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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1-3-25

执行日期:1991-3-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第八条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第十一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较大或文物分布点多线长的,可设置若干分标志。

第十二条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可视实际需要设置坚固耐久的保护界桩。

第四章建立记录档案

第十三条记录档案包括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史料,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摄影(照片、幻灯片、电影胶片)、录像、绘图、拓片、摹本、计算机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

第十四条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和备考卷。主卷以记录保护管理工作和科学资料为主。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备考卷收载与该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资料。

以上各卷记录档案应不断充实,力求做到系统、完整。

第十五条主卷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2.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详细记述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经纬度、地理位置、周围山脉、河流、植被、土壤、居民点等情况。

3.历史沿革。

4.保存现状。

5.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6.历次维修或发掘情况。

7.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8.保护标志、说明牌和界标的位置、数量和编号。

9.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文物数量较多的可做目录索引。

10.有关文献,数量较多的可做摘要或目录索引。

11.有关文物、考古调查记录。

12.文物保护单位专门管理机构和群众性保护组织的基本情况。

13.使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非文物部门设置的专人及保护机构情况。

第二部分

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等。

图纸包括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建筑群体和主要单体的平、立、断面图;历次重要维修的实测、设计、竣工图。遗址的发掘区遗迹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的平、剖面图;重要文物藏品的平、剖面图及其他必须绘制的图纸等。对其余有关图纸可做目录索引。

照片包括全景或航测照片。建筑群体和主要单体外景、内景照片及重要部位照片,重要藏品照片,建筑物历次重要维修前后照片及保护标志、说明牌、界标的照片等。对其余有关照片可做目录索引。

拓片包括石刻、碑碣等文物的主要铭刻内容。

档案保管制度

档案保管制度 一、严格执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提供利用与销毁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其完整、系统和安全。 二、档案按档号排放,档案柜编顺序号,库房内悬挂相关档案资料管理规章和制度。 三、借出的档案须按时归还,利用后的档案应随即放回原处。 四、不得窃取、出卖和涂改档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工作。 六、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控与登记工作。 七、每学期开学初对库房档案进行全面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档案保密制度 一、高度认识档案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 二、查阅涉密档案或内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请有关校领导审批。查阅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查阅目的和内容。 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带档案出馆;档案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传播具有保密性质的档案内容。 四、因需要经批准摘录或复制涉密档案材料的,须妥善保管,用后销毁,如发生涉密问题,后果由利用者负责。 五、不归档的重份文件及内部材料,须交由学校集中销毁。 六、在校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档案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七、档案馆工作人员或利用者,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档案利用制度 一、查阅利用本馆开放档案、资料者,须持身份证(或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同时填写查阅登记表;受他人委托者,还须出具他人上述任一证件(含复印、传真件)及委托查阅申请书。 二、查阅重要的或密级档案,按《档案保密制度》办理;查阅本职范围外的重要档案,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查阅珍贵档案时,以复印件代替原件利用。

三、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除出具所在单位证明外,须经办公室负 责人或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外借手续(限5天内归还);若续借,需办续借手续。 四、提供利用档案时,按学校有关规定收费。 五、外国组织和人员利用开放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查阅利用档案时不得随意涂改、拆卷或损毁。本室工作人员对违规者,有权给予劝告、 责令赔偿或其它处置,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未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公布档案内容。 档案管理制度 目录 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 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制度 档案鉴定制度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档案复制制度 档案统计制度 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档案销毁制度 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 一、分管档案工作的局领导职责 1、组织全局性的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活动。 2、加强对局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局的整体发展计划,列入局议事日程,督促分管部门按上级和局档案部门要求做好应做的工作。 3、关心档案工作和档案室的建设与发展,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改善工作条件,使档案工作与局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二、局档案员职责 1、贯彻实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2、对各有关处室形成的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进行监督和指导。 3、负责收集出国考察人员应当归档的有关材料和照片,收集领导同志外出开会的发言材料和带回的带有密级的材料。 4、负责管理全局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并为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需要提供服务。 5、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统计材料。 6、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 三、分管档案工作的各处(室)领导职责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书、记录簿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要求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1-3-25 执行日期:1991-3-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第八条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档案保管工作制度(20210201105014)

