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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工作汇报

劳动仲裁工作汇报
劳动仲裁工作汇报

篇一:近几年仲裁工作汇报材料(完成稿)

汇报提纲

依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1 年12 月)

2009 年以来,在省市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完善组织建设为保障,以健全制度为基础,以争议调解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争议案件处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了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现将有关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是完成实体化建设。机构改革后,我们将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整合,组建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落实了机构、经费和人员。新整合的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人社局、总工会、法院、司法局、工信局、卫生院、教育局、广电局、工商联等部门的领导为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人社局,负责日常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

二是调解体系初步形成。为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我们辟建了50 平米的标准化仲裁庭,相关硬件设施配置到位,同时组建了三个层次的基层调解组织,形成了以一个工业行业调解组织、六个大型企业调解组织、六个社区、十六个乡镇调解组织为构架的调解网络,并聘任246 名调解员,已初步形成了组织完备、职能健全的调解体系。

三是扎实做好案件处理。几年来,我们共受理各类案120 件,调解成功106 件,成功率为88.33%。其中,劳动报酬占受理总数的62.5% ,工伤待遇占受理总数的10.69% ,社会保险占受理总数的

2.17% ,履行劳动合同占受理总数的2.17% ,确定劳动关系占受理总数的10.33% 。从用人单位的性质来划分,其中:私营民营企业占受理总数81.88% ,国有企业占受理总数14.31% ,其他企业占受理总数

3.8% 。特别是在2009 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仲裁申请时效延长,加之职工维权意识增强、零收费等政策开始实施,使得劳动争议案件量在09 年出现井喷。我县在09 年办理仲裁审结历史遗留劳动争议案件达14 件,达到历史新高。

二、主要做法

(一)防调并举,努力化解劳动争议。从数据统计看,我县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比从前明显减少,调解结案率和案前调解数量均呈现稳步上升趋势。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是通过宣传

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在2008 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很多企业对此表示不理解,采取观望的态势,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局领导的重视下,我们印发了大量的宣传单、宣传手册并与监察大队密切配合,每周都抽出时间都深入企业进行耐心的宣传与讲解,与企业员工召开座谈会。经过宣传与讲解,使企业主明白它的目的,合同法的出台不是直接地或者简单地保护劳动者,而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依安糖厂经理曾和我们说“通过你们的宣传,我们懂得职工满意是我

们糖厂存在的前提,另一方面我们希望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员工

的工作效率,通过协商方式化解劳资纠纷,最大限度的推动我们企业的发展。”在我们的努力下,糖厂、奈伦、电业、陶瓷等大企业先后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我们加大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从2009 年起,每年依法鉴证各类劳动合同都达到三千多份,全县所有大中型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合格率为98%。由于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范

用工行为,使劳动争议案件量呈下降趋势;加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及时、准确、规范,大部分案件通过案前、庭前、裁前得以妥善解决,有效缓和了劳动纠纷,营造了和谐的劳动环境。二是通过寻找突破点提高调解成功率。这几年的调解结案率和案前调解数量均呈现稳步上升趋势。我们制定了调解率为100% 、调解成功率超过50%的工作目标。对于疑难案件,仲裁委领导亲自参与案件的调解,确保重大疑难案件得到及时处理。通过刚性指标要求,几年来我们的调解成功率都在80%以上。我们要求仲裁员在接到案件后,要先熟悉案情,梳理脉络,摸清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开庭前有针对性地寻找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容易接受的调解突破点,增加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对于双方矛盾较为激烈的情况,我们一定程度地增加调解的时间,用真诚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寻求取得当事人同意合作的机会,促进矛盾平稳化解。并适时寻求其他部门的帮助,借助当事人律师,当事人信任的人,或者相关科室的同志的引导,借助他人的力量完成调解。例如:电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案,电业部门辞退员工案等,都是通过劳动仲裁相关部门的介入,自行调解成功的。

(二)完善机制,规范争议处理程序。加强制度建设。重新制定仲裁(调解)领导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学习培训制度以及应急预案处理制度等六大制度,基本落实了规范服务达标工作。完善案件的登记、受理、处理、信息汇总统计等程序。制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处理工作规范,实现一般案件45 天结案,复杂案件不超过60 天结案。安排专人负责审核裁决(调解)文书,斟酌文书中语言的运用,减少可能存在歧义的地方。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局内其他相关科室沟通,统一口径,统一思想,确保案件处理一致性;每月召开一次的仲裁员例会,分析阶段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的情况,同时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多的案件集体会诊,研究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应对措施,保证案件处理公平、公正、适度。全面落实调解工作的各项任务,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每半年向市劳动人事仲裁院汇报工作,分析仲裁(调解)工作的存在的困难、矛盾和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及时与法院协调,统一仲裁案件审理的口径。对法院改判的案件及时反馈、分析、改进仲裁工作中的缺陷。建立重大案件情况通报制度、集体争议、重点案子、行业、区域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工会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三)夯实基础,提升服务工作水平。我们定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主要以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典型案例分析为内容,着重提高仲裁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端正行风政风,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水平。

