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快递服务行业标准

快递服务行业标准

快递服务行业标准
快递服务行业标准

快递服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快递服务组织、服务环节、服务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快递服务的组织和人员。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快递服务

2.1.1

快递服务 express service;courier service

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2.2.1)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2.1.2

同城快递服务 urban express service

寄件人和收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一城市内的快递服务

2.1.3

国内异地快递服务 inland express service

寄件人和收件人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城市的快递服务

2.1.4

港澳快递服务 Hong Kong and Macao express service

寄件人和收件人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和香港、澳门地区的快递服务 2.1.5

台湾快递服务 Taiwan express service

寄件人和收件人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和台湾地区的快递服务

2.1.6

国际快递服务 international express service

寄件人和收件人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快递服务

2.2 快件

2.2.1

快件 express items

快递服务组织依法收寄并封装完好的信件和包裹等寄递物品的统称

2.2.2

内件 contents

顾客寄递的信息载体和物品

2.3 服务环节

2.3.1

收寄 pick up

收件

取件

快递服务组织接收快件、并收存寄件人填写的快递运单(2.4.1)的过程 2.3.2

投递 delivery

派送

派件

快递服务组织将快件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2.3.3)的过程 2.3.3

签收 sign in

顾客(收件人)验收快件并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签字的行为

2.4 服务单据

2.4.1

快递运单 express waybill

快递详情单

用于记录快件原始收寄信息及服务约定的单据

3 总则

3.1 时效性

快件投递时间不应超出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

3.2 准确性

快递服务组织应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

3.3 安全性

快递服务的安全性主要包括:

a) 快件不应对国家、组织、公民的安全构成危害;

b) 快递服务组织应通过各种安全措施保护快件和服务人员的安全,同时在向顾客提供服务时不应给对方造成危害;

c) 除依法配合国家安全、公安等机关需要外,快递服务组织不应泄漏和挪用寄件人、收件人和快件的相关信息。

3.4 方便性

快递服务组织在设置服务场所、安排营业时间、提供上门服务等方面应便于为顾客服务。

4 组织

4.1 资质

4.1.1 法人资质

快递服务组织(总部)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资质。

4.1.2 市场准入

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4.1.3 人员资质

快递服务组织的岗位应根据快递作业组织和生产环节科学合理地进行设置,生产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1.4 最低人数

快递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人员总和应不低于15人。

4.1.5 安全作业

快递服务组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作业条件。

4.2 经营理念

快递服务组织应建立服务社会、服务顾客的经营理念,围绕经营理念开展服务,并将组织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传递到每个员工。

4.3 社会责任

4.3.1 环保

快递服务组织应建立环保理念,在封装物、服务车辆、服务场所、工作环境等方面达到环保要求。

4.3.2 员工发展

快递服务组织应制定员工发展规划,提供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员工成长。

4.4 服务时限

快递服务时限指快递服务组织从收寄开始,到第一次投递的时间间隔。

除了与顾客有特殊约定(如偏远地区)外,服务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小时;

b) 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

4.5 服务费用

4.5.1 告知

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顾客服务费用计算方式。

告知的内容应包括:

a) 快递服务计费的起重及费用;

b) 快递服务的续重及计费单价;

c) 附加服务的费用。

4.5.2 重量计费原则

计费重量应取快件的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

4.5.3 服务费用设置原则

快递服务费用的制定应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快递服务组织不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6 服务场所

4.6.1 作业场所

快递服务组织应具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配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的作业场所。

4.6.2 营业场所

快递服务组织宜具有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如搬迁或停业应到邮政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各种渠道和有效方式告知顾客。

快递服务营业场所应有组织标识。

4.7 设备与设施

快递服务组织应具有与开办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如: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封装器械、办公设备等),并应定期维护更新。

计量器具应有国家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运输工具应使用封闭式的运输车辆,车辆宜有组织标识。

4.8 信息管理

快递服务组织按照不同的服务内容,信息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提供同城快递服务的组织应具备存储服务统计信息、顾客信息和投诉信息的设施,满足信息存储和查询的需要;

b) 提供国内异地、国际快递服务的组织还应具备计算机处理系统,能够提供覆盖服务范围的即时查询服务。

4.9 服务格式合同

快递运单为服务格式合同。

快递运单的格式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文字表述应真实、简洁、易懂。

快递运单的内容应包括:

a) 寄件人信息,主要包括:

—名称;

—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b) 收件人信息,主要包括:

—名称;

—地址;

—单位;

—联系电话。

c) 快递服务组织信息,主要包括:

—名称;

—标识;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应稳定、有效,在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有关消费者。

d) 快件信息,主要包括:

—品名;

—数量和重量;

—价值;

—封装形式。

e) 费用信息,主要包括:

