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污水处理运行记录台账(精选.)

污水处理运行记录台账(精选.)

污水处理运行记录台账(精选.)
污水处理运行记录台账(精选.)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台账XXXX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表

最新文件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方便更改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促进城市水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是指通过城市排水管网,接纳生产经营废水(工业、服务性行业等排放的废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单位。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是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业监管工作。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当地建设规划局(分局)与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订城市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当地建设规划局(分局)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 第七条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运营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运营单位要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处理设施和出水水质负责,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管理。要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对于因进水水质超标而导致出水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运营单位应于第二天向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和当地建设规划局(分局)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提供当日运行报表。 第九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定期(季)监测,并监督污水厂的实际运行情况,定期监测结果全市通报。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