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报告表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报告表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报告表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报告表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

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户籍所在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实际居住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实际居住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住宅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邮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特别告知

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时候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的情形,将被取消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收回所购房源,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且全体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未成年子女除外)如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申请,将可能导致申请家庭购房资格的丧失。

表格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填写,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划去。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所附资料系复印件的应经申请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请使用A4纸。

未按要求填写、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将对购房资格的取得造成影响。

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将默认以申请人的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产权。

承诺书

本人以申请人的名义并代表共同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成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均已同意参与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将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所填报及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瞒报或故意隐瞒等行为,将接受相应的惩处。

二、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承诺将积极配合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部门的核查,并同意其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比较及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同意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社会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资料。

三、本人及参加申请的全体家庭成员同意将所填报的内容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成年家庭成员除外)如不同意参与申请并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同意或放弃申请申明的,将有可能导致申请人申请资格的丧失。

五、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并符合下列条件,或愿遵照下列条件执行: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两人具有厦门户籍,且其中至少一人取得厦门户籍满3年。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房产,申请前5年内无任何房产转让行为,未购买过房改房、统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

3、单身申请人已满35周岁。

4、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同参加申请。

5、申请人与其他申请家庭成员的关系为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或其他属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6、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都不是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通过投靠子女取得厦门户籍的。

7、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后,只用于自住,不用于出租、出借、经营,不违反规定私下转让。

8、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必须退出保障性商品房。

9、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上市转让的,必须按原购买价格和转让时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60%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

申请人签名

申购流程图

凭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表

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受理

确定轮候顺序号

市住宅办调查、核实

市建设与管理局公示

市建设与管理局批准

购房通知单

按规定时间抽取房号

缴交房款

签定购房合同

办理银行按揭

代建开发单位交房公告

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号单、户口本办理交房

专业知识分享

专业知识分享

申请人单位证明:

本证明应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

专业知识分享

WORD格式整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

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居委会:

WORD格式整理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受理:

WORD格式整理住宅办复核:

市建设与管理局审批:

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

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28号)精神,结合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商业、商品住房混合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配建比例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面积、户型、层数、建设位置等指标的认定,配建合同的签订及建成后的房屋接收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局在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及商业、住宅混合建设用地出让前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商品住房建设的总面积。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局在办理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前置条件时,根据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市规划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2006]37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1 【实施日期】2006.11.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0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6〕3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 xx年省下达我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1,100套,其中:廉租住房200套,经济适用房600套,限价商品房300套。为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xx年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计划、项目选址和建设方式 (一)廉租住房 今年省下达建设任务为200套,我县今年计划建设204套,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50㎡以下为主。计划采取政府统建方式进行,选址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廉租住房200套,计划投资2,800万元,由县房产局负责组织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 今年省下达建设任务为600套,我县今年计划建设650套,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为主,根据我县人均住房面积将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以下。计划采取政府统建和单位自建两种方式进行。其中单位自建394套(其中:县饮食服务公司60套,县新兴供销社60套,县广播电视台12套,县热作发展公司10套,县生产资料公司120套,县粮食局96套,县新华书店18套,县土产公司18套),政府统建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经济适用住房256套,计划投资5,570万元,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建设。 (三)限价商品房 今年省下达我县建设任务为300套,计划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限价商品住房300套。花园限价商品住房均为框架结

