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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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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颁布日期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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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通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 规定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以加强安全管理, 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2本通则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和各项生产活动。

1.3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协助公司领导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实现生产安全、交通安全, 减少、防止事故的发生。

2引用标准与文件

( )国务院第70号令《安全生产法》

( ) 国务院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 2893《安全色》

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标准》

GB 2894《安全标志》

3内容与要求

3.1安全生产管理

3.1.1公司全体职工都应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执行国家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指令、法规、标准、制度及规定。

3.1.2公司全体职工, 都应依照《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 在本工作岗位上, 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1.3各级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时候, 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改造和引进项目时, 认真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方针。会签时必须有公司负责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查签字。

3.1.4全体职工都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1.5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1.5.1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成立以总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 并由副总经理主管。

3.1.5.2公司行政部, 在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 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业务、技术工作。

3.1.5.3公司内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 由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协助领导管理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

3.1.5.4每个从事生产、试验、检测等作业的部门, 都应设一名兼职的安全员, 协助领导管理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3.1.6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3.1.6.l对新接收的职工(包括调入职工、雇佣的临时工), 必须进行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教育, 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经考试合格后, 方准其进入工作岗位。

3.1.6.2对操作生产设备的职工, 进行岗位安全技术培训, 在考核合格后方准其独立操作。

3.1.6.3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 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具体按

QJl4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中的规定执行。

3.1.6.4对调换工作岗位或连续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返岗位的职工, 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3.1.6.5对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投产, 要进行新操作规程的安全教育。对有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工作, 必须配备相应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置。

3.1.6.6对参加危险作业工程的职工, 要进行有关工程的安全教育。

3.1.6.7对派往公司外执行生产、试验、检测、安装、运输等任务的职工, 要进行有关作业环境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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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

3.1.6.8对所有在岗职工, 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 并利用每年的”安全月”活动, 生产调度会, 以及报纸、广播、展览、劳动保护教育等各种形式, 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1.6.9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灭火、急救、抢险等培训。

3.1.7对于接触火工品, 易燃易爆品、化学毒品的安全管理与要求, 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3.1.8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的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3.1.8.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结合生产, 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月查, 班组的周查和作业岗位的日查。

3.1.8.2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3.1.8.3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要与其它部门配合, 认真做好生产前安全检查。每年要组织全公司性的专业技术安全检查。

3.1.8.4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做好各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

3.1.8.5各级专、兼职安全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

3.1.9认真排除隐患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 改进劳动条件, 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1.9.1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 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安排疗养并发放保健费。

3.1.9.2为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依据国家规定, 将每年技术改造经费的10~20%用于安全技术改造。

3.1.10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 保证职工必要休息。配备适当的休息场所和饮水设施等。

3.1.10.1坚持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3.1.10.2女职工因生理特点所需的劳动保护, 以及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按《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

3.1.11对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和暑期工业卫生的具体要求, 按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3.1.12公司行政部和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及全体职工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并上报。

3.1.13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保用品。

3.1.14按规定严肃认真处理职工伤亡事故。

3.1.1

4.1为了及时吸取教训, 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如实反映情况。已经发生的伤亡事故, 要保护现场, 抢救伤员, 协助安全主管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不准瞒报或虚报各类工伤事故, 应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严格做到”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1.1

4.2安全主管部门及工伤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者, 可享受免费治疗及有关规定的补贴。

3.1.1

4.3公司行政部应建立完整的职工伤亡事故档案, 并妥善保存备查。

3.1.1

4.4公司在生产期间, 要备有急救机动车辆以及时有效地救护受伤职工。

3.2对生产区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

3.2.1生产区作业场所和其它设施, 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 各种设施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和报废制度, 安全防护、防尘、防毒等装置必须保持有效、完好。

3.2.2生产区道路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2.2.1车行道、人行道保持平坦、畅通, 并有足够的夜间照明。禁止在路面上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中断交通或在路面上从事妨碍交通的活动。

3.2.2.2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宽度不得小于6米。厂房内的通道宽度, 通行机动车辆的主通道不得小于3.5米。

3.2.2.3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在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上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不得低于3.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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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4生产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绿化物等。不得妨碍交通视线。

3.2.2.5道路两侧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标志。

3.2.2.6在道路上施工必须设安全围栏、安全标志和夜间红色警示灯, 施工结束后要立即清理现场, 按原标准修复道路。

3.2.3作业场所安全要求:

3.2.3.1所有建筑物及架空管线的支架、立柱等构筑物, 必须坚固安全。建筑物的地面、墙面、房顶、门窗应保持完好, 下水道畅通。使用单位发现建筑物损坏或有危险征兆, 应立即报告; 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 及时修理。未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 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3.2.3.2所有沟、井、池及空中走台上有失足堕落危险的孔、洞等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盖板或护栏。

3.2.3.3凡有可能遭雷击的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等, 都应按有关标准安设防雷装置, 并指定专人管理, 定期检测、维护, 保证其性能可靠。

3.2.3.4各种输送管线的安装、架设、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各种用途的管道, 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刷涂不同的标志色, 以示区别。树木及其枝叶与架空电线之间, 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2.3.5在公司区和作业场所的危险部位, 应按GB2894《安全标志》、 GB2893《安全色》等规定, 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警句。

3.2.3.6易燃易爆、高压电、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场所, 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分级严格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3.2.4防火防爆场所要符合下列要求:

3.2.