—计费项目及金额;

—付款方式;

—是否保价(保险)及保价(保险)金额。

f) 时限信息,主要包括

—收寄时间;

—投递时间。

g) 约定信息,主要包括:

—双方约定事项,包括产生争议后处理途径;

—寄件人对快递运单信息的确认。

h) 背书信息,主要包括:

—查询方式与期限;

—顾客和快递服务组织双方权利与责任;包括顾客和快递服务组织产生争议后的解决途径:顾客可与快递服务组织协商、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向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

—赔偿的有关规定。

i) 其他。

4.10 档案

4.10.1 档案的范围

快递服务组织应将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进行分类、汇总、储存,形成档案,作为其经营管理的主要依据。

档案中各项记录的内容应真实、详细,能够记录快递服务组织和顾客之间的交易过程,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4.10.2 档案的管理

收集的档案宜按照快递服务人员、顾客、业务、监控、财务、组织分别组卷。

快递服务组织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的计算机管理和查询服务。

4.10.3 档案的保存期限

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个月,电子保存期限宜不少于1年。

其它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11 沟通

4.11.1 顾客沟通

4.11.1.1 沟通渠道

快递服务组织应提供与顾客沟通的渠道,主要包括网络、电话、短信、信函等形式。

4.11.1.2 沟通内容

沟通内容应包括:

a) 业务咨询;

b) 业务受理;

c) 快件查询;

d) 顾客满意;

e) 顾客投诉;

f) 服务承诺。

其中,服务承诺应包括:

—服务时限的承诺,包括组织提供的各类服务的服务时限;

—有关赔偿的承诺,包括索赔因素、赔偿原则以及受理索赔期限;

—投诉处理承诺,包括投诉受理程序以及投诉处理时限;

—附加服务的承诺。

4.11.2 内部沟通

4.11.2.1 沟通渠道

内部沟通渠道应包括召开会议、布告栏和内部刊物、声像资料、互联网、信函等形式。

4.11.2.2 沟通内容

内部沟通的内容应包括:

a) 组织的愿景、使命、价值观、发展方向和绩效目标;

b) 顾客对服务技能、服务程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c) 快递服务人员对组织的要求和反馈;

d) 组织管理者对快递服务人员的要求;

e) 组织内各部门之间沟通。

5 服务环节

5.1 收寄

5.1.1 收寄形式

收寄应主要包括上门收寄和营业场所收寄两种形式。

5.1.2 收寄要求

5.1.2.1 收寄时间

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提供收寄服务。

5.1.2.2 人员着装

负责收寄的快递服务人员应统一穿着具有组织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或胸卡。

5.1.2.3 询问与验视

快递服务人员应询问和验视内件的性质和种类:

—若是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物品,应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

—若是限寄物品,应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及附加费用;

—建议寄件人,贵重物品宜购买保价或保险服务。

寄件人应将交递快件的性质和种类告知快递服务人员。

5.1.2.4 封装

快件的封装形式有快递服务人员负责封装和寄件人自行封装两种。

封装时应防止快件:

—变形、破裂;

—伤害顾客、快递服务人员或其他人;

—污染或损毁其它快件。

5.1.2.5 重量与规格

快件的单件重量不宜超过50公斤;

快件的单件包装规格任何一边的长度不宜超过150厘米,长、宽、高三边长度之和不宜超过300厘米。

5.1.2.6 费用与单据

快递服务人员应告知寄件人服务费用。

快递服务人员应指导寄件人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快递运单。

寄件人支付费用时,快递服务人员应将与服务费同等金额的发票交给寄件人。

5.2 投递

5.2.1 投递形式

投递形式应主要包括按名址面交和自取两种形式。

5.2.2 投递要求

5.2.2.1 投递时间

快递服务组织的投递时间应不超出向顾客承诺的服务时限或按照约定的时间投递。

5.2.2.2 人员着装

负责投递的快递服务人员应统一穿着具有组织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或胸卡。

5.2.2.3 投递次数

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

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投递的,快递服务组织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费用标准。

5.2.2.4 快件签收

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

—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

—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

—与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约定的应从约定。

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

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

5.2.2.5 费用与单据

签收人支付费用时,快递服务人员应将与服务费同等金额的发票交给签收人。

5.2.3 自取方式

自取方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a) 投递2次仍无法投递的快件,可由收件人到指定地点自取;

b) 相关政府部门(如海关、公安等)提出要求的,可由收件人到指定地点自取。

c) 收件地址属于尚未开通快递服务的区域,通过与寄件人协商,可采用收件人到指定地点自取的方式。

5.2.4 无法投递

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投递前联系收件人,当出现快件无法投递情况时,采取以下措施:

a) 出现首次无法投递时,快递服务组织应主动联系收件人,通知再次投递的时间及联系方法;

b) 再次仍无法投递,可通知收件人采用自取的方式,并告知收件人自取的地点和工作时间;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投递的,应告知额外费用;

c) 若联系不到收件人,快递服务组织应在彻底延误时限到达之前联系寄件人,协商处理办法和费用,主要包括:

