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最新社会保障学案例4失业保险案例

最新社会保障学案例4失业保险案例

最新社会保障学案例4失业保险案例
最新社会保障学案例4失业保险案例

社会保障学案例4

失业保险案例

案例一:企业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应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案例描述】某市的一家企业招用了几十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今年8月,某中5名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后没有能与该企业续订劳动合同,处于失业状态。当他们发现与他们一起失业的城镇职工能每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诉他们,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在他们就业时没有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计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因此,他们无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于是,这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以便他们也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市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裁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企业不应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这5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要求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判决企业应当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即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案例评析】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就业能力而在一定时期内未找到或丧失就业岗位的情况。根据失业者对失业的主观心理态度,可将失业分为主动的失业和被动的失业。所谓主动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就业能力而自己主动地不愿意就业而失业的情况;所谓被动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劳动能力,由于自己主观原因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就业,自己仍在积极求职的失业状态。失业保险是指对被动失业者,因失去工作而无法获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此,劳动者既包括为城镇劳动者和农民合

同制工人。因此,劳动法第九章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即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应覆盖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范围内。

具体到失业保险制度,国务院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工资总额。所谓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规定,是指一个单位在一定时间如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其中应当包括单位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该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说,尽管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其所在企业必须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正是考虑到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这一不同于城镇职工的特点,该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里没有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像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由于该企业在农民合同制工人就业时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纳入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应当补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在该企业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据此,根据地方有关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裁定企业可以不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入失业保险费基数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是正确的。

【法律法规参考】

案例二:失业保险费应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

【案例描述】在一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某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其原因,企业解释说,该企业是按支付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劳动保障部门指出了该企业的错误,并作出了责令其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的决定。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错误理解《失业保险条例》的案例。《失业保险条件》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工资总额的正确理解,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明确规定,工作总额是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不包括的范围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实行租赁经营单位和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和利息,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办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计划生育补贴等。根据这一规定,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各类职工的工资都应纳入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虽然,《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中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这不能理解为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基数。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成本的一部分,如果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实际上就可以减少一块劳动成本,对城镇劳动者的就业造成压力,甚至加大城镇劳动者就业难的问题。

【法律法规参考】

案例三:20年工龄参加失业保险半年就下岗可否领取失保

【案例描述】20多年连续工龄的集体企业干部,参加失业保险刚刚半年就因企业转制下岗,有没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近日,顺德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对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理解不同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工作多年没有失业保险金

王先生原为顺德挂车厂企业干部,1976年9月参加工作,连续工龄24.5年。2000年底顺德挂车厂转制,裁减200多人,王先生下岗。2001年1月,他到顺德市社保局大良办事处咨询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事宜,被告知由于他只是在2000年7月始参加失业保险,连续缴费未满一年,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

王先生一听愣住了。他只好四处奔波找工作,由于在企业一直当管理干部,没有什么具体的技术,年龄又大,王先生一年多来面试了10多间企业,均以失败告终。

更令王先生烦恼的是,王先生的40多岁的妻子也失业了,儿子就要升高中了,这一年多一家人全靠王先生下岗时厂里发的几万元经济补偿金维持生计,眼看也用得七七八八了,一家人彷徨无计。

缴费年限该如何计算

王先生对于自己24年多工龄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直感到不能理解。他说:“顺德是从2000年7月才实施失业保险的,以前国家没有失业保险规定,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如果因为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就把我们以前辛辛苦苦工作的几十年工龄一笔勾销,这似乎不合理。”

王先生查阅了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认为有关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顺德市的实施办法与国家和广东的相关法规有出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以及《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都规定:“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王先生遂向顺德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顺德市社保局给予他享受有关失业保险待遇。

省社保厅:老职工适用“累计年限”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丁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主要是针对没有工作经历的新参保人,对于老职工,可以按“累计年限”理解,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顺德社局将“实际缴费满1年”适用于“所有新老职工”,这是对法规理解上的分歧。

据悉,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7月份刚刚通过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就解决了“缴费年限”的分歧,取消了“连续缴费满一年”的规定,职工缴费不足一年的月份以后重新就业时可以累加,同时承认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龄。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到时全省除了深圳都要实施该条例。