组织法律宣讲活动,并经常到企业员工中去,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单,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仲裁活动须知、仲裁流程等内容进行长期宣传介绍,还利用电子大屏幕公布开庭信息、排庭安排、仲裁公告等内容,进一步增强了工作服务的透明度。

总结近一时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我们主要坚持做到“四个注重”:一是注重以人为本,将“以和为先”的理念贯穿到调解仲裁工作全过程。二是注重健全制度,以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运行。三是注重突破难点,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四是注重聚集合力,形成调解仲裁工作共进的局面。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仲裁员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机构改革后,仲裁人篇二:2014 劳动仲裁工作报告仲裁2014 年度工作总结

2014 年以来,在市县人社局党政班子的正确领导和市仲裁院的指导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院认真踏实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现将今年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认真参加人社局组织的每周五政治学习,以党的方针政策来指导劳动仲裁院的工作,同时积极参加省人社厅举办的多期劳动仲裁业务培训,工作中办案人员主动自学劳动法规和各种办案实

务等知识,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仲裁院软硬件建设,提高仲裁规范化水平,提升仲裁员综合办案能力。

在本年里,进一步加强了仲裁院的硬件设备诸如仲裁庭徽章、法槌、电子设备及资料配置等,

提高仲裁规范化水平。同时,不断壮大仲裁员队伍,引进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加入仲裁队伍。积极组织仲裁员参加省厅举办的业务培训,在平时工作中挤时间自学业务和政治知识,多种渠道努力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结合办案实际,积极开展仲裁员在岗培训、庭审观摩和疑难案件研讨会活动,不断提高办案能力。

三、及时公平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全年共立案174 件,已结案84 件,审理期内结案率100% 。结案率100% 。主要处理了5 件集体争议案件,涉及职工436 人,涉案金额669.3 万元。经过及时公平公正处理,化解了矛盾,维护了我县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及时给市仲裁办上报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报表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我们每月月初和季度初都会及时上报仲裁工作报表,为上级提供准确数字,使之准确掌握劳动仲裁工作动态和劳动关系状况。

五、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

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中还有一些问题,为使仲裁工作上个新台阶我们决定:

1、不断创工作方式,及时公平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为为增强处理劳动争议工作效果,不断创新在工作机制和调解方式上。同时为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公正客观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确保在法定期限45 日之内结案。

2、多到辖区内的企业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镇等活动,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知晓自身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营造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

3、加强对各乡镇和企业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走访检查和工作指导,了解基层劳动争议调

解工作开展情况使其能熟练灵活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形成了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主

体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调解工作上下互动的良好局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5 年3 月2 日篇三:劳动人事仲裁工作总结

规范仲裁机构做好争议处理积极推进劳动人事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一、认识到位,强化学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实施是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标志着我国劳动人事争议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管辖、仲裁程序、开庭裁决等. 做了实体和程序性定,是进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法定依据. 我们利用局周五学习日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印制了宣传材料xxxxx 多份,利用宣传车、广播电视媒体、进企入户进行宣传, 提高全社会对劳动人事仲裁法律法规政策认知水平。积极安排工作人员参加省厅、市局组

织的各类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专兼职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健全机构,扎实开展工作我县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全市首家成立的,为了适应新形势, 实现

新发展, 根据机构改革和人事变动情况, 及时调整、整合、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及时研究分析我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问题,加强对仲裁

办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全面落实仲裁机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标准化。积极争取县主要领导的支持,筹划成立正科级劳动人事仲裁院。

仲裁机构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等困难,在立案受理、调查取证、仲裁庭审、调解、裁决、送达、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宜调则调、宜裁则裁、侧重调解,不推不拖,公平、公正、及时、合法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劳动人事仲裁员队伍,现有专职仲裁员x 人,兼职仲裁员xx 人,均已取得省厅颁发的仲裁员资格证书;二是健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了劳动人事仲裁院职责、仲裁案件分析研讨、仲裁业务流程、仲裁服务承诺、仲裁风险告知、仲裁案件回访、仲裁业务社会监督等制度,做到了用制度管人,依制度办事;三是加强后勤保障,县局在人、财、物各方面支持劳动人事仲裁工作,确保仲裁工作顺利进行;四是严格办案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五是强化调解工作,实施案前、案中、案后,全方位,多层次的全程调解工作,尽可能运用调解手段案结事了,息事宁人,化解矛盾;六是进一步关心照顾弱势群体,开辟维权绿色通道,打造阳光仲裁品牌。七是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工会、经贸部门、法院等机构的沟通协调,强化业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xxxx年共受理劳动争议xx件,处理xx件,结案xxx %,案外调解XX件,调解率xx.x %。共鉴证劳动合同xxxx 份,解除备案xxxx 人,接待来访咨询xxxx 人次。

