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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09〕138号,2009年5月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09〕138号,2009年5月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09〕138号,2009年5月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9〕138号

(2009年5月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第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五月九日

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老年生活,加快我市海湾型城市的建设步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本着“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集体扶持,个人参保,财政补贴”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参保年龄的以下人员:

(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行政村村民);

(二)经批准耕地被征用40%以上的村民小组的村民,或耕地被征用40%以上且在征地时对该土地享有承包权的村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用的“农转非”居民。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被征地人员。

第三条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村(居)委会(或小组)为单位,已被征地人员以自愿参保为主,新被征地人员原则上应当参保,并按规定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二)同一个村(居)委会(或小组),可根据各自实际,在统一集体补贴金额的基础上,由个人自愿选择不同参保档次。每一个被征地人员只能享受一份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三)实行低门槛准入,多种档次选择;

(四)被征地人员和村集体的缴费分担比例,根据各自实际,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报镇政府(街道办)批准。

第五条被征地人员参保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委会(或小组)汇总初审公示,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报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第二章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

第六条对不同年龄段被征地人员参保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

(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按月缴费基数60%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2%,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按月缴费基数60%-100%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2%,一次性缴纳8-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男年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待就业后参保,也可按从事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

月缴费基数为2413元,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月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基数的11%,一次性记入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缴费部分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八条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照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下称“参照退休年龄”),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人员,当月办理退养手续,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参保时尚未达到上述参照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待其达到参照退休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九条被征地人员的月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特区补贴三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办法为:

(一)按月缴费基数60%-100%的标准为基数缴费的:

基础养老金=月缴费基数×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特区补贴=30元。

(二)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的:

基础养老金=退养时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特区补贴=30元。

第十条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依法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被征地人员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被征地时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从事自由职业的,可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个人缴费。

第十一条达到参照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经本人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可按月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申请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金额一次性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被征地人员在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前出国(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被征地人员在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在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尚存余额一次性支付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

第三章缴费资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其中个人缴交部分,先从征地补偿款中的劳力安置补助费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缴交;集体承担部分,由所在村(居)委会(或小组)的土地补偿费、集体积累(包括盘活集体资产)和其他集体收入中列支;区、镇(街)财政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被征地人员,特别是困难家庭对象的参保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养老保险费不敷使用时的后期养老金。

第十四条对部分土地已被征用,但尚未实行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济组织及尚未达到参保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其征地补偿费应按一定比例,由镇(街)和村(居)共同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准备金制度,防止分光用光。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

第十五条征地或“村改居”前曾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其原向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费,可选择按参加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比例折算为缴费年限,与一次性缴纳的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有关规定在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之间进行划解。不愿意折算缴费年限的,仍按农村养老保险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已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低标准”参保的国有农场职工被征地后,改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缴费。原来按照“低标准”缴费的年限,按规定补缴统筹基金的差额部分后,可与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章职责分工和管理

第十七条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是全市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平稳实施。

第十八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所属机构负责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市地税局负责参保手续办理、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等业务经办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管理监督工作;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做好土地征用、补偿情况的统计核准工作以及信息反馈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户籍、年龄确认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承办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2004年9月28日印发的《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

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试行)

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试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 本着“科学合理、系统规范、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就编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方法作出说明。 一、入编范围 入编范围是信息公开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目录格式及其释义 按照《条例》、《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的要求,编制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做为公众检索信息的索引。 目录格式: 目录的数据结构: (一)索引号

索引号是一组21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索引号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组成。其间以“-”连接。索引号具体编码方法见附件1。 (二)信息名称 信息名称是指信息的标题。 (三)发布机构 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 (四)内容概述 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内。 (五)信息生成日期 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六)备注/文号 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附件:1、索引号编码说明 2、厦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市直机构编码

附件1 索引号编码说明 索引号由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等4组共18位数字组成,其间以“-”连接,长度为22个字符,格式为: X X X X X X X-X X-X X-X X X X-X X X 流水号 生成年度 二级信息类别 一级信息类别 单位序号 区代码 区域代码 一、机构代码 机构代码即政府信息生成单位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索引号的第1-7位,由区域代码、区代码、单位序号组成。联合发文或多个单位共同生成的信息,使用信息发布机构的代码。 1、区域代码:索引号的第1-2位为区域代码,以区域名称的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表示。厦门为XM; 2、区代码:索引号的第3-4位为区序号,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设区市所辖区的代码,在辖区内从01开始依次编号。 3、单位序号:索引号的第5-7位为单位序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市直机构代码见附件3之附件(2)。“000”至“099”为预留号,“800”至“849”预留给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使用,“850”至“899”预留给公共企事业单位使用。市级编码由市府办参照省直

2018年厦门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开幕 昨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厦门人民会堂开幕。来自全市各行各业的市人大代表肩负人民重托出席会议。 担任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执行主席的是:陈家东、陈沈阳、陈昭扬、陈紫萱、陈津、黄锦坤、刘育生、陈琛、刘绍清、林德志、胡家榕。陈家东主持会议。 市领导庄稼汉、张健、陈秋雄等,郑道溪、陈修茂同志,省市老领导邹尔均、洪永世、朱亚衍、洪华生、李秀记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主要负责人,吴建栋等驻厦部队领导和主席团其他成员在主席台就座。 出席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的市政协委员、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列席开幕式。 本次会议应出席代表308名,实到代表296名,符合法定人数。 市长庄稼汉代表市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在回顾2017年工作时,庄稼 汉说,2017年,我们以迎接党的十九大和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为动力,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着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全面进步,质量效益持续提升,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预计完成地区生产总值4300亿元左右,增长7.5%左右;固定资产投资2380亿元,增长10%;财政总收入1187.3亿元,增长 9.6%,其中,地方级财政收入696.8亿元,同口径增长11%;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增幅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控制在2%左右;完成年度节能 减排任务。圆满完成厦门会晤筹备和服务保障工作,会晤的成功举办增强了全市人民的获得感,汇聚了积极向上的正能量。一年来,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发展动力活力显着增强,城市承载力宜居度持续提升,民生改善成效日益凸显,政府自身建设全面加强。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全市人民齐心协力、艰苦奋斗的结果。 庄稼汉指出,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必须着力加以解决。 庄稼汉说,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 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我们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作风做好全年各项工作,努力为全国全省大局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政府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厦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厦委办[2005]38号 【发布部门】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03 【实施日期】2005.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委办[2005]38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事业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3日