4.1严禁焚烧垃圾、废纸及工业废料等。

3.2.

4.2生产作业场所和各类库区内, 严禁擅自动用明火。

3.2.

4.3易燃易爆场所周围10米内, 散发大量易燃气体、粉尘的场所周围30米内, 严禁擅自动用明火。机动车辆严禁随意驶入易燃易爆场所。

3.2.

4.4生产区和一切工作场所, 都必须设置品种、数量足够, 性能可靠的灭火器材或消火栓, 而且摆放整齐有序。

3.2.

4.5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 必须办理动火证后方可进行。

3.2.5危险作业场所选址, 应尽可能远离人员密集区和交通要道。短期从事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或大修; 建筑物的施工、拆除或在修, 以及进行燃烧、爆破等危险实验, 应在周围设置围栏、警告标志, 并派值班人员警戒, 以防无关人员进入。

3.2.6在生产区施工动土, 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 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保障地下设施、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3.2.7作业场所的各种设备、工作台布置、安装应保证安全, 便于操作、维修和通行。在可能产生飞溅物伤人场所, 必须设置铁丝防护栏或护板。

3.2.8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整洁、清洁, 及时消除垃圾、油污和积水。各种物品的放置应整齐、稳固, 保证操作和通行安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 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3.2.9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

3.2.10.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低于5℃时应有取暖设备, 经常开启的门窗, 冬季应有防寒装置。

3.2.11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 应为工作者设置木质踏板。

3.2.12对有粉尘、毒物、强腐蚀物、强磁场、放(辐)射线等有害作业场所, 以及产生强噪声的作业场所, 应加强防护和治理, 把有害因素降到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3.2.12.1这类作业应在单独的工作间内进行。

3.2.12.2作业设备应严加密闭, 必要时安装使用通讯、吸尘、净化、屏蔽、吸收等防护装置, 并尽可能采用远距离、自动化操作。

3.2.12.3废料、废水和有害物的废包装物, 应按照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规定妥善处理, 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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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不得危害职工和附近居民。

3.2.13每个工作场所都应设安全负责人, 并标志于醒目部位。

3.3对生产设备及工艺装备的安全要求

3.3.1生产操作者在使用设备、工具前, 必须认真仔细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不准违章作业。未经批准, 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移动改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

3.3.2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 负责所管辖生产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 保证其使用安全性。对新设备及其安装应认真验收, 防止因设备本身缺陷或安装不当危及职工。

3.3.3生产设备的使用单位, 应认真管理好所用设备, 保证其使用安全性。

3.3.4生产设备的公共设备(如砂轮机)供同一作业场所人员共用的设备(如通风机械), 应由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制定专门制度, 指定专人管理。制止违章使用, 避免事故的发生, 发现故障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3.3.5本公司自己设计、制造、使用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其设计方案和图纸, 必须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查批准。使用前认真试验和验收, 以确保其安全性能, 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3.6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及其附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范围。

3.3.7独立操作特种作业的生产设备, 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要求, 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 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经公司行政部考核发上岗证上岗。否则严禁独立操作。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接受复审, 否则不得继续独立操作。

3.3.8按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规定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水平面为基准, 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所有设备传动带、传动链、转轴、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危险零部件, 都必须安装防护装置, 并严禁随意拆移, 完成设备检修后立即按原标准装好。

3.3.9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份, 应装设安全装置。

3.3.10各种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 应定期检查、修理, 保证其各部份完好。其制动、传动、鸣笛、灯光、雨刷、后视镜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3.3.11起重机械各部份, 应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并明显标明其额定最大起重吨位。其卷扬限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自动连锁和警铃、信号等安全装置, 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连接吊物的吊具、钢丝绳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并经常检查。

3.3.12电器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按电器工程安装标准进行安装和管理。严禁非电工安装、改装或修理电气设备。用电单位的变配电设备(配电柜等)只允许持证电工管理和操作。

3.3.12.1安装使用临时电线, 必须事先向公司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获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用后及时拆除。

3.3.12.2一切电气设备及线路必须绝缘良好。需要裸露带电体应安装在人和物都接触不到之处。否则必须设可靠的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3.3.12.3电气设备必须设可熔性保险器或自动开关, 必要时应装漏电保护器。

3.3.12.4一切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都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性接零措施。

3.3.12.5行灯和生产设备本身的灯具, 都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处所和金属器内使用行灯, 电压不得超过12伏。

3.3.12.6严禁用可燃液体、水或其它潮湿物清洗、擦拭电器设备。

3.3.12.7在易燃易爆场所、产生大量可燃性粉尘的场所, 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潮湿或产生大量蒸汽的场所, 电器设备必须采用封闭防潮型。

3.3.13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 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瓶阀、减压阀、压力表、瓶帽、易熔塞、防震胶圈等安全附件应保持齐全有效。所有气瓶都必须防止日晒, 远离火源, 距明火10米以上, 避免冲击震动。能引起燃烧, 爆炸或产生毒物的不同种类气瓶, 严禁同车运输、同库存放。氧气瓶严禁接触一切油脂, 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使用, 二者同时同处使用应相距5米以上。

3.3.14压力容器及其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水位计等各项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购买、安装、管理、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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