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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高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建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高处作业

凡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4.1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4.1.1作业高度在2m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4.2.1特殊高处作业

a.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c.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2.2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

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

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5.1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及以上;

5.2在温度25℃以上作业时间长达4小时;

5.3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

5.4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5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5.6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

5.7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5.8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5.9人员单次搬运物件超过15KG。

6高处作业基本要求

6.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高处作业的资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恐高症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精神不振、心绪慌恐不安、心情过分激动等人员,暂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

6.3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和设备。

6.4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安全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6.5高处作业前,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

6.6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内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

7高处作业管理要求

7.1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企业技术部门负责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和验收。

7.2对生产组织人员的安全要求

7.2.1做好高处作业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遇恶劣性天气(强风、暴雨、大雪)或作业场所及附近有危险因素(高压电线;有毒有害气体泄放;有高温蒸、烟气喷发的;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时,禁止安排施工。

7.2.2明确施工内容和作业顺序,落实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脚手架、照明等),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7.2.3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业时,应事先协调联系,在作业期间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加强相互联系,做好协调工作。

7.2.4作业过程中应监督高处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7.2.5作业结束后应督促作业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工作,并对施工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栏杆、盖板、安全网及脚手架。

8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及要求

8.1必须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中“三个必有”、“六个不准”、“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规定。

8.1.1“三个必有”:①有洞必有盖;②有边必有栏;③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

8.1.2“六个不准”:①不准往下乱抛物件;②不准背向下扶梯;③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④不准嬉闹、睡觉;⑤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⑥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时作业。

8.1.3“十不登高”:①患有禁忌症不登高;②未经认可或审批的不登高;③没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的不登高;④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⑤攀爬脚手架或设备不登高;⑥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⑦石棉瓦上无垫脚板不登高;⑧高压线旁无隔离措施不登高;⑨酒后不登高;⑩照明不足不登高。

8.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设备不得使用。

8.3当接到管理、监督人员发出暂停作业指令时,作业人员应绝对服从。

8.4无照明设施或光线阴暗的情况下,禁止高处作业。露天六级以上强风、大雨等恶劣天气,禁止露天悬空登高作业。

8.5凡进入高处作业场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在作业前必须系好安全带。水面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或救生衣,必要时应架设安全网。

8.6禁止上下垂直立体交叉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人员上下行走必须按规定的路线上下。

8.6.1使用梯子时,梯子上端应突出600mm以上,并缚扎牢固,下端须采取防滑措施。

8.6.2上下梯子时,应扣好安全带、面向爬梯,做到“三点着力”(即两手两脚

要保证有三肢受力) ,不准一手拿物,一手抓扶梯,肩上不要负重,也不要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如戴手套应戴五指手套。

8.6.3禁止两人同时在同一梯上下,或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上作业,梯上有人不得移位。

8.6.4在脚手板上走动时,至少应用单手扶着扶手。

8.6.5脚手板等高处作业面,遇有水、油、泥、沙及其他易滑物应及时清除。

8.6.6作业场所不得攀上爬下、将扶手当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剧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滚动物件上行走。

8.6.7禁止在扶手和栏杆上站立或将扶手和栏杆当垫脚物,禁止将物件搁在扶手上或将电焊皮带、氧气天然气皮带及其他管线挂放在扶手上等。

8.6.8发现扶手有缺损或不牢固时,应通知有关人员尽快整修。

8.6.9高空作业、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和其他物件必须放置稳妥,禁止上抛下掷。

8.6.10高空传接物件时,应做到从手交到手。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使用强度足够的绳索,以免掉落。

8.7擦洗玻璃窗或挂横幅标语等非生产性工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挂牢。

8.8凡是承载机械设备超过十五米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搭设部门设计,并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主管审批方可搭设。

8.9不得直接站在舱口围上拉氧、天然气胶管,焊线等。

8.10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要求

8.10.1搭设、拆除脚手架时,施工单位应设专职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护。

8.10.2在搭设、拆除脚手架时超过2米(含2米)的必须系好安全带。

8.10.3两层以上的多层脚手架(包括固定式脚手架),每层必须设固定的上下行人斜梯或直梯并设有扶手栏杆,梯级必须坚固,不得缺层,梯级间距不得大于40cm。

8.10.4各种脚手架、板的搭设,必须平稳牢固,不得松动摇晃,脚手板的临空一面,必须按规定设置1.05-1.3米高的防护栏杆(悬空高度大于15米时,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3米),如因施工需要,局部不设防护栏杆的,必须通知搭架队在无防护樯杆处应用安全防护绳加以保护。脚手架、板的附近,不准架设高于36V输电线和电气装置。如有无法拆除的原有电气设备,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

8.10.5悬挂式脚手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

8.10.6单根角铁支撑的脚手应有斜撑。

8.10.7舷外、舱内以及离地面(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任何部位的高处作业,脚手板的搭设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脚手板总宽度不得小于100厘米,其搭头处伸出横档的长度不得小于30厘米。板与板之间及搭头处必须紧固牢靠,防止滑动和翘起,板面不允许有易滑和有碍操作的杂物。

8.10.8悬空单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双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120厘米,活动搁置端头不得短于1米,坡度不能大于30度,跳板两侧必须架设不低于1.2米的护栏,同时下方要设安全网。木质跳板或引板必须使用坚硬木质板,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板面要设防滑板条。

8.10.9依附工程本体(舷侧、舱室等)搭设临时固定式脚手架时,其水平横档必须加设承重防摇的斜撑,支点最大距离不得超过2米,焊接应由正式电焊工承担,焊后要除渣检查。禁止使用腐朽、扭曲、严重损伤以及有横透节的木质脚手架、板和锈蚀严重的钢质脚手架、板。

8.10.10使用的木质脚手板的长度在4米以上的,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并应三点受力支撑,两端搭头30厘米,并绑扎牢固。

8.10.11搭设的脚手架在5米以上应设φ8-10mm钢丝绳或加设钢性栏杆,供移动作业人员系安全带。

8.10.12脚手架、板搭好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8.11脚手架使用的要求

8.11.1只有经过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才能使用。

8.11.2对已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板,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设。

8.11.3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常规脚手架每平方米的承载重量不能超过200公斤。

8.11.4在使用过程中,搭设脚手架的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8.12其他

8.12.1各层甲板或平台开工艺孔时,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及时设围栏和在明显部位挂警告标志。

8.12.2对一切形成或即将形成高坠或踩空态势的开口、工艺孔(特别是双层底)、道门口、舱盖开口以及边界,应及时采取盖板、护罩、围栏、安全网或其他具有

类似功能的防护装置。

8.12.3集装箱船舱盖吊开以后,在横向的步桥和纵向的过道上要搭设钢性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

8.12.4在打开或关闭的舱盖面(或二层舱舱盖面)周围必须设置刚性安全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摆放设备等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

8.12.5对一些船体结构形成隐蔽垂直通道的应采取相应的防高坠措施,如船舶槽型壁搭架后凹槽从上至下形成直坠通道,应至少保证每隔一层脚手架平台延伸至槽形壁凹槽内。

8.12.6内底板到双层底内的通道应设置专用梯子。

8.12.7工艺孔、打开的舱盖板等容易产生人员及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坠落的部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护栏,护栏必须用安全网进行围护,底部边沿必须加装防护挡板。所有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容易坠落的物件以及垃圾斗应放在离工艺孔边沿800mm以外。

8.12.8使用高空车进行施工作业时,要注意高架车的安全工作负荷,严禁超负荷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高架车上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使用高空车在水面作业应穿好救生衣,系好挂安全带,具体执行《高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9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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