顺德社保局:缴费未满一年不符合享受条件

顺德市社保局在行政答辩状中称,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 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 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 子看管。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元。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 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 案例分析: 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在保险财产的地 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代理人必须在 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

理赔案例――信用保证保险类

第七章信用保证保险类 饭店起火引燃住宅该责任应由谁来负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5 年新购置一套新房,同时办理了银行贷款业务,在办理贷款时,银行并为李某办理了住房贷款保险,李某于次年3 月份装修入住,李某新房是在该单元的四楼,而楼下一、二、三楼却在7 月份开了一家饭店,而在2007 年在大年初三晚上,楼下饭店突然起火,而李某当时并未在家,当知道消息赶回家时,家中的大火已被消防人员扑灭,后经消防人员对火灾的调查发现,该大火是由饭店的值班人员在寝室里用酒精锅炖菜,后来在火未全部熄灭的情况下,几个人便离开上楼打麻将,而楼下的酒精锅便将地毯给点着了,从而引发了这场大火,而在此次事故中李某家中的损失约为25 万余元,而同时被 波及到的还有很多其它住户,当损失发生后大家便集体向该饭店负责人索赔,由于此次火灾发现的时间晚,造成的损失较为惨重,而该负责人也却实无力给大家赔偿,后来李某突然想起在办理贷款时并为该房屋办了一份保险,李某便来到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索赔,理赔人员当接到李某报案后,经过调查李某当时在银行办理了一份个人贷款抵挡房屋综合险,而通过对消防的核实认证,确 定此次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保险公司最后认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而由于李某报案的日期是事故发生后的第十二天了,由于现场已经被破坏,而李某所提供的损失清单中,有一些是根本无法查到的,保险公司最后经过对损失的调查认证,决定对李某赔偿13.2 万元。保险公司同时并取得了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将向饭店责任人提出对此次损失的追偿责任,李某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不满逐向法院提出了上诉. 李某认为:我报案的时间虽然晚了,但他并不影响事实发生的存在性,而消防部门也出具了相应的文件说明,而当时李某为了向饭店索赔,也照了很多当时房屋的照片,这些都能充分说明损失的发生,所以保险公司以未及时报案为由少赔偿了十多万是不合理的. 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消防部门和李某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事件发生的存在性和合理性,但并不能对屋内财产的损失进行一个准确的评定,因为现场已破坏, 理赔人员根本无法对现场的损失进行核实,所以我们只能以李某所提供的能证明房屋内财产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

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_10则

第二部分意外伤害保险十则案例 1.猝死可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承保条件) 新华网上海4月4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对于一桩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作出判决。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周女士称,其丈夫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同时,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2.气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案情简介:1997年4月11日,被保险人郭某(男)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接受治疗。在此之前,郭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保单中载明郭某之子为受益人。5月25日,郭某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突然死亡。被保险人之子即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认为郭某死亡属于被他人气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

3.是意外伤害死亡还是因病死亡? 案情简介:被保险人吕某,男,40岁。2000年5月,其所在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2000年11月4日,吕某独自一人进山打猎(允许的区域并有持枪证),不慎从树上掉了下来,摔伤腿部。吕某欲爬到公路上等待获救,途中因天气寒冷感染了肺炎,两天两夜后,在公路附近被发现,已死于肺炎。 4. “意外”是对谁而言的 案情简介:某公司采购员刘某于2000年10月15日在某旅馆住宿,室内有“请勿吸烟”的标志,但刘某仍在床上抽烟。疲劳至极的刘某很快入睡,手中的烟头掉落在棉絮上引起火灾。刘某的皮肤被大面积烧伤,花去医药费8000余元。事后刘某持3个月前购买的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单和其他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围绕此案的赔付问题,保险公司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5.两份保险合同应怎样结案? 2005年1月1日,某A在其所在单位参加团体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五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合同约定自杀免责期为两年)。2007年12月30日某A与新婚中的丈夫某D去庐山旅游,两人分别购买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三个月,保额2万。某A指定受益人为丈夫某D。在旅游途中,某A不幸死亡。倘若本案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