三、强化基础 , 推进基层调解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 ,重在基层”的方针 ,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 ,建立劳动争议

预测、预警、预防、预报机制 ,力争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健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 是预防纠纷加强调解工作的关键 , 我们立足** 实际 , 积极筹划 , 在原来规模以上企业已全覆盖的

基础上 ,推动新建单位、中小企业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已建立的调解组织运行规范化 ,工作常态

化、作用明显化。共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xxx 个, 调解员xxxx 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xx 个,调解员xxx 人。xxxx 年基层调解组织共预防化解纠纷xx 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

织调解员主要是由工会、劳资等管理人员组成 , 文化程度一般为高中以上;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调解员主要是由劳动保障所、经贸办、司法办工作人

员组成 ,文化程度一般为中专以上。县局分两批对他们进行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集中学培训, 提高基层调解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为规范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工作 ,提高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行为社会公信力和调解文书可执行性。县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出台了《** 县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机制资料汇编》,规范了基层调解机构调解活动与非诉讼衔接程序等事项 , 从制度上支持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总之, 我县的劳动人事仲裁工作开展的扎扎实实 , 富有成效 , 这与市局关心支持是分不开的。下一步我们将在市局、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 , 开拓创新 , 奋发进取 , 争取工作上新台阶 , 劳动人事仲裁事业实现新突破 , 大发展。

xxxx 年xx 月xx 日

近几年仲裁工作汇报材料(完成稿)

汇报提纲 依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1年12月) 2009年以来,在省市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完善组织建设为保障,以健全制度为基础,以争议调解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争议案件处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了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现将有关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是完成实体化建设。机构改革后,我们将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整合,组建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落实了机构、经费和人员。新整合的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人社局、总工会、法院、司法局、工信局、卫生院、教育局、广电局、工商联等部门的领导为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人社局,负责日常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 二是调解体系初步形成。为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我们辟建了50平米的标准化仲裁庭,相关硬件设施配置到位,同时组建了三个层次的基层调解组织,形成了以一个工业行业调解组织、

六个大型企业调解组织、六个社区、十六个乡镇调解组织为构架的调解网络,并聘任246名调解员,已初步形成了组织完备、职能健全的调解体系。 三是扎实做好案件处理。几年来,我们共受理各类案120件,调解成功106件,成功率为88.33%。其中,劳动报酬占受理总数的62.5%,工伤待遇占受理总数的10.69%,社会保险占受理总数的2.17%,履行劳动合同占受理总数的2.17%,确定劳动关系占受理总数的10.33%。从用人单位的性质来划分,其中:私营民营企业占受理总数81.88%,国有企业占受理总数14.31%,其他企业占受理总数3.8%。特别是在2009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仲裁申请时效延长,加之职工维权意识增强、零收费等政策开始实施,使得劳动争议案件量在09年出现井喷。我县在09年办理仲裁审结历史遗留劳动争议案件达14件,达到历史新高。 二、主要做法 (一)防调并举,努力化解劳动争议。从数据统计看,我县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比从前明显减少,调解结案率和案前调解数量均呈现稳步上升趋势。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通过宣传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很多企业对此表示不理解,采取观望的态势,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局领导的重视下,我们印发了大量的宣传单、