构18层带电梯房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以90㎡为主,根据我县人均住房面积适当控制套型面积,总建筑面积27,000㎡,计划投资8,100万元,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组织建设。 二、时间要求 列入xx年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在8月底前全部动工。 三、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每月要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送一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 (二)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户型面积设计,严禁超标准建设。 (三)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对全县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四)县工程质量督查专家组要定时或不定时地对全县保障性住房进行抽查,严肃查处施工安全和质量事故问题。 (五)县委、县政府将与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并实行问责制。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市建设与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税务、侨务、人事、劳动、监察、审计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具体批次的配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配售价格、配售对象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以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申请与分配 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生活,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能够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房地产市场 自古以来,“安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人类的居住需求和房屋价格的矛盾日益突出,住房问题成为民生问题的主要方面。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推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不足、建设资金缺乏、法律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虽然历经了十几年,但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仍然滞后,人民居住矛盾较为突出。 阁敦思工程顾问中的资讯也转载了相应报道,透露近期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强调,改善困难群体住房条件,让广大翘首以盼的困难家庭早日搬进新居,是各级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硬任务,也是促消费、调结构的有效举措。 一、中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分析 (1)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两限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2)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我国通过近10年的探索和实践,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优惠,提高了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避免不了一些问题: 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二、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研究 (1)什么叫建设模式 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决定了政府会通过某种形式参与到它的建设过程当中。政府、开发商、承建商等干系人共同建成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以及过程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建设模式。 (2)中国主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主要模式分为开发模式和代建模式,开发模式由政府出让土地、房地产企业自主经营项目开发,该模式风险相对较高,也意味着利润可能很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部分公租房建设采用开发模式。 相较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开发公租房利润率较低,代建模式由政府划拨土地,房地产企业进行代建,此模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风险小,利润也很小,收益比较稳定,目前主要用于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三、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 住房保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针对上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较合理化的建议有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法律体系,为保障性住房工程提供全面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2、因地制宜,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同时也给房地产行业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 3、完善信息化建设,杜绝保障性住房申请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4、改善财税体制,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同时将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体系,杜绝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 5、一线大城市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房,缓解外来人员住房压力,实现“应保尽保”。 6、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从过度依赖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为投资、消费和出口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十五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7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 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阶段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源筹 集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通过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收购、手续调整和销售管理等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 出让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受理、审核及相关工作。市国土房产测绘档 案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信息。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等工作。 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坚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项目或批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销售价格、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财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制定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应包括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最低销售价格、套型比例 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限房价,限套型,限对象,限转让,定向配售给市区有一定购房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的扎口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配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劳动保障,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建设,配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购条件 第五条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配偶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成员,下同),在市区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2人取得市区常住居民户籍(非农业户,以下简称市区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标准;

(四)家庭全部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股份,债权等)在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五)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含私有住房和租住公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第六条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配售保障人口按家庭中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人数计算。 户籍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市区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和计算保障的家庭成员。户籍因就学迁入市区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第七条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应按家庭成员名下全部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包括租住公房和私有住房(含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市区农村住房)。 第八条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一)本办法实施后有转让(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下同)房产行为,且转让前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其他优惠政策,包括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获得安置房或领取货币安置款,以及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等,且优惠购买,安置或货币补贴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已享受低价位商品房保障的; (四)曾使用市区农村宅基地指标建房,未分户居住或分户居住不足5年的; (五)已婚夫妇离异时间不满2年的。

保障性住房的一般规定

保障性住房的一般规定 “保障性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经济适用房和定向安置住房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再次出让。 法律要点: 1.“保障性住房”上市出卖的类型及特定条件如何? 本合同范本以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安置房”再次上市出卖为对象,研究和设计针对性的合同条款。 (1)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条件: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任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

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教后取得完全产权。”此外,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第四针对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管理也作了特别规定:“(十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十二)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十三)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之和。” (2)定向安置房交易条件:目前,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部门规章尚

2017年厦门廉租房申请流程条件及所需材料

2017年厦门廉租房申请流程条件及所需材料(简) 厦门廉租房申请流程条件 申请流程 1、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2、经过初审、公示、复核程序确定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3、进入选房环节(由于现阶段廉租房源的数量不足可能需要按实际困难程度顺序选房。) 4、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公布配租结果。 5、签约、入住。 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居民入住了廉住房后需要注意事项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如果申请人为非户主,还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017年厦门廉租房申请流程条件及所需材料(详)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整理的《2017年厦门公租房申请条件,公租房申请流程及时间》。 2017年厦门公租房申请条件 厦门公租房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

保障性住房的意义

关于保障性住房 土木工程学院康胜清404000 摘要:安居才能乐业,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眼下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学习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地产市场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我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及发展 十一五”期间,我国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通过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五年间,全国114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和360万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到2010年底,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已达7%到8%,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3平方米。从2011年起,我国将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加速跑”阶段。保障形式继续以包括廉租房在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政策性产权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实物住房保障为主,同时结合租金补贴。未来五年,全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大约是过去10年建设规模的两倍。2011年全国就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比上年增长70%