私营企业家肖先生的保险产品诊断与规划案例

私营企业家肖先生的保险产品诊断与规划案例【案例背景简介】 肖波先生现年38岁,是一位民营企业家,经营一家有百名员工的小型电子企业,每年净利润百余万元。 肖太太江楠现年35岁,在一家国有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每月工资约6000元,年终奖还有3万元。 他们有一个女儿肖冰冰今年6岁,刚上小学一年级,不仅聪明机灵,而且非常有艺术天赋,从小就学习钢琴与芭蕾舞,在幼儿园就经常参加各种演出活动。因此,肖总与江楠格外疼爱女儿,计划等她在国内完成高中学业后,送到英国留学,完成本科与硕士学业后再回国接班管理企业事务,或者届时由她决定做自己喜欢的事情。 肖先生的父母早年由于疾病已经离世,只有江楠的父母由于体弱多病,又没有退休工资,一直与他们共同生活,现年60岁。 由于三代同堂,肖总与太太工作又十分辛苦,实在没有时间照顾两位老人与女儿的生活。于是,他们从家政公司聘请了一位保姆小梅,小梅的工作非常认真细致,与肖总一家人相处得非常融洽。 虽然肖总家庭现在有房有车有自己的企业,家里也有200余万存款,但是长期在商场打拼的他总是觉得没有安全感,加上上有老下有小的,虽说也有200万存款,但弄不好生意失败或者遇到什么法律纠纷,说不定哪天这些财产就不见了。眼看现在自己快四十了,也该为自己和家人建立一个放心的保障体系了。 由于自己的公司是小电子企业,这些年也没有给员工买社会保险,随着政府严格要求执行社保政策,加上肖总自己也意识到为自己与员工建立必要社会保障的重要性,所以准备今年开始给全体员工缴纳社保。而太太由于在国有银行工作,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险及

福利比较齐全,工作与收入也很稳定。现在的问题主要是江楠的父母年龄大身体又不好,将来肯定要支出大笔医疗费,又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很是让肖总头疼。 由于一直有较强的忧患意识,加上自己又没有太太那么好的福利保障,所以,几年来肖总很重视购买保险,希望通过保险为自己与家庭建立一道坚实的屏障,就在保险员的鼓动下先后购买了一系列保险产品,具体如下表所示: 险种名称投保日期保额年缴费缴期保期 平安投资连结险2000年1月1日16.3万12060元20年20年 平安常青树2001年1月1日20万11560元20年终身 友邦保险智富人生2005年1月1日50万10万元5年终身 中保夕阳红1997年8月1日4000元10年55岁到终身 招商信诺幸福无忧2005年1月1日6万339元1年1年 除了购买以上这些保险外,最近一位保险员鼓动肖先生购买100万元万能险,并向肖先生阐述购买该产品的以下利益:①可获得20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保障;②可获得3 00万保额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障;③可获至少100万元以上与保单现金价值相当的疾病身故保障;④每年可享投资分红红利,保底年均回报1.75%,且每月公布收益率,目前月均收益率为3.3%,这笔分红可以领取用作子女的教育费,也可以作为退休后的生活费,也可累积投资;⑤该保险持有一段时间后返回初始费用;⑥随着时间的增加,该保险的现金值会不断累积,如果一直保持目前的收益率,20年后该保险就不仅有巨额的保险保障,现金值也会超过200万;⑦该保险的现金值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离世后可以作为遗产提取,而且免交遗产税;⑧退休后该万能险可以转化成为养老年金,为肖先生夫妇提供养老保障。因此,保险员认为,该万能险是既有保险保障、又有投资分红的极佳金融产品,强烈建议肖先生一次性购买100万元该万能险。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试题.doc

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员工不慎失火引火灾,损毁财产可否赔付? 1999 年1 月2 日,A 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 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 月6 日,A 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 为一年。当年A 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 1 月2 日至18 日间,印刷厂多次与 A 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 A 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 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 A 公司最迟在 2 月10 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 月3 日,A 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 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 元,A 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争议】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 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 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 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 A 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 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 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 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 A 公司投保时,