企业社会责任文献综述

有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文献综述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是21世纪以来经济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共同研究的热点问题。国际社会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已经从号召转变为一种具体的行动。近 年来,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本文主要对有关企业社会 责任的理论观点、内容及与企业绩效关系的文献进行整理归纳。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 美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 Sheldon,1924)在其著作《管理的哲学》中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企业社会责任是基于当时出现的一系列 社会矛盾与西方经济活动的问题, 诸如贫富分化、社会穷困,尤其是劳工问题 和劳资冲突等而提起的。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两者之间的矛盾 依然存在,企业社会责任逐渐成为研究焦点之一。然而,到目前为止,国内外 关于社会责任的内涵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一)国外主要观点 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都达成了初步的共识,但是 不同的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具体包括什么,具体责任之间是否有层级关 系等持有不同的观点。而在此只提出具有代表性的国外观点。 1、同级观。在这种观点下,一部分学者认为企业应履行的具体社会责任没有主 次之分,是并列关系。Eells & Walton(196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当企 业在与社会领域发生互动而产生的问题以及治理企业与社会关系的道德原则”。麦克奎尔(Mc Guire,1963)认为,“社会责任的观点假定企业不仅有经济和 法律责任,同时有超越这些义务的社会责任”。阿齐?卡罗尔(Carroll,1979)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还包括道德责任和慈善 责任。而J.J.Brummer(1991)又进一步把企业责任划分为经济、法律、道德 和社会四种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为法律规定的企业义务;道德责任则包括企业就其性质和可能的后果具有 充分的理解能力,对人类福利具有重大影响力及有能力对行为及其后果加以控制;社会责任是企业行为低于社会要求的标准,及引起的后果,应受到惩罚。斯 蒂芬?P?罗宾斯则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 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 2、层级观。在此观点下,一部分学者认为企业履行具体的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的 层级观念,以著名的金字塔模型为代表。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阿基.B.卡罗尔(1979)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 德和慈善期望,并形成金字塔形状。底层为企业的经济责任,也是企业最基本 的社会责任,指企业首先负有生产、盈利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责任。第二层为 企业的法律责任,即企业需要在法律要求下履行其经济使命。第三层为企业的 道德责任,包括道德标准、规范,反映了股东、员工、消费者和社区关心公平 公正的期望,以及对利益相关者道德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等。顶层为企业的慈善 责任,即企业自愿开展行动或者项目来促进人类福利的发展,体现了社会要求 企业成为优秀企业公民的愿望。

案例分析-关于劳动仲裁案例分析.doc

案例分析:关于劳动仲裁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刘某于7月25日到某冶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月7月25日起至7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书》。 刘某入职时担任行政助理工作,后兼职市场助理工作。 双方约定刘某的月工资标准为元。 某冶金公司以刘某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为由,于1月22日作出了因刘某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 定。 刘某认为,其在工作中尽心尽力,不存在公司所述的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 故此,刘某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为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该冶金公司应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在工作中是否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以及刘某所诉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是否符合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

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公司未就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无法采信,即公司以刘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成立,鉴于双方均无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愿,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于7月25日到该冶金公司工作,双方于1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刘某于以前在公司工作时间,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刘某于以后在公司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故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 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个人工作总结,劳动仲裁工作总结范文

劳动仲裁员,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审理和裁决工作的人员,相当于劳动仲裁委的法官。下面是分享的劳动仲裁工作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劳动仲裁工作总结范文 一、工作职能 负责处理辖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以及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负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劳动争议三方(劳动、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指导区内各街道、社区、行业、企业劳动争议协调机构开展调解工作;负责全区劳动争议处理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向上级提供相关信息;负责对劳动合同的审核及鉴证工作; 承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热点栏目述职报告 二、便民措施 1、建立首问首接服务制度; 2、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制度; 3、立案审查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 4、对涉及下岗职工、女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申请的劳动争议案件

要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劳动仲裁机构可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5、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制度;6、健全立案服务措施。落实接待责任制,建立立案接待区、休息区,接待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设置仲裁公开必备设施,张贴相关的公开内容、仲裁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窗口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7、加大"阳光仲裁"力度。 三、工作做法 1、加强管理,增强素质,大力提高劳动仲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管理,增强仲裁员的自身素质,是做好劳动仲裁工作的关键。我们在工作中一是加强学习。我们按照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的要求来做好仲裁员的学习教育工作。 首先,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学习和教育,使仲裁员了解党的大政方针,坚定仲裁员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明确仲裁工作的正确指导思想,使劳动仲裁工作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改革开放大局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其次,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学习和教育。我们将每周五下午作为集中学习时间,组织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共同对最近颁布和施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学习,使大家深刻领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颁布的历史背景、立法意图、基本精神,不断增强仲裁员依法施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再次,不定时组织仲裁员进行专题业务讨论,继续鼓励和支持专、兼职仲

