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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8-02-02]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8-02-02]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8-02-02]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2-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若干意见》(国发 (201)

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运营企业(下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及房源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人社、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予以保障。

第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当办理整体产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

运营企业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获得的融资仅能用于政府指定的用途。

第三章申请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年收入为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引进人才;

(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和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在厦无住房职工。

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不限户籍。申请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共同申请;

2.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上年度家庭收入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

4.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0周岁。

(二)各类引进人才申请条件:

1.在厦无住房;

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

3.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才项目;

4.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申请条件:

1.在厦无住房;

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

3.具体批次的所属行业、工作岗位等其他要求。

有关本市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按照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执行,本市家庭年收入标准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具体批次租赁方案由运营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批次租赁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坐落、数量、户型、面积、租赁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时间、申请程序、租金标准、选房规则、租金优惠等内容。

具体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面向特定行业(产业园区)需要重点扶持的单位优先招租,并在租赁方案中明确。

第十五条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

3.上年度家庭收入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证明材料;

4.批次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运营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

(四)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用公开摇号等方式产生申请人选房顺序号。

(五)运营企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及选房顺序号等通过其网站公示5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申请人对受理、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运营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后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

第十六条租赁给各类引进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单位)集体申请,批次租赁方案应当明确负责集体申请的单位。

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及退出的具体要求,并抄送市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名单或者申请需求及有关证明材料;

3.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运营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组织各单位协商确定各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并签订租赁合同。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运营企业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确定各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并签订租赁合同:

1.以各单位经运营企业审核后的房源申请数量,采用一个号码对应一套房源指标的摇号方式确定各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

2.按照比例确定各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各单位房源租赁数量=审核后的各单位房源申请数÷审核后的所有单位房源申请总数×该批次总房源数,取整数;

3.运营企业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各单位房源租赁数量,该确定方式应当报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根据房源供应情况,批次租赁方案可以设定每个单位的最高申请数量。

第十八条运营企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审核申请材料,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地税、人社、国土房产、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配租

第十九条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运营企业审核、确认为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的,运营企业根据租赁方案中公布的选房规则组织选房。

第二十条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确定后,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配租,将房源租赁给符合条件的租赁对象。

单位应当将配租结果报运营企业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型配租标准为:1人户可以租赁单间公寓或者一房型,2人及以上家庭可以根据批次房源情况自主选择租赁一房型或者二房型。

单位集体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作为单位集体宿舍使用。

第二十二条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运营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单位集体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确定房源后,运营企业应当与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单位按照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确定租赁对象后,应当与租赁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运营企业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包括租赁对象、单位)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房型、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租金优惠;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交纳责任;

(六)使用管理规定及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单位集体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还应当包括:单位集体租赁房源的内部管理责任、居住职工信息及居住职工变更的备案要求、配合运营企业管理职责等。

运营企业每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文本应当经法律顾问审核把关。

第二十四条租赁对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选房或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资格,其本批次选房顺序号作废。

第二十五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二十六条批次租赁结束后,房源有剩余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其网站公示剩余房源信息。运营企业可以受理有意向租赁该批次剩余房源的申请人的申请,运营企业按照批次申请程序办理受理、审核及租赁手续。

第五章租金

第二十七条运营企业评估测算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时,应当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的中介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合理选取的标准间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按照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出市场租金标准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每两年评估测算一次。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一般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20%,具体项目的租金优惠标准由运营企业在批次租赁方案中明确并公布。

第三十条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返还租金优惠款: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运营企业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七)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不具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予返还租金优惠款行为的承租人,租赁满一个季度,且经公示无异议后,运营企业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主动返还上一季度租金优惠款。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收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专项用于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关的支出。

第六章租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运营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建立报修维修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当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物业服务、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摊水电等费用由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

第三十五条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符合条件的租赁对象、单位职工自住。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运营企业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七)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企业可以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依法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运营企业通知办理续租申请手续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运营企业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含单位)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含单位)已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应当将租赁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运营企业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运营企业应当每半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建设主管部门,并接受有关房源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单位应当切实承担起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对租赁对象严格审核把关,并应当定期将居住职工情况及变更情况报运营企业备案。

第四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报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有关规定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运营企业应当在租赁方案、租赁合同等有关文书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房东版)

