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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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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榜样评选和治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榜样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先进榜样作用,更好地激发全市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进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舟山市劳动榜样评选和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舟山市劳动榜样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劳动榜样的评选和治理工作,有关部门、劳动榜样所在单位的党政工应重视并仔细做好对劳动榜样的培养、选树、宣传、教育、治理工作。

第三条舟山市劳动榜样评选表彰工作普通每三年进行一次(遇浙江省和全国劳动榜样评选表彰的年份普通别评选表彰市劳动榜样)。如遇特殊事情,经市委、市政府接受,可提早或推迟评选。

在市劳动榜样评选间隔期间,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经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可直接授予舟山市劳动榜样称号。

第二章评选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副书记担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渔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劳社保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督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市劳动榜样候选人名单,研究提出全市劳动榜样评选表彰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全市劳动榜样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劳动榜样日常治理工作,检查有关劳动榜样政策的降实事情,提出调整劳动榜样政策的建议方案,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市劳动榜样的评选范围: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阶层人员。

第七条市劳动榜样评选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坚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榜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脚本职、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于改革和建设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各行各业处于率先地位,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违反社会治安、打算生育、环境爱护、安全生产等基本国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劳动榜样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应依照别并且期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第九条市劳动榜样评选名额要严格操纵,重点向一线倾歪。每次评选的具体名额及分配由市委、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四章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市劳动榜样的评选推举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推举,同意群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方法进行,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一条评选推举市劳动榜样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举。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集体研究确定推举人选,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经过,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

二、主管部门初审。县(区)、市产业、系统、有关单位党、政、工对推举人选初审接受后,报市劳模评选办公室汇总上报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

三、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经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对推举人选审核接受,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无异后,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章。

四、推举浙江省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以及省和全国劳动榜样(含全国先进工作者,下同)人选按规定程序办理经市委、市政府审核接受后上报。

对我市荣获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的个人,并且授予舟山市劳动榜样称号。

五、浙江省劳动榜样普通从市劳动榜样或具备相当荣誉人员中推举;全国劳动榜样普通从省劳动榜样或具备相当荣誉人员中推举。

第五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对劳动榜样的奖励坚持精神鼓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舞为主,并且赋予一定的政治和物质日子方面待遇。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要研究完善有关劳动榜样的待遇政策,各单位要仔细贯彻执行,别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榜样的学习、工作、日子条件。

第十四条市、县(区)应建立劳动榜样特殊困难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遭遇重大自然灾难等造成日子特别困难的劳动榜样。

第十五条凡调离舟山工作的劳动榜样,从调离次月起别再享受舟山市有关劳动榜样的待遇。

第十六条劳动榜样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待遇的,由市劳模评选办公室查实确认后的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日常治理

第十七条劳动榜样治理遵循属地治理原则,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治理。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劳动榜样的治理工作,各县(区)劳模评选办公室,市产业工会、工委及有关单位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劳动榜样的治理工作。日常治理工作以劳动榜样所在单位的基层工会为主。

对未经过市劳动榜样评选组织申报的,别纳入市劳模评选办公室治理范围,由原评选表彰部门和推举单位负责治理,并降实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劳动榜样治理工作,及时掌握劳动榜样的工作、日子事情,建立健全劳动榜样动态治理档案和电子档案,协助、催促有关单位降实好劳动榜样的各项政策。

第十九条建立劳动榜样治理动态事情报告制度。当劳动榜样浮现工作变动、职务升落、违纪处分、突发困难、遭遇灾祸、住院治疗、去世等事情,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逐级上报,直至市劳模评选办公室。

第二十条劳动榜样退休后关系转入街道(乡镇)、社区或各类治理中心的,转出单位工会应做好与转入单位的衔接工作,做到关系别断、服务别断,并逐级上报至市劳模评选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工组织要关怀劳动榜样的培养教育和身心健康,建立联系、走访制度,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及时听取劳动榜样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政工及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榜样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榜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难奋斗、勇于创新的优秀品质和时代精神,形成关怀劳模、保护劳模、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政工要依法维护劳动榜样的合法权益,坚定反对卑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榜样的行为,情节严峻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劳动榜样评选、奖励、治理、活动费用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章撤消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待遇

第二十五条劳动榜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撤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降或有其他严峻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妨碍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其他别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六条劳动榜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终止享受劳动榜样有关待遇:

一、劳动榜样荣誉称号被撤消的;

二、被党纪、政纪撤职处分的;

三、被留用察看、留党察看处分的;

四、被劳动教养的;

五、自动离职、单位除名的;

六、其他别适合享受劳动榜样待遇的。

第二十七条凡撤消劳动榜样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劳动榜样有关待遇,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逐级上报评选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撤消荣誉称号的应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终止享受劳动榜样有关待遇的从宣布次月起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或市产业、系统、单位可依照本方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由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市委、市政府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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