社会福利理论文献综述

社会福利理论文献综述 在准备课题《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研究》的过程中,笔者对相关国内外着作进行了选读,并对已发表的相关领域论文进行了研究,以此寻求研究领域的发展历程、现状,了解与本论文有关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总结已解决的问题和尚存的问题,从而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吸取经验,并有所创新。 (一)福利、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福利”一词,英文为“Welfare”,意指人、动物或群体的健康、安全、快乐的一种总体状态,亦指多由政府为有需要的人或者动物提供生活条件、经济帮助等等①。我国社会保障学专家郑功成对从社会学的意义上对“福利”概念作了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福利包括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其中个人福利通常被解释为‘幸福’、‘快乐’的同义语,是指个人对物质生活的需要与个人精神生活的需要的满足;而社会福利是一个整体的概念,指一个社会全体成员的个人福利的总和或个人福利的集合②。对于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而言,它的内涵和外延很难确定,至少可以从三个层次上去理解。在最广泛意义上,社会福利是指一切改善和提高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社会措施,不仅包括社会保障的内容,也包括就业政策、公共文化、免费教育、公共卫生和家庭津贴等等。其覆盖对象是全体国民,包含着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方面。在英国出版的《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社会保障”不单独列目,而在“社会福利”条目下包括两个主要的子项目:一是社会工作——个人社会服务;二是社会保障——政府的福利项目。在中层意义上,社会福利基本上是社会保障的同义语,是西方普遍用来替代社会保障的一个概念,涵盖了政府和社会为国民提供的各种服务设施和社会保障的各项内容。狭义上的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张海鹰(1993)认为社会福利作为国家的社会政策,由国家或社会为 ①参见美国传统词典第4版、牛津高阶英语词典、柯林斯高级英语学习词典第5版 ②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6页。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劳动仲裁案例100 例 申请人王某菊、吴某茹、杨某静、刘某芳、温某钗、王某环、谷某芳、王某丽、李某霞、勒某平诉北京某兴劳保厂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入职很早,一般都在1970 年至1980年之间就在该厂上班,北京某兴劳保厂于20xx 年无故让员工回家等待上班消息,至今无消息,也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也并未解除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都会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没有工资、拖欠工资等许多违规情况。 10 位申请人自己去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为 10 位申请人对法律一无所知,为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 由于10 位申请人经济困难,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函告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出庭担任10 位申请人的代理人。 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函告后,指派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

所我来承办此案。 我接到案卷后,由于每个员工的情况不同,我阅卷达十几次,并且 根据情况分清楚需要核实的问题记录在案。 并在第二天就约到了十位当事人一一核实问题,为十位平均年龄在 50 岁的大妈们讲起了劳动法,并把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做了不同的分 析, 对每个人耐心讲解,北京8 月份的天气平均气温在35度左右,正值 京广律师事务所迁所,没有空调、没有电扇、没有任何降暑设备, 我在闷热的办公室里整理着案件材料,由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是她们自己书写的,有许多错误和不全面的地方。 我从第一份开始算起,一会功夫的时间,我身上就被盯了好几个大包,闷热、蚊子,但我一直在坚持,我内心中有一股力量在支撑我, 我一定要竭尽全力维护10 位大妈的合法权益,要不怎么对的起这 10 位大妈对法律的信任?10位大妈看着看着我这样就心疼了,眼眶湿 润了,

劳动仲裁个人工作总结

劳动仲裁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仲裁员XXX年个人工作总结doc 仲裁员XXX年个人工作总结 XXX年,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的一名新丁,时刻感到自己肩负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实际工作要求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利用工作之余,向书本学习、向周围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坚持政治学习的同时,还积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与涉取,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吸收外地先进办案经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从而实现工作的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裁审工作,XX年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各类劳动纠纷145件,其中参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42件,参与率达98%,涉案金额约285万元,