—寄件人放弃快件的,应在快递服务组织的放弃快件声明上签字,快递服务组织凭函处理快件;

—寄件人需要将快件退回的,应支付退回的费用。

d) 若联系不到收件人和寄件人,除不易保存的物品外,在对快件保存至少3个月后,快递服务组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快件。

5.2.4.1 彻底延误时限

彻底延误时限是指从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到达之时算起,到顾客可以将快件视为丢失的时间间隔。

根据快递服务的类型,彻底延误时限应主要包括:

—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

—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

—港澳快件为7个日历天;

—台湾快件为10个日历天;

—国际快件为10个日历天。

5.3 查询

5.3.1 查询渠道

快递服务组织应向顾客提供电话或互联网等查询渠道。

5.3.2 查询内容

查询内容应包括快件当前所处服务环节及所在位置的查询服务。

对于国内异地、港澳、台湾、国际快递服务,快递服务组织宜提供全程跟踪的即时查询服务。

5.3.3 查询答复时限

对于通过互联网不能查找的快件,顾客电话查询时,快递服务组织应在30分钟内告知顾客,告知的内容应主要包括:

—快件所处的服务环节及所在位置;

—不能提供快件即时信息的,告知顾客彻底延误时限及索赔程序。

5.3.4 查询信息有效期

查询信息有效期应为快递服务组织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内。

5.4 报关

国际快递服务可采用代理报关办法。

从事国际快递服务的快递服务组织可设立报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海关申请代理报关资格,办理代理报关业务,并配合海关对受海关监管的进出口国际快件实施查验放行工作。

顾客交寄的需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快件,应附有检疫证书。

5.5 内部处理

内部处理程序应包括信息处理、分拣、封发、运输、转运等环节。

快递服务组织的内部处理应确保快件安全,在运输、转运、投递等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禁止无关人员接触快件,禁止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快件,保证快件封装完好,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5.6 例外处理

5.6.1 撤回

5.6.1.1 撤回条件

寄件人撤回条件应主要包括:

a) 同城和国内异地快递服务:快件尚未首次投递;

b) 港澳和台湾快递服务:快件尚未出口验关;

c) 国际快递服务:快件尚未出口验关。

5.6.1.2 撤回费用

寄件人在向快递服务组织提出撤回申请时,快递服务组织应告知寄件人需要承担撤回费用并告知费用标准。

6 服务改进

6.1 基本原则

快递服务组织应对顾客满意及顾客投诉进行统计和分析,提高服务水平,达到不断改进服务质量的目的。

6.2 顾客满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及说明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认监委为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副部级事业机构,不能发布部门规章,故两个管理办法都以国家质检总局令的形式对外发布。新的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将和该办法同时生效。原证书到期机构按新准则评审将按新准则发证,国家会给与一定的过渡期, 序号项目旧办法(第86号)新办法(第163号)备注 名称名称:实验室和检查机构 但:对检查机构一直未发布评审准则; 实际上,检查机构也有检验检测,实验室也有评 价,不宜分得太细 名称:检验检测机构 统一称为:检验检测机构 将不再区分检验 机构、检测机构, 去掉检查机构的 概念。 1 法律依据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 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 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 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减少《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作 为法律依据

序号项目旧办法(第86号)新办法(第163号)备注 2资质认定的定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 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 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 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 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 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 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 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 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 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国家质检总局将 原有产品质量检 验机构计量认证、 资格认定、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认定 三项许可合并为 一项,即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认定。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 资格认定调整为 采取其他行政管 理方式。 4管理机构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 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和各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 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 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 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 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 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增一个管理机 构 4 第二章资质认定 删除

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材科技行业标准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日期】1992.07.01 【实施日期】199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2年7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材料行业(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和无机非金属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适应建材工业生产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与行业特点,制定并实施各类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以促进建材行业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

进步,保证和促使建材产品质量提高,保护用户或消费者的利益,在经济、科技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建立最佳秩序和创造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国家建材局负责领导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其具体任务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建材局在标准化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在建材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审批、发布建材行业标准。 (四)指导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受理建材地方标准和国家建材局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五)组织建材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编制标准化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管理建材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管理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业务领导。 (九)负责组织引进设备和技术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及重要新产品鉴定的标准化审查。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工业主管部门管理其行政区域内建材行业的标准化

专利应用情况说明(范文)