档案保管工作制度 一、保管方法: 综合档案室集中分类保管。 (1)科技档案:按基建档案、设备档案、生产技术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底图档案等分类保管。 (2)文书档案:按年代、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等分类保管。 (3)会计档案:按年代、账簿、凭证、报表分类保管。 (4)底图档案:按设备、备品、工程项目等分类保管。 二、保管要求: (1)库房、办公室、阅卷室要分开,保持清洁卫生,提供良好的保管、利用条件。 (2)库房要有防光、防尘、防潮湿、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高温等措施。 (3)库房温度保持在14?24 C,湿度保持在45?60%。 (4)档案要排列整齐、类别清楚,方便提供利用。 (5)定期检查、核对库存档案,做到账物相符。 (6)对破损的档案要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恢复其机械强度和耐久性。及时修补破损图纸或重新复制。 三、保管条件:

(1)维护档案的系统、整齐、严格执行档案的收集工作,不齐全的档案不予验收。 (2)维护档案的准确性,严格遵守底图保管、更改制度,随变随改,不得有误,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做到物档相符。 (3)保证档案的安全,存放地点安全可靠,设施齐全,符合保密要求。 (4)阅览室,为利用者提供查阅、抄写等方便条件,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5)库房装有防盗报警装置,确保档案安全。

洛阳双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底图保管更改制度 综合档案室 二OOO 年元月

底图保管、更改制度 一、底图入库的质量要求: 1、凡入库底图必须保证图面清晰,图纸完整无损,字迹端正、边框尺寸标准化; 2、底图标题栏必须有各级职能人员的签名; 3、标题栏中的设备或工程题名准确,图号便于分类归档和编目查询; 4、底图档案员有权拒绝不符合上述质量要求的底图入库。 二、底图保管: 1、凡入库底图都在登录底图档案分类目录,进行统一归档管理。 2、保管期限确认,对入库底图的保管期限原则上按蓝图(存档的基建或设备原图)所要求的保管期定。当存档蓝图需销毁时,应同时提取底图一并销毁,并且在底图档案分类目录中注明。 3、严格保管条件。库房的温度要控制在14?24 C,相对湿度 45~60% 较为适宜。并要做到防火、防光、防尘、防虫、防鼠、确保底图完好。 4、所有底图扎边,存放采取平放装入牛皮纸袋。 5、每年春季投入一次灭虫剂。每年四季进行一次账、物、卡清点,达到账物相符。 6、对破损底图及时修补,保证档案无损、完整。 三、更改制度: 1、科技档案是生产建设和科技活动的真实反映与记录,为了 保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与涂抹。

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 一、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职责 1、组织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与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活动。 2、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发展计划,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督促分管部门按上级与本单位档案部门要求做好应做的工作。 3、关心档案工作与档案室的建设与发展,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困难,改善工作条件,使档案工作与局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二、档案人员职责 1、贯彻实施《档案法》等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2、对各有关处室形成的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与归档进行监督与指导。 3、负责收集出国考察人员应当归档的有关材料与照片,收集领导同志外出开会的发言材料与带回的带有密级的材料。 4、负责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与载体的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并为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需要提供服务。 5、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统计材料。 6、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 三、兼职档案人员职责 1、坚持平时整理。根据本单位不同种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特征,制定案卷类目,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利用与归档。 2、负责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保管与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3、归档案卷做到组卷合理,页号编写准确,案卷目录清楚,案卷标题简明扼要。 4、保管好本部门应归档的案卷,注意文件材料的安全与保密。 5、主动接收本单位档案员的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按规定时间向档案室移交。