结案率达97%,已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终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92%的绩效考评任务指标,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归档工作。 三、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求 进入仲裁院这个准“准司法”系统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重要定位,我信守“以法为准,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严格按要求,认真细致、高质高效地做好案受理、法律文书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参与案前协调等各项工作,在处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均能秉公办理,并从中学到了许多专业技能知识。 四、问题不足及来年工作计划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与得失,我感触极深,我深知虽然工作上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与问题,我的工作绩效离领导的要求,与组织的期望还有许多急待改进与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一是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在法律运用上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太紧密;二是工作业务水平还不高,学习范围还不够宽。这些我都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对待并着力加以加进与提高,从而使自己逐步具备多方面的工作素养。 XXX 年XXX月XXX日 篇二:仲裁员年个人工作总结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昨天浏览一专业网站,上有许多精彩劳动争议案例,且每案均有案例分析/律师评点/裁决判决,特费时费力进行编辑处理,在沙龙转载供参考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 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案例2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企业社会责任文献综述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5d8016975.html, 企业社会责任文献综述 作者:高晓方 来源:《北方经济》2011年第12期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从提出到得到广泛认可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更是引发了关于企业 社会责任必要性的两次学术论战。然而,到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未对企业社会责任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本文着重回顾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之辩、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之辩以及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希望能对我国企业管理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必要性内涵承担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源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引发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使人们开始思考企业与社会的关系。1924年,欧利文·谢尔顿在《管理的哲学》中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简称CSR)概念,开创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自谢尔顿正式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各国学者都在争论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其中最著名的讨论莫过于贝利-多德、贝利-曼恩之间的两次学术论战。 (一)CSR两次学术论战 第一次论战:20世纪30年代,贝利-多德之间关于企业是否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论战始于对企业经营者职能的讨论。贝利认为,股东是企业的唯一委托人,企业管理者应该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而多德教授则认为,企业既有社会服务功能又有营利功能,企业管理者作为多方受托人,应该树立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大众的社会责任感。之后,贝利和多德争论发生了一些戏剧性的变化,多德放弃了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而贝利反而认为多德原来的观点是对的。 第二次论战:20世纪60年代初,贝利-曼恩之争使得贝利-多德之争得以延续。曼恩批评贝利没有讲清楚为何企业管理者的职责是执行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企业财富的问题,贝利则认为企业经营者适合担当企业利益相关者受托人和财富分配者角色。之后,曼恩的思想逐渐转变,有条件地接受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 (二)CSR反对派和支持派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申请人王某菊、吴某茹、杨某静、刘某芳、温某钗、王某环、谷某芳、王某丽、李某霞、勒某平诉北京某兴劳保厂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入职很早,一般都在1970年至1980年之间就在该厂上班,北京某兴劳保厂于20xx年无故让员工回家等待上班消息,至今无消息,也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也并未解除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都会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没有工资、拖欠工资等许多违规情况。 10位申请人自己去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为10位申请人对法律一无所知,为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 由于10位申请人经济困难,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函告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出庭担任10位申请人的代理人。 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函告后,指派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

所我来承办此案。 我接到案卷后,由于每个员工的情况不同,我阅卷达十几次,并且根据情况分清楚需要核实的问题记录在案。 并在第二天就约到了十位当事人一一核实问题,为十位平均年龄在50岁的大妈们讲起了劳动法,并把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做了不同的分析, 对每个人耐心讲解,北京8月份的天气平均气温在35度左右,正值京广律师事务所迁所,没有空调、没有电扇、没有任何降暑设备, 我在闷热的办公室里整理着案件材料,由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是她们自己书写的,有许多错误和不全面的地方。 我从第一份开始算起,一会功夫的时间,我身上就被盯了好几个大包,闷热、蚊子,但我一直在坚持,我内心中有一股力量在支撑我, 我一定要竭尽全力维护10位大妈的合法权益,要不怎么对的起这10位大妈对法律的信任?10位大妈看着看着我这样就心疼了,眼眶湿润了,

2018年劳动仲裁工作总结范文

2018年劳动仲裁工作总结范文 一、工作职能: 1.负责处理辖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以及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2.负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3.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4.负责劳动争议三方(劳动、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指导区内各街道、社区、行业、企业劳动争议协调机构开展调解工作;5.负责全区劳动争议处理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向上级提供相关信息;6.负责对劳动合同的审核及鉴证工作; 7.承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便民措施 1、建立首问首接服务制度; 2、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制度; 3、立案审查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 4、对涉及下岗职工、女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申请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劳动仲裁机构可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 5、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制度; 6、健全立案服务措施。落实接待责任制,建立立案接待区、休息区,接待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

服务。设置仲裁公开必备设施,张贴相关的公开内容、仲裁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窗口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7、加大“阳光仲裁”力度。 三、工作做法 1、加强管理,增强素质,大力提高劳动仲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管理,增强仲裁员的自身素质,是做好劳动仲裁工作的关键。我们在工作中一是加强学习。我们按照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的要求来做好仲裁员的学习教育工作。 首先,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学习和教育,使仲裁员了解党的大政方针,坚定仲裁员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明确仲裁工作的正确指导思想,使劳动仲裁工作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改革开放大局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其次,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学习和教育。我们将每周五下午作为集中学习时间,组织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共同对最近颁布和施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学习,使大家深刻领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颁布的历史背景、立法意图、基本精神,不断增强仲裁员依法施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再次,不定时组织仲裁员进行专题业务讨论,继续鼓励和支持专、兼职仲裁员、书记员参加法律专业学习,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只要条件允许,我们都尽量组织仲裁员去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增强专业水准,拓展视野;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案例分析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甲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任乙公司销售业务员,按销售业绩提成,并每月发给工资300元,后乙公司未向甲支付工资。甲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乙公司按当地最底生活保障线每月150元的标准发给甲工资。甲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但因甲不懂法,于数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根据《劳动法》第83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经审查认为乙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裁定生效后,甲按照《解释》第21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每个月300元支付工资。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一事不再理。该争议原告已向法院起诉过,因超过起诉期限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再行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仲裁裁决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争议又恢复到了原来状态,原告应当重新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是超过起诉期限,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对当事人的纠纷作了处理,即当事人的纷争已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对法院、仲裁机构及当事人各方均具有拘束力。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实际是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度否定了仲裁裁决书的效力,争议又回到了