以上,创历年之最。通过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西方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 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和二战之后,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住房严重短缺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政府都制定并实施了住房保障制度。比如美国提出“可承受住房”的保障目标,旨在公平、公正地解决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使“人人拥有居住的机会”。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也将“居者有其房”当作国策,成立了建屋发展局,专门负责公共住房的建设。而英国出台了“标准住房福利”与“优先购买权”政策。 住房保障作为一种关乎民生的公共产品,需要政府从长计议,制定相关法规保证措施的顺利实施。美国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德国政府将改善居民房屋短缺问题作为执政的重中之重,1950 年颁布了《第一部住房建设法》。 (三)我国保障性住房存在的一些问题 1.保障对象的明确 住房保障政策的保障对象本应体现为中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但在实施过程中,政策保障对象发生了偏离,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则出现“富人买经济房”现象。由于非政策目标群体占用了大量的住房保障资源,使得其他群体无法获得政策惠顾,造成了对住房保障公平性原则的损害。并且还申请过程中,也存在诸多漏洞。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请勿填写此栏 轮候号NO: 申请时间年月日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 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户籍所在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实际居住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实际居住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住宅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邮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特别告知 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时候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的情形,将被取消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收回所购房源,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且全体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未成年子女除外)如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申请,将可能导致申请家庭购房资格的丧失。 表格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填写,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划去。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所附资料系复印件的应经申请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请使用A4纸。 未按要求填写、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将对购房资格的取得造成影响。 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将默认以申请人的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产权。

承诺书 本人以申请人的名义并代表共同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成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均已同意参与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将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所填报及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瞒报或故意隐瞒等行为,将接受相应的惩处。 二、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承诺将积极配合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部门的核查,并同意其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比较及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同意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社会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资料。 三、本人及参加申请的全体家庭成员同意将所填报的内容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成年家庭成员除外)如不同意参与申请并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同意或放弃申请申明的,将有可能导致申请人申请资格的丧失。 五、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并符合下列条件,或愿遵照下列条件执行: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两人具有厦门户籍,且其中至少一人取得厦门户籍满3年。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房产,申请前5年内无任何房产转让行为,未购买过房改房、统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 3、单身申请人已满35周岁。 4、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同参加申请。 5、申请人与其他申请家庭成员的关系为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或其他属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6、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都不是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产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物价、公安、税务、侨务、工商、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和社会捐赠等。 市国土房产局根据社会需求编制保障性租赁房需求规划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请和配租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报告表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 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户籍所在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实际居住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实际居住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住宅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邮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特别告知 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时候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的情形,将被取消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收回所购房源,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且全体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未成年子女除外)如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申请,将可能导致申请家庭购房资格的丧失。 表格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填写,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划去。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所附资料系复印件的应经申请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请使用A4纸。 未按要求填写、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将对购房资格的取得造成影响。 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将默认以申请人的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产权。