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甲方声明为该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全权委托代理人,并已经征得所有共有权人的同意。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出示该房屋权属证明并征得乙方认可。乙方已对该房屋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该房屋。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杭州市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72.85平方米。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约定甲乙交付乙方使用用品的清单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且仅限本人居住,否则视为违约。 三、租赁期限 3.1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退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以后,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首期于年月日支付,即二期的付款时间为年月日,依此类推。乙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日租金两倍支付滞纳金。两日后仍未支付立即搬出。 4.2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整作为房屋使用押金,乙方不得用押金冲抵房款。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在租期满后结清水电、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将房屋卫生打扫干净(否则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保洁费用),交付房屋钥匙后,退还押金;乙方发生违约如提前退租,乙方违约直接导致房屋空置以及甲方重新租赁付出的中介费以及误工费等,因此除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外,还需结清水、电、网、物管等相关费用,如屋内装修以及附属物品损坏,需照价赔偿。 五、其他费用 5.1租赁期限内发生的水、电、煤气、物管(卫生)、电话、宽带及有线电视使用、能耗/公摊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并向有关部门缴纳,电费于每月5日前缴纳,水费于物业抄表后3日内缴纳,乙方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则需每项费用支付伍佰元滞纳金。 六、房屋修缮责任 6.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如乙方没有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甲方有权从押金中直接扣除,如押金不足以赔偿损失,需要追加赔偿给甲方。 6.2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以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有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简介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简介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房屋物业租赁收费管理系统使用手册 版本:【基本介绍】 房屋物业租赁收费管理系统是一款集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和各种物业收费管理于一身的综合性专业管理软件。系统包含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租金管理、押金管理、统计报表、系统管理、房屋管理、业主信息、客户管理、租金提醒、合同提示等功能于一体的房屋租赁管理单位日常工作解决方案,实现了出租、收款、统计、提醒等功能的完美结合。 【软件特点】 目前国内最先进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本软件在保持功能强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作到软件操作简单、直观、方便、图形化导航的操作让人很容易接受和操作,功能强大;合同租金到期系统自动提示。 智能化:软件智能的对合同到期、租金到期、欠费的客户进行报警提示; 自动化:对于物业的收费进行智能自动的进行计算得到应该进行的收费内容和数量等。 图形化:软件采用图形导航设计,让用户操作一目了然。 简便化:软件的操作可以让没有电脑基础的用户也可以很快掌握使用。 灵活化:用户自己可以设置任意的收费项目,可以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和项目。 安全化:软件提供严格的权限设置,不同人具有不同的权限。 人性化:图形化的操作智能的帮助提示,方便的操作,强大的技术支持。 优质化:本产品提供优质的服务、永远免费升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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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及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精品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 精品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前台子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学生姓名: XXX 学号:xxxx 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班级:XXX 指导教师: xxx 完成日期:200X年xx月xx日

房屋租赁管理管理系统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简单的租凭服务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如何利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房屋租凭管理水平,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用VB6.0编写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利用数据库原理,采用面向对象的编程方法,其开发主要包括后台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以及前台应用程序的开发两个方面,实现了房屋租赁管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 整个系统从符合操作简便、界面友好、灵活、实用、安全的要求出发,完成基本资料管理、客户资料管理、租凭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统计报表管理等功能.经过实际测试证明,本文所设计的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可以用于物业管理部门从事房屋租赁信息管理方面的需要。 论文主要介绍了本课题的开发背景,所要完成的功能和开发的全过程。重点的说明了系统设计的重点、设计思想、难点技术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数据库 Visual Basic 6.0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Rental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The future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subsystems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Simple lease services can not meet people’s needs. How to make use of advanced management methods,enhance the level of housing lease management,is a vital important topic which we face in society today.In this paper,by using VB6.0 to write housing rental management system, making use of software engineering principles, using the Object-Oriented programming method. Including the development of both the background of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intenance of database and front-end application, achieved the automation and information of the housing lease management. The whole system start with the simple, user-friendly, flexible, practical and safety point, complete the basic information management, customer data management, lease contract management,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statistics management function,etc. In this paper, the housing lease management system has already been proved through practice, can be applied to the property management and engaged in the rental housing needs.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background of the subject, Focusing on the importance of system design, design ideas, technologies and solutions. Keywords:database; Visual Basic 6.0; housing lease management system.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

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办事须知

附件1 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办事须知 一、优先保障 对符合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予以优先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人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的;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烈士遗属的;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见义勇为人士的; 5.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其他情形。 二、房源情况 2016年市本级计划推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9个,房源基本情况如下表:

