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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发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发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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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胡泽君

2018年1月12日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 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 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 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 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五章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

(二) 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

(三) 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四) 指导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五) 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六) 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必要时,可以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购买服务。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二条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2003年3月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审计署第4号令)同时废止。

中国会计视野讯审计署发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

《规定》指出,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规定》明确,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此规定。

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规定》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规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规定》强调,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署于2003年3月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审计署第4号令)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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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对开户单位开立的账户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 255号)等有关规定,检查中央各部门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是否具有财政部门批准文件(中央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具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账户的种类划分和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同时,积极支持、配合检查组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工作。 二、做好违规银行账户的撤户和资金划转工作。对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通知开户单位在15天内到开户银行办理撤户和资金划转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各金融机构要在 9月30日以前,将违规账户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和账户余额汇总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按照检查组的决定办理销户和资金划转工作。 三、各金融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协查工作,按照检查要求及时核实被查单位的账户资料,根据监察部门出具的查询文件,提供指定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以外的任何单位、新闻媒体或个人泄露账户检查信息。 四、严格实行处罚。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对没有按要求开户和清理、隐瞒不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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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审计文书格式(XXXX审计署)

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 一、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参考格式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参考格式 四、封存通知书参考格式 五、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参考格式 八、审计决定书参考格式 九、审计移送处理书参考格式 十、审计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通知书 *审**通〔20**〕**号 ****(审计机关名称)对****(项目名称)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 ****(主送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我署(厅、局、办)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年**月**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副组长:*** 审计组成员:***(主审)*** *** *** 附件:*********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说明: 1.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参考格式正文中用斜体字标注的内容为说明性或者选择性内容。 2.审计通知书的主送单位为被审计(调查)单位,抄送单位根据情况可填写与被审计(调查)事项相关的其他部门。 3.根据情况,审计依据也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第****条,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还应在审计依据中注明根据***的授权。

4.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中所称“我署(厅、局、办)”是指审计署、审计厅、审计局或者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5.审计起始日期无法确定到日的,至少应明确到某月的上、中、下旬。 6.审计组副组长和主审为可选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审计组成员人数较多或者可能有调整时,可仅列出部分成员并以“等”字结尾。 7. 一般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应当在附件中列明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根据需要,审计通知书还可在附件中列明被审计(调查)单位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目录、需要填制的调查表格等。 8.经济责任审计、跟踪审计对审计通知书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9.如结合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在审计通知书一并写明,同时抄送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 10.审计通知书(其他文书也照此办理)发文字号中应包括单位代字,序号采取全年统一编号,可具体参照下列例子填写: (一)地方审计机关:闽审财通〔2011〕1号 (二)特派办:审深特农通〔2011〕1号 (三)署业务司:审金通〔2011〕1号 ]

公务员学科划分与部门代码

说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的报考程序是非常严格的,考生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专业完全吻合,但是有些考生对公务员招考职位专业了解不够透彻,导致一字之差在资格审查中失去考试资格,针对这种情况,特绘制表格,以供参考。 中央党群机关 部门代码部门名称 902 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 903 中央办公厅 904 中央组织部 907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908 中央政法委 910 中央编译局 911 中国外文局 912 全国人大机关 913 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 914 民革中央 915 民建中央 916 民进中央 917 农工党中央 918 致公党中央 919 九三学社中央 920 台盟中央 921 民盟中央 922 共青团中央 923 全国妇联 924 中国科协 925 中国文联 926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928 全国工商联 930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939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 945 全国总工会 949 最高人民检察院 950 最高人民法院 952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954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956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957 中央台办 958 中央党校 960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961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963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 965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966 黄埔军校同学会 974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976 欧美同学会 977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978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979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 980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981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部门代码部门名称 603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 605 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 607 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 608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 102 外交部 10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06 教育部 107 科学技术部 108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9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110 公安部 111 安全部 113 民政部 114 司法部 115 财政部 11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17 国土资源部 118 环境保护部 1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21 交通运输部 120 铁道部 123 水利部 124 农业部 125 商务部 126 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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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工作总结审计署巡察及审计个人工作总 结与体会 审计署巡察及审计个人工作总结与体会 结合20XX年巡察及审计署项目审计工作情况,向领导汇报审计重点关注的内容及个人的一点体会,具体如下:一.审计重点关注的内容(一)贯彻执行中央重大经济方针政策方面一是去库存、去杠杆等任务是否落实到位。具体查看企业“两金”压控执行情况,是否制定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严格执行;关于去杠杆方面,具体查看企业举债情况、资产负债率等。二是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任务是否落实到位。重点查看与民营企业合作开展的项目情况,是否及时清理应付民营企业款项。三是企业科技创新任务是否落实到位。企业是否存在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推进迟缓,研发创新投入不足、能力薄弱,项目科技成果不实。四是降成本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业务规模同等情况下,是否存在企业融资成本、人工成本、物流成本、用能成本未有效降低,甚至不降反升。(二)重大事项决策方面 一是重大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集体决策程序。重点关注的项目有重大投融资项目、重大盈利及亏损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理,有无应上股东会、董事会决策,而未上会的事项。二是会议决策依据是否充分。重点关注投资项目、坏账核销类项目,投