劳动仲裁执行案例

劳动仲裁执行案例 死伤概不负责? 前不久,在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举行的一次咨询会上,一位姓张的农民工家属反映说,XX年,张某与佛山南海区一建筑施工队签订劳动承包合同,合同中有“发生死伤事故,建筑施工队概不负责”的条款。 XX年冬,张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下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张某一家无力承担巨额费用,家属要求建筑施工队支付医疗费。对方以劳动合同中有“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并蛮横地对其家属说,以后张某与建筑队毫无关系,不能再找施工队索要任何费用。咨询会上工作人员建议张某找劳动仲裁机构。 记者就张某问题采访了广东省劳动仲裁部门,发现目前我省劳资纠纷频频,劳动仲裁案不断上升,从XX年起,以每年14%的速度递增。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委员会朱德良主任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折射出劳资关系日趋紧张。劳资纠纷的是是非非,不能不引人深思。 不平等合同随处可见 “张某的有关合同是无效合同,然而这不是个别现象,一些不懂法的民工签了合同出了事只能忍气吞声”朱德良主任

说。他说,不平等劳动合同不仅在建筑行业比较普遍,在珠三角的各行各业也随处可见。然而此类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和其它权益受侵害事件,劳动者应尽早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朱主任认为,张某在劳动合同中虽然有签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建筑施工队与张某约定“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不具法律效力。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张某在因工伤残的情况下全部医疗费、药费以及就医路费都应由建筑施工队负担,同时施工队还应支付医疗期内的工资和护理费。 非公企业变纠纷“重灾区” 近年企业用工走向市场化,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就业和再就业的主渠道之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说,近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此前以国有企业为主,扩大到个体私营企业、合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灾区”。 朱主任说,我省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用工管理混乱,往往以罚代管,任意扣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导致纠纷不断;一些私营企业招用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或故意设置劳动合同陷阱,以不平等条款侵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这些应引起

劳动仲裁工作总结

劳动仲裁工作总结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仲裁员年个人工作总结 仲裁员年个人工作总结 2014年,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的一名新丁,时刻感到自己肩负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实际工作要求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利用工作之余,向书本学习、向周围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 等政治理论,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党员义务,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在坚持政治学习的同时,还积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与涉取,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吸收外地先进办案经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从而实现工作的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裁审工作,2014年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各类劳动纠纷2145件,其中参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142件,参与率达98%,涉案金额约9285万元,结案率达97%,已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终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92%的绩效考评任务指标,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归档工作。 三、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

求 进入仲裁院这个准“准司法”系统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重要定位,我信守“以法为准,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严格按要求,认真细致、高质高效地做好案受理、法律文书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参与案前协调等各项工作,在处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均能秉公办理,并从中学到了许多专业技能知识。 四、问题不足及来年工作计划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与得失,我感触极深,我深知虽然工作上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与问题,我的工作绩效离领导的要求,与组织的期望还有许多急待改进与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一是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在法律运用上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太紧密;二是工作业务水平还不高,学习范围还不够宽。这些我都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对待并着力加以加进与提高,从而使自己逐步具备多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图文稿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案例分析 案例一: 39.某制药厂与王某于1996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厂选派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多元。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王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1998年11月10日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王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王某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后,由于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药技术,使产品质量下降,在半年时间内造成大量产品积压,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人民币。为此,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及合资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王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 试分析: (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关于劳动合同问题:本案中,某制药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并回原厂工作。某合资企业以高新聘用王某,事前未检查王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构成了对原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2)关于法律依据问题:①《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