6、积极参加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7、按档案室要求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并编制检索工具。 8、按归档时间向档案室提供档案目录与统计年报表。 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制度 一、收集归档范围 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上级与下级送来的与本机关关系很密切的文件材料(包括公文、电报簿册、书信、会议、电话记录、图纸、登记表、报表、名册、奖品、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下同)都属收集归档范围,应按规定的范围、时间与要求交本部门资料员或综合档案室归档。 (一)本级文件 1、各种代表会议、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各级干部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2、工作计划、规定、方案、安排、总结、小结、汇报、简报、通报、通知。 3、各种综合的或专题的调查、检查、考察等报告。 4、向上级请示,与其她单位的来往文书,对下级的指示、批复、通知。 5、各项决定、决议、规定、标准、规范、条例、办法、制度、守则、要求。 6、各级领导的报告、讲话、发言稿或提纲、记录。 7、反映生产、基建、科研设备、工艺情况底图、蓝图及文字材料。 8、各种报表、名册、登记表、簿册、数据、凭证。 9、反映本机关、本地区重要活动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 10、电报、重要电话记录、机关工作日记。 11、年鉴、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基本情况综合。 12、本机关制发的奖状、奖证、奖章、奖旗、奖品。 13、有关房产、财产、物资、档案、债权、捐赠等的凭证,发放各种证明、证件存根。 14、已故人员资料。 15、重要的人民来信及处理材料。 16、本机关编辑、出版的书刊、资料样板。

南通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南通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 1、南通博物苑 南通博物苑位于市区濠南路19号,创建于清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创办人张謇。早期建筑有中馆、南馆、北馆、苑事室、藤东水榭、国秀亭、相禽阁等,并有假山、兽室、鸟室、风车、水塔等园林设施及名贵花木。解放前几经变故,遭受破坏。建国后逐步恢复,并将张謇故居濠南别业纳入博物苑管理范畴。现为综合性地方博物馆。南通博物苑是中国人自办的最早的博物馆,在我国博物馆史和现代文明史上占有特定地位。1988年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张謇墓 张謇墓原名啬公墓,位于市区东南啬园路。啬公即清末状元、近代民族实业家、教育家张謇(1853-1926)。张謇墓前竖有铜像、墓道、墓阙,阙楣刻“南通张先生之墓阙”。张謇墓陵台左侧有其独子张孝若的墓茔。墓侧有青砖粉墙的飨堂、憩堂各一座,现辟为张謇生平业绩陈列室。200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归入南通博物苑。 3、大生纱厂 大生纱厂建于1895年,创办人张謇。现存历史建筑、设施有清花间厂房、钟楼、公事厅、纺织专科学校旧址、实业小

学教学楼、仓库以及护厂河、大生码头遗址等,基本保持原有的历史面貌和格局。大生纱厂是中国近代民族工业发展史上的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是南通产业工人的摇篮,在旧中国的民族资本中,具有令人瞩目的地位,是研究中国民族工业发展史的活标本。2006年作为南通博物苑的扩展项目,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南通天宁寺 天宁寺位于南通市主城区中学堂街,始建于唐咸通四年(863),是南通地区最重要的历史遗存,曾被奉为通州九大寺之首,有“一州伟观”之誉。天宁寺现存建筑主要有光孝塔、山门、金刚殿、大雄之殿等,大雄之殿的包镶法瓜楞柱为全国罕见。200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档案保管制度

档案保管制度 为了维护本单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各类档案均由本单位档案室集中保管,所有档案必须符合保管要求,方可入室。全部档案分别按不同门类、载体、保管期限排列,并按相应程序编号,固定位置。 二、配置温湿度计(表),坚持温湿度测记,注意调节室内温湿度,温度一般控制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之间。 三、档案室统一使用规范的档案装具,档案柜的排列应与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便于通风防潮。保持环境整洁,达到对档案长期保存的标准。 四、档案室照明装置采用白炽灯,档案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必须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五、定期进行档案的清理核对和抽查,做到帐实相符,对载体变质、字迹扩散或破损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六、档案室坚固、配备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或设备。室内严禁吸烟,室内外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档案利用制度 一、本单位档案室保管的各类档案均属利用范围。 二、本单位利用者,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可直接与档案人员联系,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即可查阅。 三、外单位利用者,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借查阅手续,外单位利用档案一般不予借出。