资类项目的前期调研材料是否详尽,有无项目经济预测分析、专业部门审核,坏账核销类项目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和利益输送的问题。(三)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方面。重点关注内容循环销售、融资性贸易、改变收入确认原则、调节收入确认进度、虚列项目成本、变相处理业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不实、资产减值计提不准确、预算外列支薪酬支出、营业外收支核算不合规、跨期调整利润、账外资产等现象。(四)廉政及廉洁方面。主要是查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执行情况。一是公务及商务接待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各类接待是否履行事先审批并按预算执行,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现象,如安排高档酒店(检查过程中默认五星级酒店为高档),安排超规格房间,上高档菜肴及酒水,赠送特产,安排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二是会议活动是否严格控制经费。重点关注的内容是年度会议活动经费是否纳入年度预算,会议活动是否存在讲排场、严重浪费现象,如摆放鲜花、发放纪念品等,是否其他单位转嫁会议费行为。三是公务用车是否严格管理。用车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超编或变相超编制制配备公务用车,未经上级部门或单位批准长期租用社会车辆,长期占用下级单位、利益关系人的车辆、豪华装饰车辆等;节假日车辆是否封存,有无公车私用现象;公务用车的燃油、维修及保养等费用核算账务是否真实,有无超标准现象。(五)历次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问题的整改是否做到举一反三,彻底整改;重大问题是否对相关责任人及领导予以追责。二.个

财政部25号文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 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0年是实现我国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目标,进一步扩大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成效的关键之年。为了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以下统称各类企业)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指标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政策效应,现就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 (一)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他监管部门、税务机关等,进一步完善联合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应当认真学习本通知和证监会、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各类企业2010年年报工作的相关文件,充分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新旧变化,全面掌握《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讲解等的相关内容,为做好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继续采用跟踪分析、调查研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各类企业在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重点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在本地区各类企业有效实施。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完成本地区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二、各地财政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应当做好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旧衔接。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2010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年报。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应当保持统一性和前后一致性。企业2010年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三)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

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文书格式

审计署制定的 审计主要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 一、主要审计文书种类 (一)审计通知书 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含被调查单位)接受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封存通知书 适用于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审计报告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结论。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适用于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审计调查结论。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适用于以审计机关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意见。 (八)审计决定书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九)审计移送处理书 适用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审计处罚决定书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 1.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 2.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参考格式 3.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参考格式 4.封存通知书参考格式 5.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6.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7.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参考格式 8.审计决定书参考格式 9.审计移送处理书参考格式 10.审计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通知书 *审**通〔20**〕**号 ****(审计机关名称)对****(项目名称)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 ****(主送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我署(厅、局、办)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年**月**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副组长:*** 审计组成员:***(主审) *** *** *** 附件:*********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说明: 1.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参考格式正文中用斜体字标注的内容为说明性或者选择性内容。