《专利名称》 专利号:ZL20**********.* 专利应用情况说明 本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由********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AAA任总经理。在公司的项目开发活动中,AAA总经理兼任企业研发中心主任。企业研发团队在AAA总经理的带领下,完成了多项重大课题的攻关,开发的核心技术已在*****产品中进行产业化实施,同时项目团队于****年**月**日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名称》,并于****年**月**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 由于AAA为本公司总经理,核心技术一经研发成功就应用于公司产业化;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专利)主要以AAA名义申报,并已经受理就已经专门授权许可本公司应用;并且在获得授权后,AAA 于****年**月**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通过申请专利权人变更的方式,与****年**月**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手续合格通知书》批准,并于**卷**号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专利号:ZL20**********.*的专利权人已经变更为********有限公司,完全成为本公司的自有核心知识产权。 《专利名称》专利的主要内容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常规****设备上成功制备出应用于****领域的********市场

**********的问题。(1)一种制备***********的方法;(2)上述方法制备的**********;(3)采用上述******制备的****。 其中专利内容《专利名称》已经在公司多个产品中得到应用,尤其是*******系列*****产品。 ************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植生混凝土》 编制说明 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植生混凝土》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基础设施如道路、铁路和水利等方面的建设取得了显著发展。基础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往往会破坏原有的地形结构和植被,造成大面积的土壤裸露和植被破坏。破坏后的植被和地形结构,很难在短时期内自我恢复。b5E2RGbCAP 普通混凝土和石砌类材料虽然具有强度高、耐久性好等优点,但其表面质地脆硬、粗糙、

颜色灰暗,视觉效果缺乏生机,由其构筑的空间给人以粗、硬、冷、暗的感觉;其透水性差, 阻断了水渗透,下雨时不能吸水、渗水蓄水,需水时不能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针对这些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植生混凝土。植生混凝土像透水混凝土一样,具有贯通的大孔孔隙网络,能够透气、透水,具有保护结构、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生态减灾等优点。多孔混凝土骨架结构在发挥承载作用的同时,保留了天然降水回渗到地下的通路,而这种特殊的混凝土中存在的孔隙也成为植物根系生长的空间,其表面可以生长植被。p1EanqFDPw 植生混凝土可应用于护岸、护坡、公共停车场、广场、公园、城市立体绿化等,以提高岸坡稳定性及安全性、增加城市绿化面积、降低城市热岛效应、重构生态系统等作用。这种新型的绿色环保混凝土,既具有混凝土的功能,又实现了生态化的需求,为人类构造了舒适的生态环境,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十分突出,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DXDiTa9E3d 当前植生混凝土在日本、欧洲等国已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技术已经趋于成熟,并已大量应用于工程实践。目前,国内还没有植生混凝土的产品标准,市场上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规范,可靠性和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制定植生混凝土产品的行业标准十分必要。RTCrpUDGiT 一、标准工作概况 (一)任务来源 植生混凝土作为一种生态混凝土,既能够保证植物生长和生存,起到透气、透水和环境绿化的功效,又能发挥刚性混凝土的特点,起到承载的功能,在用于护坡、护岸时,既可防止水土流失,又具备原有防护功能。5PCzVD7HxA 由于植生混凝土的诸多优点,市场上已经大量应用此类产品,但由于没有规范,所以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因此,制定植生混凝土产品的行业标准是当务之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2016 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植生混凝土》(计划号2016-0131T-JC)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归口单位为建筑工业综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LBHrnAILg (二)起草单位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盐城工学院,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防灾科技学院,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北京天誉有限公司,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学院,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有限公司,厦门御坤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德新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运维监控工具应用情况说明(模板)

运维监控工具应用情况说明 编写人: 审批人: 发布日期:

变更历史

目录 工具名称 (5) 工具主要功能 (5) 工具应用情况 (6) 运行维护工具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 (6)

工具名称 pManager3.1综合监控系统 综合监控工具是用于对机房集中进行监控和测量。该工具主要是对机房设备的工作状态进行综合监控,确保设备的工作正常,以及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够及时的报警和显示。 工具主要功能 综合监控工具是公司自行购买的监控工具 主要功能有: (1)监测报警功能:能够实时的对被监控设备进行在线监测,并将监测的数据信息进行上报,当出现故障灯现象时,可以进行报警提示。 (2)控制功能:能够根据相应的用户权限对被监控设备进行控制,同时可以对设备的参数进行设置。 (4)查询、统计功能:能够对被监控设备的各种存储信息进行查询、统计,如设备的工作时间统计报警记录统计、控制操作统计等。 (5)系统配置功能:设备的监控参数可以进行动态配置,监控画面、设备名称、参量名称、报警名称、报警逻辑关系等进行配置。 (6)用户管理功能:可以增加、删除设备用户,修改用户权限和口令等。 (7)实现功能有综合监控、节能系统、权限管理、报表管理、门禁管理、告警管理等