四、职因工作需要,经同意需借阅档案时,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若本单位需要随时有权收回档案。 五、严守秘书,谁借谁用,不得随意转让他人传阅,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抄承、复制等。如需复制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涉及保密范围,按档案保密制度执行。 六、查(借)档案者,不得擅自在档案上圈阅、批注、勾划、涂改、更不得污损、抽取、剪裁、撕毁,如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档案保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档案保密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机密文件材料的管理,增强保密观念,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法》、《保密法》,遵守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登记、清退手续,在保证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利用的同时,严防遗失和盗窃,切实加强对机密文件材料的保密管理,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二、档案利用者在利用档案机密的同时,同样具有对其机密内容保密的法定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在档案室随意翻阅和查阅档案材料、或擅自抄录保密文件,严禁无故把档案材料拿出档案室以外 的任何场所。如工作需要,经批准摘抄的档案材料,必须登记在保密本上妥善保管。 三、接收、称交档案时,必须登记造册,认真履行各项手续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严防档案遗失及内容失密。 四、销毁档案时,必须按销毁档案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地点由专人监销,直至销毁完结,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五、切实加强管理责任,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入内。

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61年3月4日公布。共计180处,其中河南13处。 1、龙门石窟北魏至唐洛阳(包括白居易墓) 2、太室阙东汉登封 3、少室阙东汉登封 4、启母阙东汉登封 5、祐国寺塔(铁塔)北宋开封 6、嵩岳寺塔北魏登封 7、白马寺金至清洛阳(即东汉创建的白马寺旧址) 8、观星台元登封 9、仰韶村遗址新石器时代土渑池 10、郑州商代遗址商郑州 11、殷墟殷安阳 12、郑韩故城东周新郑 13、汉魏洛阳故城东汉至北魏洛阳 第二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于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计62处,其中河南3处。 1、巩县石窟北魏至宋巩义 2、修定寺塔唐安阳 3、宋陵北宋巩义 第三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国务院1988年11月13日公布。共计258处,其中河南14处。 1、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旧址1931年新县 2、中共中央中原局旧址1938-1939年确山 3、社旗山陕会馆清社旗 4、风穴寺及塔林唐至清汝州 5、净藏禅师塔唐登封 6、平粮台古城遗址新石器时代淮阳 7、二里头遗址夏商偃师 8、尸乡沟商城遗址商偃师 9、钧台钧窑遗址宋禹州 10、隋唐洛阳城遗址隋唐洛阳 11、北宋东京城遗址北宋开封 12、张衡墓东汉南阳 13、打虎亭汉墓东汉新密 14、张仲景墓及祠东汉南阳

第四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96年11月12日公布。共计250处,其中河南21处。 1、西山遗址新石器时代、东周郑州 2、王城岗及阳城遗址新石器时代登封 3、羑里城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汤阴 4、蔡国故城西周、春秋上蔡 5、酒店冶铁遗址战国、汉西平 6、戚城遗址春秋濮阳 7、虢国墓地周三门峡 8、汉梁王墓群西汉永城 9、潞简王墓明新乡 10、初祖庵及少林寺塔林唐—清登封 11、济渎庙宋—清济源 12、南阳武侯祠元—清南阳 13、归德府城墙明商丘 14、太昊陵庙明、清淮阳 15、比干庙明、清卫辉 16、开封城墙清开封 17、周口关帝庙清周口 18、内乡县衙清内乡 19、灵泉寺石窟东魏—宋安阳 20、千唐志斋石刻西晋—民国新安 21、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地1934年罗山 合并项目: 辟雍碑西晋偃师(归入汉魏洛阳故城) 繁塔宋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延庆观元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第五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计518处,其中河南45处。 裴李岗遗址新石器时代新郑 贾湖遗址新石器时代舞阳 八里岗遗址新石器时代邓州 北阳平遗址新石器时代灵宝 庙底沟遗址新石器时代三门峡 大河村遗址新石器时代郑州 孟庄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辉县 古城寨遗址新石器时代新密 府城遗址商焦作 番国故城遗址东周固始 城阳城址东周信阳 古荥冶铁遗址汉郑州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证我公司档案资料归档的及时性、完整性及档案管理的规范性,特制定本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所有招标代理、投标文件资料、造价咨询资料、监理咨询资料以及人事档案管理资料。 三、职责 3.1 行政人事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和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3.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有关业务档案的归集、整理,提交行政人事部档案管理人员。 3.3 各部门相关人员负责所从事业务的档案的归集、整理,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保证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遗漏和缺失,及时归档。 3.4 总工办总工程师领全面负责全线的档案管理工作,行政人事是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并设专职档案员,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负责对全线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集中整理工作。 四、管理内容 4.1 档案管理要求及原则 4.1.1 档案管理必须认真执行公司有关各项规章制度,档案管理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做到依法照章办事,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尽职尽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4.1.2 管理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档案管理员应积极收取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存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4.1.3 装订成册的档案必须按规定立卷,填好案卷目录,然后按不同业务成果类别、载体分别上架保管,并写明载体名称,以便查找利用。 4.1.4 随时保持卷面清洁、整齐、保证档案的完整齐全。 4.1.5 档案管理员必须保证档案安全。档案管理员离开档案室时,必须关停电器,拨掉电源插头,上好门锁,管好钥匙,节假日离开前必须严格检查,必要时可打封条。 4.1.6 档案管理员对所保管档案每半年要全面、仔细地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做到账物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总3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 (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 物本体相协调。