金融市场中的风险案例

金融市场中的风险案例 1.流动性风险的引入—北岩银行的破产案例 1997年北岩建筑协会在伦敦股票交易所发行股票,促成了英国北岩银行的创立。2007年,北岩银行已经进入英国按揭提供商的前5名,是英国东北部最大的金融机构,拥有76家分行,主要业务是在零售和批发市场提供房屋抵押贷款,其服务包括提供储蓄账户、存款账户、贷款和住房及财产保险。这家银行在1997~2007年发展迅猛,其发行的部分按揭被通过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子公司Granite进行了证券化。 北岩银行主要依靠出售短期债券来融资。2007年8月美国出现次贷危机,市场风险迅速在欧美房地产市场、信贷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间相互传染,银行发现很难再通过发行新债券来取代已到期的债券,这是因为机构投资者不愿意出借资金给那些在按揭业务中涉足太深的银行。9月14日,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监管局发布联合声明,认为北岩银行没有丧失偿债能力,资产足以偿还负债,贷款质量良好,而且表示“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但北岩银行不能筹得资金,这给运作带来了严重问题。北岩银行在2007年9月向英格兰银行求救,并在接下来的几天内,向三方监管部门,即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局、以及政府财务部借入了30亿英镑的资金。 然而,央行注资的消息并没有起到安抚储户的作用,反而引起了北岩银行储户的恐慌,于是9月14日星期五,北岩银行出现了挤兑现象。数以千计的北岩银行客户排长队提取资金,据估计,从2007年9月12日到9月17日客户提取资金的总量达20亿英镑。9月17日晚,英国财务大臣宣布,英国政府和英格兰银行将保证北岩银行客户所有存款的安全,这一消息公布后,挤兑现象才逐渐消失。 在之后的几个月内,北岩银行寻求的紧急救助资金大幅增加。英格兰银行为了告诫其他银行不要承担过多风险,坚持对北岩银行的资金施以惩罚性利率。到2008年2月为止,紧急救助资金的需求以高达250亿英镑,这时英国政府宣布将北岩银行国有化,银行的管理团队也被更换,银行被拆分成北岩公共有限公司和北岩资产管理,之后北岩公共有限公司被维珍集团从英国政府手中收购。 这个案例说明了金融机构存在着融资流动性风险,这种风险是当金融机构为了满足现金要求时而产生的,北岩银行的破产说明了流动性问题可以使得一家银行在短时间内陷入崩溃边缘。 该行资本一直非常雄厚,资本充足率远远高于巴塞尔II的标准。从各项指标来看,该行发展势态良好。同时,该行资产质量很好,17年以来,其信贷拖欠率低于英国同业水平的一半。在2007年7月以前,没有任何明显迹象表明该行将面临重大困难。 然而,该行资金来源明显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其资金来源中的短期资金比重严重偏高,同时其证券化资金来源占到了其资金来源的一半以上,而英国主要银行的这一比例约为20%。为了配合其高速发展战略,北岩银行1999年该行实施证券化发展模式,即发行与分销模式,结果是该行过分依赖证券化作为其主要资金来源,越来越容易受到市场崩溃的冲击。北岩银行快速发展的战略以及随后融资模式的大转变为其当日之祸埋下了危机的种子。 2.流动性风险的成因及影响因素 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主要来源于如下因素:持有现金和随时可以被转化为现金的短期国债;变卖交易头寸的能力;短时间内在交易市场借入现金的能力;短时间内提供有利的条款以吸引零售存款的能力;短时间内将资产(例如贷款)进行证券化的能力;由中央银行

