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现阶段印刷生产过程中VOCs排放量计算。
本方法适用于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二、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2.1 挥发性有机物
本方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2.2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
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
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 公式法
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 物料衡算法
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2.6 印刷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2.7 印刷生产
指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
2.8 油墨
指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
2.9 润版液
在平板印刷过程中使印版非图文部分保持疏墨性水溶液。也称润湿液或水斗液。
2.10 胶黏剂
通过界面的黏附和内聚等作用,能使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件或材料牢固的连接在一起的物质,统称为胶黏剂。也称黏合剂、粘合剂,习惯上简称为胶。 2.11 涂布液
用于涂布过程中,涂布于纸、布、塑料薄膜、金属上制得复合材料(膜)的物质。部分工艺也称上光油。 2.12 洗车水
印刷过程中,用于清洗印刷机油墨的物质。 2.13 稀释剂
印刷过程中,添加于油墨中,用于调节油墨树脂的溶解性、挥发速度的物质。 2.14 水性原料
本方法中指完全或主要以水为介质的油墨、黏胶剂、涂布液等。 三、计算方法
印刷行业VOCs 排放量计算采用全过程物料衡算法,见公式1-1。
削减
产生印刷-C E E (式1-1)
式中:
印刷E :统计期内VOCs 排放量,千克; 产生E :统计期内VOCs 产生量,千克;
削减C :统计期内VOCs 削减量,千克;
3.1 产生量
印刷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 来源于溶剂使用,含VOCs 物料包括但不限于: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稀释剂等。
VOCs 的产生量按物料平衡法计算,见公式1-2。
回收
物料产生-R E E = (公式1-2)
式中:
物料E :统计期内使用物料中VOCs 量之和,千克;
回收R :统计期内,未经历液/固→气相变化的回收物料中VOCs 量
之和,千克。 3.1.1 物料VOCs 量
∑=?=n
1i i i WF W E 物料,物料,物料 (公式1-3)
式中:
i W 物料,:统计期内含有VOCs 的物料i 投用量,千克;以库存单据等
凭证为计算依据;
i WF 物料,:统计期内物料i 的VOCs 质量百分含量,%;以产品质检
报告(MS/DS 文件)为核定依据,如文件中的溶剂含量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无法获取VOCs 含量比例的,按附表1给出
的含量比例计。
特别的:①紫外光固化(UV )油墨、紫外光固化(UV )光油等的聚合单体为可挥发物时,暂定聚合单体质量百分含量的10%计入VOCs ;②水性油墨中采用水性丙烯酸乳液或类似物料时,不可忽略水性丙烯酸乳液或类似物料中的游离VOCs ,无法获取游离VOCs 含量的,按水性丙烯酸乳液质量百分含量的1%计入VOCs 。 3.1.2 物料回收量
∑=?=n
1i i i WF W R ,回收,回收回收a a (公式1-4)
式中:
i W ,回收a :统计期内,未经历液/固→气相变化的回收物料i 量,千克;
以库存或危废转移单据等凭证为计算依据;
i WF ,回收a :统计期内,未经历液/固→气相变化的回收物料i 的VOCs
质量百分含量,%;参考对应原料的产品质检报告(MS/DS 文件)。 3.2 削减量
印刷行业污染治理过程中VOCs 削减量计算有以下三类方法,采用吸附、吸收等物理回收工艺的VOCs 处理装置优先采取方法1计算,其它VOCs 处理装置优先采取方法2计算。 方法1:回收量折算法
VOCs 削减采用吸附、吸收等回收措施,削减量等同于回收物料
中VOCs 的折纯量。
回收
削减D C = (式1-5)
i n
1