项目总套数非成套成套一居室成套二居室 土地等级预计入住日期套数套数套数 萍水人家770 350 420 \ 五级2016年12月塘北地块828 200 \ 628 五级2017年10月玲珑府105 \ 70 35 七级2016年12月晴好轩52 \ 29 23 八级2017年3月红郡公寓105 \ 69 36 六级2017年3月繁华里145 \ 93 52 六级2016年12月景运人家369 \ 267 102 四级2016年12月璞悦湾350 \ 200 150 六级2016年12月春江郦城321 \ 190 131 六级2016年12月合计3045 550 1338 1157 \ \ 上述项目房源的座落、户型、面积等具体信息详见届时选房通告。

三、租金标准 按照《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6〕71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土地等级实行差别化租金。非成套房源租金标准按照下调一个土地等级租金标准执行。 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租金减免。 四、选房顺序的确定及选房家庭的产生 市级审核机构按配租原则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定期(每两个月)分类摇号并产生选房顺序号,按照可选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摇号结果及选房通告将在《杭州日报》和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上发布。 五、受理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申请地区住建局领取《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指定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申请地区住建局领取《受理单》。申请家庭也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专栏)自助打印《受理单》。

杭州市本级公租房申请表

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适用)

注:请详阅填表须知后如实填报(“□”项请勾选),涂改、复印无效。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监制

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需提交主要申请材料 一、《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原件。 二、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相关证明(详见须知一)。 三、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未婚和丧偶提供证明原件(详见须知二)。 四、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薄、有效户籍证明或《浙江省居住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详见须知三)。 五、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在职证明原件。 六、申请人通过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的,提供本科或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通过创业人员申请的,提供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明或高级 职业资格证明。(详见须知五) 七、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详见须知六)。 八、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原件(详见须知七)。 九、申请人近6个月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原件。 十、自主创业的提供1年以上完税证明原件。 十一、直系亲属在杭州市区住房资助能力具结书(详见须知八)。 十二、《申请家庭有关资产情况具结书》原件及相关资产证明(详见具结书)。 十三、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提交优先保障相关证明(详见须知九)。 注:由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提交申请材料,委托代办需提供《委托公证书》,所有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均需校验原件并同意由住保房管部门保存,恕不退件。 填表及提交申请材料须知 一、申请人应填写工作单位的全称、注册地所在城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在职证明原件、《单位介绍信》、《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单位具结书》和《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公示表》。 二、申请家庭应填写“婚姻状况”,包括已婚、离异、未婚、丧偶四种类型。 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已婚,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2.离异的,提供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复印件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 3.丧偶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并注明申请人与死亡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申请人应勾选外地户籍或本市户籍,属外地户籍但已办理杭州市区居住登记证的勾选“外地居民/农民”,并填写市区居住证号,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属本市户籍勾选“本市居民”,提供户口薄复印件。 四、申请人应勾选一项社保或公积金,填写相对应社保或公积金首次缴纳时间,提供近6个月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或公积金缴纳证明原件。 五、申请人通过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的,应勾选一项学历,填写对应毕业时间并提供对应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申请人通过创业人员申请的,应勾选一项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并提供对应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证明或高级职业资格证明。 六、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应填写“上年度可支配收入”,需提供的收入证明具体如下: 1.有工作单位的,提供社险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和地税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证明,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附收入详细清单,经申请人确认后,由单位在收入证明、详细清单上盖章确认; 2.自主创业的填写单位全称,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附收入详细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上年度国(地)税局的税务清单原件、上年度公司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经申请人确认后,单位在收入证明、详细清单、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盖章确认并填写《申请家庭有关资产情况具结书》。 3. 个体经营人员填写商户全称,提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国(地)税局的税务清单原件(免税的提供免税证明),填写《上年度收入