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补充编制内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逆向调动人员,下同)适用本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整、补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专业对口、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当在市(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按相应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厦府[1993]地276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 A1 │ A2 │ A3 │ B1 │ B2 │ B3 │ C1 │ C2 │ C3 │ D1 │ ├──┼───────┼──┼──┼──┼──┼──┼──┼──┼──┼──┼──┤ ││土地出让金│2500│2250│2000│3000│3000│2200│2200│2200│1800│2000│ │├─┬─────┼──┼──┼──┼──┼──┼──┼──┼──┼──┼──┤ │商业│其│配套费│ 400│ 400│ 400│ 300│ 300│ 300│ 500│ 500│ 450│ 500│ ││├─────┼──┼──┼──┼──┼──┼──┼──┼──┼──┼──┤ ││中│土地纯收益│ 550│ 500│ 450│ 600│ 550│ 500│ 500│ 450│ 400│ 450│ ├──┼─┴─────┼──┼──┼──┼──┼──┼──┼──┼──┼──┼──┤ ││土地出让金│1400│1300│1200│1400│1300│ 900│ 900│ 850│ 750│ 800│ │办公├─┬─────┼──┼──┼──┼──┼──┼──┼──┼──┼──┼──┤ ││其│配套费│ 400│ 400│ 400│ 300│ 300│ 300│ 500│ 500│ 450│ 500│ │居住│├─────┼──┼──┼──┼──┼──┼──┼──┼──┼──┼──┤ ││中│土地纯收益│ 200│ 150│ 130│ 150│ 100│ 100│ 90│ 85│ 65│ 80│ ├──┼─┴─────┼──┼──┼──┼──┼──┼──┼──┼──┼──┼──┤ ││土地出让金│1200│1100│1000│1200│1100│ 800│ 800│ 750│ 700│ 700│ │├─┬─────┼──┼──┼──┼──┼──┼──┼──┼──┼──┼──┤ │旅馆│其│配套费│ 400│ 400│ 400│ 300│ 300│ 300│ 400│ 400│ 400│ 400│ ││├─────┼──┼──┼──┼──┼──┼──┼──┼──┼──┼──┤ ││中│土地纯收益│ 150│ 100│ 100│ 110│ 110│ 90│ 85│ 85│ 70│ 80│ ├──┼─┴─────┼──┼──┼──┼──┼──┼──┼──┼──┼──┼──┤ ││土地出让金││││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550│ │├─┬─────┼──┼──┼──┼──┼──┼──┼──┼──┼──┼──┤ │工业│其│配套费││││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300│ ││├─────┼──┼──┼──┼──┼──┼──┼──┼──┼──┼──┤ ││中│土地纯收益││││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00│ ├──┼─┴─────┴──┴──┴──┴──┴──┴──┴──┴──┴──┴──┤ ││⒈G区(海沧投资区)标注的基准地价均为地面价且不计容积率修正。│ ││⒉除G区外,商业用地标注的是地上建筑物第一层且进深未满10米的楼面基准地│ │说│价;居住、办公、旅馆用地标注的是容积率等于3的楼面基准地价;工业用地标│ ││注的是容积率等于2的地面基准地价。│ ││⒊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费+配套费+土地纯收益。│ ││⒋商业用地是指商店、商场、市场(不含农贸市场)、店铺、餐饮、加油站、金融│ ││服务业等营业性用地。│ ││⒌居住用地是指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性用地。│ │明│⒍办公用地是指各行业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用地。│ ││⒎工业用地是指厂房、仓库、堆场等生产性用地。│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5-07-30 字体显示:大中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5]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 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各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一)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全市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547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 各区应按下列原则制定标准: 1、农用地(除林地外)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计算; 2、林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0倍计算; 3、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计算; (三)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应扣减历次征地已计领安置补助费的人口)计算。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l、农用地(除林地外)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 2、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 (三)水利设施摊销费 农用地(除林地外)水利设施摊销费为每亩300元,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201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2015)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厦府[2015]23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30 【实施日期】2015.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厦府〔2015〕2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现将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一、裴金佳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二、郑云峰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市长外出时,主持市政府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科技、财税、金融、交通、国有资产、统计、港口、创新创业、为民办实事等工作。负责两个新城(马銮湾、环东海域东部)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建设、老厂房改造提升、综合配套改革、轨道交通、前场物流园、机场建设、新型城镇化、厦龙与厦泉合作区、道路交通综合整治等专项工作。

分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局、港口管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地震局、知识产权局,公路局,航空港管委会,地铁办公室。 联系市人大,科学技术协会、各科研机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厦门监管局、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保监会厦门监管局、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民航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厦门空中交通管理站,机场、航空、铁路部门,邮政管理局,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国家会计学院,思明区。 三、林文生副市长:负责信访、接待、城乡统筹、农村、农业、水利、审计、安全生产、机关事务、海洋管理、火炬高新区、应急管理、妇女儿童等工作。负责长泰枋洋水库建设、移民和企业迁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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