i i ,WF W D ,回收回收回收b b ?=∑= (式1-6)
式中:
回收D :统计期内采用一定回收措施,经历气→液/固相变化转换回
溶剂或废弃物,并脱离生产系统的回收物料中VOCs 量之和,千克。
i ,W b 回收:统计期内采用一定回收措施,将VOCs 经历气→液/固相变
化转换回溶剂或废弃物,并脱离生产系统的回收物料i 量,千克;以购销或危废转移单据等凭证为计算依据;
i WF ,回收b :统计期内,经历气→液/固相变化转换回溶剂或废弃物,
并脱离生产系统的回收物料i 的VOCs 质量百分含量,%。根据下列四种方法计算:①回收溶剂或废弃物的未作为危废处理时,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回收物料检测分析报告中VOCs 各组分含量;②回收溶剂或废弃物的未作为危废处理时,参考企业或接收单位提供的回收物料例行检测报告中VOCs 含量,要求核算期内不少于三次检测记录;③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按15%,其他吸附剂按VOCs 污染物吸附饱和比例的85%计。④其他的回收溶剂或废弃物采用危废处理,无法提供VOCs 含量依据时,企业根据工况经验自行判断。 方法2:实测法
按相关规定监测方法开展排气筒排放测试,以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 (或者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的手工监测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监督监测数据作为认定依据。实测法VOCs 削减量等于统计期内各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 去除量之和,千克。
∑==n
1i i
,D C 去除削减 (式1-7)
i i i t Q C ??=)(出口,进口,去除i i ,C -D (式
1-8)
式中:
i ,D 去除:污染处理设施i 的VOCs 去除量,千克;
i 进口,C :污染处理设备i 进口的VOCs 排放浓度, 千克/立方米; i C 出口,:污染处理设备i 出口的VOCs 排放浓度,千克/立方米; i Q :污染处理设备i 的烟气量,立方米/小时;
i t :核算期生产时间,小时。
特别的:采用吸附浓缩+焚烧/催化燃烧等两段工艺的处理装置,应采用焚烧/催化燃烧装置的进、出口监测数据用于本节公式1-8计算,不可采用吸附措施进、出口监测数据。2015年10月21日前安装完成的废气处理装置,确实无法监测焚烧/催化燃烧装置的进、出口监测数据,仅能获得吸附措施进、出口监测数据的,可按附表4焚烧/催化燃烧技术调整系数η
处理×60%作为焚烧/催化燃烧装置
VOCs 去除率,该去除率乘以吸附措施VOCs 去除量作为最终去除量。 方法3:公式法
无法获取治理设施进出口浓度实测数据的情况下,污染治理设施满足国家级省内相关技术规范,且企业可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证明材料时,采用公式法进行VOCs 去除量的计算。
∑==n
1i i
,C C 削减削减 (式1-9)
α
??=∑=%30E C n
1
j j ,,产生削减i (式1-10)
式中:
i ,C 削减:污染处理设施i 的VOCs 去除量,千克;
j ,E 产生:统计期内某排放环节j 的VOCs 产生量,千克,产生量是
指通过集气设施收集并接入末端治理设备的相应环节VOCs 产生量,未采用集气设施收集处理的产生量不计入;同一物料在不同工艺环节排放,无法明确各自工艺环节VOCs 排放量时,参考附表2。
α:调整系数。
处理收集ηηα?= (式1-11)
式中:
收集η:集气方式的调整系数,见附表3;
处理η:处理技术的调整系数,见附表4;
附表
附表1 有机物料种类与VOCs含量参考值
附表2 各工段VOCs产生比例参考
注:适用于凹印、丝印等需要烘干的印刷工艺及涂胶、涂布、上光等类似工序。
注:2、收集设施正常运行,与收集方式描述基本一致,但集气无法达到收集控制
要求时,方式1、2、3的η
收集按75%取值;方式4、5、6的η
收集
按50%取值。
注:2、企业VOCs处理装置未按照治理工程的设计要求定期更换催化剂、吸收液、UV灯管等的,视为未安装任何处理装置,VOCs去除量为0;
注:3、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企业提供的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基本合理,设施建设与设计方案内容基本一致,但无法达到本表技术控制要求时,技术1、2、3、4、
5、6、7的η
处理按75%取值,技术8、9、10、11的η
处理
按25%取值,技术12的η
处理
按10%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