(完整版)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练习题答案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问题思考1.如何认定意外伤害?请分别说出伤害、意外与意外伤害得含义以及它们构成得条件。 意外伤害保险就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致残,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得一种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死亡保险都就是承保被保险人死亡得险种,但二者存在区别:意外伤害险就是负责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得死亡或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得死亡;死亡保险负责得就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得死亡,不承保意外伤害所致得残废。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得就是意外伤害,只有正确理解意外伤害得含义才能了解掌握意外伤害保险得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就是由意外与伤害构成得,下面我们分别阐述它们得含义。首先,谈伤害。伤害就是指被保险人得身体受到侵害得客观事实,它由致害物、致害对象与致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意外伤害保险所指得伤害。致害物,就是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得物体或物质,而且就是在被保险人身体之外得。例如,烧伤得致害物就是大火,坠地死亡得致害物就是地面,砸伤得致害物就是石块等。致害对象,就是被保险人得身体某个部位,就是生理上得伤害。如果致害对象不就是被保险人得身体,而就是被保险人得人身权利或与人身相联系得其她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发明权、著作权等,均不属于伤害。致害事实,就是致害物以一定方式破坏性地接触被保险人身体得客观事实。致害方式如碰撞、焚烧、淹溺、电击、爆炸、烫伤、急性中毒等。接着,谈意外。意外就是就被保险人得主观状态而言得,它就是指事先未预见,即伤害得发生未为被保险人事先所预见,或者违背意愿,即伤害得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得主观意愿。事先未预见,包括两种情况:一就是事先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到得伤害。如被保险人乘坐飞机外出旅游,因飞机在飞行途中坠毁而死亡,这就是被保险人外出之前不能预见到得伤害。二就是事先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得伤害。如被保险人知道农药有毒,但因疏忽把药放错地方,误将它当作止咳药服用后死亡。 违背意愿,也包括两种情况:一就是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如大楼失火,大火封住门口与走道,被保险人不得不爬出窗口跳下,坠地重伤。二就是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技术上也可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得规定,不能躲避。如每个公民都有协助公安干警维护治安得责任,瞧到歹徒行凶作恶,被保险人冲上前去与之搏斗而受伤。 分别谈了伤害与意外各自得含义以后,我们就可以把意外伤害定义为:就是指在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得情况下,突然发生得外来致害物明显地、激烈地侵害被保险人身体得客观事实。意外伤害构成得条件,可以概括为外来、偶然与剧烈三个: 其一,外来,即必须就是外来得或外界原因造成得。如中风跌倒死亡,不就是;天热中暑,不就是;走路跌倒受伤,就是;运动脱臼、挫伤及举重引起得腰痛,也就是。 其二,偶然(非本意),即必须就是事故得发生及其导致得结果都就是偶然得,事先不能预见或很难预见得。如车辆拥挤,车正在启动,乘客不听劝说强行下车,坠地重伤,不就是;乘客在行驶得车辆中被人挤出车外受伤,就是;不谙水性得人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得情况下在深水处学游泳淹死,不就是;水性很好得人在河中游泳时被水草缠住不能脱身淹死,就是。 其三,剧烈(突发),即必须就是突然发生得或剧烈变化得。如长途行军,脚底磨损,不就是;长年搬运重物造成腰痛,不就是;天空坠物引起伤亡,就是;铅中毒、矽肺,不就是;煤气中毒,就是。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俱全才能构成意外伤害。

一文读懂投资连结保险

一文读懂投资连结保险 很多朋友对投资连结保险有困惑:“都说投连险收益高,可以增值,是保险理财神器,到底对不对?我该如何选择和购买?” 在为大家答疑解惑之前,我们再一次强调保险购买理念: 言归正传,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常识 →购买投连险前需要知道的 →泰康投连险产品介绍 一、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常识 投资连结保险,其正式名称是“变额寿险”,它是集保险保障和投资功能于一体的新形式终身寿险产品。保障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身故,会获取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障金。投资方面是指保险公司使用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扣除初始费用后进行投资,获得收益。 所以投连险是一种具有财富管理功能的产品。通过保险管理财务,是指通过购买保险对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和规划,防范和避免因疾病或灾难而带来的财务困难,同时可以使资产获得理想的保值和增值。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具有财富管理功能的保险产品,主要有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三大类。 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的区别: ●分红险:除了具有基本保障功能之外,保险公司每年还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向客户分配红利。 分红险主要投资渠道包括国债、企业债、长期协议存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债券等,不与股市直接挂钩,是投资理财保险中最为稳健的一类。 但有两种情况不适合购买分红险:一是短期内有大笔开支的家庭,因为分红险不是银行存款

