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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笔记

1。古埃及第一个立法功绩

美尼斯征服上下埃及创立第一王朝建都孟菲斯

2。埃及法老的神格

是神

3。托勒密王朝的土地制度

分王田(王室直接占有的土地,在数量和质量上占绝对优势,由王田佃农耕种)----向国家缴纳抵押品-以契约获得租中权-从官府领取种子等-在监督下生产-缴纳赋税

授田-庙田(圣田,归祭祀)

-屯田(军田,可继承,出租,但服兵役赋税)

-禄田(代替对神庙的津贴或官俸,免税,不得转让)

-赐田(赐给官员的私人土地,免税,不得转让)

4。楔形文字法系各法系文明成就

1,乌尔文明----《乌尔纳姆法典》。

2,古巴比伦----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第六代王汉谟拉比(1792BC-1750BC,也有翻译成汉穆拉比的?)统一了两河流域,制订了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

3,赫梯文明----《赫梯法典》

4,拉尔萨文明----《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

5,伊新文明----《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6,埃什嫩那文明----《俾拉拉马法典》

7,亚述文明----《中期亚述法典》

5。乌尔文明,《乌尔纳姆法典》

约公元前22史记末,乌尔纳姆创立了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这部法典现在还保存有一些楔形文字残片,包括序言和29条条文,保存下来的有序言和部分条文。内容已经涉及到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法律问题,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发展水平和对私有制利益的维护。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标志着古代东方法进入了成文法阶段,对后世的两河流域法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6。古巴比伦文明,《汉莫拉比法典》

古巴比伦文明--前19世纪建立,到公元前18世纪汉莫拉比时统一两河流域,达到顶峰。在汉死后帝国瓦解,至前729年被亚述帝国吞并。

《汉莫拉比法典》--特点: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奴隶制;团体本位思想(公共本位思想),公民的权利以对国家和公社的服从为前提,个人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与公社成员资格相联系;保留原始习惯的残余;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社会阶级与人民身份法

阿维路穆:1-国王-君主

2-大臣,僧侣-官僚阶级

3-商人,高利贷-商人阶级

4-自耕农,手工业者-公社国民

穆什钦奴:1-缴纳租税的纳贡人

2-服兵役的军人

3-为王室负担其他义务的人

公社以外依赖于王室(国有)经济为王室(国家)服务的人以上为法律主体奴隶:奴隶-奴隶-法律客体

7。古印度法最高效力来源----吠陀天启

8。《摩奴法典》

特点:宗教色彩强烈,典型的宗教神权法;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典型的身份本位法;法律混合于宗教和道德规范中,没有独立的法典。

性质: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轨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该法典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身份法制度。

9。种姓-System of Caste

概况:1公元前11世纪,“雅利安瓦尔那”分裂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三个“瓦尔那”,而“达萨瓦尔那”则演变为“首陀罗”。种姓制的四大阶级初步形成了;婆罗门教产生后,种姓制度的理论根据和信仰基础更加坚实,社会阶级基础也更加牢固,种姓制度自此成为印度法系身份法的基石,传统印度法的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都衍化自种姓制度。

10。古希伯来法主要法律渊源

《旧约圣经》最主要;公元175《密西拿》;公元5世纪下半叶《革马拉》;《塔木德》仅次于圣经。

11。割礼

性质和作用:这是上帝与希伯来人的立约的凭据,是成为“上帝子民”的标志;外族人若想融入希伯来人的族裔,必须首先进行割礼。而奴隶经受割礼后,也与希伯来人发生拟制的血缘关系。因此,割礼具有区分希伯来民族与外族的标识作用。

12。古希伯来法关于婚姻家庭法

继承:古希伯来法实行长子继承制。长子继承的财产比其他诸子高一倍。在没有子嗣的情况下,女儿可以继承父亲的财产,但此女不能嫁给外族人;还没有遗嘱继承的规定。

家庭:允许丈夫纳妾和蓄婢。父亲是家长,妻妾、子女、奴婢都是家庭成员。妻子必须绝对顺从丈夫。子女则受父亲的完全支配,父亲可以出卖子女、妻妾,父甚至可以将子女“献祭”,以讨取上帝的欢心。

婚姻:缔结--聘娶、买卖、抢夺的方式进行。

-限制--重视处女,尤其似乎利末部,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

缔结后--对人性的关怀和后嗣的关注

未生子嗣的寡嫂和兄弟的婚姻被视为合法的和必要的。这是为了保证家族的支脉传承。

禁止--同性恋;乱伦;人兽相交;与正在月经期的女性同房。

13。摩西五经

1:构成古希伯来法的基础框架,即所谓“摩西五经”或称“律法书”,在其中记录了上帝与希伯来人历次所立之约,具有绝对的宗教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2:地位--是犹太教最重要经典之一,也是公元前6世纪以前唯一的希伯来法律汇编;摩西五经曾作为犹大国的国家法律规范;犹太国亡国后仍以习惯法的形式自动调节犹太人的生活;可以这样认为,“摩西五经”既是宗教经典,又是法律渊源。

3:《创世纪》--古希伯来文化中世界,人,起源;上帝与希伯来人立约。

《出埃及记》--希伯来人在摩西的带领下出埃及,在西奈山上与上帝立约-十诫。

十诫:神吩咐这一切的话,说:“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象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侍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a jealous God)。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当纪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神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作,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当孝敬你的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不可杀人|奸淫|偷盗|作假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14。雅典德拉古立法

内容:1、规定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即只有能够自备武装者才享有公民权;

2、改革了选官制度,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由公民抽签选举官吏;

