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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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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协商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调解

第十三条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第十四条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第十九条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二十四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第二十九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 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劳资人员述职报告-个人述职报告

企业劳资人员述职报告

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我在上级领导的关怀下,在全体干部职工的支持帮助下,顺利完成了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一年来,一方面不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促使我在政治思想和工作业务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我严格要求自己,自省自律,努力工作,并努力为职工办好每一件事,努力做职工的贴心人。值此,结合一年的工作,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自己进行总结,既是对过去工作的检讨,也是对自己今后工作的促进。现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述职,恳请审准。

具体的工作目标和完成情况如下:

【德】反映了一个人的思想觉悟、工作作风和道德品质。我努力从本职工作做起,不断加强学习,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工作。坚持做到“在认认真真学习上要有新进步,在堂堂正正做人上要有新境界,在踏踏实实做事上要有新成效”。无论做什么工作都能摆正自己同组织、同事业的关系,把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同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和开创工作新局面,不断振兴企业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工作和事业面前顾全大局,不争名夺利,不计较个人得失,这一切无不同自己对崇高理想的追求、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密切相关。在车间工作的一线员工们工作中能拼、能打、能抢、能战的精神一直感动着我,激励着我去更加努力的工作。虽然自己还不是党员,但自己一直努力的以党员的标准约束自已,促使自已能更早的加入到党的组织队伍中去。

【能】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高低,工作能力的强弱,决定着他能否履行好岗位赋予的职责和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自己的能力。1、坚持不懈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质自觉参加学习。在工作过程中,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学习,及时掌握《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能力。2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争取做最全面的职工。3、珍惜团结、维护和谐,一个单位、一个小部门,职工们只要团结共事,形成一个和谐氛围才能心情舒畅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我严格要求自己,配合行政领导做好各项工作。4、注意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特别是反面或不同意见,这样不仅是对别人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完善自己的工作思路,起到积极的作用。

【勤】反映一个人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自担任本职工作以来以来,我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决心把领导对我的重托,广大干部职工对我的厚望,化作工作的动力,满腔热情地投入到繁忙的工作之中。在工作中得以充分体现,工作中勤奋认真,勤劳奋进,以身作则,从不搞特殊化。在每年的中秋、春供期间,并没有因为繁忙的工作而耽误那些致关职工利益的任何小事,而是加班加点确保在第一时间为职工排忧解难。

【绩】(1)、协助部门领导成功组办了各项大型的文体活动;对职工的婚丧嫁娶,与部门公司领导一起前往慰问、看望。(2)、养老保险:按照劳动保险管理制度完成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退休职工退休金的年度调整。2011年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应缴

元(3)、医疗保险:依据劳动保险管理制度、人员变化及交纳基数做好了医疗保险的缴费工作。全年基本医疗保险应缴

,实缴

元。生育保险应缴

元。实缴纳

,工伤保险应缴

元,实缴

元(4)、失业保险:根据人员增减变化,与上级部门协商全部完成了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工作。全年应缴

,实缴

(5)至年底,本年度共为

名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

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上级领导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协助下完成,在此我向你们表示感谢!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也要清醒地看到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工作中和思想上,自己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还存在着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的现象,工作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缺乏敢做敢为,敢为人先,开拓创新的意识。在今后要继续学习科学知识,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总结工作中的得与失,提高自己的领导能力和领导艺术,在工作中成为既懂专业又懂管理的两用人才。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

在全厂干部职工的齐心监督下,我有决心、有信心,做好本职工作,做出我应有的贡献。

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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