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对公司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各种作业安全。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
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作业。
3 职责与权限
3.1 公司安环科负责各类作业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动火、高处、受限空间、抽堵
盲板作业的票证办理工作;设备科负责公司临时用电、动土、断路、吊装作业的票证办理工作。
3.2 作业负责人对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4 程序和基本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各类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手续,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4.1.2 当在同一作业点有多种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票证。
4.1.3 作业中焊接、电工、登高架设、带压堵漏等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资格。
4.2 作业管理
4.2.1 动火作业按《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2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3 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4 抽堵盲板作业按《抽堵盲板安全规范》执行。
4.2.5 动土作业按《动土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6 断路作业按《断路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7 受限空间作业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8 临时用电作业按《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3 作业人员管理
4.3.1 作业负责人
作业负责人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3.2 作业人
作业人应对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 监护人
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作
业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4.3.4 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应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3.5 安全员
执行作业的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对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负责监督办理作业相关票证,并检查相关作业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作业时,分公司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3.6 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作业的各级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并通过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判断作业安全措施是否符
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5 相关文件
5.1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5.2 《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5.3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5.4 《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程》
5.5 《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5.6 《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5.7 《受限空间安全规程》
5.8 《临时用电安全规程》
6 记录
6.1 《动火作业许可证》
6.2 《吊装作业许可证》
6.3 《高处作业许可证》
6.4 《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
6.5 《动土作业许可证》
6.6 《断路作业许可证》
6.7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6.8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和安装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2.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2.2 相关部门对有关安全事项进行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2.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2.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是否有汽车防火罩。
2.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
禁止入内。
2.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
大雾及 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3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3.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现场作业的何人发出,
均应立即执行。
3.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3.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的重物。
3.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
起吊操作。
3.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3.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
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3.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3.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3.10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应断开电源开关。
4.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
4.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凡使用汽车吊装机械吊装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设备科负责办理。
5.2 项目单位负责人到设备科办理《作业证》,设备科应到作业现场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
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
5.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
应检查《作业证》作业内容及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5 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方可进
行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2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2.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3 二级动火作业
2.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环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4 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3.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3.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票。
3.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
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甲、乙类区域的
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规定执行。
3.1.4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
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3.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3.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
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1.7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
绝措施。
3.1.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
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3.1.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
全可靠。
3.1.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 ,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3.1.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
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 3.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3.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
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3.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
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
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 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4.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 ,如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 ,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
定合格。
4.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 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 (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 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 (体积百分数)。
5 职责要求
5.1 动火作业负责人
5.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2 动火人
5.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并逐项确认。
5.2.2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可拒绝进行动火作业。应随身携带
《作业证》。
5.3 监火人
5.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
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3.2 应坚守岗位,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5.3.3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
开现场。
5.4 动火部位负责人
5.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
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
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5.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6.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
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作业。
6.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6.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5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审批。
6.6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审批。
6.7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或车间安全员审批。
6.8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
6.9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 ,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6.10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11 《作业证》一式两联,动火证由办理人、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 年。
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1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
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2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2.1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2.2 《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设
备科审批。
2.3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2.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2.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
点。
2.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2.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 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2.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2.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
和窨井。
2.9.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
走。
2.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
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
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
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2.9.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2.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
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2.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2.10 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
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2.11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3《作业证》的管理
3.1 《作业证》由设备科负责办理、审批、管理。
3.2 动土申请单位到设备科办理《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
审核会签审批后,交施工单位。
3.3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
证》。
3.4 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方可施工作业。
3.5 《作业证》一式两联,一联由审批单位留存,另一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3.6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7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断路作业安全规定
1 断路作业
在厂内交通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 总则
2.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2.2 《作业证》由断路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2.3 断路作业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2.4 《作业证》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
通知单》。
2.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作业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3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3.1 《作业证》由断路作业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3.2 断路作业单位到设备科办理《作业证》。
3.3 设备科办理好《作业证》后,由主管领导审批。
3.4 《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3.5 《作业证》应至少保留 1 年。
4 安全要求
4.1 作业组织
4.1.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交
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交通安全。
4.1.2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4.1.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4.1.4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2 作业交通警示
4.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
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4.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
交通警示设施。
4.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 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
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4.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4.2.6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离地面 1.5cm,不低于 1.0m。
4.2.7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
发出至少自150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3 应急救援
4.3.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
材。
4.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4.4 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2.1 作业高度在2m ≤h<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 作业高度在5m ≤h<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 作业高度在l5m ≤h<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 作业高度在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3.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