工具应用情况 综合监控工具已经在机房监控中使用。主要对机房温湿度、服务器、ups、门禁、消防、通信设备、智能空调等进行监测。 运行维护工具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 设备使用中发现的问题 ●设备CPU利用率监控实例无监控数据 ●查看性能时无监控数据 ●非接口类指标监控任务添加失败 ●服务器共享目录后所有设备无监控数据 ●接口类指标监控任务添加失败 ●添加监控任务后无数据 ●性能监控数据与设备命令行数据不一致

建筑工程材料员职业标准

建筑工程材料员职业标准 建筑工程材料员的职业标准 1材料员的工作职责见表1。 表1材料员的工作职责项次分类主要工作职责 1材料管理计划 (1)协助编制施工材料、设备配置计划。 (2)协助组建施工材料、设备管理机构和建立管理制度。 2材料采购验收 (3)参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评价、选择。 (4)负责材料、设备的选购。 (5)负责进场材料、设备的验收和抽样复检。 3材料使用存储 (6)负责监督、管理材料、设备进场后的接收、发放、储存。 (7)负责监督、检查材料、设备的合理使用。 (8)参与回收和处置剩余及不合格材料、设备。 4材料统计核算 (9)负责建立材料、设备管理台帐。 (10)负责材料、设备的盘点、统计。 (11)参与材料、设备的成本核算。 5材料资料管理 (12)负责材料、设备资料的编制。 (13)负责检查、汇总、整理、移交材料、设备资料。 2材料员应具备的专业技能见表2。 表2材料员应具备的专业技能项次分类专业技能 1材料管理计划 (1)能够编制材料、设备管理计划。 2材料采购验收 (2)能够分析建筑材料市场信息,并进行材料、设备的计划与采购。(3)能够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符合性判断。 3材料使用存储 (4)能够组织保管、发放施工材料、设备。 (5)能够对危险物品进行安全管理。 (6)能够对施工余料、废弃物进行处置或再利用。 4材料统计核算 (7)能够建立材料、设备的统计台帐。 (8)能够进行材料、设备的成本核算。 5材料资料管理 (9)能够编制、收集、整理施工材料、设备资料。 3材料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见表3。 表3材料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项次分类专业知识 1通用知识 (1)熟悉国家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掌握工程材料的基本知识。

运维服务工具应用情况说明书

运维服务工具应用情况说明 编制: 审核: ****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 所有:****公司。保留所有权利。

目录 序言 (3) 一、运维管理类工具的应用情况 (3) 1.1 400客服故障业务受理系统 (3) 1.1.1系统业务介绍 (3) 1.1.2系统功能及原理 (4) 1.2 知识库管理工具 (5) 1.2.1系统业务介绍 (5) 1.2.2系统功能介绍 (5) 二、监控、系统维护类工具的应用情况 (6) 2.1指挥调度系统监控平台 (6) 2.2硬件系统监控工具 (7) 2.3程控交换机维护工具 (7) 三、其他运维及故障检测工具 (7) 3.1示波器 (7)

序言 ****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单位的指挥中心,提供特服的受理及后期处理平台,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及持续运行能力尤其重要,而且随着业务发展,特服受理系统的涉及围越来越官方,对信息化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对系统的稳定性、维护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特服指挥调度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引起了公司的关注,同时也认识到一个好的运维系统需要好的运维工具支持,公司先后组建了运维工具开发团队及系统产品监控、维护工具开发团队,针对客户管理、系统故障受理系统、系统监控及系统维护等软硬件平台进行部署及开发,先对目前运维服务工具的应用情况进行说明。 一、运维管理类工具的应用情况 运维、管理类工具目前公司主要是利用400客服故障业务受理系统完成。 1.1400客服故障业务受理系统 1.1.1系统业务介绍 “400客服故障业务受理系统”主要完成公司负责承建的各类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申报的业务受理系统,该系统通过硬件及软件实现对客户的受理、处理、反馈、跟踪功能,并为客户提供7×24小时不间断服务,系统主要组成包括以下部分: 1)故障业务排队接入受理系统 2)后台业务流转通信平台 3)故障受理、登记系统 4)二级分配、处理系统 5)数字录音录时子系统 6)查询、统计、分析系统 7)用户处理情况回访系统 8)故障业务跟踪系统