和基金产品,变现能力较差,如果中途退保,投保人只能取回保单的“现金价值”,连保费本金都难保本;二是收入不稳定的家庭,因为分红险的交费金额和交费时间是固定的,收入不稳定的家庭购买容易变成负担。 ●万能险:交费灵活,通常承诺保底收益。万能险的保费用于两部分,一部分用来购买基本保障,一部分用来投资,可以灵活变更保障额度、交费方式、交费期间。 交同样的保费,万能险账户净值比分红险的“现金价值”高。如果交费期间急用大笔现金,需要通过退保、保单价值借款等方式筹钱,万能险的损失要比分红险少得多。因此万能险更适合家底较薄、父母缺少大病基金的年轻人士。 ●投连险:一种新形式的终身寿险产品,它集保障和投资于一体。保障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身故,会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障金。投资方面是指保险公司使用投保人支付的保费进行投资,获得收益。 投连险和购买基金一样风险自担,不保本,所以适合风险承受力较强、具有一定股票投资经验的客户购买,而且一定要持有5年以上(5年内退保会收取手续费)。同时操作投连险不能像操作基金那样在短时间内频繁买入和赎回,投连险尤其不适合炒股能力较弱的老年人购买。 二、购买投连险前需要知道的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链接,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陈特的公共邮箱下载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和优势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接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不足:首先,法院接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练习题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团意险”的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索赔案 (一)案情介绍 有四起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案。这些索赔案中的被保险人都是由他们所在的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团意险”),保险期限为1年,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不一。 第一起,精神病发作受伤死亡案。 1998年7月20日,A市家具厂为包括田由由在内的全体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该年9月,原来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的田由由出现迫害幻想、行为异常等精神病症状,后来病情日益严重,在由其家属监护期间离家出走,因为在外用石头砸伤过路行人而被公安机关强制送精神病医院治疗。10月5日,田由由的病情又一次发作。他在医院内四处乱跑,为躲避医务人员的拦阻,竟不顾一切地朝大门已紧锁的出口直冲过去,结果头部猛地撞在门墙上,造成头外伤颅内血肿,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家属提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以被保险人田由由的行为违法及死亡是由于他自杀造成的,属于意外伤害保险除外不保的死亡为由予以拒绝。 第二起,意外伤残后又因病死亡案。 2000年5月4日,B市机器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6月28日,该厂职工石磊磊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被卡车撞伤,锁骨、左肋骨骨折,经交警部门作了由卡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受害人石磊磊3万元的裁定并结案。鉴于石磊磊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保险公司欲待他治疗结束后再视其伤残程度给付保险金。不料,未等治疗结束,石磊磊于9月16日因心肌梗塞死于医院。保险公司拒绝了石磊磊妻子要求给付5万元死亡保险金的申请,只同意按伤残程度给付2万元。 第三起,手术中意外死亡案。 199.9年6月9日,C市水泥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11月14日,该厂职工洪淼淼因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时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之复苏后,洪淼淼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最终于11月23日死亡。经C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的鉴定,结论是患者突然出现的心跳过速、呼吸骤停是手术中难以预料的情况,属于医疗意外死亡。事后,洪淼淼的妻子持医院的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洪淼淼并未遭受意外伤害,应属于疾病死亡为由拒绝给付。 第四起,两次意外伤害最终死亡案。 2001年1月3日,D市纺织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12月8日,该厂职工金鑫鑫在厂内干活时被铲车撞伤,造成左腿膝关节以上骨折,急送职工医院治疗。治疗仅过一个月,职工医院突然发生大火,因救火不及时,腿伤未愈、无法逃走脱身的金鑫鑫竟被大火烧死。被保险人金鑫鑫的家属与保险公司在究竟是按第一次还是第二次意外伤害事故给付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保险理财案经典案例