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 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 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 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须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以下简称“入住人”)。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 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 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两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 房屋的交付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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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房东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房东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 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甲方声明为该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全权委托代理 人,并已经征得所有共有权人的同意。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出示该房屋权属证明并征得乙方认可。乙方已对该房屋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该房屋。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杭州市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 72.85平方米。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约定甲乙交付乙方使用用品的清单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且仅限本人居住,否则视为违约。 三、租赁期限 3.1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 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退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以后, 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大写:万仟佰拾元整)。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首期于年_月_日支付,即二期的付款时间为年—月—日,依此类推。乙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日租金两倍支付滞纳金。两日后仍未支付立即搬出。 4.2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整作为房屋使用押金,乙方不得 用押金冲抵房款。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在租期满后结清水电、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将房屋卫生打扫干净(否则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保洁费用),交付房屋钥匙后,退还押金;乙方发生违约如 提前退租,乙方违约直接导致房屋空置以及甲方重新租赁付出的中介费以及误工费等,因此除押金作为违约金不 予退还外,还需结清水、电、网、物管等相关费用,如屋内装修以及附属物品损坏,需照价赔偿。 五、其他费用 5.1租赁期限内发生的水、电、煤气、物管(卫生)、电话、宽带及有线电视使用、能耗 /公摊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并向有关部门缴纳,电费于每月5日前缴纳,水费于物业抄表后3日内缴纳,乙方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则需每项费用支付伍佰元滞纳金。 六、房屋修缮责任 6.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如乙方没有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甲方有权从押金中直接扣除,如押金不足以赔偿损失,需要追加赔偿给甲方。 可编辑下载,如有帮助,请下载,多谢!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完善北京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特制定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完整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毕业设计

2010届本科生毕业设计 华东交通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学 院: 理工学院 专业: 计算机科学与技 术班级: 姓 名: 学号: 指导教 师: 完成日期: 2010-5-4

“等级”用优、良、中、及、不及五级制(可按学院制定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办法评定最后成绩)。 华东交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

福建农林大学专科毕业论文 目录 摘要 ..................................................................... I ABSTRACT ................................................................ II 1 绪论 (1) 1.1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开发背景 (1) 1.2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开发目标 (1) 1.3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开发工具 (1) 1.4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相关技术知识 (4) 2 需求分析 (5) 2.1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可行性分析 (5) 2.1.1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技术可行性 (5) 2.1.2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经济可行性 (5) 2.1.3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操作可行性 (5) 2.1.4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法律可行性 (5) 2.2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功能 (5) 2.3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安全性需求 (6) 2.3.1用户权限安全性 (6) 2.3.2系统安全性 (6) 2.4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性能要求 (6) 2.4.1可重用性 (6) 2.4.2安全性 (6) 2.4.3人机交互 (7) 2.5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系统开发环境 (7) 2.6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系统推荐配置 (7) 2.6.1软件配置 (7) 2.6.2硬件配置 (7) 2.7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系统业务流程 (8) 2.7.1系统业务流程 (8) 2.7.2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系统业务流图 (8) 2.7.3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功能模块图 (9) 2.8E-R模型 (11) 3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概要设计 (14) 3.1系统功能描述 (14) 3.1.1数据层说明 (14) 3.1.2房屋租赁管理系统中间层说明 (19) 3.1.3房屋租赁管理系统表示层 (20) 4房屋租赁管理系统详细设计 (25) 4.1概述详细 (25) 4.2界面设计 (25)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 (逐宗配建) 编号:杭保配建[201 ]号 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179号 邮政编码: 310006 经办人: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联系电话:

根据《杭州市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18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7〕4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块概况 地块名称:(以下简称“项目”) 地块坐落: 地块面积: 土地用途: 地上总建筑面积: 二、配建要求 (一)乙方确认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需经甲方审核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乙方须按甲方书面确定的配建户型、面积、套数及位置等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且建设标准与品质不低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 (三)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或单元布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筹配置并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

公建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宅之间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隔离。 (四)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朝向与所在地块多数商品住宅保持一致。 (五)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幢或单元周围不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公厕、变电所、垃圾直运接驳点(垃圾房)等有污染、辐射和异味的配套设施;相比小区其他商品住宅更远离高压铁塔、通讯基站、高架桥梁、铁路等外围可能会影响生活居住的市政配套。 (六)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按期开工、按期交付。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须在首期开发项目中全部落实,并确保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先行开工、先行交付。 (七)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实施装修,并先行开展公共租赁住房样板房及公共区域样板层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样板房及公共区域样板层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方可全面开展装修工程。 三、建设标准 (一)户型比例 成套两居室(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占总户数的70%,单套建筑面积以55~65平方米为主;成套一居室(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占总户数的30%,单套建筑面积以45~55平方米为主。 (二)车位比例 乙方移交甲方的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原则上要求设在公共租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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