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仲裁裁定问题:①支持某制药厂的合法要求;②王某与某合资企业赔偿某制药厂的全部经济损失;③王某与某合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无法律效力;④王某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案例二: 40.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20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8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答:一、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职工一方已推举代表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序。(2)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答:二、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1)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应该3日的规定。(2)集体劳动争议,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应15日内结案,本案已超限。 (3)仲裁裁决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本案未汇报即结案,不符合规定。39.某机械制造厂招收25名工人后,厂方与工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0年1月至2003年1月。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中,厂方为完成订单任务,在2002年9月至10月期间,正常工作日每日加班2小时,休息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综述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综述 摘要:本文介绍了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概念界定、测评体系、并对国内外CSR维度进行比较,对目前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单描述,并提出企业在处理CSR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针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点见解。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CSR)研究现状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 (一)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发展渊源 在中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系统研究始于改革开放以后,至今不过20余年。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进行文献检索,我国第一篇以企业社会责任为题的文章——《企业社会责任——访南化公司催化剂厂》发表在《瞭望》杂志1985年第三期,而第一本以企业社会责任命名的著作是1990年袁家方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此后,法学家刘俊海将企业社会责任首次引入公司治理研究,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利益。”随后,我国学者相继从伦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等学科视角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 2008年全球性金融爆发以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又出现了许多新的视角。盛斌、胡博(2009)阐述了由金融危机到来引发的政府与企业一系列问题。在经济繁荣之时,政府力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当经济危机到来时,政府是否应该任由企业倒闭?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是否意味着政府放弃了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追求?而且,这些问题在不同社会文化类型的国家势必会引起不同的反应。另外,做为金融危机导火索的商业银行,关于它的社会责任也是备受关注。有学者甚至认为正是因为作为企业的商业银行忽视自身的社会责

任的贪婪性,引爆了这次全球性的经济大灾难,并且致使全球经济到目前为止仍发展缓慢。 2009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09)》,文中用了“四位一体”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模型并结合中国实践对中国100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做了统计。其理论模型主要有四部分,分别设计以责任管理为中心,以市场责任为基础,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为两翼。整个模型围绕责任管理这一核心,以市场责任为基石、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为两翼,形成一个稳定的闭环三角形。 现阶段我国的学术研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1.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证研究数量上升较快。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SA8000标准认证的调查,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是否存在相关性,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等。2.对环境责任和慈善责任的研究在最近几年呈井喷之势。随着国内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再加上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随之而来的自然灾害也陡然增多,人们开始把注意力更多地投入到环境污染的问题上来。自然而然,企业作为环境保护的关键一环,对其是否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也引起了学者们更多的争议。2008年的5·12汶川地震更是引发了学者们对自然灾害中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的大量探讨。此后中国相继出版了一引些慈善与企业绩效的相关专著,如《中国慈善蓝皮书》等,既填补了国内在这一领域研究的空白,也比较完整地阐述了慈善与企业的相互影响机制。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外国的发展历程 早在19世纪企业社会责任还处在萌芽时期,关于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

劳动仲裁案例

2014年度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概要】 申请人王某于2007年7月进入被申请人某中学工作,属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于2013年7月31日期满。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聘期考核不合格,通知申请人聘用合同到期终止,并为申请人办理了聘用合同终止手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协商不成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认为,事业单位人员包括编制内与编制外两种,对于编制内人员要求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目前并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故裁决对申请人要求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要旨】 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人事关系处理和人事争议处理应适用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案例点评】 事业单位系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由于国家编制管理体制,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分级分类管理,事业单位用工存在编制内和编制外用工的差异。属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建立的是人事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在程序上依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但在实体法适用上应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法规及其配套规章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在目前国家并未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的情况下,不宜作扩大解释,故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王某系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因目前国家有关聘用合同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中均未规定终止聘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凡是属于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执行,优先适用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与其编制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仲裁工作总结.doc

劳动仲裁工作总结 一、工作职能: 1.负责处理辖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以及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2.负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3.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4.负责劳动争议三方(劳动、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指导区内各街道、社区、行业、企业劳动争议协调机构开展调解工作;5.负责全区劳动争议处理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向上级提供相关信息;6.负责对劳动合同的审核及鉴证工作; 7.承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便民措施 1、建立首问首接服务制度; 2、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制度; 3、立案审查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 4、对涉及下岗职工、女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申请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劳动仲裁机构可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 5、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制

度;6、健全立案服务措施。落实接待责任制,建立立案接待区、休息区,接待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设置仲裁公开必备设施,张贴相关的公开内容、仲裁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窗口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7、加大“阳光仲裁”力度。 三、工作做法 1、加强管理,增强素质,大力提高劳动仲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管理,增强仲裁员的自身素质,是做好劳动仲裁工作的关键。我们在工作中一是加强学习。我们按照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的要求来做好仲裁员的学习教育工作。 首先,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学习和教育,使仲裁员了解党的大政方针,坚定仲裁员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明确仲裁工作的正确指导思想,使劳动仲裁工作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改革开放大局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其次,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学习和教育。我们将每周五下午作为集中学习时间,组织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共同对最近颁布和施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学习,使大家深刻领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颁布的历史背景、立法意图、基本精神,不断增强仲裁员依法施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再次,不定时组织仲裁员进行专题业务讨论,继续鼓励和支持专、兼职仲裁员、书记员参加法律专业学习,提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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