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行业标准

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行业标准青砖 蓝四丁砖(手工砖)常用规格240×115×53mm 城砖常用规格400×190×100mm 室内方砖常用规格380×380×60 mm 1.外观质量要求: 1.1 尺寸 长宽高尺寸偏差不超过4mm 1.2外观 青砖表面应平整,无变形。 1.3缺棱 青砖棱边应直顺、无缺损。 1.4掉角 青砖掉角个数应不多于1个,且掉角的最大边长应不大于5mm。 1.5蜂窝 青砖表面的蜂窝总面积应小于蜂窝所在面面积的0.5%,且单个蜂窝截面面积的最大直径应小于5mm,蜂窝深度应小于3mm。 1.6层裂 不允许出现层裂现象。 1.7裂纹 不允许出现裂纹。

1.8石灰爆裂 石灰爆裂的区域面积应小于爆裂所在面积的0.5%,爆裂区域最大直径应小于5mm,深度应小于3mm。 1.9欠火、过火 不允许欠火或过火现象。 1.10颜色 青砖的颜色应一致、均匀,呈青灰色。 2.物理化学性要求。 2.1 抗压强度 青砖的抗压强度应不小于10MPa。 2.2抗折强度。 青砖的抗折强度应不小于1.5 MPa。 2.3体积密度 青砖的体积密度应不小于1.9g/cm3。 2.4吸水率 青砖的吸水率单块值应不大于18%。 2.5抗冻融性能 青砖经过15次冻融循环,不应出现剥落、掉角、掉棱及裂纹等缺陷增加的现象。 2.6泛霜 青砖不应出现严重泛霜现象。 3.加工生产工艺要求。

青砖应使用传统制作工艺生产,传统工艺生产参考流程: 3.1取土 选择砂质粘土。 3.2炼泥 炼泥程序:将粘土摊开晾晒,晾晒的时间不应过短,最好用隔年土;将粘土过筛,去掉杂石,得到较细的粘土;“闷泥”即粘土浸泡,一般需要二到七天;之后进行人工揉合搅拌,使粘土颗粒尽可能地均匀密实。 3.3装模 按所需的尺寸将炼好的泥一次性放入制砖坯的模具,模具内撒细沙,防止模具和砖泥粘连。 3.4阴干 将制好的砖坯,放到阴凉通风的地方,使水分逐渐蒸发,达到可烧制程度。 3.5装窑 装窑是将阴干后的砖坯垒垛立放在砖窑内并用泥将窑顶封严。装窑工作应在烧窑的前一天装好,一般同一个窑里各部位的温度并不完全相同,窑的下部火力比较集中,温度较高,窑的上部,温度相对较低,要根据窑温安排好砖坯的码放。 3.6焙烧 需要对烧窑过程中的燃烧种类、数量、烧窑时间进行控制。古代常用的燃料有草、柴、煤炭等。砖坯焙烧时火候要控制适当,以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重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4月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法规,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 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二、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三是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 三、延长许可有效周期,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减轻机构负担。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这些重要变化 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2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质量与认证》杂志也在11月刊关注中,对新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64号令)做了专题解读。质量与认证微信(ID:cncete)将选择部分文章进行发布,以飨读者。 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更加简练 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 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 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由于法律法规依据删除,“审查认可”制度也消失在新的163号令中,不再作为资质认定的一种形式而规定。在163号令起草过程中,行业日益认识到,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而派生的“审查认可”制度,实际上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定政府任务而形成的一套“资格”管理制度,与资质认定制度作为“普通市场准入”制度的定位性质上存在不同。结合国家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制度、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审查认可”这一具有浓厚“计划体制”色彩的许可制度被取消,以进一步促进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 2释放改革红利 为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163号令释放了一系列改革红利,降低检验检测机构事前审批的复杂程序,激发检验检测市场的增长动力和发展活力。 1、延长证书有效期、简化许可程序 163号令对于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到6年,中间不设置监督评审,大大减轻了检验检测机构评审的频次和负担。结合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资质认定部门分类监管和诚信档案,资质认定部门对于复评审、分支机构评审等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取“文件评审”或者其他简化评审的方式,可进一步减轻检验检测机构评审负担。此外,163号令明确规定技术评审时限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评审用时大幅度下降。也基于此,163号令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提交复评审申请的时间为“提前3个月”,较86号令规定的6个月缩短一半,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放宽准入,允许“其他组织”取得资质认定

