负责人和主要业务等。

5.业务资料类(含电子版):专题材料、各类年终报表、经济合同、借

款合同、统计资料、会议材料、贷款担保书、检查资料、调查资料、录音资料、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6.票据类:未使用的空白票据(支票、行政事业收费收据、结算凭证、其他收据等)、已使用过的存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簿、车险费用票据等。

7.物资类:交通工具、办公用具等。

8.其它:营业执照(正副本)、纳税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行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钥匙、车辆相关手续、其它相关物品。

第八条为了明确责任,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由专人负责监交。一般员工交接,由本部门负责人监交,部门负责人交接由主管副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指派人员进行监交。

第九条交接。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单逐项进行移交,接交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编制时遗漏项目必须认真填写进移交清单中。

第十条交接事项必须当面点清,核对相符,不得封包交接。

第十一条在交接过程中,接交人如对所交接的工作有疑问或不明白的地方,移交人有义务负责答复。监交人要切实起到监督的作用,保证交接的有效性,不得敷衍了事。

第十二条在交接手续尚未办清前,及往来帐目及手续未理清前,管理部不得为员工办理调动关系,调转各项保险和清核手续,财务部亦不得为交接人结算工资。办理交接以《员工交接会签单》为准(附件一)。

第十三条移交具体细则

1.工作内容交接:

(1)移交人需书面列出自己本岗位工作提纲以及详细的工作内容,

可以按照岗位的关键点进行分类;要求工作内容表达全面、具体,不允许只简单的表达出工作的名称而没有具体的内容。再交由部门负责人或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2)移交人需给接交人讲解岗位工作职责中的内容,并结合日常工作中的实例阐述本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以便接替人能更快的进入工作状态。

(3)移交人需对本岗位具体的各事项相关流程作详细的讲解,包括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4)移交人需详细的讲解本岗位的管理权限。

(5)移交人需按照时间进程详细的讲解本岗位年度、月度、每周及每日对应需要完成的工作。

(6)移交人目前手上未完成的相关事宜需做详细说明,包括完成的进度、现已完成的状态、如何去实施、工作期限以及需要达到的效果等,必须交接清楚,不得遗漏。

2.实物交接:

(1)移交人员需列出具体的物品清单,交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确认后,由移交人交给接交人并向其讲解物品用途。

(2)无需交接的物品由移交人自己办理退库手续。

(3)相关部门,如项目部、财务部各岗位因涉及到技术资料、管理资产的移交等重要交接事项,因此在办理技术资料、管理资产的交接时,更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在监督之下进行。

(4)实物交接时,接交人必须仔细核查实物清单,核查无误后,移交人、接交人及监交人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3.文件交接:

(1)移交人需详细列出现岗位文件移交清单,交由部门负责人或部门主管领导确认后,由移交人交接给接交人并向其讲解文件用途。

(2)接交人需仔细核查文件移交清单与实物是否符合。

4.人员状况:

(1)移交人需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介绍所属人员状况:既有优点的肯定,又有缺点的剖析;既有现实工作能力、素质的评价,又有发展方向预测、职业生涯规划的建议;既介绍做事,又评判做人。

(2)移交人介绍人员状况既要全面、具体,又要突出重点、有理有据。

(3)移交人介绍人员状况既要有定性(好、中、差或优秀、良好、一般、比较差),又要有定量(具体事例、数字)。

5.往来帐目:

(1)移交人要列清楚帐目清单。

(2)移交人要完备帐目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交接完毕确认无误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及交接人主管领导要在《员工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及交接人主管领导职务、姓名,移交清单份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十五条移交清单一式叁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监交人转存,是员工之间交接由部门负责人转本部门内勤留档一份,是部门负责人之间交接由主管副总经理转管理部负责档案管理者留档一份。

第十六条对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暂时接替

或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本制度之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离岗的人员恢复工作,也要与临时接替或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若在规定时间内,接交人未能到岗,现岗位的工作由部门负责人或部门主管领导接手。如移交人未能依照本规定移交完岗位工作,不得离开现岗位。

第十七条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相关领导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必须承担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总经理签发颁布,财务部、管理部负责实施、管理、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员工交接会签单

员工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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