2019年档案安全保管制度

档案安全保管制度 档案安全保管制度一: 1、档案人员必须保护、保管好档案,对各类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号、装箱,箱柜排放有序。 2、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档案破损或字迹变化,及时修补复制,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 3、档案库房是机要重地,非档案人员严禁进入。 4、库房内严禁存放与保护档案无关的各类杂物品,要保持整洁。 5、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采取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鼠、防光、防尘、防污染等设施,并要经常检查各项设施是否有效。b5E2RGbCAP 6、库房内置放温、湿度监测设备,定期检查、记录、分析,保证规定的温湿度。 7、档案管理人员离开库房时要关好门窗、拉灭电灯。 档案安全保管制度二 (1)档案查借阅及其他非档案部门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工作室和库房。 (2)要做好办公室和库房的安全工作,每天由最后一位离开办公室的同志负责断电断水源,锁好门窗。 (3)将档案按档号顺序在档案柜内依次自上而下,从左到右竖立排放。各类档案 原则上按档号存放。档案柜标示举例,例:XX-dq11-1?80,即XX年党群档案综

合类第1-80件。插卷,编入档案产生年度目录,并在检索目录上注明,存入档 案产生年度柜内。P 1EanqFD Pw (4) 档案柜应编顺序号,各库、各类档案均应标有档案存放示意图。 (5) 应对档案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积极做好八防工作(防火、防潮、防高温、防 光、防尘、防虫、防鼠、防盗)。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 对破损、褪变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 (7) 在档案柜内放置驱虫防霉药物,每月检查一次虫、霉情况,发现虫、霉及时 处理。 (8) 查、借阅档案当面注销,及时入库。每学期结束前,对库藏案卷进行总清点, 及时催还借出的档案。 (9) 每年对库存声像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核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10) 照片、底片要定期(每学期一次)进行检查,有发黄、发霉、变质等现象, 要及时进行清洗和技术处理。 (11) 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等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倒带,并马上入盒,以防污染, 要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变形断裂、磁粉脱落等现象,应立即进行补救。 (12) 声像档案保管期限与相应文字材料的保管期限一致,需长期保管的声像材 料,在保管一定时间后,应转录复制。5P CZVD7HXA DXDiTa9E3d RTCr pUDGiT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 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 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 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 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 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永久 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永久 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 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永久 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3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永久 4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5.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 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 6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最终版)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对包括职业健康安全在内的管理体系运行中使用的各类文件实施有效控制,以确保各过程、环节/场所使用的文件具有统一性、完整性、正确性和有效性,与体系运行相关的部门均使用有效的现行版本文件,防止误用作废文件。 对安全记录档案进行有效控制,以证实符合规定要求,为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供客观证据,在必要时实现可追溯性。 2范围 本程序包含了文件的编写、审批、发放、使用、更改及作废等子过程。规定了各过程负责人的职责,适用于各过程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 本程序包括记录的填写、收集、保管、处置等子过程。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综合管理体系运行中形成的所有记录的控制。 3职责 3.1各过程管理部门职责: 3.1.1负责确定所管理的过程的文件需求。 3.1.2负责对所需的文件进行策划并安排专人编写。 3.1.3负责过程管理文件的(程序、规定、制度、表格)组织编制。 3.1.4负责严格执行过程管理文件的规定,并按规定的表格做好相应的记录。 3.1.5负责文件更改内容等。 3.2生产部职责: 3.2.1负责管理手册的编制。 