建筑材料行业标准规范索引

建筑材料行业标准规范索引(更新至12月14日) 点击标准名称即可进入下载链接,红色标注为已作废 JC79-92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JC205-92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 JC239-2001粉煤灰砖 JC/T358.2-2007 水泥工业用电除尘器技术条件 JC-T408-2005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 JC473-1992混凝土泵送剂 JC473-2001混凝土泵送剂 JC474-1999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C475-2004混凝土防冻剂 JC 476-2001 混凝土膨胀剂 JC477-2005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 JC478.1-1992建筑石灰物理试验方法 JC478.2-1992建筑石灰试验方法 JC-T479建筑生石灰 JCT530-2007 建材工业用分室高压脉冲袋式除尘器 JC 532-2007 建材机械钢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JC-T540-1994混凝土制品用冷拔冷轧低碳螺纹钢丝 JC623-1996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 JC 625-1996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JC-T796-1999回弹仪评定烧结普通砖强度等级的方法 JCT819-2007 水泥工业用CXBC系列袋式除尘器 JCT841-1999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 JC 860-2000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砂浆 JCT 864-2000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 JCT872-2000 建筑装饰用微晶玻璃 JC 890—2001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 JC894-2001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JC 899-2002混凝土路缘石 JC-T907-2002混凝土界面处理剂 JC943-2004混凝土多孔砖 JC/T 954-2005水泥安定性试验用雷氏夹 JCT960-2005水泥胶砂强度自动压力试验机 JC-T 975-2005 道桥用防水涂料 JC-T984-2005 聚合物防水砂浆 JC-T985-2005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浆 JC-T986-2005水泥基灌浆材料 JC-T 992-2006 墙体保温用膨胀聚苯乙烯板胶粘剂 JCT1004-2006正式版陶瓷砖填缝剂标准

建筑材料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建筑材料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部建设(1991)504号文《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建材行业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建材行业工程设计的范围分为:水泥、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新型建筑材料、非金属矿、水泥制品、无机非金属材料。 (三)建材行业工程设计资格按资历信誉、技术力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装备水平分为甲、乙、丙三级。 二、资格标准 (一)甲级 1.单位资历: (1)从事建材工业工程设计必须具有连续15年的资历(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工程设计连续10年的资历)。(2)独立承担两项以上大型建材工程项目的成套设计、并采用了可靠、合理、先进的工艺和装备,设计质量优良,并建成投产经考核验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设计标准。经济效益良好,社会信誉好。 2.技术力量:具有同时进行两个大型工程项目的设计以及相应的前期工作和技术开发工作所必需的设计力量,专业配置合理。具有高级工程师和连续从事本专业设计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各专业人员配置详见附表1。 3.技术水平:在建材行业中设计经验丰富,居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新工艺和新设备开发、原料研究、自动化研究、计算机开发和应用的特长,掌握建材行业设计先进技术。近5年内获得国家级或部级建材工程优秀设计一等奖或二等奖一项以上。参加过建材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定额等的编制工作。

4.管理水平: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和综合管理能力,已贯彻实施GB/T19000--ISO9000标准,并具备认证的条件。 5.装备水平:有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计算机辅助设计达到建材行业“九五”期间CAD技术发展纲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还具有能满足技术开发必要的测试、实验的仪器和手段。 (二)乙级: 1.单位资历: (1)具有10年以上连续从事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的资历。 (2)独立承担过两项以上中型建村工程项目的设计,并采用了可靠、合理、先进的工艺和装备,设计质量优良,并建成投产经考核验收主要经济指标达达到设计标准。经济效益良好,有一定的社会信誉。2.技术力量:具有同时进行两个中型工程项目以及相应的前期工作和技术开发所必需的设计力量,专业配置合理。具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连续从事本专业设计7年以上的技术骨干。各专业人员配置详见附表1。 3.技术水平:从事建材行业本专业的设计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能利用国内外建材行业的技术成果、计算机软件,作出较先进设计成果。近5年内获得省(部级建材工业优秀设计奖一项以上)。 4.管理水平: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5.装备水平:有较齐全的技术装备,计算机辅助设计接近建材行业“九五”期间CAD技术发展纲要的要求;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丙级: 1.单位资历: (1)具有连续5年以上从事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的资历。 (2)独立承担过一个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设计、并已建成投产经考核验收,质量和效益良好。 2.技术力量:有同时承担两个小型工程项目的设计以及相应的前期工作的设计力量,技术人员专业基本