3、组建了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特点:德拉古立法中已经有了初步的立法技术,区分了故意与非故意犯罪,刑罚与法律责任的等级已经明确,开始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习惯,对私有财产权的调整也已经存在,对贵族专横的立法、司法权已经开始限制。缺点是广泛而恐怖的重刑主义,死刑的适用被大大地扩展,甚至一些极细微的小过也被施以极刑。

15。梭伦立法

内容:1颁布减负令,废除一切债务。

2已拥有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雅典公民的等级,并按照等级高低确定政治权利,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

3新设立了“四百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调整了原有的九人执政官、贵族长老会议、公民大会等国家机关的权责。明确国家的重要政务由公民大会(Ecclesia,

Ekklesia)通过,这就改革了过去权贵阶层操纵国政的制度。

4禁止出口谷物;只准许出口经济性产品如橄榄油、酒等农副产品;同时承认和保护财产的私人所有,允许土地转让与分割,这就为希腊经济的工商业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5废除了德拉古法的苛政;对奴隶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创立了希腊的遗

嘱继承。

特征:在政治改革上是金权政治,立法以完善,简洁,富有弹性著称;是亚历山大征服后的希腊化国家法典的楷模。

影响:雅典进入了“主权在民”的“法治(Eunomia)时代”,雅典城邦的“民主”和“法治”的基础,都是在梭伦改革时期奠定的。这是雅典的个性,后来也发展成古希腊文化的

个性,更是后来希腊化时代各国法律文化希腊化的主要来源。

16。雅典直接民主的弊端

弊端:直接民主制缺乏对群体决策必要的约束机制;群众易受演说左右同时容易感情用事,缺乏理性,政策甚至是朝令夕改;直接民主有时倾向于无政府主义,公众过多的考虑个

人利益;暴民比暴君更为可怕。

17。莱库古立法与斯巴达法律

特征:军事化的社会组织和教育制度;确立寡头政制;平等形式下的不平等公社,将人民分为三个阶级;平均分配土地,禁止工商业;

18。克里斯蒂尼改革

民主制:直接民主制;义务官职制;议行合一制;发达的监督体制。原因-小国寡民,

工商发达。评价-西方民主的摇篮和西方宪政的源头;少数人的民主和奴隶制基础上的民主。主权在民,轮番为政

国家机构:最高权力----公民大会(通过选区)----五百人议事会--议长委员会50人-立法机关

----十将军委员会-行政机关,军事机关

----陪审法庭-司法机关

阿提卡--三大分区(雅典城及近郊;内陆中央;沿海地区)-30个三分区。-自由村社

与人民关系:

16。罗马共和国的崩溃

原因:古罗马的政体也许是古代最完善的民主政体,罗马政体是一种集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优点于一身的混合政体。执政官、元老院、人民大会、保民官彼此制约监督,达到制衡的目的,在保持高效率的同时能够避免任何一方专权而导致腐败。罗马共和时期的“民主制度”推动了罗马国家的对外扩张政策。对外迅速而成功的征服,引起一系列社会及观念上的深刻变化。奴隶的广泛使用不仅阻碍了生产力的进步,还使从事经济的不多的罗马人破产。小农经济的瓦解,出现大批流氓无产者,仅仅一部法律和大众娱乐(戏剧、和角斗)是无法维系这个强大的民族的,罗马共和国已经无法靠正常的、温和的政治手段解决矛盾,政治冲突愈演愈烈的结果导致了之后残酷内战的发生。内战消灭了罗马人的传统,爱国心不存在了。当国际竞争停止以后,当

国内的贫富差距扩大到无法容忍的时候,当势力迅速增长的新人们仍旧被排斥在元老院和重要的官职以外时,当奢侈之风削弱了罗马人的道德与品质时,罗马的共和体制就受到来自内部的威胁。这些是内战的起因。内战消灭了罗马人的传统,爱国心不存在了。当几次内战使法制逐渐衰败使元老院成为傀儡,人民的财产和生命能够随意被夺取,周而复始的动乱消灭了那使罗马民族成功的的优秀品质以后,罗马共和国就从内部灭亡了。

过程:公元前2世纪30年代~前1世纪30年代,史称内战时代,先后爆发了西西里奴隶起义和斯巴达克起义。形成了破产农民与大地主的斗争,无权者与当权者的斗争,骑士派与元老派的斗争。并且在前133年-前123年发生了格拉古兄弟改革。公元前107年,在民主派支持下,马略当选为执政官并开始实行军事改革。他推行募兵制,使大批无地或少地公民涌入军队。前90年,为了争取罗马公民权,意大利人起义,史称同盟者战争。前82年贵族派支持的苏拉率军占领罗马。次年,迫使公民大会选举他为终身独裁官,开创了罗马历史上军事独裁的先例。前60年,克拉苏、凯撒、庞培秘密结盟,共同控制罗马政局,史称前三头同盟。前53年,克拉苏战死于安息。前48年,尤利乌斯·恺撒在内战中击败庞培,被宣布为终身独裁官,集军政大权于一身。他厉行改革,但因独裁统治而招致政敌仇视,于公元前44年3月15日遭贵族派阴谋分子刺杀。

凯撒死后,罗马内战又起。前43年,安东尼、雷必达、屋大维公开结盟,获得统治国家5年的合法权力,史称后三头同盟。随后屋大维将另外两人打败,于前27年元老院授与屋大维“奥古斯都”的尊号,建立元首制。屋大维大权在握成为事实上的皇帝,罗马共和国结束了,古罗马进入了罗马帝国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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