3.2.2负责体系的认证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各过程文件的编制、评审和批准。 3.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记录的建立与管理。 4程序内容 4.1确定文件种类 4.1.1为便于文件管理,根据不同的管理方式将综合管理体系文件分为外来文件、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4.1.2外来文件:外来文件系指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见法律法规的识别与评价程序);上级部门下发的通知、要求、规定和办法;相关方的期望和要求。 4.1.3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a.方针、目标和指标; b.实现方针、目标和指标的策划; c.控制各业务过程的程序、规定、指导书、表格。 4.1.4资料和记录 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各类分析/评价/统计数据(如OSHA 统计分析数据); b.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等)及其附件的安全技术监察(检测)资料; c.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HSE 预评价报告、设计方案和图纸、HSE 专篇、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审查结论和批复意见; d.各类检查、教育培训、演习及其他活动记录; e.专项风险评价、环境因素识别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f.化学危险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储存、使用防护指南; g.危化品应建立一栏三卡(职业危害公告栏、毒物周知卡、安全操作卡、异常工 况处置卡) h.设施的设计、运行技术资料; i.供应商和承包商档案; j.作业许可证等; k.其他资料。 4.2提出文件的编制和修改需求 4.2.1公司所有人员都有提出编制和修改文件的权利,但是必须向过程负责人提出申请。 4.2.2过程负责人确定所管理的过程的文件需求。 4.3指定编写人 4.3.1如需要编制或修改,对所需的文件进行策划并安排专人编写。 4.3.2管理手册由生产部负责编制;部门各过程管理类文件(管理过程的程序、规定、表格)由过程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

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 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 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 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国家政策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国家政策对档案管理规章 制度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 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档案接收制度 1.定期收集各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立卷后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2.档案室要对各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3.接收归档的案卷必须保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l)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2文件按其内容的联系,合理整理、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4.接收档案时间和手续: 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在次年底以前归档。教学部门和能按教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寒假前归档。 科研、基建项目和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及时归档。接收档案必须履行手续,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写明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案卷数量,移交时间,交接双方要签名盖章。

(二)档案管理制度 1.按照档案形成的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历史联系,充分利用原有基础,使整理出的档案能够反映历史活动的真实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2.对接收按要求整理好的档案进一步系统化。主要是:(l)对所接收的档案进行严格检查,检查的内容有:全宗内的档案是否完整,分类、排列、组卷、编目等工作是否正确。(2)进行必要的编目工作。(3)根据它的分类方案和排列次序,将案卷顺序上架。 3.定期对档案进行全面整理。包括:档案的分类、立卷、拟制案卷标题、案卷排列等。定期对档案进行局部整理,对不符合整理要求的案卷进行加工、调整。 (三)档案的修破补充制度 1.已归档的档案如需更改,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填写更改单后,方可更改。一律不得在原件上随意修改。2.修改内容较少时,可直接在原件上修改。但要注明“修改示记”。3.如遇修改内容较多或原件需报废时,应另出新件代替。并在备考中注明。4.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监督归档后的蓝图及有关重要技术文件材料的补充或修改,各形成技术档案材料的单位应主动协助做好对归档后的技术档案的补充和修改工作,以保证科技档案的真实、完整。 (四)档案保管制度