关于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年第号关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 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 (2011年第1号)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要求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切实进行整改,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结果。国务院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温家宝总理于2010年7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要求各部门和地方切实重视整改工作,注重从根源上消除预算执行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地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审计署依法下达的审计决定,认真进行了整改。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各被审计单位已追回、归还、拨付资金1223亿元,挽回或避免损失77亿元,通过调整会计账目、采取资产保全等方式整改482亿元,有1103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1773项;审计发现的104起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后,已有95人被依法逮捕、起诉或判刑;有74个中央部门向社会公告了部门预算。现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央财政管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财政部代编预算规模仍较大的问题。财政部要求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严格按规定比例落实中央本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对确需代编的事项,明确代编预算名称和内容,严格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代编指标;对据实结算事项,将数额相对固定的部分列入部门预算。 (二)关于中央部门年初预算中财政拨款之外的基本支出未细化到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27个项目支出和6项政府性基金支出未落实到具体项目或单位的问题。财政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逐步规范和细化基本支出预算批复的内容和形式,2010年已实现对全口径的基本支出(含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来源)区分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并批复到基层单位。二是要求中央部门切实把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基层单位,对于特殊原因确需部门代编的,应在每年6月底前全部细化到所属预算单位,超过9月底仍未细化到具体承担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作调减预算处理。三是4项政府性基金已在2010年批复预算时细化了支出事项。 (三)关于中央财政尚未建立完善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体系的问题。财政部将进一步扩大基本支出定员定额试点的覆盖面,完善现有标准体系,进一步推进实物费用定额试点。 (四)关于未充分统筹安排修购基金的问题。财政部将加快修订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大对医院非财政拨款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关于拨付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不及时的问题。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与发展改革委、林业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尽早下达任务计划和报送核查验收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号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审计署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

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审计人员培训以及缓解中西部地区基层审计机关经费困难等而 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审核下达。专项经费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经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是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审计署制定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会同审计署审核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申请; (三)按照因素法审核下达审计专项补助经费;

中国审计的发展简史

中国审计的发展简史 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由来已久,渊远流长。 国家审计的萌芽:早在距今3000年前的西周时期,中国出现了带有审计职能的官职——宰夫,这是国家审计的萌芽; 秦汉实行“上计”制度,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有所加强; 比较独立的审计机构:隋唐时期,在刑部之下设“比部”,建立了比较独立的审计机构; “审计”一词正式出现:公元992年,宋代设立审计院,是中国审计机构定名之始,; 元、明、清三代均未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大部分审计职能并入御史监察机构; 审计院,颁布了《审计法》: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也先后设立了审计院,颁布了《审计法》。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也实行了审计监督制度。 1932年,中央革命根据地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中央审计委员会; 中央苏区第一部完整的审计法律文献: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布了《审计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程序、审计规则等。这是中央苏区第一部完整的审计法律文献。 1949年10月至1983年8月的34年间,我国一直未设立独立的政府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收支的监督工作主要由财政部门内部的监察机构完成。 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198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设立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自1983年审计机关成立特别是《审计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不断建立健全审计法规,拓展审计领域,规范审计行为,探索审计方法,审计工作初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审计署关于6号令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审计署关于6号令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审法发〔200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6号令)颁布实施一年来,审计署各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严把审计质量关,地方审计机关积极创造条件,在一定范围内认真组织试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实践证明,6号令体现了科学的质量管理理念,符合审计工作规律,对于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6号令试行过程中,各地区、各单位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不少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为了进一步推动6号令的贯彻落实,审计署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就6号令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审前调查 (一)任何审计项目都必须实行审前调查,但审计机关可根据项目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确定审前调查的繁简和调查时间。 (二)需要在审前调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而审计组成员无法全部确定的,审计通知书可只列明审计组主要成员。 (三)审前调查不编写审计日记,不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参

与审前调查的人员应按各自分工,以事项为单位编制审前调查记录,记录审前调查情况。重要的审计项目还应当根据审前调查情况撰写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记录或者审前调查报告是审计方案编制的依据。 二、关于审计技术方法的运用 一般情况下,各级审计机关应要求审计人员积极运用分析性复核、内控测评、审计抽样等审计技术方法。有条件的审计机关,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审计目标要求,鼓励审计人员积极探索运用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等审计技术方法。 三、关于审计日记 (一)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进行现场审计时,应当每日编写审计日记。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当日编写的,应当于次日补记。现场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临时从事其他工作或者请假的,应当从返回审计现场当日起续写审计日记,并在其中注明此前没有参加现场审计的原因。 (二)审计人员连续多日审查同一单位(部门)的同一审计事项的,前几日的审计日记可以只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可以只在最后一日的审计日记中记录。 (三)在审计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的人员,应将上述工作记入本人的审计日记。 (四)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督促检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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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房 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标 签】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文 号】建稽﹝2007﹞87号 【发文日期】2007-03-29 【实施时间】2007-03-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监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 为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的要求,研究制订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就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 开展专项整治对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加大力度,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 (一)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切入点组织全面检查。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等环节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提高依法审计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采取封存措施适用本规定。 审计机关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遵循合法、谨慎的原则。 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采取封存措施,不得滥用封存权。 审计机关通过制止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及时取证或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达到审计目的的,不必采取封存措施。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封存:(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二)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相关存储介质。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现金、实物等资产或者有价证券、权属证明等资产凭证进行封存。 第七条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含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下同)负责人批准,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 第八条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 封存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封存依据;(三)封存资料或者资产的名称、数量等;(四)封存期限;(五)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关于贯彻执行审计署6号令的通知