承诺书 本人以申请人的名义并代表共同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成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均已同意参与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将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所填报及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瞒报或故意隐瞒等行为,将接受相应的惩处。 二、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承诺将积极配合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部门的核查,并同意其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比较及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同意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社会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资料。 三、本人及参加申请的全体家庭成员同意将所填报的内容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成年家庭成员除外)如不同意参与申请并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同意或放弃申请申明的,将有可能导致申请人申请资格的丧失。 五、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并符合下列条件,或愿遵照下列条件执行: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两人具有厦门户籍,且其中至少一人取得厦门户籍满3年。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房产,申请前5年内无任何房产转让行为,未购买过房改房、统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 3、单身申请人已满35周岁。 4、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同参加申请。 5、申请人与其他申请家庭成员的关系为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或其他属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6、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都不是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通过投靠子女取得厦门户籍的。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房地产市场 自古以来,“安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人类的居住需求和房屋价格的矛盾日益突出,住房问题成为民生问题的主要方面。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推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不足、建设资金缺乏、法律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虽然历经了十几年,但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仍然滞后,人民居住矛盾较为突出。 阁敦思工程顾问中的资讯也转载了相应报道,透露近期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强调,改善困难群体住房条件,让广大翘首以盼的困难家庭早日搬进新居,是各级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硬任务,也是促消费、调结构的有效举措。 一、中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分析 (1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两限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2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我国通过近10年的探索和实践,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优惠,提高了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避免不了一些问题: 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二、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研究 (1什么叫建设模式 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决定了政府会通过某种形式参与到它的建设过程当中。政府、开发商、承建商等干系人共同建成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以及过程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建设模式。 (2中国主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主要模式分为开发模式和代建模式,开发模式由政府出让土地、房地产企业自主经营项目开发,该模式风险相对较高,也意味着利润可能很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部分公租房建设采用开发模式。 相较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开发公租房利润率较低,代建模式由政府划拨土地,房地产企业进行代建,此模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风险小,利润也很小,收益比较稳定,目前主要用于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三、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 住房保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针对上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较合理化的建议有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法律体系,为保障性住房工程提供全面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2、因地制宜,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同时也给房地产行业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

2020年厦门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选房操作办法

厦门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选房操作办法

厦门市第一批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 (二房型) 选房手册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制 二○一○年三月 厦门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选房操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选房配租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及相关管理办法和房源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的选房工作。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选房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选房、配租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批次房源、租金、选房轮候号码及每个轮候号码的选房时间、选房地点等信息提前在市保障性住房网()、市机关事务管理信息网()以及市国土房产管理信息网()上公布情况,方便选房人选房。 第五条申请人代表共同申请人选房,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共同申请人可进行选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本人都不能到场选房的,可委托他人

选房,受托人应在选房时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和书面委托书(原件、复印件或传真件)。选房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选房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身份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选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户口簿;委托选房的,另加书面委托书(原件、复印件或传真件); (二)选房通知书; 第七条选房人必须在已公布的选房日期当日完成选房,每个申请户只有一次选房机会。选房人每次选房时限为5分钟,选房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选定房号的,即视为拒绝选房,选房人应撤离选房工作台,保证选房进度。轮候号码被叫号三次未响应的,直接叫下一号选房。 第八条选房人按时到场选房的,按照同房型中轮候号码先后顺序进行;选房人迟到的,按先来先选、后来后选的次序选房。 第九条单身申请人的备选房源目前为三房型,需两人合租一套,每套住房分为A、B两个承租区,未分区部分由承租人共同使用,租金由承租人各自承担。单身申请人可自愿进行组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机关事务管理局登记确认,自愿组合合租者优先安排选房,按组合中较靠前的轮候号码先后顺序选房。 第十条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自愿组合合租登记确认的申请人,按轮候号码顺序自行选择住房的承租区,原则上是两个同性别申请人合租一套。 第十一条选房时应签订《选房确认书》,《选房确认书》一经签订不

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案例分析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社会保障案例分析 学院(系):商学院 专业:人力资源 姓名:郑雯 学号:1506140134