【建材行业标准】常规建材检测标准一览表

常规建材检测标准一览表 编者按语:为了更好地服务各检测机构,现将收集到的标准规范在网站发布,仅供选用,如有错误请指正。 1、数值修约规则《GB/T8170----1987》 2、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GB/T1250----1989》 3、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T1011 ----1988》 4、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6628----1992》 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 6、矿渣规酸盐水泥、火山灰质规酸盐水泥及粉煤灰规酸盐水泥《GB1344---1999》 7、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 8、铝酸盐水泥《201----2000》 9、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GB/T1345─20052005.8.1 10、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1996》 11、水泥密度测定方法《GB/T208----1994》 12、白色硅酸盐水泥GB/T2015─20052005.8.1 13、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 14、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GB/T2419─20052005.8.1 15、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8074----1987》 16、水泥取样方法《GB/T12573----1990》 17、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1999》 18、水泥原料中氯的化学分析方法《JC/T420----1991》 19、钢渣矿渣水泥《GB13590----92》 20、铝酸盐水泥《GB201---2000》 21、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GB18445----2001》 22、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2005.8.1 23、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渣粉《GB/T18046---2000》 24、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1---2002》 25、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1---2002》 26、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1985》 26、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1987》 27、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方法《JGJ55---2000》 28、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GB/T23---0221》 2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30、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50152---1992》 3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1992》 32、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02:1988》 33、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程《CECS03:1988》 34、超声法检测混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21:2000》 35、后装拔出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69:1994》 36、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8239---1997》 37、混凝土小型空砌块试验方法《GB/T4111---1997》 38、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砌块、《GB/T15229----2002》 39、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11968---1997》

2015版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试验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306号)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是指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对电力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系统功能和试运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检测验证活动。 第三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是指依据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电力工程检测试验工作,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提供检测验证数据和结果的单位。 第四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应遵循《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的要求,按专业分等级承接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 第五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统一负责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专业划分和等级确认工作,各中心站负责对工程现场检测试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电力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以及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测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划分 第七条根据电力工程专业划分,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分为土建、金属、电气和热控四类。同时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对检测机构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执行标准和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要求,相应地将承担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检测机构划分为A级和B级两个等级。 第八条不同专业类别、不同等级的检测机构所需要的能力标准要求见附件1-1、2-1、3-1、4-1,需具备的检测试验项目范围要求见附件1-2、2-2、3-2、4-2。 第九条承担建设规模200MW及以上发电工程和330kV及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工程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符合B级及以上等级标准要求。不同规模电力工程项目所要求的检测机构业务等级标准见附件5。 第十条检测机构必须按照确认的专业类别、业务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任务,并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 第三章业务等级确认程序

建筑工程材料规范标准标注样本

1.水泥1 1.1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1 1.2 白色硅酸盐水泥(GB/T-)3 1.3 彩色硅酸盐水泥(JC/T870-)4 1.4 道路硅酸盐水泥(GB13693-)5 1.5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JC600-)5 1.6 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和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GB200-)6 1.7 钢渣硅酸盐水泥(GB13590-)7 1.8 镁渣硅酸盐水泥(GB/T23933-)8 1.9 低热钢渣硅酸盐水泥(JC/T1082-)9 1.10 磷渣硅酸盐水泥(JC/T740-)9 1.11 钢渣道路水泥(JC/T1087-)10 1.12 钢渣砌筑水泥(JC/T1090-)11 1.13 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12 1.14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GB748-)12 1.15 硫铝酸盐水泥(GB20472-)13 1.16 砌筑水泥(GB/T3183-)15 1.17 铝酸盐水泥(GB201-)16 1.18 明矾石膨胀水泥(JC/T311-)17 1.19 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和快硬铁铝酸盐水泥(JC933-)18 1.20 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JC/T659-)19 2.混凝土、砂浆及外加剂20 2.1 混凝土20 2.1.1 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 2.1.2 轻骨料混凝土(JGJ51-)21 2.1.3 钢纤维混凝土(JG/T3064-1999)26 2.1.4 防水混凝土27 2.1.5 喷射混凝土28 2.1.6 高强混凝土28 2.1.7 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861-)29 2.2 建筑砂浆29 2.2.1 预拌砂浆(JG/T230-)29 2.2.2 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890-)34 2.2.3 墙体饰面砂浆(JC/T1024-)35 2.2.4 建筑保温砂浆(GB/T20473-)36 2.2.5 石膏基自流平砂浆(JC/T1023-)37 2.2.6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JC/T984-)37 2.2.7 水泥基灌浆材料(JC/T986-)38 2.3 外加剂38 2.3.1 混凝土外加剂(GB8076-)38 2.3.2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 (GB/T18736-)40 2.3.3 防冻剂(JC475-)41 2.3.4 混凝土膨胀剂(GB23439-)42 2.3.5 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477-)42 2.3.6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43 2.3.7 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44 3.石膏及其制品46 3.1 建筑石膏(GB/T9776-)46 3.2 黏结石膏(JC/T1025-)46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63 号) 参考试题

一、名词解释 1.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2.资质认定: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二、填空题 1.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自2015年8月 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期短带来的频繁评审负担。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4.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5.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6.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 7.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检测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 8.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维持其可信度。 9.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 10.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得到正确更新。1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12.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须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经批准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13.每项检验检测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情况下能够重复。 14.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应予特别注意。 1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要求。 16.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 17.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18.质量方针是指由最高管理者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宗旨和方向。 19.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 20.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21.检验检测机构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