德市旌审发[2006]4号 关于贯彻执行审计署6号令的通知 各股室: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6号令)颁布实施一年来,我局认真学习贯彻,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试行,严把审计质量关,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推动6号令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6号令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审法发[2005]48号)和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贯彻执行审计署6号令的通知”(川审发[2005]13号),结合我局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6号令执行时间 我局所有审计项目自2006年起一律执行6号令。 二、审前调查

(一)任何审计项目都必须实行审前调查。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可根据项目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确定审前调查的繁简和调查时间。 (二)需要在审前调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而审计组成员无法全部确定的,审计通知书可只列明审计组主要成员。 (三)审前调查不编写审计日记,不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参与审前调查的人员应按各自分工,以事项为单位编制审前调查记录,记录审前调查情况。重要的审计项目还应当根据审前调查情况撰写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记录或者审前调查报告是审计方案编制的依据。 三、审计日记 (一)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进行现场审计时,应当每日编写审计日记。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当日编写的,应当于次日补记。现场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临时从事其他工作或者请假的,应当从返回审计现场当日起续写审计日记,并在其中注明此前没有参加现场审计的原因。 (二)审计人员连续多日审查同一单位同一审计事项的,前几日的审计日记可以只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可以只在最后一日的审计日记中记录。

国家审计署审计需注意事项(精)

关于迎接国家审计署审计需注意事项 国家审计署预计于2014年4-7月开始对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审计署的审计重点是企业集团总部及部分所属单位,审计的资产额占企业资产总量的60%以上。中铁建设集团被抽中的概率很大,同样,华东分公司近几年在集团公司内部势头很好,被抽中的概率也是很大,因此分公司全体人员需对此次国家审计署审计高度重视,不可有懈怠之心,不可有侥幸心理,觉得自己不会被抽中,就不认真整改或者干脆就不整改,本人就自2011年至今国家审计署审计的一系列单位的一些情况作出了一些梳理,给大家做一下介绍,希望大家重视 国家审计署审计审计的重点内容一般都是有五个方面: 一是反映企业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等方面政策措施的情况和效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是检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是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经济案件线索,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和经济秩序,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四是从体制机制层面揭示影响企业科学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促进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 五是揭示和反映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审计工作的着力点分为四个方面: 一是加大对中央重大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政令畅通和政策落实;

二是加大企业生产经营中潜在风险、突出矛盾和重大体制机制问题的揭示力度,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是加大对企业治理情况的调查分析,促进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升经营效益; 四是加大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揭示和查处力度,强化企业落实“八项规定”的监督检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审计署于2014年3月18日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加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审计监督,全面检查“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和楼堂馆所建设维护经费等公务支出预算编制、审核报批、执行和决算,以及按规定压缩经费支出规模,及时、全面公开预决算信息等情况,因此2014 年审计署审计对上述环节的关注肯定是重中之重。 现就与上级单位沟通所了解以及通过对审计署历年对政府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审计报告中披露事项的分析,梳理出以下分公司机关及项目部所有人员需关注事项: 一、集团公司公布审计重点表现形式: 1、参与对外投标过程中的利益输送问题:(1通过围标、串标的方式中标,(2通 过支付中介费、权钱交易中标,(3通过借用其他单位资质中标,(4协助其他单位进行投标,重点检查事项:(1 与其他施工单位存在无业务的资金往来,比如和其他一些总包单位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2合同中标单位与实际核算单位或资金流入单位不一致,(3投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4主要参与投标的经营人员前后时间内存在借用大额备用金,且和招标机构关键人员有大额资金往来,(5会计核算中存在大额的咨询费、管理费等无实际内容的事项,(6实际进场施工时间,早于签订施工合同的时间(关于实际进场施工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施工合同时间的问题,如果中标通知书日期早于项目部的进场日期那

审计署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按照审计法规定切实保证...