【广东】汕头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解析

序号名称时代地点公布时间类别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暂无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1 龟山建筑遗址汉澄海区广益街道北陇、官 湖居委会 1989.6.29 古遗址 2 大颠祖师塔唐潮阳区铜盂镇灵山寺1978.7.18 古墓葬 3 文光塔宋潮阳区文光街道文光公 园内 1989.6.29 古建筑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1 深澳天后宫明南澳县深澳镇海滨村1981.9.20 古建筑 2 雄镇关明南澳县深澳镇金山村1981.9.20 古建筑 3 郑芝龙坊明南澳县深澳镇榴城居委1981.9.20 古建筑 4 康氏宗祠清南澳县深澳镇海滨村1981.9.20 古建筑 5 龙门塔清南澳县深澳镇吴平寨村1981.9.20 古建筑 6 丹砂古寺明澄海区莲下镇程洋岗村 虎丘山下 1984.12.5 古建筑 7 状元先生第明澄海区隆都镇上北村陇 美 1984.12.5 古建筑 8 古雪岩唐潮阳区西胪镇波美村1985.11.2 2 古建筑 9 灵山寺唐潮阳区铜盂镇深坽村、溪 边村交界1985.11.2 2 古建筑 10 和平古桥宋潮阳区和平镇1985.11.2 2 古建筑 11 曲水流(水帘亭)宋潮阳区文光街道平东居 委1985.11.2 2 古建筑 12 祥符塔宋潮南区峡山镇峡山乡1985.11.2 2 古建筑 13 翠峰岩元潮南区仙城镇深溪乡1985.11.2 2 古建筑 14 汕头老妈宫(含关帝庙)清金平区升平路4、6号1988.11.1 9 古建筑 15 腾辉塔清龙湖区鸥汀街道鸥上居 委1988.11.1 9 古建筑 16 塔山古寺宋澄海区莲上镇涂城村1992.12.3 古建筑

17 莲花古寺元澄海区莲华镇莲花山1992.12.3 古建筑 1992.12.3 古建筑18 神山古庵寺群明澄海区澄华街道冠山居 委 19 报德古堂宋潮阳区和平镇新和居委1992.4.7 古建筑 20 涵元塔明潮阳区金灶镇港内村1992.4.7 古建筑 21 缵绪堂明潮南区峡山镇峡山乡1992.4.7 古建筑 1992.8.15 古建筑22 云盖寺宋南澳县云澳镇云盖寺居 委 23 城隍庙明南澳县深澳镇金山村1992.8.15 古建筑 24 南澳城城墙明南澳县深澳镇金山村1992.8.15 古建筑 25 深澳武帝庙明南澳县深澳镇金山村1992.8.15 古建筑 26 聚福古庵明末南澳县深澳镇金山村1992.8.15 古建筑 27 南山寺明末南澳县深澳镇金山村1992.8.15 古建筑 1992.8.15 古建筑28 长山尾炮台清南澳县黄花山管区长山 尾村 29 大夫第清南澳县深澳镇金山村1992.8.15 古建筑 30 叠石岩寺清南澳县深澳镇金山村1992.8.15 古建筑 31 猎屿旋转炮台遗迹清南澳县深澳镇吴平寨村1992.8.15 古建筑 32 前江关帝庙清南澳县后宅镇前浦埕村1992.8.15 古建筑 33 厦岭妈宫明金平区光华街道厦岭路 1994.10.6 古建筑 光华小学左侧 1994.10.6 古建筑34 证果寺明龙湖区鸥汀街道鸥上居 委 35 存心善堂旧址清金平区外马路83号1994.10.6 古建筑 36 大湖神庙唐潮阳区海门镇湖边村1997.4.9 古建筑 37 曾山古寺(双髻庵)宋潮阳区金浦街道梅东村1997.4.9 古建筑 1997.4.9 古建筑38 赵嗣助故居(赵厝祠) 宋潮阳区文光街道文光居 委 39 双忠行祠明潮阳区文光街道兴归居 1997.4.9 古建筑 委 40 林园清潮阳区文光街道平和东 1997.4.9 古建筑 居委 41 耐轩清潮阳区文光街道文光居 1997.4.9 古建筑 委 42 下底提督府(俗称老府)清潮阳区关埠镇下底村1997.4.9 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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