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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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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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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2、行政主体的类型:

(1)中央行政机关

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

C、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

(2)地方行政机关

A、行政区域的层级:四级(省、市、县、乡)

B、类型: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3)被授权组织

A、特征:

a、授权的对象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b、权力的来源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c、法律地位:在被授权范围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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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三)选任: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四)聘任:

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

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

二、回避:

(一)任职回避:

1.四种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2.三类职务:

(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

(四)离职回避: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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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一)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二)行政规章

(三)部门规章

(1)制定的主体:部位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2)制定的权限

A.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利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自己权力减少法定职责

B.前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规章。

(3)制定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

(四)地方政府规章

1.制定的主体: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284个)、自治州政府

2.制定的权限

(1).市级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方面事项

(2).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规章,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C.制定的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

二、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1.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2.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法律性处分性、特定性、外部性、职权性处分、单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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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

c.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

C.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D.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申诫罚);罚款(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营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行政拘留(15日以下)(自由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驱逐出境等)

E.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

F.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

G.行政处罚的适用:行为能力的适用、刑罚相抵、一事不再罚、处罚不成立、处罚时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

◆治安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罚最长不超过20日)、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外国人)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公安局、派出所(限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发生之日。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调查→调解→简易程序→听证制度

◆行政拘留的执行:

●不执行

★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技巧:

先找行政处理(处罚、征收等),措施在前,执行在后。

D.行政强制的设定: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只有法律可以设定)

E.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a.一般性程序

(a)内部程序:一般情况实施前报告→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上午当场实施,24小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程序)

(b)外部程序:2个以上实施人员→出示证件→通知到场(不到,应邀请见证人)→听取陈述申辩→实施→制作现场笔录

b.特殊程序

(a)限制人身自由:通知家属;情况紧急返回后立即补办手续;不得超期;及时解除

(b)查封扣押:实施主体法定;实施对象特定;文书制作;期限和费用;保管处理

(c)冻结:文书制作;期限

F.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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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主体特征: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b.内容特征: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性与经济补偿的平衡

c.行政合同的撤销、变更和解除主要体现的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

d.目的特征:为了保护和实现公共利益

(6)行政给付

A.概念

B.种类

a.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的五保户救济金、遭受自然灾害的生活救济金以及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等

b.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特定物质支持,包括对企业科技开发的财政支持费用,对大学

生自主创业的财政支持费用等

(7)行政指导

A.行政指导的概念

B.行政指导的特征:非强制性;行为引导性;事实行为性

(8)行政确认

A.行政确认的概念

B.行政确认的内容:事实确认、法律关系确认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1.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含义: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

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表现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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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处理后果:原则上恢复原状

(3)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A.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a.一般违法:缺乏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b.明显不当:内容明显地不合理

B.撤销的后果

a.在程序法上: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监督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否定其法律效力

b.在实体法上:撤销之前有效,当事人当受其约束

(3)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A.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a.依据变更

b.情势变更

c.目的实现

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后果

a.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废止之前的仍有效—获得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履行的义务不补偿

b.如因情势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引起,且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应予以适当补偿

第四部分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概括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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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的行政机关

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

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形

7.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的情形

8.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四、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

1.一般情况:复议机关为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

2.例外情况:实行全国范围内垂直领导的和国安,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

1.一般情况:复议机关为其上一级地方政府

2.例外情况: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行政公署

(三)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为复议机关

(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政府依法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的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2.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3.被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4.多机关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

5.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继续行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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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复议维持共同告的,以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2.高院管辖

(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3.最高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1)专属管辖

(2)共同管辖

3.跨行政区域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

1.原告资格

(1)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与被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

(3)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4)受法院的裁判拘束

2.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

(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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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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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在审判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五、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证据的种类及要求

(二)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

六、行政案件的裁判

(一)一审判决

1.被告胜诉、原告败诉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起诉作为,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2)起诉不作为,但理由不成立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4)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2.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判决

(1)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

A.主要证据不足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违反法定程序

D.超越职权

E.滥用职权

F.明显不当

(2)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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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裁定错误:撤消裁定,指令立案受理(不予受理)或继续审理(驳回起诉)

(三)再审判决

1.原判正确:裁定撤消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原判错误

(1)撤消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2)发回重审

(3)撤消错误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

(四)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

1.执行机关

2.执行依据

3.申请期限

4.执行措施

第六部分国家赔偿法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主体要件: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因果要件:行为与损害有逻辑联系并直接相关;被限制人身自由人或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三)结果要件:是合法权益;属人身权、财产权;有直接损失;精神损害

(四)时间要件:

1.侵权行为发生之时

2.赔偿申请提出之时

3.生效的赔偿决定作出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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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复议机关加重处罚的:最初造成侵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进行赔偿(按份责任分开赔)

(6)非诉执行案件:执行的根据错误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复议与诉讼中一并提起

2、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司法赔偿

(一)司法赔偿的范围

1.赔偿

(1)刑事赔偿

(2)侵犯人身权

(3)侵犯财产权

2.不赔偿

(1)公民因自己的原因(如虚伪陈述、伪造证据等)而致害的

(2)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错拘在法定时限内不赔

(6)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减刑、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等依法改判无罪的,但事前被羁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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