审计署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按照《审计法》规定切实保证审 计机关工作经费(07-6-15) 最近,审计署和财政部向各地联合印发了《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切实保证地方审计机关经费问题的意见》。 《意见》指出,多年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审计监督,为推进依法治国、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宏观管理和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切实保证审计机关工作经费,是进一步落实《审计法》关于保证审计机关经费规定的具体举措,是审计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有力保障。意见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切实保证审计机关工作经费。一要在年度预算中进一步安排好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日常经费,保证地方审计机关的正常运转,更好地促进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的协调发展。二要对本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外勤经费在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以保障审计机关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严明审计纪律和加强审计廉政建设。地方审计机关应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经济联系,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三要根据同级党委、政府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和投资审计等任务的情况,按照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地方审计机关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必要的聘请外部人员和专家经费。地方各

级财政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四要根据审计信息化工程的建设进程及对审计机关经费安排的情况,在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以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的正常运转。 《意见》强调,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部门预算和国家有关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审计机关研究制定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建立专项经费追踪问效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来源: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发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胡泽君 2018年1月12日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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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文书参考范例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文书参考范例 一、委托书 XXX市委组织部 XXX〔XXXXX〕XX号 关于对XXX同志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书 XXX审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经XX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委托你局对XXXXX(政府、部门、单位、企业名称)XX(现任职务)XXX同志(领导干部姓名)任XXXXX(政府、部门、单位、企业名称)XX职务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重点对近三年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延伸至以前年度。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重点内容(略) (组织部门印章) XXXX年X月X日 二、审计公示 审计公示 根据《审计法》及有关规定和XXX省、州(市)、县(市、区)委组织部的委托,我局自XXXX年X月X日起,对XXX同志担任XXXX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期间,若有需要反映的事项,可及时向我局或审计组反映。所反映的情况,将在审计期间进行落实。审计组将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并接受监督。 邮政编号: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审计机关印章) XXXX年X月X日 三、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局×××年县(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根据×××年×月×日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并受市委组织部委托,我局×××年对××市××同志、××市×××同志、××县×××同志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提高审计质量、规范县(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特制定本审计工作方案。 一、审计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精神,按照“严谨细致、提高质量”的要求,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县(市)长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揭露违规违纪问题并界定县(市)长应负的责任,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和监督权,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以财政决算审计为主线,主要侧重于经济决策和执行,地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结构状况确定适当延伸审计范围,如财政、地税、土地管理、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城建、经济开发区、政府办等部门和单位,其他部门根据审前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确定。 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时间在3年以上的,重点审计近3年,审计中若遇重大事项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并延伸审计有关单位。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 (二)通过调查了解主要社会经济指标如国民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财政收入、城市居民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情况。 (三)地方财政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地方财政收入、支出与平衡、财政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有无利用权力私下干预专项资金的使用,擅自转移、截留、挪用等问题;有无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土地及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政府负债情况。审计分析负债形成的原因、负债形成的资产状况、偿债能力等,注重搞清和揭示财政亏空、政府及政府部门拖欠银行贷款、拖欠工资、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欠上级部门借款、对外担保等方面的负债情况等。 (六)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包括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程序、科学论证和效果、重大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效益等。审计有无擅自决策改变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有无盲目投资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问题,有无随意动用财政资金,乱开工程项目问题。 (七)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及对可持续发展所采取的措施。审计有无以发展经济为借口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环保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等问题。 (八)对政府办公室的财务收入、支出进行抽查。审计有无违反规定乱发钱物问题;有无侵占公款公物和转移公共资产问题;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是否有利于加强内部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纪委、组织部委托查证事项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审计有无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等情况。 (十)其他事项。 四、审计评价 (一)评价原则 1、树立科学发展观原则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对被审计对象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评价,也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原则,评价其是否坚持求真务实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从我国国情和当地发展实际出发,用理性和科学的态度想问题,既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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