保险理财案例 案例一:风险与保险 【案情介绍】 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0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4万元和1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 【案例分析】 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启示】 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 案例二:保险与储蓄 【案情介绍】 在中国,保险与银行储蓄对客户的吸引程度存在差别。一个调查表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中,有30%用于购买金融产品,而在这些金融产品中,银行储蓄占50%,保险占18%,股票也占18%。这说明,银行储蓄在我国国民心目当中还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国民所完全认识。 【案例分析】 “把钱存银行好,要用时随时可以领取,而若购买保险,则没有这么方便。”这是很多中国人对保险的看法。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 从预防风险上看,保险和银行储蓄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做准备,但它们之间有很大

的区别: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的行为,并没有把风险转移出去;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从预期收益上看,银行储蓄的收益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后得到的“收益”表面上看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实际上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即意味着得到了风险的保障,而且这种保障的保障程度非银行储蓄所能相比:只要缴纳了足额的保险费,就能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保障。 【启示】 保险有着储蓄所没有的功能。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并不能作简单的类比。并且,单纯从风险保障的角度来看,保险的保障程度显然比银行储蓄要高。 案例三: “平安世纪理财”——投资型人寿保险险种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22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正式推出国内第一份投资联结保险“平安世纪理财”。有人评论它标志着我国寿险品种开始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换。人寿保险市场的重心开始从有预定利率的储蓄型险种向投资型险种转移。 以下是《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2002年半年度报告》投资账户的介绍部分: 一、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简介 (一)平安发展投资账户 1、账户特征:稳健平衡型投资账户。本账户不保证投资收益。 2、投资政策: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根据对利率及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调整资产在不同投资工具上的比例。追求账户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主要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回购。 4、投资组合限制:投资于国债及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20%;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高于60%。 5、主要投资风险:基金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企业债券信用风险是影响本账户投资回报的主要风险。 (二)保证收益投资账户 1、账户特征:低风险收入型投资账户。设有保证投资收益率。保证投资收益率不低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随着房价的日渐飙升,大家都希望给予自己的房产一个很好的保障。再加上自然灾害的无可抗拒性,和人祸的无法阻拦性,更让以保护房屋安全为主的家庭财产保险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但是,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是否就意味着家庭财产万无一失了呢?小编为大家介绍几个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希望可以让大家更清楚的认识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一:未及时报案有可能无法得到赔偿 李先生出差回家,发现家里被盗,着急的他赶紧拨打110进行处理。但十天过去后,警察尚未找出偷盗之人。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忽然想起自己曾经购买过家庭保险,于是便赶紧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却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赔偿。这个财产保险案例告诉大家,一定要看清楚所有保险合约的条款。一般来讲,条约里会有"及时通知"的概念,这个概念是指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

因此,小编告诉大家,即便是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也要注意相应的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可以先拨打保险公司的人工电话,然后再补填保险单。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二:不要因为房产转让而出现财产保险空窗期 家庭财产保险,主要保障的是房屋以及房屋内财产的安全。但前提条件是,房屋是属于投保人的。王先生尽管一直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但还是对自己的居住条件不满意,最近有人看中了他的房子,他便决定将房子售出。可就在对方交完钱准备入住的时候,王先生家却忽然发生了火灾。那么这种情况下,家庭财产保险是否还能保障王先生的房屋利益呢? 在这里小编要引入的是房屋所属权的概念,即事故发生时,房屋到底是谁的。刚才提到的家庭财产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将房屋售出,但并未去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因此房屋所属权还是王先生的。既然如此,那么王先生既然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要对他进行赔偿。不过王先生需要承担的,就是对方可能因为火灾的缘故,不再购买他这套房,这就需要他退还对方所有房款。