1、研究背景 通过对厦门林某骗租骗购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案例的研究分析,了解到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中信息不对称、退出机制不严厉这两方面的不足造成了居民骗租骗购行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具体案例:厦门人林某由一套保障房被出租近两年,经附近住户举报,引起了市建设局领导的高度重视。被查出该保障房的房主有两套保障房,一套是公务人员租赁房,2008年前申请;一套是公务人员保障性商品房,2014年申请。依据此前的《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2008年7月15日前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以重新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但是,在购买了保障性商品房后,林某并没有及时退回原有的租赁房。同时,在对林某进行信息审核时,发现林某隐瞒谎报相关家庭情况,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来确保自己名下无房以具备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骗购骗租保障房。在建设部门要求其将退还两套保障性住房并对其骗租骗购行为进行处理,市建设局已经启动执法程序,将发出相关整改通知书。 2、案例分析: 1、信息不对称造成居民骗租骗购行为 家庭收入水平是衡量居民是否具有保障性住房资格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我国,要确定标准,衡量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并不容易。这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以人们的收入不仅可以通过工资获得,还可以通过经营、资产、技术以及提供信息等多种方式获得额外收入。但是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所以会增加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的难度。第二方面,家庭收入是会不断发生变化的,而且我国的住房信息以及个人信用制度还不太成熟,所以说对于申报对象是否具有房产的调查也会有困难。这就导致了许多人为了达到保障标准,会想方设法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来确保自己名下无房以具备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等其他骗购行为。 就本案例而言,就是因为厦门政府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在对住房进行轮候配租以及配售的过程中,无法深入了解申请者的实际情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建设方案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_建设方案_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 20xx年省下达我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1,100套,其中:廉租住房200套,经济适用房600套,限价商品房300套。为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20xx年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计划、项目选址和建设方式 (一)廉租住房 今年省下达建设任务为200套,我县今年计划建设204套,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50㎡以下为主。计划采取政府统建方式进行,选址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廉租住房200套,计划投资2,800万元,由县房产局负责组织建设。(二)经济适用住房 今年省下达建设任务为600套,我县今年计划建设650套,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为主,根据我县人均住房面积将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以下。计划采取政府统建和单位自建两种方式进行。其中单位自建394套(其中:县饮食服务公司60套,县新兴供销社60套,县广播电视台12套,县热作发展公司10套,县生产资料公司120套,县粮食局96套,县新华书店18套,县土产公司18套),政府统建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经济适用住房256套,计划投资5,570万元,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建设。 (三)限价商品房 今年省下达我县建设任务为300套,计划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限价商品住房300套。花园限价商品住房均为框架结构18层带电梯房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以90㎡为主,根据我县人均住房面积适当控制套型面积,总建筑面积

27,000㎡,计划投资8,100万元,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组织建设。 二、时间要求 列入20xx年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在8月底前全部动工。 三、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每月要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送一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 (二)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户型面积设计,严禁超标准建设。 (三)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对全县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四)县工程质量督查专家组要定时或不定时地对全县保障性住房进行抽查,严肃查处施工安全和质量事故问题。 (五)县委、县政府将与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并实行问责制。

在普通商品房开发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分析及建议

在普通商品房开发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分析及建议保障性住房正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建设中,在保障对象上,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均有不同规定,但绝对多数地方政府更多的是以户籍、人均年收入、目前居住的人均面积作为硬性指标,但这种标准是否科学和公平值得探讨。以减少在保障对象的设计上缺乏合理性,科学性及社会的认同性,将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不可否认,配建保障性住房特别是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安居工程,对于改善城镇居民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多采用两种方式:集中建设方式和配建方式。所谓集中建设方式是指在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上单独选址,集中建设;配建方式是指在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可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建造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目前,国内已有部分城市采取配建方式,我省主要是以政府集中建设为主。 政府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在解决居民住房困难的同时又引发了大量问题,主要体现在: (1)将会引发大量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包括治安、市容等问题。国外经验告诉我们,如果此类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促成贫民窟的形成,与和谐社会形象严重不符。

(2)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立项、融资、建设全部由政府一手操办,政府变成了房地产开发商,缺乏激励机制决定了在提供过程中存在“政府失灵”,这种“政府失灵”必然导致提供的低效率。 (3)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及土地资源建设保障性住房小区,建成后却无人问津,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纠其根本原因,在于保障对象“参与”的缺位,保障性住房大多在市区边缘,交通不便,配套设施不全,导致无人问津,成为无人区,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 (4)低收入群体过渡集中,与其他社会群体隔离,会引发大量问题,从欧美国家经验来看,这样不仅会带来高密度、拥挤、公共设施缺乏等城市环境方面问题,而且会引发诸如犯罪率提高、失业、严重依赖社会救济等社会问题。 相反,在普通商品房开发中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将有效地避免上述难题,而且,配建方式比比集中建设方式还有许多优势,具体包括: ①一般商品房在规划建设时应按详细规划先行或同步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建,这样可充分利用已有道路交通给排水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建社区服务机构,减少保障房单独建设的成本和管理运行社会负担,方便使用者避免集中建设因距市中心远、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而无人问津的尴尬局面; ②保障房与普通商品房一起配套建设混合居住,让不同社会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