《投资连结保险销售案例解析》练习题

1、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____的保险。( AB) ? A 、不保证最低收益率 ? B 、非捆绑式 ? C 、集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的功能为一体 ? D 、客户难以准确了解到保险公司的费用收取明细 2、下列关于投资连结保险与万能保险的比较,说法错误的是____。( BCD )? A 、都属于新型人寿保险 ? B 、都需要保证最低收益率 ? C 、都需要保证其所有投资账户有资产价值 ? D 、投资连结保险是非捆绑式保险,万能保险是捆绑式保险 3、下列关于投资连结保险的结构,说法错误的是____。( AD ) ? A 、保费在进入投资账户之前需要先扣除死亡风险保费 ? B 、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会被分割成价值相等的投资单位 ? C 、每一笔进入账户的资金会用于购买一定量的投资单位 ? D 、保费在进入投资账户之后还需要扣除卖出差价、保单管理费等交易费用 4、投资连结保险中,____等会进入公司的普通账户。( ABD ) ? A 、买卖差价 ? B 、资产管理费 ? C 、投资收益 ? D 、退保费 5、下列关于投资连结保险产生背景的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 BCD ) ? A 、美国称投资连结保险为基金连锁保险 ? B 、2008年,消费者对投资连结保险的信心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 ? C 、我国第一个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 ? D 、第一张投资连结保险保单于1971年在英国诞生 6、在投资连结保险中,下列关于投资账户的收益风险特征,说法错误的是( BD )? A 、低风险、稳收益 ? B 、低风险、高收益 ? C 、中风险、中收益 ? D 、高风险、低收益 7、在投资连结保险中,当投资账户处于收缩阶段时,其投资账户总资产等于____。( AC ) ? A 、以账户资产卖出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减去假设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 B 、以市场主体买入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加上假设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 C 、以市场主体买入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减去假设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浅析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浅析 案例:2008年8月6日,江某向代理人于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卡》2份。于某向江某介绍该卡是某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自助保险卡,卡片附有账号密码,可以通过网上、电话或短信三种方式激活,并向江某详细说明了该保险产品的条款,并告知江某投保的注意事项和方法。该保险产品保险责任为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残疾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其中死亡残疾保险金额为2万元,医疗费用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期限1年。当天晚上,江某就上网激活了保单。填写投保单时,在被问及“您是否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江某选择了“是”,并在“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条款和责任免除、投保须知、投保声明书全部内容”项下签名同意该声明。 2009年3月8日,江某因意外事故住院,支付住院费用3568.9元(合理医疗费用)。其后,江某到保险公司理赔。江某认为,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江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每份保险合同在扣除100元人民币后,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900元,两份合计给付3800元。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江某应先向社保部门索赔,此后保险公司才就剩余部分承担责任。另外,江某购买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并不是两份独立的合同,实质上是两倍保险金额的一份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并不认可江某所主张的计算方式。江某认为向谁先索赔是自己的权利,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给付保险金3800元。双方无法就赔付事宜达成一致,江某于2009年12月5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析:从上述近八百字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案例中的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投保人也即本案中的被保险人江某进行了如实告知并

财产保险作业第八章家庭财产保险

第八章家庭财产保险 、名词解释: 1、静物责任:静物责任是指家庭所有或管理的静物发生意外而导致他人财产损 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2、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属于火灾保险范畴,强调保险标的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定性。 3、定期还本家财险:定期还本家财险又称家财两全险,是兼具家财保险和满期 还本双重性质的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它是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所产生的。 4、房屋保险:房屋保险属家庭财产保险范畴,主要保障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和 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房屋保险一般由屋主或住户投保,保险费率为0.1-0.2% , 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房屋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5、团体家财险:团体家财险是以团体为投保单位、以该团体的职工为被保险人 并承保其家庭财产的家财险业务。它是为了适应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团体为职工统一办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的需要而实行的一种承保方式。 6、附加盗窃险:附加盗窃险,是指在家财险主险的基础上专门以被保险人可能 它不遇到的盗窃风险为承保责任并有保险人承担被盗财产损失的一个附加险种,能作为 独立业务承保,是家财险中最重要的附加业务,因为盗窃是家庭财产面临的主要风险,所以多数家庭在投保时必然选择的它。 7、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以全体家庭成员(一般指 长期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 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 毁,在法律上因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 上,该险种大部分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因此,该险种有时又称家庭财产(综合) 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简答题:居民家庭一般面临哪些风险? 1. 财务损失风险; 2. 民事责任风险; 3. 人身风险; 4. 其他风险。 影响家庭财产保险费率的因素有哪些?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